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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NA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时间:2020-07-02 03:44:0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关键词 假阳性 假阴性 同一性 证据链 DNA

    作者简介:韩宇川,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041

    一、DNA鉴定结论的假阳性

    (一)DNA鉴定结论存在假阳性可能的审查

    实践中,对DNA鉴定结论存在假阳性的审查,主要是判断检材之间、检材与样本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污染的可能性,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其一, DNA鉴定中所列来源于现场提取的检材需与现场勘验笔录中记载的物证痕迹一一对应,排除来源不明的DNA检材,排除提取、包装不符合规范存在被污染可能的检材,排除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送检的检材。其二,审查被告人的血样采集、保存、送检过程,排除被告人的血样被重新带到案发现场的可能,排除被告人的血样污染现场检材的可能,甚至栽赃陷害,伪造现场物证痕迹的可能。其三,现场外提取的检材要有提取、包装、保存的记录,并有经手人员的签字,以判断该检材的来源过程是否符合法医学物证检材提取、保存与送检的规范性要求,是否采取防范交叉污染的措施等。其四,审查DNA检验过程的可靠性。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具有鉴定资质要求;鉴定报告记载的检验方法应为检验规范中所规定的标准方法或经确认的方法;检测设备和仪器能够符合国家标准,并能达到检验结果对准确度的要求;检测试剂为正规厂家生产并在保质期内;在必要时可调取实验档案,审查检材与样本在检验过程中的流转记录和检验操作记录,判断是否符合防止污染的相关规范性要求,是否能够有效的防止检验过程中检材调错和交叉污染的情形。其四,现场提取的检材与被告人血样在同一实验中一起检测才会出现交叉污染的可能,故审查现场检材和被告人血样是否分开检测得到的DNA数据。

    (二)在不能排除假阳性可能的情况下,DNA鉴定结论的处理

    实践中对DNA鉴定结论可能存在的假阳性,可按两种情形分别处理:其一,现场检材之间存在轻微的相互污染,其表现结果是在一个现场检材中可检出多组DNA遗传标记分型,若其中有一组DNA分型与被告人血样DNA分型相匹配,亦可做出被告人在现场留下血迹的判断,达到案件的证明目的,故可将现场检材作为一整体与被告人血样相比较作出评价,其DNA鉴定结论可被合理的采纳,而非全部否定。其二,在不能排除现场检材与被告人血样之间存在污染的可能时,该鉴定结论不能被采信,否则,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应进一步分析现场检材在DNA检测中那一环节存在被被告人血样污染的可能,若此环节之前尚有剩余检材可供检测使用,应重新作DNA鉴定。

    (三)利用DNA数据库作出的鉴定结论可能存在假阳性的审查和处理

    DNA数据库的现场检材与犯罪人血样分开进行DNA检测,避免了交叉感染的可能,从理论上讲,该鉴定结论出现假阳性的可能性低。但实践中,由于为DNA数据库提供信息的检验机构众多,其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现场检材的来源、采集、保存、送检等环节的操作缺乏统一规范,检验条件、检验设备、检验试剂及检验方法各不相同,实验结论的判读能力亦存在差别,故DNA数据库中搜出的比对结果存在的假阳性几率较大,其完全匹配结果只能为侦查提供线索,并不能对个体作出确定性的识别。在DNA数据库的实际应用上,现场检材与被告人血样通过DNA数据库比对,结果为阴性可排除现场检材为被告人所留的情形,结果为阳性尚需对现场检材和被告人血样重新做一次DNA鉴定,若现场检材已灭失或存量不足以重新检测,则应对被告人的血样再重新做一次DNA检测,同时对当时现场检材的采取、包装、保存、送检、检验档案等每一环节的记录进行审查,以确定DNA数据库内的现场检材STR分型客观真实,最终再判断DNA数据库的比对结果是否可采信。

    二、DNA鉴定结论的假阴性

    DNA鉴定结论的假阴性是指检材实际上含有被告人的DNA成分,但DNA检测没有得出阳性结果。其常见原因和审判中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是DNA生物物证具有不稳定性,温度、湿度、紫外线和化学物质均能破坏DNA分子的完整性。沾血棉签未干燥放入样品袋中保存,会导致血液腐败而使DNA降解。化学物质如洗涤剂、染料等可存在PCR抑制物,在PCR扩增时得不到结果,如血液、精液遗留在土壤、木头、深色颜料的衣服上等,DNA检测可得不出结论。防腐剂甲醛可导致DNA分子链的断裂,亦不能检测出DNA成分。DNA分子在长时间较高温度的条件下会降解成小的DNA片段,缺乏足够的大分子DNA片段,影響对靶片段的提取,从而导致鉴定结果为阴性,如现场提取的检材没有及时被检测,而长时间被放置于阳光直射的地方。

    二是提取的检材里含有多人的混合成分,由于PCR反应是对优势模板的扩增,可使检材的主要DNA成分优先扩增,其扩增产物会掩盖检材中存在的少量其他DNA成分,检测出来的是检材混合成分中的主要成分,导致检材中存在的少量DNA成分被掩盖。如在女性被害人的阴道内提取检材检测是否留有犯罪人的精子,阴道内提取的检材都是混合成分,有时主要成分是被害人的脱落细胞,在DNA检测中被害人脱落细胞的PCR扩增产物占绝对优势,即便检材中存在犯罪人精子成分,也会检测不出,故不能根据DNA的阴性鉴定结论否定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三是提取的检材被重度污染时,根据优势DNA片段优先PCR扩容的特性,在DNA检测中可能只体现出污染物的成分,掩盖了检材中的其他DNA成分,造成鉴定结果的假阴性。

    四是检材通常是在被检物证的一个部位采集,并不一定能体现被检物证的全部成分,当检材没检出有效DNA成分时,尚不能排除被检物证与被告人之间没有关联性,必要时需更换部位,重新提取检材鉴定。

    五是做案工具刺入被害人体内也可以不沾有人体DNA成分。如一把表面光滑锋利的刀扎进人体瞬间致使人体组织中的血管被切断,血管端口初始呈闭合状态,血液并没流出,而刀又快速的拔出,可使刀刃上并不沾有被害人的血液,并且刀与人体接触时间暂短,也不会大量沾有人体组织细胞,故该刀刃上难以提取到含有被害人DNA成分的有效检材。

    以上几种情形均是被检物证存在被告人或被害人的组织成分,但DNA实验却没有检测出,故DNA鉴定结果为阴性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能力有限,一般情况下不可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肯定性判断。

    三、DNA鉴定结论的同一性

    DNA鉴定结论是检材与样本在所检测的基因座基因型中完全匹配的概率,并非直接认定二者是同一物质,而审判中要求DNA证据的证明目的是確定现场提取的检材与被告人之间或者被告人处提取的血迹与被害人之间具有同一性,故尚需对DNA鉴定结论进一步分析,以达到确定检材与样本是否具有同一性的证明目的。DNA鉴定中采取三种不同DNA遗传标记的检验结果,在同一性认定上应具体分析。

    常染色体遗传标记检测。因人体22对常染色体按照孟德尔遗传定律遗传给下一代,其分离率和自由组合率使基因独立遗传,是应用乘积定律的统计学方法计算和解释个体识别的理论基础,因个体的常染色体STR基因型是独一无二的,故应用常染色体STR多态性的检测结果,可判断出个体的同一性。但同卵双生的个体尚不能按照常染色体STR遗传标记检测出基因型的不同,这是依靠常染色体DNA检测不能确定同一性的例外。

    Y染色体遗传标记检测。因Y染色体不按照孟德尔遗传定律,而是在家族男性之间以单倍体的形式连锁遗传,它不会像常染色体遗传标记那样具有唯一性,故Y染色体遗传标记检测不能证明检材与样本具有同一性,而是指向一个具有特定Y染色体的父系家族的全部男性。如现场检材与被告人样本在被检测的Y-STR基因座分型检测结果一致时,可以确定检材来源于被告人父系家族中的男性个体,但不能确定来自被告人。当检测结果不一致时,则可排除该检材为被告人所留。Y-STR可用于检测混合成分的检材中的男性成分,屏除混杂的女性DNA成分干扰,提高了犯罪人DNA成分的检出率,在强奸案件中有独特的作用。

    线粒体遗传标记检测。线粒体序列多态性具有母系遗传的特征,子代中的线粒体DNA序列均与母亲一致。实践中检材与样本之间序列不一致,可直接排除二者来自同一个体;二者一致可确定来自同一母系,但不能确定来自同一个体,故线粒体检测证明能力有限,其检材与样本遗传序列完全匹配的检验结果尚不能得到二者具有同一性的结论,只能起到排除作用或锁定某一群体。但线粒体抗外界环境影响能力强,陈旧、已降解或缺乏核DNA成分的检材,如腐败的尸体、指甲、毛干等,均适用于线粒体检测。

    四、实践中DNA证据的审查方式

    对DNA证据的假阳性、假阴性、同一性的审查方式,是以DNA鉴定报告为核心,对整个DNA证据链的审查,可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是审查DNA鉴定报告中所列检材的来源,与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提取笔录、物证经手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相结合,判断检材在采集、包装、保存、送检过程中是否会受到污染或伪造,排除此环节造成假阳性检验结果的可能性和伪造现场检材的可能性。

    二是DNA鉴定报告中部分检材经PCR复合扩增STR基因座后没得到STR分型结果,需鉴定机构对检材DNA成分失效的原因作出书面的合理解释,以排除DNA鉴定结论假阴性的可能。

    三是审查DNA鉴定报告中STR多态性检验数据。首先,调取DNA检测实验档案,审查实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返实验人员操作规范和实验室防范污染规范的情形,以排除在DNA检测环节造成检材被污染而导致鉴定结果为假阳性的可能性。其次,当DNA鉴定结论与其他重要证据出现矛盾,对DNA证据提出质疑时,应当对检验结果的电泳数据研读进行审查,可聘请专家辅助人对实验档案中的有关检材和样本的电泳图谱记录重新判读,以确定鉴定人员主观判读的STR基因型是否准确。

    四是审查DNA鉴定报告中的论证部分,该部分实质是对检测到的STR分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核查检材和样本的STR分型数据相匹配的个数,是否与鉴定结论中的拟然率计算依据相符合。

    五是审查DNA鉴定报告中的鉴定结论部分,结合对被告人及其家族人员的讯问、询问、排查等证据,对被检物证与被告人或被害人之间的同一性进行判断,完成DNA证据达到个人识别的证明程度。

    总之,DNA证据并非无可质疑,通过对整个DNA证据链的审查,排除鉴定结论的假阳性和假阴性,并确定同一性,才能达到认定某一检材为某人所留的证明程度。

    注释:

    闵银龙主编.法医学[M].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91页.

    鲁涤编.法医DNA证据相关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版,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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