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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行政法中信赖的保护原则研究探讨

    时间:2020-12-13 04:13:0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马剑波

    【摘要】行政法当中,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且发挥的作用,是依法行政原则以及法安定性原则、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权衡的必然结果,目的主要是对法律秩序的安定性进行维护并对社会当中各成员合法的权益进行保护。在行政权力运行的整个过程当中,必须贯穿信赖保护原则。目前,我国只是在行政许可法当中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了规定,既没有配套设施与其相适应,适用的范围也比较窄。所以,我国必须加快立法的完善,在行政法上将信赖保护原则作为基本的原则,来推动我国行政法治的建设工作。

    【关键词】行政法;
    信赖保护原则;
    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24-01

    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开始施行,其中便对信赖保护原则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将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已经普遍运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正式地引入到我国的行政法领域内。我国行政法规范当中此项原则的正式确立,对于妥善地处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对公共利益与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有利于我国责任政府与诚信政府的构建,对于我国持续稳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分析行政法当中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当中信赖保护原则,主要是现代行政法对于法律秩序安定性的维护以及社会成员正当权益进行保护的考虑,也是对于人民正当权益进行保护的考虑,行政的主体在行政行拿的过程当中产生的可以预期的惯例、规则、行为、状态以及承诺等各项因素,一定要严格的遵守信用,不可随意地进行改变,不然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像一些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方面在变更时也要先将被补救安排工作做好。在行政法当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是随着行政法调整领域内的扩充以及对于行政法制方面的更多要求而产生的。

    根据笔者对于行政法的研究,笔者认为行政法当中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从行政相对人方面来看,必须有值得保护的信赖,也就是具有正当性的信赖利益。这即是信赖保护的实质,也是信赖保护的前提。第二,行政相对人所依赖的对象,也就是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依赖,也是对是抽象行政行为信赖的表现,这也是现代行政法在信赖保护方面的范围。第三,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均应为真实的,而且应该是言必信且行必果的。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不能够随意反悔或者反复无常,应该做到言面有信,言出必行,不然的话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行政机关来说,各种行政行为都要具有稳定性,不能够溯及既往或者朝令夕改,既然做出了各种承诺,就一定要信守承诺去履行责任。这不仅是行政法对于行政主体的要求,还是提高一个国家的公民公信力必备的需求。第四,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机构必须将着力点放在促进公共利益方面,按照有关政策以及法律和法规或者是公序良俗以及自然规律等,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进行相应的保护,这是行政法当中信赖保护原则的实现,也是最为直接的一种体现。

    二、行政法中依赖的保护方式分析

    如果相对人行为与依赖保护原则相符,行政主体想改变或者撤销之前相对人所依赖的法律状态,在法律上将会产生一定的效果,也就是说法律需要用怎样的方式对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依赖进行保护。据笔者对各个国家的立法情况来看,通常有下列两种依赖保护的方式。首先是行政行为存续保护,其次是对相对人财产造成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保护。

    (一)存续保护

    此种依赖保护方式,指的是不管行政相对人按照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依赖状态是不是合法,都要确保相对人依赖的法律状态的稳定性,也就是说要使其所依赖的基础保持不变。通常来说,运用行政行为存续状态对相对人的依赖进行保护,往往在和人身相关的依赖当中应用,与财产相关的信赖并不适用。例如:国家如果将本国的国籍授与某个人,此种状态必须持续性地保持下去,不能够随意的撤销。此保护方法存在的缺点主要是对信赖的全盘肯定或者否定。像在撤销授益性的行政行为方面,非此即彼的方法对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存在的关系并不能有效的协调。一方面,无论行政主体行为原来是否对人民有利,都是要保护的,同时也不能够撤销;
    一方面,无论行政主体行为是否会对公益造成严重的损害,为了对相对人的利益进行照顾都要撤销。这将导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得不到兼顾,与现代弹性行政的要求并不相符。

    (二)补偿保护

    这是对于相对人财产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保护,主要是对行政行为存续保护存在的困难进行一定的弥补,如果必须撤销行政行为或改变行政行为对于财产损失补偿进行的一种保护方式。这是源于德国行政程序法当中的第四十八条的第三项当中所说的财产保护方式,是指在对原来的依赖基础进行了破坏的基础之上的,与新的国家行为相适应的,仲裁会进行适当财产补偿的一种行为。运行财产损失来補偿信赖保护不到位存在的不足在于,要看应受保护依赖利益是否能够准确地计算出来。

    三、总结

    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依赖时要运用行政行为存续方式,还是运用财产损失补偿保护必须运用下列标准来进行衡量。首先,要看原来法律状态对于相对人来说是否有利,若原来法律状态是有利于相对人的,从原则上来看,我们要运用行政行为存续保护的方式对相对人既得的利益来进行保护,如果对相对人不利,那么就要努力改变原来法律状态,此时不会涉及依赖保护方式方面的问题。其次,如果原本法律状态是有利于相对人的,本应运用行政行为存续保护这种方式,可公共利益要求如果大于人民依赖利益保护,为了对相对人的利益损失进行弥补,可运用财产损失补偿保护这种方式。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当中的第八条规定来看,可运用行政行为存续保护方式和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进行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对人的权益进行更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潘秀珍.转型期中国行政审批制度变迁:一个路径依赖的分析视角[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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