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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促和谐大有作为

    时间:2020-04-29 07:56:3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行政机关是管理法律服务的职能部门,必须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的质量和层次,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公平正义

    在新的发展时期,用社会主义法治观念重新审视司法行政全部工作,无论是组织开展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还是管理监狱劳教、律师公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司法考试等,每一项职能都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实践证明,构建和谐社会为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实现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广阔舞台。

    以平息社会纷争促和谐

    随着江苏人均GDP快速增长,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凸现。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迅速创建“大调解”机制,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节有机衔接,极大地增强了矛盾调处的合理和效果。仅2005年,全省就成功化解矛盾纠纷31.8万件,其中劝阻集中上访9877批次,防止矛盾激化14049起,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818起,防止矛盾纠纷引起自杀1309人;群体性事件比上年下降68.3%;进京上访人数在全国省(市、自治区)的排序,从前10位降至20位以后。

    “大调解”,是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伟大创举,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平台。为了把各类矛盾纠纷进一步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民间、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成员诚心友爱、团结和睦,我们必须始终奋战在“大调解”的第一线和最前沿。

    积极履行“大调解”的指导协调职能。“大调解”涉及法院、公安、信访、交通、土管、城建等许多部门。承担业务指导和协调联络重任的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要搞好调查研究,适时提出化解矛盾的建议对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一方面要积极搞好横向联系,不断完善受理登记、分流移交、办结报告等环节的监督指导,是各级调处中心正确行使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责任追究建议权,真正成为整合力量、调动各方的中枢机构。

    继续发扬人民调解的优良传统。人民调解是“大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应当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不断扩大调解领域,努力防范疏导在农村征地、城镇拆迁、企业改制以及工程建、劳资纠纷中引发的各种矛盾,千方百计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作用,认真搞好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调处,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坚决防止激化、转化、扩大化。

    以维护司法公正促和谐

    近几年来,我省法律服务市场日趋发育完善。全省现有700多家律师事务所从事刑事辩护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越来越多的百姓愿意找律师打官司、讨公道。6000余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发挥面向基层、贴近群众、便民利民的优势,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等,帮助群众解决了学习生产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它不仅需要法官、检察官公正执法,也离不开法律服务人员公正维权护法。司法行政机关是管理法律服务的职能部门,必须通过有效的思想教育和行政手段,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的质量和层次,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公平正义,从而心情舒畅地投身于建设社会主义新江苏。

    把好准入关口,确保法律服务队伍纯洁。我们不仅要积极创建遍及城乡、布局合理的法律服务网络,更要严格实施法律服务准入制度,依法加强资格审查,凡是不符合法律服务市场主体资格条件的机构和个人,一律不予批准或注册、年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发现一个清理一个。同时,认真做好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努力为国家选拔法律专门人才,使法律服务人员真正懂法律、讲正义、高素质。

    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法律服务恪守诚信是公平正义的基础。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成型评估、诚信管理、诚信责任追究、诚信档案公开等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各类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对职业操守负责的态度,恪守信用,讲究信誉,提高法律服务的公信力。

    加强执业监督,确保法律服务依法办事,在法律服务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度,把服务环节向社会公开,置于老百姓的监督之下。谁破坏了公平正义的规则,谁就必须付出代价。

    以提高校正质量促和谐

    做好犯罪分子和劳教人员的转化工作,是保证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工程。这几年,通过加强监狱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建设和劳教创办试点工作,罪犯和劳教人员的教育矫治质量不断提高。去年,我省就有两万余名罪犯获得减刑、假释;有5515名劳教人员被减期,劳教人员转化率达到87.6%;在年内组织的罪犯改造质量调查中,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为7.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监狱劳教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视野更加开阔,措施更加有力,进一步搞好罪犯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在具体劳教工作中,加快建立科学的犯罪劳教人员和监所分类、分级处遇、改造质量评估、行政刑事奖励等制度,综合运用教育管理、劳动改造、心理矫治、社会帮教等多种手段,真正把犯罪分子和劳教人员挽救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要积极创新社区矫正手段。将一些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放在社区,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矫正,可以避免长期与社会隔离而产生新的社会问题。江苏已经在全国率先进行试点,让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的“五种人”,在自己所在的社区接受矫正。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主动与公、检、法等部门搞好工作衔接,加强矫正过程中的危险控制,通过组织公益劳动、心理矫治等科学方式,努力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使他们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

    以推进法制建设促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制江苏,司法行政的骨干不仅坚持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回顾“四五”普法,通过广泛协调一切社会力量和资源,深入普及以宪法为核心内容的法律知识,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明显增强,崇尚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基本形成。展望“五五”普法,必须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不断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取得新成效。权力为建设法治江苏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普法要有“铁规”。长期以来,有的地方在普法中存在“运动式”、“一阵风”工作方法,虽然能够造势于一时,但“雨过地皮湿”。要取得普法的实效,必须逐步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运作方式。这两年,我省认真贯彻省人大通过的《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把学法与干部的使用、提拔结合起来,有力地促进了领导干部普法教育的深入。“五五”普法对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必须搞好调查研究,继续为党委、人大、政府出谋划策,努力通过法制手段,把学法用法推广渗透到社会日常运行和管理之中。

    普法要进入实践。结合老百姓日常生活的需要,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以及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和承包地流转、国企改制等法律法规,让人民群众懂得依法按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从而把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过程,使普法宣传深入人心、深入民意。结合基层民主选举、民族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财务、村(居)务公开,有的放矢地开展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工厂、进学校等活动,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实践的沃土中,生根、发芽、结果。(作者系江苏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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