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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商品房的前世与今生

    时间:2021-01-30 10:04:3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姬广蝶

    摘要:住房问题是当前关系中国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问题。本文试图从产品与商品的概念与区别出发,阐述我国住房从产品向商品的转化过程,并且在劳动力商品化的理论框架下,浅析其与住房商品化之间存在的悖论,进一步寻求中国住房制度改革前景,以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属性。

    关键词:商品房;产品;商品

    1 住房属性从产品到商品的转化

    住房从产品到商品的转化,在中国住房制度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实现了从非商品到商品的转变过程。在非商品时期,住房只是一种有计划的产品,在政府主导下结合工龄、家庭情况等因素分配,也就是福利分房。但在此情况下,住房的主导权在政府,住房者无法选择住房的位置、大小、房型等,尤其是职工的住房,面积狭小,供求关系紧张,难以满足职工的需求。邓小平在1980年召集的干部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在住宅建设方面,我们的“骨头”和“肉”的比例是失调的。我国在1980年提出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号召,同年6月我国政府正式批准公布了住宅商品化政策。从此,中国开启了住房商品化历程。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发展,在改善居民住房面积及条件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住房条件和环境也大为改善。

    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具有了商品属性,住房商品化的发展在刺激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引发了大家关于住房商品化问题的讨论。

    2 住房作为产品与商品的辩析

    对住房商品化问题的分析,首先需要明确产品与商品这两个最基本概念。马克思对产品概念的界定是同勞动的对象及异化紧密相联的,离开劳动谈产品是抽象的。从而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了异化劳动这一概念,劳动产品一经产生,便作为劳动者异己的存在同劳动者相异化。商品是政治经济学分析的源头,马克思对商品进行了概念的界定,认为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双重属性,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如果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真正使商品得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是商品的价值,即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化在里面。

    因此,商品来源于产品,但又不同于产品。商品既具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从马克思对产品与商品的概念分析中可见,从产品到商品的过程中蕴含着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商品带有一种社会属性,决定着生产者的命运。一旦产品转换成商品,进入市场,就带上了拜物教的性质。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必须明确的一点是,作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如粮食、住房应是产品,而不应是商品,不应被过度商品化。

    住房是马克思阐释的生活必需品中的重要方面,是镶嵌于劳动力商品化理论始终的。但本应属于生活必需品的住房,却因为被过度商品化,其价值远远超出劳动力的价值,因此成为劳动力再生产的主要障碍。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逐步商品化,作为商品,其属性之一的价值不断被提高,价格随之攀升。虽然在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作为劳动力商品价值体现的劳动者的工资上涨幅度始终不及住房价格。而且随着住房商品,住房作为特殊的商品被过度商品化,成为劳动者无法承担和购买的生活必需品,因此住房成为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制约因素。

    3 住房商品化:与劳动力商品化间的悖论

    在住房商品化的条件下,劳动力商品与其存在一些悖论,这些悖论是目前中国住房过度商品化带来的主要问题。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分析,住房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中的生活必需品,在这个劳动的过程中,工人的劳动生产剩余价值,同时工人的劳动也生产维持和发展自身所需的一切生活资料。住房商品化的前提是消费者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购买商品化住房,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支付能力是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而这种劳动力价值仅局限于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因此一方面是劳动力所能承担和支付的仅是维持其基本生活资料的必需品的价值,但另一方面却是过度商品化条件下的住房作为商品的价值,其价值同时包含了商品化住房的绝对地租份额。商品化住房价值中的绝对地租份额以及不时提高的建筑地段的房租,已经远远超出了劳动力商品化条件下劳动力的价值,因此住房商品化不足以解决一般工薪阶层的住房问题。

    住房商品化条件下,过度关注住房的价值而忽视其使用价值是当下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是“炒房热”、房价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然而目前在房地产市场,住房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人们更看重的是住房的价值,将其用作投机的资本;而作为商品属性的使用价值的地位和作用被降低了甚至被忽视了,从而导致了房子是用来投资的而不是用来住的问题。由此可见商品的使用价值在产品转化为商品过程中的重要性和意义。房屋作为特殊的商品,在资本逐利的刺激下,价值被大大提高了,同时劳动力作为商品作为资本家的成本之一,其价格不断被压低,因为工资不是工人在他所生产的商品中占有的一份,工资是原有商品中由资本家用以购买一定量的生产劳动的那一部分。即使劳动者的工资在一定时期内有所提高,在过度商品化条件下,消费者也还是无法承担住房这一生活必需品的费用。因此在住房商品化的条件下,住房作为一种特殊的被过度商品化的商品,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不在于它的使用价值,而是它的价值。这一投资动机刺激了消费需求,也是造成房地产泡沫的一个重要原因。

    住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问题,还关系到国民的生活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它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这一特殊商品不应被完全、过度市场化,不应完全放任市场自发调节,应从劳动力商品化和再生产的视角来保障和解决劳动者的住房问题,将住房问题纳入到社会生产的全过程来审视,这才是社会主义本质的题中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 尹伯成,王仁涛.略论我国当前城镇住房商品化的几个问题[J].理论前沿,2008(11).

    [2] 王柏杰,何炼成.房地产价格高涨的政治经济学解释[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版),2013(03).

    [3] 李慎明.住房不能过度商品化[J].经济,2012(02).

    (作者单位:中共陕西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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