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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退税自查“办法”

    时间:2020-04-30 09:18:1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艺 阳

    2010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2010年第11号公告发布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出口退税管理中的税收函调措施进行了调整,以加强对出口骗税的防范力度。该办法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执行。

    为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在1995年即出台了针对出口货物的税收函调管理规定。根据规定,对于具有出口骗税嫌疑的交易,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可以向该交易所涉及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由出口货物供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进行复函。根据复函的反馈情况,退税机关将决定是否同意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申请。

    而在税务实践中,税收函调的复函存在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等问题。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6]165号文件中对税收函调的签发回复等情形进行了规定。在此基础上,这次颁布的办法增加了出口企业自查等更多具体内容,以进一步满足防范和打击新形式下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需要。

    主要变化

    1出口企业自查

    办法首次对出口企业提出了出口业务自查的要求。根据办法第五条,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退税机关应要求其填报相关的出口业务自查表,以收集相关出口信息进行分析:

    1) 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2) 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3) 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4) 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关注企业和关注商品目录通常仅供税务机关内部适用,并不对外公开);

    5) 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6) 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a 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b 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c 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d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7) 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退税机关经对出口业务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相关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如果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

    2自查与函调豁免

    对下列情况,税务机关可以不要求出口企业填报自查表,也可不发函调查:

    1) 函调未发现问题,回函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

    2) 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月出口申报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但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出口业务有办法第五条所列疑点的除外;

    3) 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不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的商品,也没有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疑点的;

    4) 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5) 进料加工出口业务;

    6) 核查过程中出口企业自愿放弃并自愿收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的。

    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中疑点特别异常的将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3供货企业自查及实地核查

    根据办法规定,复函地税务机关收到税收函调以后,应要求供货企业对其向出口企业提供的货物填报自查表。在对供货企业自查表进行审查与分析的基础上,办法仍然保留了复函地税务机关应派遣两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对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的规定。

    4复函处理规程

    收到复函后,若仍存在相关疑点无法确认的,办法明确复函地税务机关须再次函告发函单位。

    评论和建议

    此次办法的颁布反映了中国税务机关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和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决心。

    尽管税收函调主要是税务机关内部征管上的规定,但办法首次提出了对出口企业及其供货企业的自查要求。企业可能会被要求在业务自查表中披露部分敏感的商业信息,例如外贸出口企业如何认识外商,是否未接触外商而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出口合同等。自营出口的生产性企业除了被要求披露出口货物细节外,还需声明在近12个月内是否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接受虚开提取进项税额发票的行为。上述要求可能会增加纳税人的合规性负担。

    从函调的选择标准看,若企业的出口业务涉及预警信息,或出口企业和出口商品属于关注类企业或关注类商品,则将成为被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的重点关注对象。但是,由于预警信息、关注类企业和关注类商品目录并不对外公开,因此,纳税人很有可能无法较早地预先得知其是否属于被要求自查的范围。

    同时,办法似乎还意味着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贸易,也可能会成为发函调查甚至是出口退税监管的关注对象之一。

    综上所述,建议纳税人可考虑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以降低相关的税务风险:

    ●对目前正在进行的和计划中的出口业务进行内部自查,以发现相关潜在的风险点,特别关注可能涉及预警信息或税务机关关注名录的出口业务或商品(例如高退税率商品等);

    ●对供货方进行核查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经营与税务记录;

    ●如被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自查,应谨慎填写相关的信息,如有需要应向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准备并保存相关资料以说明出口业务实质及其合理性;

    ●建立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和合规性管理制度,以便于对所有相关信息进行跟踪,并降低潜在的税务风险。

    (本文资料由德勤中国税务技术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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