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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良好法律服务和保障

    时间:2020-04-29 07:57:4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好《决定》,为实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它需要规则和秩序。就这个意义而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第一,市场经济需要政府依法管理和宏观调控。这种调控和管理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从过去习惯于较多地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市场,向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市场转变,并将政府的管理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诸如在市场准入、资源配置、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要依法决策,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效率的提高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市场经济的主体需要法律规范。市场经济的主体应当是独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他们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能够自主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场经济主体的资质和资格,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认,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应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不受非法侵害。可以说,没有合格的市场主体,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

    第三,市场经济的秩序需要法律来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自由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体系,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准则和有力武器。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决定,如果没有健全的法治就不可能有持续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

    第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障。一方面,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惩治违法犯罪;另一方面,对经济运行中产生的纠纷和矛盾需要通过法律设定调解、仲裁、诉讼等各种救助途径来解决。总之,没有法律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有良好的法制环境做保障。

    第一,应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实现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二是加快对调整非公有制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改、废进程,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三是重视并注意及时解决法律法规不完善、不配套以及法律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有时发生的冲突或相互抵触的问题等。

    第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强化严格执法,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有效实施。一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行政。二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必要、不合法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增强行政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三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三,公正司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公平有力的司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公正司法做保障。建立一个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系,是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紧迫任务。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有些属于实际操作层面上的问题,通过严肃法纪、加强队伍建设等措施可以得到有效解决;也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必须通过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三、司法行政工作要强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职能

    第一,坚持执法为民,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切实做好监狱劳教工作。监狱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劳教是强制性行政教育措施。监狱劳教工作对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作用。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监狱体制改革,确保“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积极推动监狱工作的社会化、法治化、科学化。积极促进劳教立法,创办劳教工作特色。二是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及时化解民间纠纷。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国外誉为“东方一枝花”,“东方经验”。要充分发挥遍布全国城乡的800万人民调解员、90万个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认真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积极借鉴国外开展社区矫正的有益经验和做法,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第二,加强市场经济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五”普法规划要求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社会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的转变。为完成“四五”普法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村务公开、创建民主法制示范村、法律进社区、送法下乡等活动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服务人民群众服务。要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更多地学习、掌握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知识,转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经济事务,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同时,要帮助教育广大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第三,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司法鉴定和法律援助工作等,是预防社会纠纷和依法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制度。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工作,不断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不断拓展法律服务的业务领域,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秩序,加强律师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严格规范律师、公证员的执业行为。加大对法律服务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四,积极推动国际司法协助,打击跨国犯罪,为维护国内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目前我国已同世界40多个国家签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在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国际间的司法交流与合作开展顺利,今后还需要进一步积极推动国际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为稳定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第五,加强法学理论研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没有可借鉴的现成经验,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不断总结,不断创新。要不断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新经验,并借鉴国外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为促进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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