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纸下载
  • 专业文献
  • 行业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杂文文章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达达文库
  • 文档下载
  • 音乐视听
  • 创业致富
  • 体裁范文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创业致富 > 正文

    刑事错案中证据因素的分析与对策

    时间:2021-01-25 10:09:0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杜金睿

    摘 要:刑事错案向来是世界性的固有顽疾,近年来随着部分案件的重审,刑事错案又重新走进我国大众视野,这些案件的跨度之长达几年甚至数十年之久,改判难度之大、耗费心力之巨是我们无法想象的。错案的频发大大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动摇了公众对法律的信心,为社会带来难以弥补的危害。因此寻求积极手段防范刑事错案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刑事错案;证据因素;庭审实质化改革

    一、刑事错案的分类

    (1)依照刑事错案具体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实体处理错误的错案和程序错误的错案。实体处理错误是指在罪的本质问题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等的认定上出现错误。程序错误则主要是指违反相关的法定程序。如应立案的不立案、剥夺被告人的辩论权利等。

    (2)由造成刑事错案的原因类型的不同,又有主观原因刑事错案、客观原因刑事错案的分别。

    主观原因即人为原因,司法人员侦查时违规取证、审判时适用非法证据的行为即属此类。客观原因是指不能为司法人员决定的因素,包括当事人的认识错误及部门间的协调错误等。

    二、国内刑事错案的现状与治理

    近年冤假错案频发,极大损害了法律威严和社会正义,为受冤者及其家庭带去不可估量的伤害。刑事错案的不断暴露引起了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和深刻反思。面对当下的严峻形势,我国加紧了对冤假错案的治理力度。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的有关内容,十八大以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大冤假错案共计34起,数量创历史新高。

    三、刑事错案中的证据因素分析

    (一)存在物证认识误区、非法取得实物证据

    违反法定程序是指搜证手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搜查、扣押及技术侦查的具体规范,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对象则是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如通过非法扣押、搜查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方式获取实物证据,这种情况下,尽管物证本身合法,但由于其获得方式的违法性,在审判时也应当予以排除。

    (二)诱导获取证人证言

    鉴于证人身份特殊,因而该过程具有不可替代性,若证人单以主观臆测作证或拒绝作证,法律不予允许。由于证人证言对办案人员查案及审判走向有极大的引导作用,因此证言的真实性虚假证言是大多数审判错误的根源。

    (三)过分依赖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也叫专家证言。从现场的各种证据与嫌疑人进行人身同一认定,就可以确定嫌疑人的身份,为定案提供依据。然而一昧依赖鉴定意见也往往会导致错案的发生,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鉴定意见错误。(2)将不具有唯一和排他性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3)过分放大鉴定意见的作用。实践中,应从四个方面排除鉴定意见:(1)须排除虚假鉴定(2)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其鉴定结论须排除(3)鉴定主体、程序等不符合要求的,应予排除(4)不符合科学的鉴定理论,不予采信。

    (四)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失当

    勘验检查笔录如果因勘验人员的疏忽而不能反映现场的真实情况和记录关键证据,就会铸成错案。包括笔误和笔录制作程序违法两种情况。要解决勘验检查笔录失当的问题,就应该通过有效的质证来约束部分勘验人员的违规行为,同时使笔录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得到保证。从三点入手,(1)审定笔录的制作程序是否合法,主要包括勘验主体是否为专门人员,勘验当场是否有见证人以及笔录上是否有勘验人或见证人的签字盖章。(2)核查勘验检查笔录内容的真实性与客观性,有无遗漏或故意隐瞒的事实,并排除个人主观推测。(3)将勘验检查笔录所记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进行核实,审查有无矛盾之处。

    四、刑事错案的防范对策

    (一)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

    庭审实质化的内涵是使举证、质证、认证、裁判等活动完全实现在法庭,使其在保护诉权、维持裁判公正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确保实现庭审这一程序的真正价值,解决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庭审形式化”问题。发挥庭审的实质作用的方法之一是践行直接言词原则,审判者通过听取控辩双方、证人、鉴定人在庭审过程中的口头陈述理清案件事实,认定定罪证据。从而在尊重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保持裁判的公正,竭力避免冤假错案。

    (二)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

    首先,对刑事诉讼中的办案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以提升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司法人员的审证能力、法官的认证能力的为主,并辅之以科学考核,合理有效的监督,年度课题研究等手段,纠正他们的错误司法理念,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其次,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庭审实质化重视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过程,这就需要相关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并对法官分析判断证据、理清事实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司法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三)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体系

    证据因素是导致刑事错案的主因,证据规则体系的空缺无形中为冤假错案提供了温床,损害公民权益的同时又有碍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发展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构建规范的证据规则体系,是预防和减少错案发生、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必要之策。

    (1)完善非法证据排除与惩罚规则。如建立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适应的法律机制、明确“借助非法证据获得的其他证据”的效力,解决证据能力认定方面的争议、界定非法手段的具体范围等。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即使按照证据裁判原则排除了非法证据,被追诉人的权利也已受到了实质的侵犯。法律不仅应该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更应该加大对侵害者的惩处力度,增强震慑、预防的效果。虽然我国刑法已经将部分非法取证行为入罪,但惩处较轻且种类单一。一些仅达到违法层面的非法取证行为没有得到足够的惩处,让一些司法实务人员产生了侥幸心理。我国应当对非法取证行为设立较为严厉的处罚制度,增加惩罚种类,让其不敢犯。

    (2)细化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言词证据补强规则等证据规则在法律中的规定。如明确传闻证据的适用范围及评判标准、具体规定证人意见证据的例外情况、扩大补强证据规则调整的证据范围等,同时,构建和完善相关程序,保障证据规则的有效运作。

    (3)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证据裁判规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强调审明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且该证据需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证明力。贯彻该规则一是要改善检察环节审查证据的模式,将传统的单一审查模式转变为复合审查模式。即先审查证据是否具备相应资格,确定证据的可采性;以此为基础审查证据的证明力,确认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解决证据的适用问题。二是完善证人及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善作证保护和补助制度,尽可能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进一步构建完善的证据体系。

    参考文献:

    [1]沈云涛. 刑事错案发生机制与预防机制的证据分析[D].烟台大学,2019.

    [2]张强.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与对策研究[J].山西警察學院学报,2018,26(03):95-98.

    [3]裴秀秀.论刑事错案中的证据认定[J].普洱学院学报,2018,34(02):42-43.

    [4]王佳莹.刑事证据推理的逻辑分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8.

    相关热词搜索: 错案 对策 证据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