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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法制监督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

    时间:2020-07-31 08:26:1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政府法制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

     政府法制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发表日期:XX年12月13日政府法制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XX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任务。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开始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进程,随着这一进程的深入,政府法制监督工作面临着新形势。

     建设服务型政府,相对于管理型政府而言,行政理念、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出现了新变化、新发展。

     一是行政理念的更新。在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关系的调整方面,服务型政府摒弃了管理型政府的官本位、政府本位和权利本位思想,转向对公民本位、社会本位和权利本位理念的认同。要求公共管理的组织形式和行为方式以追求为公民提供更好服务和对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服务型政府的行政理念被定位为服务而不是管制,政府应当追求公平而不仅仅是效率。对政府工作的评价标准也主要取决于其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服务的质量。

     二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职能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要求。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政许可法清晰地界定了政府管理与公民、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自主决定、自律管理以及政府管理与市场调节的界限,确定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机构改革、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和削减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就业促进、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公共科技文化体育、公用事业等方方面面民生工程的实施体现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政府职能正在并将继续发生深刻转变。

     三是管理方式的创新。在管理方式上,管制型政府主要以命令、审批、许可、处罚等为基本手段,多采取高强制性的规制手段控制社会,维持统治秩序。而服务型政府,虽然规制仍是其实现管理目的的方式之一,但与管理型政府不同,一是规制职能在其整体职能中所占比重较小,二是运用规制手段时,特别强调比例原则,能采取柔性或强制性较轻的规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尽量不采用高强制性的规制手段,三是规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在大量减少规制手段的同时,服务型政府更注重公民参与,与公民合作,以及更注重通过说服、指导、协商、奖励等方式实现管理目的。从我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方式发展变化,反映了管理方式变化、发展的脉络——原来主要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来减少超生,现在主要通过为育龄群众提供生育生殖服务及通过采取奖励扶助措施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决定了政府法制监督的新形势。管理型政府侧重规制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机关经常地、大量地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剥夺公民权利、科以公民义务的行为,这些行为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是直接的、显性的。在这一背景下,政府法制监督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而具体,即政府法制监督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多年的实践,各地的探索积累,已经形成一套成熟的政府法制监督体系。然而,建设服务型政府,一方面,行政机关更注重柔性执法,行政行为必须合法的要求已不足以满足现实的需求,在合法的基础上必须做到尽量合理,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服务型政府权力运行的要求,也才能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重心转向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履行职能更多的体现着“积极行政”“给付行政”的特点,政府为老百姓做“好事”,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履行职能是否符合“积极行政”的要求,所提供得公共服务是否公平公正,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不再像规制行政行为那样直接而显性,变得间接而隐性,判断标准也相对模糊。政府法制监督如何适应这种变化,如何拓展监督领域、探索新的监督方式,是政府法制监督面临的新课题。

     建设服务型政府,对政府法制监督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要更加注重对行政决策的监督;二是要更加注重对行政程序的监督;三是要更加注重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四是要更加注重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监督。我省政府法制监督的主要做法一、认清形势,创新政府法制监督方式方法

     我省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有两个特点,一方面强化传统法制监督方式方法的力度,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实现行政执法当事人在其他法定救济途径和方式不能提供有效帮助时,其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二是强化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三统一”制度的力度,保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和规范性,避免侵害行政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强化行政复议制度力度,不断扩大行政复议受案的范围,努力实现行政权力运行错误在行政体制内得到纠正和解决,减少行政纠错成本,维护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强调通过创新政府法制监督的方式方法,推动政府法治监督工作的发展。二、建章立制,为政府法制监督提供长效机制

     我省花了很大的气力完善制度保障,为政府法制监督提供长效机制。一是制定出台了全国第一部系统规范行政行为程序的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政府法制监督制度建设提供了基础。二是出台了《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作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配套实施制度。《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设定了规范性文件管理中的统一登记、统一公布、统一编号的“三统一”制度,有效解决“红头文件”过多过滥的问题。《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创设了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综合控制和分类控制模式,对行政裁量权的设定、行使、监督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三是出台了《湖南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作为《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配套实施制度,将西方的判例制度有限度地引进行政执法,为规范行政执法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四是出台了《湖南省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办法》,为政府法制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设定了法定的路径和切入点。三、完善程序,为实现程序正义奠定基础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权的方式、步骤和时限,是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职权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完善的行政程序以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行政权力的公共性,为政府法制监督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动态监督提供了良好的客观标准。如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启动、调查和证据、决定的程序性规定,为监督机关和当事人以及公众监督行政执法你提供了客观标准。完善的行政程序也拓宽了政府法制监督的范围。如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就将政府法制监督的范围拓宽到政府权力运行的核心内容。将政府法制监督的对象由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扩展到政府决策的行政管理行为。

     四、以公开为抓手,为政府法制监督提供强大的动力

     政府法制监督的机构在一般意义上是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客观地讲,政府法制部门并非强势部门,如何借助多方力量履行好政府法制监督的职责,需要进行认真研究。我省在实践中,找到了公开这个抓手。XX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从总体上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政府法制监督制度建设中,具体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如行政决策程序中的行政决策方案草案中的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以及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听证、听取意见和行政执法案卷的公开等,对于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政府法制监督的合力,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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