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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时间:2021-12-01 15:26:0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湘政发〔2005〕30号)、市人民政府《郴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暂行规定》(郴政发〔2005〕2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切实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政府履行维护矿业秩序的法定职责明显加强,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根据我县实际,以整顿和规范煤炭、有色金属为重点,突出煤炭、钨、锡、锑、铅锌、硅灰石等重点矿种,把*****************矿区和行政区域交界地区作为重点区域,制定专项措施,全面落实各项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严肃查处:①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②假联合、假改造挂靠井的违法行为;③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违法行为;④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⑤证照不齐的矿山企业。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依法处理。①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②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③国有和其他矿山企业通过各种形式擅自发包、租赁、转让的;④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编制假地质报告,骗取采矿许可证的;⑤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
    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整顿和关闭:①在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②危及铁路及公路通行安全的露天开采矿山;③因采矿导致环境破坏严重、造成地质灾害重大隐患的生产矿山;④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废石、废渣、尾砂等固体废弃物乱堆乱放,废气、废水未能达标排放且严重污染环境,噪声超标扰民的生产矿山及选厂;⑤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煤炭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局、环保局、工商局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中的不符合法定权限、程序、条件和要求的审批行为进行清查和纠正;对各类非法干预或越权处置矿业权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排查、纠正、撤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参与矿山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清查和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煤炭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61号)要求,加大煤炭资源开采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煤炭局制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执行。
    6、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要从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等环节进行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监管等突出问题。继续对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清查。严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全县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2、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特别是重点矿山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重点矿区,要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对规划区内已设立的矿山,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进行资源整合。逐步减少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布局。
    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除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可以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外,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矿业权转让必须依法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加快有形市场建设,明确交易条件、方式和程序,规范交易收费标准。
    4、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加强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护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5、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安全生产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等内容。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执行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调控投放总量。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建立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信息交流和联络员制度等工作制度;落实动态巡查、举报非法采矿有奖、矿产品销售凭证、矿山年检、矿山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制度;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要把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的一项单独考核内容,各乡镇在辖区内的各重点矿区都要成立常年整治队伍,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联合执法,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月)
    1、学习领会精神。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通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成立组织机构。县、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3、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提高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效率,取得更好的整顿和规范效果。
    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指导,研究解决问题,统一工作步调,全面部署和稳步推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5、全面宣传动员。对干部群众进行依法办矿教育,采取多种宣传动员形式,大力宣传这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工作重点、目标要求以及相关的法规政策,形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浓厚氛围。
    各乡镇要于2006年1月20日前将动员部署阶段工作情况上报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二)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2月~2006年12月)
    1、组织摸底(在2006年3月底之前完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矿产地情况和勘查、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排查无证勘查、开采,持过期失效证照勘查、开采,证照不全勘查、开采,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及以采代探、一证多井、挂靠等情况,检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中探矿权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开展矿山储量核查检测,摸清资源储量消耗和越界开采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和汇总,县、乡镇都应建立相应的台帐。
    2、边查边整边改。在2006年3月底之前,完成矿山布局不合理调查,拟订资源整合规划方案。国有矿山企业要在2006年3月31日前,对违法发包、租赁、转让矿产资源行为完成自查自纠,自行关闭到位。要在2006年12月底之前,将非法矿关闭到位。
    3、制定整治措施。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针对摸底排查出来的问题,分门别类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4、整改落实到位(在2006年9月底之前完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查出的问题,分别采取纠正、处罚、整顿、关闭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5、整治回头看(在2006年12月底之前完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与国务院、省政府、省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要求进行对照,针对不到位之处进行重点攻关,确保圆满完成这项工作。
    (三)建制规范阶段(2007年元月~2007年7月)。要针对集中整顿阶段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完善管理体制,健全长效机制。要把整改措施落实在资源配置,“两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勘查开发管理等环节和过程中。加强经常性督查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四)检查验收阶段(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2006年10月至11月,主要检查整顿工作情况。第二阶段在2007年8月至11月进行全面检查整顿和规范工作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每个阶段检查验收按以下步骤进行:1、制定验收方案。明确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时间安排、工作标准等。2、开展自查自纠,写出自检报告,提供有关数据和报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3、组织验收。由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乡镇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4、做好迎检准备。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汇总各地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接受省、市政府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各级各部门要将它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提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责任,依法整治。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公安部门要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治安刑事案件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各种“矿霸”和黑恶势力,积极参与对非法矿山的关闭,加强对采矿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的管制,严厉打击非法矿业主;电力部门要加强对供电及转供电秩序的整治;监察部门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问题严肃查处;财政部门要列出专项资金,保证整顿和规范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和超越批准范围进行开采等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品进出口流通秩序的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矿山进行治理整顿;安监、煤炭部门要加大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度,严查各类违法生产的案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及时打击、取缔各类非法矿点,加大对违法矿主的打击力度。对被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的矿山,人民政府要予以公告,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暂扣或收回证照。对整改不合格、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地方政府予以取缔,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整顿和规范过程中,发现非法矿点未整治到位的按国务院国办发〔2003〕58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2005〕5号文件规定处理,凡出现失职渎职,监督检查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狠抓督查,确保落实。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地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跟踪督查和阶段性检查。建立督查、报告、举报、责任追究、检查验收等各项制度,确保工作落实。要对整顿和规范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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