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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

    时间:2020-12-10 07:54:3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第九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于2001年11月在厦门大学召开。会议代表对中国经济法学凹年的发展进行了回顾与总结,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势作了展望,并就研究中的部分前沿课题展开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现将与会学者在本届研讨会中探讨的主要问题作一简要综述。

    一、中国经济法学20年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一)对中国经济法学的总体评价

    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经济法发展经历了不成熟到逐步成熟的过程,经济法理论扎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并推动着经济立法不断发展。经济法仍是新兴、发展中的科学,不论过去还是将来它都有强大的生命力。

    有学者认为,我国经济法学者在不断变革的震荡中提出建立经济法学科的目标并确立了经济法学的地位,组成了强大的经济法学研究队伍,使经济法学不断伴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

    还有学者认为中国经济法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以及与之相伴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的更迭而逐渐发达的。很少有哪个学科,其学科的发展历程与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的变迁如此紧密联系,也很少有其他学科,其学科研究的理论成就甚至体现了中国社会对市场、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思考水平。

    (二)部门经济法学20年研究的回顾与总结

    本次研讨会主办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组织力量对宏观调控法、竞争法、金融法、环境法等10多个部门经济法20年之研究作了综述,对部门经济法研究进行了系统的回顾与反思。在此基础上,有学者对20年来部门经济法学的研究作了回顾,认为20年来部门经济法的研究发展迅速,成果颇丰。并认为其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9年到1985年(起步阶段),第二阶段从1985年到1992年(迅速发展阶段),第三阶段为1992年至今(深化渐趋成熟阶段)。

    有学者认为我国部门经济法的研究有以下几个特点:1、部门经济法的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研究也日益系统和深入。2、我国部门经济法的研究始终关注并借鉴、吸收国外相关法制建设及其理论研究的经验、成果。3、部门经济法的研究始终注意结合我国的实际,强调为实践服务。4、部门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始终紧密地相结合,教学与研究互相促进。

    (三)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展望

    有学者对经济法今后的研究提出了如下建议:1、应及时解决实际问题,为经济建设服务,加强研究以下问题:现代企业制度、宏观调控、经济法维护实质公平问题、世贸规则与国内经济法的结合、世贸规则下政府的定位、社会分配关系、经济法的可诉性。2、应以经济法规为主要研究对象,应当对立法技术、内容、价值取向、实施等进行研究,提供有益的立法建议、3、经济法学是一门科学,必须以科学态度和求实创新的精神来对待。在研究中应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达成一些共识,降低研究成本。4、应强化研究意识,摆脱思维定式。

    有学者提出经济法学研究有四个要素,即观念、范畴、理论、制度,四者应结合起来,不能割裂。经济法学研究要充分利用本土资源。

    有学者认为,在探寻经济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差异的同时,更应强调各学科之间的共性,这样有助于经济法的发展。研究经济法应当与民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结合起来。要将经济与法律相结合、总论与分论相结合、外国法与中国法相结合。

    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学应多作实证研究。现代经济立法数量相当多,为实证研究提供了相应的载体。研究中有必要采取边缘的、交叉的综合性的研究方法。

    有学者认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具有密切联系,研究和制定经济诉讼法,对于作为实体法的经济法的实施十分必要。应重视和强调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某种程度上,程序法比实体法更重要。

    二、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理论与立法研究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基本理论

    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宗旨。与会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宗旨是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保持国家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克服大的经济波动,引导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学者提出应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宗旨之一。

    关于宏观调控法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主要是调控市场的失效问题,政府对市场失效的调节和控制是授权法;有的学者则认为宏观调控法主要是解决政府失灵问题,是限权法。也有学者认为,限权法与授权法之间并无矛盾,宏观调控法首先是授权法,然后才是限权法等。

    关于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原则。有学者认为: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原则包括资源优化配置、总量平衡、间接调控为主、统一协调、宏观经济效益原则;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权力分配和制衡原则、公共利益原则、辅助性原则、依法调控原则等。

    关于宏观调控对象,有学者认为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运行,是各种经济总量。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宏观调控对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宏观调控法的主体。许多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关于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权涉及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分配。有学者认为,只有中央一级政府才具有宏观调控权,地方政府则行使具体决策的执行权。

    关于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的体系由计划法、财政法和金融法构成;有学者认为还应包括环境资源法、社会保障法、对外贸易法;还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的体系应包括产业政策法、投资法、价格法、审计法、就业法、国家收支平衡法等。

    (二)宏观经济调控法的部门法研究

    与会者还对宏观经济调控法的部门法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探讨。如计划法对计划的“第二次限制”、产业政策法中的高新技术产业法、中小企业法;财政法治原则、金融调控法及法律体系、政策性银行的宏观调控、加入WTO与金融监管立法、国家投资立法、风险投资法律制度、WTO与我国税收体制的完善、WTO环境下政府采购立法等问题。

    (三)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立法

    关于宏观调控立法依据和立法条件。多数学者认为制定宏观调控法有宪法依据。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特别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形势下,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宏观调控立法是急需的。有学者认为,我国制定宏观调控法各方面的时机已经成熟。也有学者提出不同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和体系不完善,因此立法条件还不成熟。

    关于宏观调控法的立法形式。关于立法形式,学者们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应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有的认为应制定单行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基本法;还有的学者认为宏观调控基本法和单行法规可以同时进行。

    与会学者认为国外有关宏观经济立法的经验如西德《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美国的《充分就业和国民经济平衡增长法》以及有关国家宏观调控的法规等可以借鉴。

    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基本内容。通过研讨,归纳出《宏观经济调控法》主要由总则、宏观经济调控体制、国家宏观调控机构的设置;宏观调控手段及综合利用;计划、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基本制度、宏观调控程序;宏观经济调控的综合协调、非正常经济波动状态及处理;宏观经济监测、法律责任、附则。

    三、竞争法理论与立法研究

    (一)竞争法的地位和作用

    有学者认为,竞争法是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竞争秩序的基本法,是现代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竞争法的核心是反垄断法,我国的反垄断法除了要规制卡特尔、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企业合并等经济性垄断外,还要特别注意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有学者提出,竞争法必须着重体现产业政策,并考虑中国特色,以使其能充分发挥作用。我国人世后,竞争法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突出。有的学者指出,WT0的宗旨客观上要求有统一的竞争规则,否则,贸易自由化会受到垄断的损害。有的学者认为,WTO规则充分体现了公平竞争的精神,人世对我国竞争法的挑战主要表现为:行政垄断与WTO基本原则的冲突,外国企业参与竞争的现实与我国竞争法律资源不足的矛盾。我国必须加快反垄断立法的进程,积极参与国际反垄断合作。(二)反垄断法的立法趋向

    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规制的是行为而不是结构,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而是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中小企业同样可能通过联合行为实施垄断。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应注重对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现象的控制。有学者提出,反垄断法应当以行为主义为主,结构主义为辅。有的学者认为反垄断法既管制行为也管制结构,例如,对企业合并的控制本身就是对结构的控制,如果弱化结构控制,将使政府的监管成本上升。还有学者认为,目前对结构控制和行为控制的概念、范围界定并不一致,有必要加以明确。

    (三)行政性垄断的规制

    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十分严重,应当加以有效的规制。许多学者主张应当在反垄断法中规定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条款。有学者反对经济、行政垄断之分,认为垄断只有私人垄断与国家垄断之分而没有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之分。

    (四)企业合并的规制

    有学者认为,企业合并有可能加强、产生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导致极端情况,因此必然要由反垄断法进行调整。我国企业合并规制立法可以参考德国、日本和美国的立法经验,但也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有学者认为,发展规模经济和加快反垄断立法,两者并不冲突。

    (五)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

    有学者认为,自然垄断主要是与网络相关的行业,我国电信业垄断首要解决网络互联问题,电信垄断者必须为新进入者提供使用网络的便利。还有学者认为,要打破垄断必须正确解决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明确政府追求的目标和平衡各种利益冲突的原则,避免过分维护行业部门的利益。

    (六)反垄断法执行机关的设置

    设立一个专门的、享有很大权力的反垄断法执行机关是极为必要的。有学者提出要借鉴国外的经验,赋予执行机关一定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有效协调行业立法、部门立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在一些行业如电信业,应当由有关监管机构和反垄断法执行机关联合处理有关反垄断问题,有利于技术性问题的解决。

    此外,学者们还就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反垄断的国际合作、反垄断诉讼、反垄断法的宗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四、WTO与中国经济法学

    (一)WTO与我国经济法学的一般问题

    与会学者普遍认为,WTO规则将鼓励自由贸易的重点措施,放在规范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因此,人世给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带来了更大的空间。

    大多数学者认为,WTO规则是国与国之间的游戏规则,具有公法属性。研究WTO规则是我国各个法律部门的任务,有学者认为,立足长远,一目必须保持自己的法律特色,不应当在适用WTO规则中磨灭了主权原则。

    (二)WTO与我国经济法律的具体制度问题

    WTO与我国宏观调控法。有学者指出,WTO协议实际上约束的是政府,现行的政府宏观调控监督机制应扩大监督范围,增加监督途径,同时对调控相对方要加大法律救济的力度。WTO与我国竞争法。有学者指出加入WTO为我国竞争法的发展带来了契机加快反垄断立法的进程;扩大竞争法调整的范围;加强竞争执法,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合作。

    WTO与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学者普遍认为,中国人世后,暂不宜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但应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立法目的应是抑制腐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调节和引导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保护民族产业。

    WTO与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有学者认为应结合我国实际建立健全符合WTO规则要求的关税法律制度;建立与完善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从整体上考虑税收改革体制,协调好各种税收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健全与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提高征管效率,减少征管成本;充分利用反倾销、反补贴手段保护国内幼稚工业及市场;建立健全与WTO规则相适应的税收争端解决机制。本原则的冲突,外国企业参与竞争的现实与我国竞争法律资源不足的矛盾。我国必须加快反垄断立法的进程,积极参与国际反垄断合作。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趋向

    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规制的是行为而不是结构,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而是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中小企业同样可能通过联合行为实施垄断。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应注重对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现象的控制。有学者提出,反垄断法应当以行为主义为主,结构主义为辅。有的学者认为反垄断法既管制行为也管制结构,例如,对企业合并的控制本身就是对结构的控制,如果弱化结构控制,将使政府的监管成本上升。还有学者认为,目前对结构控制和行为控制的概念、范围界定并不一致,有必要加以明确。

    (三)行政性垄断的规制

    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十分严重,应当加以有效的规制。许多学者主张应当在反垄断法中规定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条款。有学者反对经济、行政垄断之分,认为垄断只有私人垄断与国家垄断之分而没有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之分。

    (四)企业合并的规制

    有学者认为,企业合并有可能加强、产生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导致极端情况,因此必然要由反垄断法进行调整。我国企业合并规制立法可以参考德国、日本和美国的立法经验,但也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有学者认为,发展规模经济和加快反垄断立法,两者并不冲突。

    (五)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

    有学者认为,自然垄断主要是与网络相关的行业,我国电信业垄断首要解决网络互联问题,电信垄断者必须为新进入者提供使用网络的便利。还有学者认为,要打破垄断必须正确解决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明确政府追求的目标和平衡各种利益冲突的原则,避免过分维护行业部门的利益。

    (六)反垄断法执行机关的设置

    设立一个专门的、享有很大权力的反垄断法执行机关是极为必要的。有学者提出要借鉴国外的经验,赋予执行机关一定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有效协调行业立法、部门立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在一些行业如电信业,应当由有关监管机构和反垄断法执行机关联合处理有关反垄断问题,有利于技术性问题的解决。

    此外,学者们还就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反垄断的国际合作、反垄断诉讼、反垄断法的宗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四、WTO与中国经济法学

    (一)WTO与我国经济法学的一般问题

    与会学者普遍认为,WTO规则将鼓励自由贸易的重点措施,放在规范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因此,人世给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带来了更大的空间。

    大多数学者认为,WTO规则是国与国之间的游戏规则,具有公法属性。研究WTO规则是我国各个法律部门的任务,有学者认为,立足长远,一目必须保持自己的法律特色,不应当在适用WTO规则中磨灭了主权原则。

    (二)WTO与我国经济法律的具体制度问题

    WTO与我国宏观调控法。有学者指出,WTO协议实际上约束的是政府,现行的政府宏观调控监督机制应扩大监督范围,增加监督途径,同时对调控相对方要加大法律救济的力度。WTO与我国竞争法。有学者指出加入WTO为我国竞争法的发展带来了契机加快反垄断立法的进程;扩大竞争法调整的范围;加强竞争执法,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合作。

    WTO与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学者普遍认为,中国人世后,暂不宜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但应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立法目的应是抑制腐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调节和引导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保护民族产业。

    WTO与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有学者认为应结合我国实际建立健全符合WTO规则要求的关税法律制度;建立与完善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从整体上考虑税收改革体制,协调好各种税收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健全与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提高征管效率,减少征管成本;充分利用反倾销、反补贴手段保护国内幼稚工业及市场;建立健全与WTO规则相适应的税收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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