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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瓶颈垄断、市场势力与我国电信网间互联规制研究

    时间:2020-12-06 08:00:5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瓶颈”垄断和市场势力给主导运营商制造网间互联障碍提供了更加方便的条件,使其在网间互联的接入价格、技术标准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市场势力,弱势运营商容易受其“揉搓”。只有再造网间互联规制,强调拥有“瓶颈”垄断设施的主导电信运营商不得拒绝竞争者进入其设施,继续实行不对称管制,采用抽签等方式处理互联争议,通过必须的重复建设扶持壮大弱势运营商或新运营商,进行公司重组、实行全业务经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间互联问题,实现有效竞争,增进消费者的福利。

    关 键 词:瓶颈垄断;市场势力;网间互联;电信规制;有效竞争

    中图分类号:F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3-0086-06

    电信市场的开放与竞争是当前电信业发展的主要特征,竞争引发了网间互联问题。网间互联是多运营商环境下基础电信企业的基本义务之一,是市场新进入者参与竞争的先决条件,同时也是调节电信市场公平有效竞争的杠杆。引入电信竞争12年以来的实践证明,网间互联既不是技术问题,也不是企业经济利益问题,而是社会资源有效配置问题。那些拥有电信“瓶颈”设施、具有较大市场势力的主导运营商,在网间互联上设置障碍的次数要远远多于其他运营商。某些主导电信运营商偏离了理性的轨道,所辖员工挥舞砍刀,砍断新兴运营商的电缆光缆;通过技术手段修改数据、限制呼叫,甚至将新兴电信运营商用户的本地电话转移成长途电话的呼叫。恶性竞争手段层出不穷,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虽然网间互联问题涵盖了当今经济学很多领域最前沿的重要命题,但本文仅从分析“瓶颈”垄断和市场势力两个方面对网间互联的影响入手,研究政府如何完善电信规制、实施有效的电信网间互联监管,以实现有效竞争的目的。

    一、网间互联是实现有效竞争的基础

    我们认为,网间互联就是电信网间的连接,一是网络的物理联结,二是业务的有效互通。其前提是存在不同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这要求必须从技术和经济角度分别来看待网间互联问题,即必须研究如何能够使得不同的两个网络之间实现物理联结和有效互通,考察不同的电信经营者彼此联通所存在的经济问题是否符合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

    metcalfe定律很好地揭示了电信网之间的内在关系,即网络的效用价值与网络的节点数(可以用用户数表示)的平方成正比。设有A、B两家电信运营商,互为竞争对手,其用户数分别为N和n。当A、B两个运营商不进行互联时,其各自的业务收入IA、 IB的表达式为:

    式中,μ为常数项调整系数。

    当A、B运营商互联以后,全网业务总收入I为:

    I=μ(N+n)2=μ(N2+2Nn+n2)=IA+IB+△IC

    其中△IC = 2μNn,就是因互联全网所增加的业务收入。由于△IC>0,因此,互联有助于提高全网业务收入。同时,从用户的角度看,由于实现A、B两网的互联,理论上每个用户的效用会以对方网络用户数量的平方增加,因此互联既会增加运营商的收入,又会增加消费者效用,这与电信业引入竞争会增加社会福利的结论是一致的(赵欣艳,2003)。[1]

    基础电信新进入者在加入电信市场竞争之初,存在两方面的先天不足,一是拥有的电信用户太少,二是电信网络覆盖面太小。如果不实行互联,基础电信新进入者必然投入巨资,经过长期建设积累,才能逐渐建成一个能够与原垄断电信企业抗衡的电信网络。由于电信业的规模经济特性和由此而产生的自然垄断性,新进入者再建一个大规模的电信网络既不经济也很难成功。如果没有互联,新进入者由于网络覆盖面太小和可联通的用户太少,难以吸引新用户,将进入恶性循环,最终只能破产和退出电信市场。

    二、主导电信运营商的“瓶颈”垄断使其在网间互联上有更方便的条件制造障碍,使弱势运营商“束手就擒”

    “瓶颈”(bottleneck)一词从本义上讲,就是瓶子的颈部,其作用在于降低瓶内液体的流出量。该词多用于宏观经济学,如某行业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解决的方法往往是加大对该行业的投资,促进该行业的供给增加。本文所研究的瓶颈概念是基于微观经济学角度来认识的。美国学者N.Economides在《网络经济学》中给“瓶颈”下了这样一个的定义:网络的一部分,在市场上不存在其替代品。刘伟(2004)认为,瓶颈是为一厂商或几个厂商的联合所拥有的,对进入市场而言是不可或缺的设施。[2]

    在可竞争的网络中,各网络运营商总可以通过市场途径解决网间互联问题。但在具有垄断“瓶颈”的领域里,市场力量的存在将打乱企业之间谈判的进程。一种极端的情况是,在位主导运营商对其竞争者采取垂直封闭策略。因此,对垄断“瓶颈”进行规制是必要的。

    当“瓶颈”部门的自然垄断地位受到挑战时,很多新的问题会随之产生,其中市场穿越和网络的重复建设是人们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张昕竹,让·拉丰,安·易斯塔什,2000)。[3]张昕竹等人认为,这两种形式的市场准入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节约成本,并且可以提供与现有公共电信网互补的服务。但从范围经济讲,市场准入也有可能导致范围经济的损失。市场穿越主要是指某些比较大的长话用户,如大工商企业和机关等部门利用无线传输技术或者铺设专用电缆直接与长话市场的新进入者连接,而不利用原垄断运营商提供的接入服务。从社会意义上讲,市场穿越也许是符合原则的,因为它可能带来更低的成本。但也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即这些用户的市场穿越行为主要是接入费中包含的加价造成的,这种行为本身可能并不符合效率原则。

    网络的重复建设是指竞争性市场的新进入者为了与那些不愿选择市场穿越技术的用户连接而自建本地电话网或接入网的现象。相比市场穿越,自建网络对不同用户来讲更有效率。由于重复建设的成本很高,如果承认此时存在“瓶颈”或者自然垄断,那么允许重复建设的经济原因必然是有利于降低提供本地电话服务的成本。

    即使是必要的重复建设,基础电信新进入者也必然要投入巨资,经过长期建设积累,才能逐渐建成一个能够与原垄断电信企业抗衡的电信网络。由于电信业的规模经济特性和由此而产生的自然垄断性,新进入者再建一个大规模的电信网络既不经济也很难成功。如果没有互联,新进入者由于网络覆盖面太小和可联通的用户太少,难以吸引新用户,将进入恶性循环,最终只能破产和退出电信市场。主导电信运营商为了保持自身的市场份额,故意设置互联障碍。新进入者是弱者,电信规制部门在制定网间互联政策和执行监管上保护他们,便成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反之就会使问题成堆且得不到解决,就会出现监管滞后,甚至监管不作为的现象。

    基础电信接入网是“瓶颈”垄断,其投资约占整个固定网络投资的40%~50%。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接入网资源基本掌握在当地一家电信企业手中(南方21省电信公司和北方10省网通公司)。面对竞争,拥有接入网的企业宁可网络闲置,也不会全面开放自己掌握的接入网资源。如此,没有接入网的企业要么放弃,要么只好自建。在全国建一个自己的接入网要花四、五百亿元。也就是说,除卫通以外的5大运营商都需要自建接入网,总共需要2000多亿元(何磊,2005)。[4]虽然从使用的角度讲,有一个接入网就足够了,但北方电信、南方网通、铁通都在建设自己的接入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各省公司也在违规建设有线接入网和驻地网。今年8月信产部下发408号文件,批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违规行为,责令其“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予以纠正”,具体举措包括立即组织自查自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违规业务终止计划、对2005年专项治理后再次违规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内容(陈中小路,2006)。[5]

    三、主导运营商的市场影响力使其在网间互联的接入价格、技术标准等方面具有强势地位,弱势运营商容易受其操纵

    市场影响力(Market Influence)是英国Oftel提出的一种市场地位概念,源于欧盟1997年的“互联指令”中的“Significant marker power”,即重大的市场力量。市场影响力的提出是为了约束居于市场主导地位运营商的行为,防止互联中出现反竞争行为,使新兴运营商有公平接入的机会,促进有效竞争。在英国,市场影响力是指“能在相关市场上持续保持高于竞争水平的价格,而不因销量减少而利润受损”。游五洋(2003)[6]认为,市场影响力是对运营商在相关市场上拥有的市场力量达到某种程度的一种描述。这种影响力使运营商可以在市场上将价格抬高到一种非竞争的水平而不会利益受损。为了防止可能滥用市场影响力,在英国有关市场影响力的条款被写进了所有的PTO许可证,这迫使运营商向Oftel提供信息,以便管制者可以控制运营商的行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Oftel认为,只有一个企业有市场力量时才被认定是有市场影响力。英国《竞争法指南》中认为,一个企业如果不能有效地受到竞争约束,则具有市场力量。在实践中,一个具有市场力量的企业能够长期保持高于竞争水平的价格并且获利,或者它可以长期提供比有效竞争状况下更低质量的服务。

    在我国电信市场上,虽然存在六家基础运营商,但离有效竞争的目标很远。因为市场影响力不同,中国电信在南方21省的固网市场占据绝对垄断地位,中国网通在北方10省的固网市场占据绝对垄断地位,中国移动不仅在移动通信市场,而且在整个电信市场上都是“一家独大”,这样就形成了主导运营商与其他弱势运营商、新兴运营商在互联互通时的接入壁垒。小网络在发展初期必须要能够接入主导运营商的大网络;相反,对于大的网络而言,假使他们的客户不能接通那些小网络的客户,也不会对他们造成什么损失。为了排挤对手,主导运营商通过拒绝其他网络运营商与自己网络的相互连接或者用苛刻的条款允许连接来加剧这种不平等。

    我们以电信和网通南北相互进入后的竞争为例。四年多来,面对对方的巨大市场,电信和网通有强烈的经济动机跨过地域界限,在本地固定电话市场上展开了竞争。但一些地方的主导运营商(如南方电信和北方网通等主导运营商)与新进入者(南方网通,北方电信)纠纷不断,少数主导运营商的竞争偏离了理性的轨道,不惜砍断对手的电缆光缆,或者通过技术手段修改数据,限制呼叫,甚至将对手用户的本地电话转移成长途电话的呼叫。恶性竞争的趋势愈演愈烈,使得新进入者在基层的各市、县分公司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据笔者在南方某省的调查,该省网通固定电话放号三年多来,不到20万户,为当地主导运营商——省电信公司固话市场份额的1.8%,在固话市场显然是沧海一粟,而业务收入只为该省电信公司的1.69%。而当新进入者占有市场份额20%以上,市场竞争才具有真正的可操作性。该省网通1.8%的市场占有率,无法与省电信公司展开有效竞争,离“双寡头垄断竞争”这样很低的市场竞争标准还有相当的距离。

    2006年6月某省新兴基础运营商W公司固话用户市场所占份额分析表

    数据来源:笔者的实地调查

    再来考察市场份额和集中度趋势。如果不拥有重要的市场份额,运营商不大可能拥有市场力量。然而,要建立市场力量,仅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可能还不够。如果进入市场很容易,那么可能存在来自新加入者强烈的威胁。不过,如果厂商只在相关市场拥有很少的市场份额,那么他们几乎不可能有市场力量,也不会有市场影响力。欧洲法院在竞争状况调查中曾经认为:如果某一厂商一直持有市场份额的50%以上,那么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假定其存在垄断优势。欧盟的《竞争法案总纲——评估竞争力》也认为:如果某一企业(或企业集团)长期持有市场中相对“高”的份额,那么市场力量很可能存在。Oftel认为,单凭经验可以采用25%的市场份额作为拥有市场影响力标准,这与英国1973年《公平竞争法》中的标准相一致。根据综合垄断者条款,高于此标准就要进行调查,这也和公平交易总干事是否采取行动的标准一致。低于此标准,总干事就会认为市场合同、企业的决策或竞争行为一般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新进入的竞争者往往是凭借低价赢得低端客户,而在位的主导运营商仍然能够保留高端客户,这可能意味着在位运营商事实上拥有市场影响力,而在市场份额上反映不出来。所以,应当从收入或者利润的市场份额判断而不仅仅是从用户数量上进行简单判断。这一点对于分析中国移动通信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四大电信运营商发布的2006年中期业绩报告分析得知,今年新增收入市场份额,中国移动占73%、中国电信12%、中国联通12%、中国网通3%;新增净利润市场份额,中国移动占90%、中国联通7%、中国电信4%、中国网通-1%。中国移动若不是为了缓解过高的盈利增长压力,主动将GSM设备的折旧年限从7年缩短至5年,则其新增净利润市场份额已达94%。再看8月份的运营数据: 中国移动8月份新增用户为441.8万户,继续高居榜首;固网运营商新增用户则继续探底,作为固网运营商代表的中国电信8月份新增用户仅为73万户,再创新低。

    中国移动何以能独占利润市场,一家通吃中国电信业?首先,目前语音业务仍然是运营商竞争的主要市场,相比于固网,移动通信具有技术先进、使用便捷的天然优势。以前在价格区隔下,固话还有一定发展空间;而在移动资费直线下降,全面逼近固话的今天,固网根本无法跟移动竞争,惟有不断被替代、分流,生存空间日益被挤压也就成为一种必然。处于高速增长的移动市场是中国移动成为“巨无霸”的关键所在。其次,中国移动在移动领域的竞争对手弱小。中国联通由于受制于G网和C网两张网络,大大限制了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再加上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差距,中国联通根本无法跟中国移动形成等量竞争。在利润方面,两者相差超10倍,移动领域双寡头竞争其实是名存实亡,中移动基本上一家独占了高额的移动产业利润(雷宾建,2006)。[7]我国电信业一家独大、严重失衡的局面,使得中国移动在与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的互联互通上已经拥有了更多的“揉搓”机会。中国移动还通过强大的市场势力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市场,严重掣肘了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的发展,扰乱了市场秩序。

    四、借鉴西方各国的监管经验,寻求电信网间互联规制的新思路

    在各国的管制政策中,网间互联一般是指主导电信运营商与其他电信企业网络之间的互联,政府管制的主要内容都与主导电信运营商有关。而非主导电信企业的网络之间是否需要互联、如何进行互联则是完全的企业行为,由企业之间协商解决。

    1. 在未来的《反垄断法》中,明确瓶颈垄断原则,强调拥有瓶颈垄断设施的主导电信运营商不得拒绝竞争者进入其设施。瓶颈垄断原则所适用的是拒绝与竞争者交易,即瓶颈设施的所有者与寻求使用该设施的厂商是横向关系而非纵向关系。由于瓶颈垄断原则的应用大多与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有关,所以我国《反垄断法》引入瓶颈垄断原则就必须处理好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的直接管制与反垄断法间接规制的关系。反垄断机构与产业监管机构的合作方式既包括正式权力的分享,也包括程序上的合作以及知识与信息的交流。从权力架构上进行分类,合作机制分为分权型与权力共享型。分权型合作机制是指反垄断机构与监管机构各自行使自己的职权,这也是最基本的模式。权力共享型合作机制是指反垄断机构与监管机构共同执行反垄断法律。刘伟(2004)认为,反垄断机构追求的是竞争目标而监管机构追求的是行业发展目标,在现阶段我国应选择建立分权型合作机制而非权力共享型合作机制。[2]

    陈代云(2003)将垄断“瓶颈”称为“关键设施”。[8]“关键设施”原则是美国反托拉斯法案中非常著名的一条原则,后来也越来越多地体现在欧盟的竞争法律体系之中。“关键设施”原则是在美国谢尔曼法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其焦点在于为所有的竞争者提供公平接入垄断瓶颈的机会。这一原则是为解决竞争性市场、互补性领域以及垄断“瓶颈”之间的垂直一体化所带来的反竞争问题而“度身定做”的,包含两个要素:(1)垄断“瓶颈”事实上存在。(2)要求接入是一种合法的要求。其目的将用于克服垄断“瓶颈”一体化所造成的结构性的进入壁垒,所以其本身并不要求垂直一体化厂商按照竞争者的要求改造其网络;相反,接入者必须接受网络的现状。信息产业部2001年5月10日发布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互联点的数量、用于网间互联的交换机局址、非捆绑网络元素提供或出租的目录及费用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报信息产业部批准后执行。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第十条规定:“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互联传输线路必须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的,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使用,并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连,互联传输线路必须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楼层院落、管道(孔)、杆路、线路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的,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使用,并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很显然,电信网间互联对垄断“瓶颈”所有者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但不能认为“关键设施”原则的执行与其他接入条件是不相干的。通过拒绝提供有关网络元素而完全拒绝接入的效果也可以通过苛刻的互联接入条件来达到。因此,“关键设施”原则的运用必须与网络接入的其他条件如互联的接入价格结合起来。

    2. 基于不同的市场影响力,继续实行不对称管制

    从各国的电信管制的实践看,一定的市场地位是引发不对称管制的根本原因。在欧盟国家,加强对有市场影响力的运营商管制就是不对称管制。因为不对称管制不一定非要表现为对主导运营商的拆分、打击和压制。欧盟规定,如果管制部门发现在某类市场上缺乏有效竞争,就将决定一个或几个企业具有SMP资格,然后施加严格的管制。这些管制措施包括:保持会计账户独立、价格要公开透明非歧视、禁止交叉补贴、定期向管制部门报告相关事宜等。

    Oftel一再强调,拥有市场影响力并不意味着运营商一定有反竞争或阻碍竞争的行为,但是有必要对他们加强管制,因为存在这种潜在的危险。Oftel同时认为具有市场影响力将承担额外的管制义务,并且要在运营商的许可证中加以明确。Telstra是澳大利亚最大的电信运营商,也是该国最大的移动运营商,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该国管制机构ACCC对其最主要的额外监管是要求Telstra必须申报所有基本电信资费及其变动信息,如果有新资费实施必须至少提前7天向ACCC书面申报。

    韩国政府为了防止移动通信市场的垄断行为,规定到2001年6月之前各电信运营商的市场份额不能超过50%,否则每天罚款10亿韩币。而1999年底,在韩国移动通信市场占43.2%的最大的SK电信在兼并占市场份额13.8%的新世纪通信公司,使自己的市场份额提高到57%。这样为了满足政府市场份额限制的要求,SK公司不得不绞尽脑汁降低市场占有率。所以SK公司不但取消了所有的促销活动,而且在营业厅还帮助另一个运营商LG Telecom销售移动电话。到2001年6月,SK终于满足了政府的要求,其兼并计划也得到了政府批准。目前,韩国移动通信市场的主要运营商有3家:SK Telecom、KT Freetel和LG Telecom,市场份额分别为50%、40%、10%(游五洋,2003)。[6]

    在中国,电信不对称管制被广泛实施,包括限制主导运营商的经营范围、价格管制、扭曲互联价格、强制性普遍服务等。但由于缺乏与此相关的市场界定、检查和效果评估体系,以及采取了不正当的管制措施,不对称管制的负面作用相当明显,如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特殊”政策扶持。我国电信市场存在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在竞争相对饱和的固网市场发放4张牌照;而在最适合开放的移动市场却又限制竞争,只有2张牌照。非对称管制未能及时调整也是中国移动能一直做大的重要原因。在中国移动成为事实上的主导运营商时,非对称管制却还依然在管制举步维艰的固网运营商。随着我国电信改革的深入和电信竞争格局的变化,重新审视不对称管制政策,构建科学合理的市场竞争监管、评估体系已是十分迫切。

    3. 监管部门只设计、确定网间互联方案的游戏规则,而不是寻求解决方案

    在欧洲一些国家,当网间互联谈判双方各自拿出一个利己方案时,监管部门就会限定其在规定时间内达成协议。届时如果还达不成协议,则采用抽签等方式确定强制执行方案。由于双方都存在抽到于己不利的对方方案的风险,所以必然在规则的驱使下寻求妥协的底线。运用博弈论中“讨价还价”模型容易证明问题解的存在性,这也是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获奖者之一泽尔腾所建议的解决此类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可操作性方法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过程中监管者始终是依据规则行使职能的裁判,并非决策者,因此非常超脱。吕廷杰(2005)认为,该游戏规则显然十分重要,监管者应更多地制定这类规则。[9]

    4. 研究有效重复建设的问题,通过重复建设扶持壮大弱势运营商或新运营商

    独家垄断带来低效率和高收费,一定会阻碍电信市场的扩展,而在一个狭窄的电信市场上,即使所有投资者无一重复,全部单一建设,其投资也将“贵”得无从回收。周其仁(2001)认为,只要重复建设的“成本”低于预期的竞争降价效果的“收益”,对社会而言是合算的。[10]美国如果不从上世纪60年代末就开始逐步开放电信市场,其电信产业不会如此之强大。香港电信业如果不从上世纪80年代早期分步开放,其电信业也达不到今天的水平。香港由开放市话服务、增发固网牌照、允许“回叫”合法化,到提前结束国际电话独家经营和开放国际线路、设备,每走一步都要支付若干“重复建设”成本。香港固定电信网络的投资是非常昂贵的,每一个地面接收站和微波站都要花费几亿到十几亿港币。港府增发固网牌照后,新的三家固网运营商都重新建网,投资不菲。为了提前开放国际业务,也即提前批准“重复建设的权利”,港府还要特别支付巨额赔偿款67亿元。

    只有通过有效的网络设施重复建设,使新进入者的市场规模达到在位主导运营商的10%~20%,主导运营商才有积极性和经济激励主动与新进入者实现网络互联。批评重复建设的学者和官员只看到重复建设会产生一个社会的成本,而没有看到如果不支付一个重复建设的成本,社会可能要发生另一种成本,即因为不准重复建设(不准进入)而导致的独家垄断或双寡头垄断给经济活动带来的成本。如果新进入者不进行必要而有效的重复建设,就永远不会成长起来,定会受到主导运营商在网间互联问题的“揉搓”。

    假定重复建设确实是最优政策选择,那么也存在如何利用接入政策提供有效重复建设信号的问题。如果可以利用补贴工具,那么可以用提供补贴的方式促进本地网的重复建设;如果不能利用补贴工具,那么可以通过确定比较高的接入费,鼓励新进入者不用原垄断运营商提供的接入服务,而建立自己的接入网。在确定接入政策时,应考虑到如果利用接入政策来促进网络的重复建设,那么新进入者应该承担与原垄断运营商一样的普遍服务政策。

    5. 分业运营应转向全业务运营,缩小几大电信集团公司之间的差距

    现在话音业务移动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一家运营商只经营移动业务或者只经营固话业务都是不合理的。美国是电信分业经营的典型国家,但其分业经营并没有取得成功,AT&T的分与合就是最好的说明。中国庞大的市场需要的是综合业务提供商,这样既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通信需求,也能充分发挥各项业务之间的竞争作用,使企业之间的差距不会过大。我国的分业经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目前我国电信业的发展要求,而全业务运营是促进有效竞争的要求,也是适应信息通信技术发展趋势的迫切需要。根据截止到2006年6月份的运营商财报,电信、网通两大固网运营商的净利润增长率已明显放缓,而移动则保持了20%以上净利润增长率,两大阵营呈现出严重的“一边倒”态势,市场结构严重失衡。FMC(固网移动融合)是大势所趋,而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将很难协调各方利益。实行全业务运营,才能真正为运营商间形成有效竞争格局奠定基础,同时有利于多网融合及新技术的引进,提高网络整体效率。

    6. 通过重组引入新的竞争者,改变目前弊端丛生的竞争格局。我国移动通信市场高寡占Ⅰ型的市场结构,从长远看势必影响移动通信的发展,也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现有两家运营商的基础上,应扩大市场准入,引进新的竞争者,至少得有四家移动运营商。其次,目前中国移动一家独大、中国联通无力抗衡、固网阵营增长乏力,合理的重组方案对于政府平衡电信市场竞争主体(运营商)实力,促进电信市场竞争,不失为一剂良药。除考虑重组成本、多网融合技术要求等因素以外,在竞争层面,重组不仅需要考虑国内运营商间的实力均衡问题,更应该考虑我国运营商的国际竞争力问题,通过重组造就有实力的新的竞争主体,与目前主导运营商抗衡,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同时也是应对我国加入WTO,电信竞争全球化的需要。

    ————————

    参考文献:

    [1]赵欣艳. 电信网间互联问题的研究[R]. 北京邮电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2]刘伟. 反垄断的经济分析[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张昕竹,让·拉丰,安·易斯塔什. 网络产业:规制与竞争理论[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何磊. 中国电信重复建设已耗掉好几个三峡[N]. 中国青年报,2005-03-14.

    [5]陈中小路. 信产部发文责令中移动整改违规行为[N]. 上海证券报,2006-09-15.

    [6]游五洋. 运营商的市场地位与不对称管制的实施[J]. 电信软科学研究,2003,(6).

    [7]雷宾建. 中国电信业为何一家独占94%新增净利[N]. 通信信息报,2006-09-30.

    [8]陈代云. 电信网络的经济学分析与规制[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9]吕廷杰. 吕廷杰视线:高谈阔论电信产业[M]. 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5.

    [10]周其仁. 数网竞争[M].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责任编校:史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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