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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时间:2020-12-13 04:12:4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陶涛

    【摘要】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夫妻财产制的选择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而且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等问题。我国1980年《婚姻法》首次在法律上肯定和允许夫妻作财产约定。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但是仍然有不完善之处。本文在探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和性质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对策。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05-01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个人私有财产急剧增多,同时伴随而来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夫妻财产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面对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建立相对完善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特别是夫妻约定财产制,有客观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我国新婚姻法顺应时代发展的变化,对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形式、内容、效力等一系列问题做了一些规定。但修改后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仍然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仍有研究之必要。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界定

    夫妻约定财产制,又称夫妻财产制契约制度,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这里的夫妻包括拟结为夫妻之人。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契约的定性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效果之种类为标准,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财产行为指以发生财产上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指以发生身份上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区别之意义在于所生效果不同。两者分别适用不同的行为规则。要构建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首先就必须研究并确定其性质。由于夫妻财产契约的制定主体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非一般人所能自由订立,而该契约却又以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为内容。虽然夫妻财产契约的当事人限于夫妻或拟结为夫妻之人,具有特殊的身份性,但其内容却是夫妻间财产关系,故其本质上仍属财产契约的一种,不因订约人的特殊身份而影响契约的性质。

    三、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問题

    1.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未作确定,夫妻财产约定不明或未加约定的财产性质未确定,司法实际难以把握。

    2.法律未对夫妻约定财产的用益物权作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仅是解决了财产的所有权制。所有权是绝对权,是否就可以依此而排除配偶一方的使用权、收益权呢?是否可以有处分权呢?

    3.法律未对夫妻财产契约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作出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契约性质,自应允许变更或撤销,但应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4.法律未对夫妻财产约定应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方能有效作出规定。

    四、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1.弥补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缺陷,有助于满足各种不同的需要。

    2.促使当事人妥善处理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有助于文明离婚。

    3.明确夫妻财产风险夫妻分担,有助于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

    4.解决夫妻相互间的赔偿纠纷,有助于追究婚姻当事人的侵权责任。

    5.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也是为了适应现代人婚姻观的需要。

    (二)完善约定财产制的对策

    1明确约定财产制的类型——采用自由式约定财产制

    一个国家采用何种约定财产制的模式,虽然受制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是需要约定财产制的什么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务。社会观念是多元的,持不同观念的婚姻当事人的价值标准不可能完全一致,这就需要约定财产制作为备用的财产制以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求,当法定财产制不能及时被修正以适应社会新的需要时,人们又会重新运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修正功能以满足其需要。

    2.明确约定财产制的程序——公证、登记、告知

    调整亲属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婚姻法属实体法,重在明确界定各类亲属主体之间的静态权利义务等实体内容,调整这些权利义务的互动和变更。因此,完善婚姻法应以充实实体性规范内容为主。但是,亲属关系并非凭空产生和消灭,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或事件,其中诸多亲属身份或财产关系如收养、婚姻、监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等都与特定的行为相关,并有国家公力干预,须有一定的公示形式或登记程序介入。

    3.增加财产协议变更程序

    夫妻双方要求进行变更财产协议时,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应允许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予以变更或撤销。变更、撤销夫妻财产约定的,同样要符合财产约定的法定条件。在程序上,变更或撤销应与原约定保持一致。

    目前,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在数目、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越来越复杂,变化也越来越快,使得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现实生活中,随着涉外婚姻、再婚现象的增多,法定财产制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可以照顾这方面的复杂情况,以减少纠纷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新世纪婚姻家庭立法必将充分体现财产的作用,特别是随着人们权利意识、自我意识的增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空间将不断扩大。新一轮婚姻家庭立法应集中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提高该制度的具体化程度,使其适应各种复杂情况,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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