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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人民调解员个人先进事迹例文

    时间:2020-08-19 08:38:2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篇一:《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卷宗-样本》

      卷 名卷 号人民调解员立 卷 人保管期限备 注

      调解卷宗

      立卷日期

      卷 内 目 录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 1、 2、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 月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 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 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地 点 参 加 人 被调查人

      记 录

      调 查 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篇二:《涧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事迹材料》

      涧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事迹材料

      涧李村位于昆山乡西南边陲。山清水秀,地理区域优越。全村总区域面积约18平方公里,山林面积7000余亩,耕地面积3900余亩。全村管辖12个自然村,20个村民小组,总人口4450人,党员74人,村民代表63人 。几年来,涧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上级司法所的业务指导下,在昆山乡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立足于本辖区,在人民调解工作上狠下功夫,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调解组织网络

      首先成立了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村两委会为抓好人民调解工作专门成立了以村副主任为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其次,按照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标准,做到了“三个规范”,一是从组织人员上进行了规范,选聘了工作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工作者为人民调解员。二是从工作职责上规范,凡是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组成调解庭等方式依法调处,并及时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三是从工作程序上规范、完善、申请受理、调解、订立和履行调解协议等工作,健全各项制度,调解卷宗达到标准化。

      二、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

      1、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和调整人民调解员,按照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将懂法律、有威望的人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按照“三权”管理的要求,选准配好调解主任,把那些品质好、威望高、懂法律、有文化、讲原则、热爱调解工作的人员吸纳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把不适应做调解工作的调解主任、调解员调整出来。

      2、组织调解员进行学习培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我们组织了调解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培训,学习了《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对调解员还进行调解业务知识的专门培训,做到调解工作规范,调解文书制定标准、每个调委会必须有一人能独立制作高质量的调解协议书,通过学习培训,调解人员的素质普遍提高,事业心也增强了。

      三、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规范调解程序

      制度建设是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建立健全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同时,各社区调委会也建立完善了以下七项制度,一是岗位责任制,明确调解人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使责、权、利密切配合,形成统一整体;二是纠纷登记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都应当进行纠纷登记,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签名或盖章,证明登记日期,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薄,将纠纷情况详细登记。三是统计制度,按照统一表格,统一标准,按时上报,不能漏报,如实上报。四是建立档案管

      理制度,设立档案保管人员,规定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将各种调解文书装订成卷,归档管理。五是纠纷信息传递及反馈制度。建立信息传递及反馈组织,搞好信息的传递,做好信息的加工处理,及时上传下达,便于疏导、调解。六是纠纷排查制度,这是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的一项工作制度。主要做到明确排查的目的、意义,掌握排查的时间、范围和方法,做到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认真填写排查表,对排查出的纠纷能调处的及时调处,不能调处的及时上报。七是回访制度,主要是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员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异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员的意见、建议等。

      四、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变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如果不得到及时调解,就很可能发展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了调解组织网络,提高了调解人员素质,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认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对矛盾纠纷排查采取每月两次经常性排查与二、八月重点月份集中排查调处相结合的方式,及时调解各类纠纷,化解各类纠纷隐

      患。

      近三年来,涧李村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各类纠纷17起,化解各

      类纠纷隐患9起,调解成功率连续三年达到99%以上,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集体。

      篇三:《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卷宗-样本》

      卷 名卷 号人民调解员立 卷 人保管期限备 注

      调解卷宗

      立卷日期

      卷 内 目 录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 1、 2、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 月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 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 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地 点 参 加 人 被调查人

      记 录

      调 查 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篇四:《司法部人民调解卷宗》

      人民调解卷宗文书使用说明

      一、调解卷宗

      “调解卷宗”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所涉所有文书立卷归档的总称。作为卷宗的封面。其中“卷名”栏目填写纠纷当事人姓名+纠纷类型,如“ΧΧ与ΧΧ之间合同纠纷”。纠纷类型同“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中的“纠纷类型”栏。“卷号”按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短期卷保管期限为5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1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一案一卷。对于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也可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

      二、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一起纠纷立卷归档时卷内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目录,供查阅卷宗时检索使用。

      三、人民调解申请书

      “人民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调解申请

      书应载明当事人申请事项。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或者主动调解纠纷的简要记载。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应登记当事人姓名、依申请受理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时间、纠纷类型和纠纷简要情况等。“案件来源”栏直接选择打√,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由各方当事人和登记人签名。

      五、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参加人”栏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调查记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

      六、人民调解记录

      “人民调解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参加人”栏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开展调解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调解记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调解结果”栏可直接选择对应项打√。记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七、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

      调解协议的书面证明。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明确填写日期。

      八、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是纠纷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口头协议主要内容的记录。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载明填写日

      期。

      九、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填写被访问的当事人的简要情况。“调解协议编号”栏填写回访所涉纠纷调解协议书编号。“回访事由”栏填写纠纷名称。“回访情况”栏可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回访人”是指开展回访工作的人民调解员。

      十、卷宗情况说明

      对案件卷宗制作情况进行的必要说明。

      十一、封底

      封底是卷宗的末页。封底由立卷人、审核人共同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卷宗

      卷 名 卷 号 人民调解员 调解日期 立卷人 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备 注

      篇五:《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现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义

      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改革和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目前,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普遍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只有大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熟悉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顺利地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二、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适应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工作思路,实现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目标是力争一年内使广大人民调解员能够了解中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精神,明确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任务和要求,掌握人民调解的基本程序和方法,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三年内使广大人民调解员普遍掌握调解一般民间纠纷常用的法律政策知识,其中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调解员能够较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五年内建立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制度、较系统地掌握与调解民间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程序与方法,及时、优质、规范地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人民调解员培训的方式与分工

      建立人民调解员岗位培训制度。岗位培训是人民调解员的任职培训,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岗位培训的主要任务是帮助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学习、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初步具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素质。岗位培训应当集

      中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

      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年度培训是对在岗人民调解员进行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主要任务是帮助人民调解员及时了解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法规、新政策,把握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强化调解方法和技能训练,不断适应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年度培训一般累计不少于10天。

      岗位培训、年度培训由县(市、区)和地区(市、州、盟)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地区(市、州、盟)司法局(处)主要负责培训辖区内大中型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县(市、区)司法局主要负责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指导和组织司法所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培训后,组织培训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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