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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资料汇编(超全实用)

    时间:2020-09-09 15:00:4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X次会议 资 料 汇 编 XX乡镇人大主席团 XX年XX月 目录 一、会议资料 (一)大会服务工作 1、代表编组名册 2、大会座次表 3、主席台座次安排表 4、会议须知 5、大会作息时间表 6、分组审议安排及代表小组长建议名单 (二)预备会议 7、关于大会筹备情况和代表选举情况的报告 8、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9、大会议程(草案) 10、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11、*关于设立本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 12、*本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三)党员大会 13、大会临时党支部成员名单 14、党委书记在党员会上的讲话 (四)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15、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16、列席人员和非主席团成员在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 17、会议日程(草案) 18、选举办法(草案,原则通过)
    19、*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草案) 20、*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办法(草案) 21、*议案表决方式(草案) 22、*本次大会代表提出询问和办理程序(草案) 23、*本次大会代表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程序(草案) 24、县委提名文件,即各类候选人初步名单(主席团表决后,提交代表酝酿议论)
    25、关于代表依法联合提名候选人截止时间的决定(草案) 26、党委书记在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五)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式 准备《国歌》播放设备,换届纪律、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学习文本) 27、致开幕词(党委负责人在开幕式上的讲话)
    28、选举办法(草案,经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原则通过,提交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 29、*政情通报(未安排政府、人大、财政三个工作报告时,可酌情安排宣读或印发政情通报);

    30、*宣读《关于XXXX的议案》,并作议案说明(可酌情安排)
    31、学习换届纪律和有关法律. (六)分组酝酿候选人 32、主席团(根据县委提名)提名的候选人初步名单 33、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 34、撤回联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 (七)主席团第二次会议 35、关于酝酿讨论有关候选人情况的汇报 36、主席团提名和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综合名单 37、各类正式候选人名单(草案) 38、各类候选人基本情况简介 39、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草案) 40、总计票人、计票人名单 41、党委书记讲话 (八)第二次全体会议(投票选举)
    42、关于各类正式候选人名单的通知 43、各类正式候选人名单 44、选票(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
    45、公告(选举结果)
    46、关于投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情况报告(分别报联工委、组织部)
    (九)第三次全体会议(闭幕式) 46、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47、当选负责人讲话 48、上级领导讲话 49、党委书记在闭幕式上的讲话 50、全体起立,奏国歌 二、大会服务资料 (一)大会筹备 1、筹备工作方案(提请党委研究)
    2、大会预告通知(人大主席团)
    3、大会正式通知(党委)
    4、大会经费预算方案 5、大会菜谱及桌席安排 6、大会出席证、列席证、工作人员证发放表 7、会标及宣传标语 8、代表参会考勤表 9、误工补贴发放表 (二)大会主持词、有关讲话 10、预备会议主持词 11、党员会议主持词 12、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式)主持词 13、第一次主席团会议主持词 14、第二次全体会议(选举)主持词(无选举则省此项)
    15、第二次主席团会议主持词 16、第三次全体会议(闭幕式)主持词 17、大会秘书长在联络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8、党委书记在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提纲 19、关于酝酿讨论各类候选人的情况汇报 (三)大会选举组织工作 20、大会选举组织工作方案 21、选举大会清点人数报告单 22、选举大会清点选票报告单 23、选举大会发出选票报告单 24、选举大会收回选票报告单 25、选举大会选举结果报告单 (四)法律法规 26、换届纪律 27、从严从实做好换届风气监督工作 28、代表法 29、选举法 30、地方组织法 (五)工作总结 26、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总结(交联工委、组织部)
    (六)县、乡人大代表选举资料 27、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28、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培训资料 29、县、乡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一览表 30、县、乡级人大代表选举各类报告单、汇总表 31、县、乡人大代表登记表、一览表 32、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统计报表(软件资料,报联工委)
    33、其它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代表编组名册 第X代表小组 共X人,其中女性X人 组长XXX 副组长XXX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及主要职务 手机 备注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大会座次表 主席台:(可分前排、后排)……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主席台座次安排表 主席台前排就座人员:
    为大会执行主席(可以是主席团全体成员,人数多的可分组轮流安排)。注意: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人大副主席是必须的。遵照上级惯例,第一次会议安排乡(镇)长进主席团,从第二次会议起,乡(镇)长不再安排为主席团成员)。

    主席台后排就座人员:
    主席团其他成员、非主席团成员的党政领导及特邀人员。

    座位排序:面向台下,单数时,正中为大,再左右依次排列;
    双数时,中右为大,再左右依次排列。台下看台上,单数顺序为:⑨⑦⑤③①②④⑥⑧,双数顺序为⑦⑤③①②④⑥⑧。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会议须知 一、会议时间:X年X月X日至X日,会期2天 二、报到地点:
    XXXX;
    负责人:XXX 三、就餐地点:
    XXXX;
    负责人:XXX 四、会议地点 (1)预备会议、党员会议、全体会议:
    XXX会议室 (2)主席团会议:XXX会议室 (3)分组审议:见分组审议安排表 五、作息时间 早餐:
    7∶00- 7∶30;
    上午: 8∶00-12∶00;

    中餐:12∶00-12∶30;
    下午:14∶30-17∶30;

    晚餐:18∶00-18∶30 六、会议纪律 (1)按时作息,不迟到、不早退。凡因重大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向大会主席团书面报告。未经批准的视为无故缺席;

    (2)开会期间不许会客,不得把非参会人员带入会场;

    (3)会议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4)会议期间应注意安全;

    (5)开会与讨论期间一律关闭手机,保证会议顺利进行。

    七、会务有关组织机构 会务总调度:XXX(党委副书记)、XXX(人大主席)
    秘书会务组:组长:XXX,成员:XXX XXX XXX;

    组织议案组:组长:XXX,成员:XXX XXX XXX;

    后勤保卫组:组长:XXX,成员:XXX XXX XXX。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分组审议安排表 名称 召集人 及电话 人大代表名单 列席人员名单 联络员 及电话 第一代表联组 XXX1XXXXXXX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1XXXXXXXXXX 或 XX片代表小组 或 XX代表团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大会筹备和代表选举情况的报告 ——X年X月X日在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上 XXX 各位代表: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即将开幕。受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委托(注:新合并乡镇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为受大会筹备组的委托),讲以下几个问题:
    一、大会筹备工作情况 本次大会的筹备工作是在乡(镇)党委的领导者下进行的,并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筹备工作从9月底开始,明确了指导思想、组织领导、机构设置、材料起草、经费保障和会议注意事项,大会秘书处下设的秘书会务组、组织议案组、后勤保卫组的各项筹备工作已全部就绪。

    二、代表选举情况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在县、乡(镇)两级党委、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和乡(镇)选举委员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已经如期顺利完成了任务,达到了预期目的。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的规定和《汉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汉寿县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决定》,我乡(镇)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从X年X月X日正式开始,我乡(镇)X个选区,于X月X日选举产生了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X名。

    在代表选举过程中,各选区始终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代表人选“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履职能力好、表率作用好、群众基础好”的要求,由政党、人民团体、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初步候选人X名,是应选代表数的1.X倍;
    经组织选民反复酝酿、讨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X名,为应选代表数的1.X倍;
    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乡(镇)第X届人大代表X名。

    当选的X名代表中,公务员X名,占X.X%;
    工人X名,占X.X%;
    农民X名,占X.X%;
    专业技术人员X名,占X.X%;
    其他方面代表X名,占X.X%。全体代表中,妇女X名,占X.X%;
    非中共党员X名,占X.X%;
    少数民族X名,占X.X%。

    当选的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与上届相比,结构更加合理,整体素质有所提高,经乡(镇)选举委员会审查,各选区直接选举有效。当选代表中,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及以上的X人,占X.X%;
    大专及高职的X人,占X.X%;
    中专、职高及高中的X人,占X.X%;
    初中及以下的X人,占X.X%。代表中,年龄35岁以下的X人,占X.X%;
    36岁至55岁的X人,占X.X%;
    56岁以上的X人,占X.X%。

    乡(镇)第(X-1)届(指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每一选区选出的乡(镇)人大代表逐一进行了认真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当选代表有无选举权利;
    ②代表候选人是否依法提出、公布,正式候选人是否依法协商或预选确定、公布;
    ③代表候选人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
    ④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票数;
    ⑤是否按得票较多的当选等等。经乡(镇)第(X-1)届(指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当选的X名代表的选举程序合法,代表资格有效。

    各位代表,在认真回顾总结工作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工作还抓得不够平衡,某些环节的工作还做得不够到位,这些都是值得我们今后认真改进的。

    三、关于列席人员 这次会议特邀了非乡(镇)人大代表的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镇)长,驻本乡(镇)的县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现任农村(社区)、站所主要负责人。各位列席人员要把参加这次大会作为接触代表、倾听代表意见的好机会。

    四、为保证开好这次代表大会,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希望各位代表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当家作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2、大会工作人员要热心为大会服务,尽职尽责,确保良好的开会环境。

    最后,预祝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议程(草案) (提请X年X月X日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1、选举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2、选举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

    3、其它。

    注“议程”是会议主要程序,“其它”涵盖所有其它未列项目(如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议大会议案等),不必细化,可在“日程”中体现。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提请X年X月X日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成员:(X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XXX XXX XXX XXX XXX(女) XXX XXX XXX XXX 秘书长: XXX(兼,一般为人大副主席)
    (注: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提请X年X月X日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XXX(人大主席或副主席)
    副主任委员:XXX(人大副主席或主席团成员)
    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XXX(女)
    XXX XXX (注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党委书记在党员会上的讲话 (略)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提请X年X月X日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式)执行主席(X人)
    主持人:XXX XXX   XXX(女) XXX   XXX    XXX   XXX   XXX(回族)XXX    XXX    第二次全体会议(选举大会)执行主席(X人)
    主持人:XXX XXX   XXX(女) XXX   XXX    XXX   XXX   XXX(回族)XXX    XXX    第三次全体会议(闭幕式)执行主席(X人)
    主持人:XXX XXX   XXX(女) XXX   XXX    XXX   XXX   XXX(回族)XXX    XXX    (主席团成员分为若干组,担任每次会议执行主席,也可以由相同的主席团成员担任每次会议执行主席)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列席人员和非主席团成员在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 (X年X月X日乡镇人大主席团报乡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向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报告) 一、列席人员名单 1、非乡(镇)人大代表的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镇)长(X名);

    …… 2、驻本乡(镇)的县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X名);

    ……(同是县、乡两级代表的,是出席代表,不是列席人员)
    3、政府机关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X名);

    …… 4、现任农村(社区)、站所主要负责人(X名)。

    …… 二、非主席团成员在主席台就座人员 (非主席团成员的党政领导及特邀人员)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日程(草案) 提请(X年X月X日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日期 时间 地点 参加人员 内容 主持人 全体代表 一、大会报到 1、代表报到、领取资料;

    2、推选分组审议代表小组组长、临时党小组长;

    3、收集代表请假情况。

    全体代表 二、预备会议 1、关于大会筹备和代表选举情况的报告;

    2、通过大会议程(草案);

    3、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

    4、通过本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5.*关于设立本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

    6、*通过本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党员代表 三、党员大会 1、宣读大会临时党支部成员名单 2、党委书记讲话 主席团成员 审议组长 四、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1、通过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2、报告列席人员和非主席团成员在主席台就座的人员名单;

    3、通过会议日程(草案);

    4、讨论并原则通过选举办法(草案);

    5、*通过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草案);

    6、*通过本次大会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办法(草案);

    7、*通过议案表决方式(草案);

    8、*本次大会代表提出询问和办理程序(草案)*;

    9、*本次大会代表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程序(草案)*;

    10、关于候选人提名情况的报告(表决后提交代表酝酿讨论);

    11、确定各类候选人提名截止时间(表决后下发通知);

    12、党委书记讲话。

    全体代表 特邀人员 列席人员 五、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式) 1、宣布大会开幕(全体起立、奏国歌);

    2、XX同志致开幕词;

    3、通过选举办法(草案);

    4、政情通报 5、组织学习换届纪律、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

    全体代表 六、分组酝酿候选人 1、讨论主席团(根据县委提名)提名的候选人初步名单;

    2、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

    主席团成员 审议组长 七、主席团第二次会议 1、XX同志汇报酝酿讨论有关候选人的情况;

    2、确定各类正式候选人名单(表决通过后提交大会选举);

    3、原则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宣布总计票人、计票人名单;

    4、党委书记讲话。

    全体代表 八、第二次全体会议(投票选举)
    1、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宣读总计票人、计票人名单;

    2、选举XX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

    全体代表 特邀人员 列席人员 九、第三次全体会议(闭幕式) 1、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2、当选负责人讲话;

    3、*通过有关决议;

    4、上级领导讲话;

    5、党委书记讲话;

    6、宣布大会闭幕(全体起立,奏国歌)。

    说明“日期”栏根据情况可以合并,“时间”一般为24小时制,“地点”和“参加人员”栏可省略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草案) (可不安排)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办法(草案) (可不安排)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议案表决方式(草案) (可不安排)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办法(草案) (提请X年X月X日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原则通过, 并提交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和主持。

    二、本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1人,副主席1人;

    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X人(1-3人)。

    三、选举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各1人,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没有提出新的人选,则进行等额选举。

    四、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副乡(镇)长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1人,确定副主席正式候选人2名,确定副县长正式候选人X名(应选名额+1),进行差额投票选举。

    五、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六、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情况。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候选人,应由提名代表填写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由参与联合提名的代表分别署名,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前,由署名代表推荐1人送交大会秘书处方为有效。提名在大会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如果要求撤回的,应填写《撤回联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被提名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并向提名人做工作,如果提名人同意撤回提名,其所提候选人即可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如果提名人不同意撤回提名,则仍应将其所提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同时向代表说明本人不愿接受提名,请代表在酝酿、讨论正式候选人和投票时予以考虑。

    提名为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名为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的候选人,可以是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不是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七、在酝酿、讨论候选人的过程中,大会主席团应把每个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给各代表小组并传达到全体代表,要坚持平等的原则,实事求实地介绍候选人情况,如果有代表小组提出需要详细介绍某一候选人情况的要求,大会秘书处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参加联名的代表应提供被提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不够清楚的可要求大会秘书处协助提供有关情况。

    八、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出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九、本次会议选举的选票共分2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选票;
    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乡(镇)长选票;
    除正职外,其他各种选票所列候选人名单分别按姓氏笔画排列。选票一律加盖大会秘书处(或主席团)印章,无印章的选票无效。

    十、本次会议的选举一次进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正、副职同时选举。

    十一、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候选人以外的人,也可以弃权;
    如另选他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

    代表对于选票上所列的某一候选人表示同意,则在该候选人姓名下面的符号栏内画一个“〇”;
    如不同意某一候选人,则在其姓名下面的符号栏内画一个“×”;
    既画“〇”又画“×”算废票;
    不画符号,则表示对该候选人弃权。代表如另选他人,可在另选人栏内写上要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下面的符号栏内画一个“〇”,只写姓名不画“〇”的视为无效。投票人填写选票时,一律用钢笔或水芯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十二、每一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大会选举时,发出的选票数与参加选举的代表人数相符,才能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三、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按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名额少于应选名额,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并根据前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五分之一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时,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按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

    十四、本次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总计票人一名,监票人X名、计票人X名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选举具体事务。总监票人、监票人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总监票人、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不是各项候选人的代表中推荐,提请大会举手表决通过,总计票人、计票人由大会秘书长派定。

    十五、每次选举,由监票人、计票人核对当次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书面报告核实结果,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代表,不参加投票。

    十六、会场设X个票箱,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先行投票,随后,大会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分别按座位和投票路线由工作人员引领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结束后,当众开启票箱,由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书面报告清点结果,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然后,监票人、计票人到指定地点计票。

    十七、计票完毕,经总监票人确认选举结果有效并签字后,向大会执行主席书面报告选举结果,再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全体代表宣布选举结果,大会主席团发出公告。

    十八、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照《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十九、本选举办法经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各类候选人提名情况的报告 (提请X年X月X日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席团成员:
    中共汉寿县委文件 (汉干[2016]X号)
    县委提名:
    XXX为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候选人:
    XXX为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候选人:
    XXX为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候选人:
    XXX、XXX(女)、XXX为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副乡(镇)长候选人。

    请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特此报告。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各类候选人初步名单 (X年X月X日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各代表小组:
    根据中共汉寿委的提名,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提出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候选人初步名单:
    一、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候选人:
    XXX 二、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候选人:
    XXX 三、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候选人:
    XXX 四、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副乡(镇)长候选人:
    XXX、XXX(女)、XXX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各类候选人提名截止时间的通知(草案) (提请X年X月X日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各代表小组: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
    X年X月X日X时X分,为本次大会选举的各项候选人提名截止时间。

    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文化 程度 参加工作 时间 党派 年月 手机 身份证号 现任职务 推荐职务 主要简历 提名理由 领衔代表姓  名 所在代表小组 通讯 地址 联合提名人员签名 联合提名人 数 提名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送 达 人   撤回联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 原联合提名候选人姓名 原提为何项职务候选人 撤回提名 理  由 原提名代表 签  名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大会主席团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综合候选人名单 (X年X月X日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各代表小组:
    根据代表酝酿、讨论的情况,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讨论、现将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候选人名单综合如下:
    一、主席团提名的名单(代表未联合提名)
    1.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候选人(1名):XXX 2.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候选人(1名):XXX 3.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候选人(1名):XXX 4.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副乡(镇)长候选人(n名):
    XXX(女)、XXX 二、主席团提名和代表联合提名的综合名单 1.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候选人(1名):XXX 2.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候选人(2名,以姓氏笔画为序):XXX(女)、XXX 3.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候选人(1名):XXX 4.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副乡(镇)长候选人(n+1名,以姓氏笔画为序):XXX、XXX(女)、XXX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正式候选人名单 (X年X月X日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各代表小组:
    根据代表酝酿、讨论的情况和本次会议选举办法的规定,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正式选举。具体名单如下:
    一、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候选人(1名):
    XXX 二、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候选人(2名,以姓氏笔画为序):
    XXX(女)、XXX 三、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候选人(1名):
    XXX 四、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副乡(镇)长候选人(X名,以姓氏笔画为序):
    XXX、XXX(女)、XXX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各类候选人基本情况简介 1.封面 ⑴县委等额提名的为“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候选人人选简介;

    ⑵代表联名的为“代表联合提名的有关候选人人选简介;

    2.标题 ⑴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候选人人选简介 ⑵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候选人人选简介 ⑶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候选人人选简介 ⑷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副乡(镇)长候选人人选简介 ⑸代表联名的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候选人人选简介 ⑹代表联名的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副乡(镇)长候选人人选简介 3.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和主要工作简历)
    ⑴文本式(一人一页)
    姓名,性别,X年X月生,民族,XX文化,X地人。X年X月入党(或无党派),X年X月参加,现任XX单位XX职务。

    其主要简历如下:
    XXXX.XX-XXXX.XX XX单位XX职务 XXXX.XX-XXXX.XX XX单位XX职务(现任)
    2016.10- XX乡镇XX职务候选人 ⑵表格式(横排,一类一页或一人一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党派年月 工作年月 现任职务 主要简历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草案) (提请X年X月X日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提交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总监票人:XXX 监 票 人:XXX XXX(女) XXX XXX(女) XXX(女) XXX XXX(女) XXX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总计票人、计票人名单 总计票人:
    XXX 计 票 人:XXX XXX(女) XXX XXX(女) XXX(女) XXX XXX(女) XXX ××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人大主席、副主席选票 职务 人大主席 人大副主席 姓名 ××× ××× ××× 符号 ○或× 说明:
    1、应选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1名、副主席1名。

    2、同意票不能超过应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的全票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

    3、同意当选的,就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的空格内画一个“○”,不同意就画“×”;
    不画“○”也不画“×”算弃权;
    画“○”又画“×”算废票。

    4、若要另选他人,则在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下面的空格内画一个“○”。只写姓名不画“○”的视为弃权。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乡(镇)长、副乡(镇)长选票 职务 乡(镇)长 副(乡)镇长 姓名 ××× ××× ××× ××× 符号 ○或× 说明:
    1、应选乡(镇)长1名、副乡(镇)长X名。

    2、同意票不能超过应选名额,超过应选名额的全票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

    3、同意当选的,就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的空格内画一个“○”,不同意就画“×”;
    不画“○”也不画“×”算弃权;
    画“○”又画“×”算废票。

    4、若要另选他人,则在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下面的空格内画一个“○”。只写姓名不画“○”的视为弃权。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公告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X年X月X日选出了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名单如下: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XXX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
    XXX 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
    XXX 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副乡(镇)长:
    XXX、XXX(女)、XXX 现予公告。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X年X月X日 XX乡(镇)人大主席团 关于投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情况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
    X年X月X日,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依照法定程序投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

    会议应到代表X名,实到X名,发出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票X张,收回X张;
    发出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X张,收回X张。

    投票选举的结果为:
    1.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县委提名候选人XXX:有效票X张,赞成票X张,反对票X张,弃权票X张,得票率X%,当选。

    2.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
    县委提名候选人XXX:有效票X张,赞成票X张,反对票X张,弃权票X张,得票率X%,当选;

    代表联名候选人XXX: 有效票X张,赞成票X张,反对票X张,弃权票X张,得票率X%,落选。

    3.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
    县委提名候选人XXX:有效票X张,赞成票X张,反对票X张,弃权票X张,得票率X%,当选。

    4.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副乡(镇)长:
    县委提名候选人XXX:有效票X张,赞成票X张,反对票X张,弃权票X张,得票率X%,当选;

    县委提名候选人XXX:有效票X张,赞成票X张,反对票X张,弃权票X张,得票率X%,当选;

    代表联名候选人XXX:有效票X张,赞成票X张,反对票X张,弃权票X张,得票率X%,落选。

    本次选举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现了组织意图和代表意愿,当选人员当场举行了宪法宣誓仪式。

    特此报告! XX乡镇人大主席团 X年X月X日 XX乡(镇)人大主席团 关于投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情况报告 县委组织部:
    X年X月X日,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依照法定程序投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

    会议应到代表X名,实到X名,发出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票X张,收回X张;
    发出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X张,收回X张。

    投票选举的结果为:
    1.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县委提名候选人XXX:有效票X张,赞成票X张,反对票X张,弃权票X张,得票率X%,当选。

    2.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
    县委提名候选人XXX:有效票X张,赞成票X张,反对票X张,弃权票X张,得票率X%,当选;

    代表联名候选人XXX: 有效票X张,赞成票X张,反对票X张,弃权票X张,得票率X%,落选。

    3.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
    县委提名候选人XXX:有效票X张,赞成票X张,反对票X张,弃权票X张,得票率X%,当选。

    4.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副乡(镇)长:
    县委提名候选人XXX:有效票X张,赞成票X张,反对票X张,弃权票X张,得票率X%,当选;

    县委提名候选人XXX:有效票X张,赞成票X张,反对票X张,弃权票X张,得票率X%,当选;

    代表联名候选人XXX:有效票X张,赞成票X张,反对票X张,弃权票X张,得票率X%,落选。

    本次选举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现了组织意图和代表意愿,当选人员当场举行了宪法宣誓仪式。

    特此报告! XX乡镇人大主席团 X年X月X日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筹备工作方案 ——X年X月X日XX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拟订, 提请X年X月X日XX乡(镇)党委会议研究 根据宪法、组织法等法律规定,X年X月X日,XX乡(镇)人大主席团召开专门会议,建议召开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现将主席团拟订的会议方案及相关事宜汇报如下:
    一、关于会议时间与地点的建议 建议本次会议于X年X月X日-X日(星期X至星期X)在XXX举行,会期X天。

    二、关于会议议程的建议 1、选举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2、选举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

    3、其它。

    三、关于会议日程的建议 X月X日:
    X午X时X分,大会报到 1、代表报到,领取会议资料;

    2、推选分组审议的代表小组长、临时党小组长;

    3、收集代表请假情况。

    X午X时X分,举行大会预备会议 地点:XXX 参加人员:全体代表 主要内容:
    1、XX同志(选举委员会或上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要成员)作大会筹备情况和代表选举情况的报告;

    2、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3、通过大会议程(草案);

    4、通过本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5.*关于设立本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

    6、*通过本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注:第5-6项议程可视情况安排)
    X午X时X分,召开党员代表大会 地点:XXX 参加人员:是党员的人大代表(预备会议后党员留会)
    主要内容:
    1、宣读大会临时党支部成员名单;

    2、党委书记讲话。

    X午X时X分,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地点:XX会议室 参加人员:主席团成员、分组审议各组组长(党小组长)
    主要内容:
    1、通过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2、报告列席人员和非主席团成员在主席台就座的人员名单;

    3、通过会议日程(草案);

    4、讨论并原则通过选举办法(草案);

    5、*通过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草案);

    6、*通过本次大会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办法(草案);

    7、*通过议案表决方式(草案);

    8、*本次大会代表提出询问和办理程序(草案);

    9、*本次大会代表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程序(草案);

    10、关于候选人提名情况的报告(宣读县委关于各类候选人的提名文件,表决初步候选人人选,提交代表酝酿讨论);

    11、确定各类候选人提名截止时间(表决后下发通知);

    12、党委书记讲话。

    (注:第5-9项议程可视情况安排)
    X月X日 X午X时X分,举行大会开幕式(第一次全体会议)
    地点:XXX 参加人员:全体代表、列席人员 主要内容:
    1、宣布大会开幕(全体起立、奏国歌);

    2、致开幕词(党委副书记);

    3、通过选举办法(草案,经主席团原则通过,大会表决);

    4、*政情通报(如未安排政府、人大、财政三个工作报告,可酌情安排宣读或印发政情通报);

    5、*宣读大会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关于XXXX的议案》,并作议案说明 6、组织学习换届纪律、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摘选)。

    X午X时X分,分组讨论、酝酿候选人 地点:(各组具体见附表)
    主持人:审议组长(党小组长)
    参加人员:各组代表、列席人员 1、讨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各类候选人初步名单;

    2、发放《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和《撤回联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引导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

    X午X时X分,召开主席团第二次会议 地点:XX会议室 参加人员:主席团成员、审议组长(党小组长)
    主要内容:
    1、汇报酝酿讨论有关候选人的情况(含主席团提名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综合名单);

    2、确定各类正式候选人名单(表决通过后提交大会选举);

    3、原则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宣布总计票人、计票人名单;

    4、党委书记XX同志讲话。

    X午X时X分,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选举大会)
    地点:XXX 参加人员:全体乡(镇)人大代表 主要内容:
    1、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宣读总计票人、计票人名单;

    2、选举XX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

    注:选举结果以大会主席团的名义公布,各类候选人选举情况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分别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和县委组织部。

    X午X时X分,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闭幕式)
    地点:XXX 参加人员:全体代表、列席人员 主要内容:
    1、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2、当选负责人讲话;

    3、*通过有关决议(根据三个工作报告和议案情况安排);

    4、*上级领导讲话(视情况安排);

    5、党委书记讲话(会议小结);

    6、宣布大会闭幕(全体起立,奏国歌)。

    四、关于出席和列席本次代表大会人员的建议名单 (一)出席会议人员(X人)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列席会议人员(约X人)
    建议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有:非乡(镇)人大代表的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镇)长;
    驻本乡(镇)的县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政府机关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
    现任农村(社区)、站所主要负责人。

    五、关于大会组织领导的建议 1、关于大会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和主席团执行主席的建议 建议大会主席团成员X人,由党委书记XXX、党委副书记XXX、XXX、人大主席XXX、党委组织委员XXX、人大副主席XXX、XXX、XXX组成,大会秘书长建议由人大副主席XXX兼任。

    (注: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
    建议主席团执行主席X人,由XXX、XXX、XXX、XXX、XXX……担任。

    (注:执行主席可以由主席团成员分组,也可以不分组)
    2、关于大会临时党支部的建议 建议大会临时党支部由乡(镇)党委书记XXX任书记,党委副书记XXX、人大主席XXX任副书记,人大副主席XXX、其他主席团成员中的党员XXX、XXX、XXX为成员:分组审议的代表小组组长为临时党小组长(见附表)。

    六、关于大会工作机构的建议 建议大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X人。建议副秘书长由组织委员XXX、党委秘书XXX、人大秘书XXX、政府秘书XXX、武装部长XXX、财政所长XXX担任。

    (注:工作人员、联络员可以不是人大代表)
    秘书处由XXX(党委副书记),XXX(现任或拟任人大主席)负总责,下设秘书会务组、组织议案组、后勤保卫组,具体分工是:
    (一)秘书会务组 1.分管领导:
    XXX(人大副主席)
    2.责任单位:党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 3.负 责 人:XXX(党委秘书)XXX XXX 4.主要职责 ⑴ 拟发会议通知(预告通知、正式通知);

    ⑵ 起草各类报告(关于大会筹备情况和代表选举情况报告)
    *政府工作报告、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根据情况而定;

    * ⑶ 起草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和有关大会决议、决定草案;

    ⑷ 起草会议主持词(预备会议、党员会议、各次全体会议、各次主席团会议)、领导讲话、会场纪律、大会作息时间表等;

    ⑸ 印发大会有关文件资料,作好会议记录,写好会议总结,布置会场,安排讨论地点,会议的服务和宣传;

    ⑹ 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组织议案组 1.分管领导:
    XXX(党委组织委员)
    2.责任单位:党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 3.负 责 人:XXX(政府秘书)XXX XXX 4.主要职责 ⑴ 负责起草人大会议的各种名单草案(代表名单、列席人员名单、邀请列席人员名单、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非主席团成员在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各次全体会议座次表等);

    ⑵ 起草大会的选举办法草案,准备选举工作文件资料、各项候选人名单及其简介材料、大会公告;

    ⑶ 准备票箱,印制选票;

    ⑷ 收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整理上年度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汇报;

    5.起草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办法草案、提出议案截止时间的通知草案、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处理意见的报告。

    (三)后勤保卫组 1.分管领导:
    XXX(武装部长)
    2.责任单位:党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 3.负 责 人:XXX(财政所长)XXX XXX 4.主要职责 ⑴ 负责编制大会经费预算,作好会议伙食、交通及医疗安排;

    ⑵ 印制出席证、列席证、工作人员证;

    ⑶ 采购会议所需物资,发放误工补贴;

    ⑷ 负责大会报到和安全保卫、信访接待等。

    XX乡(镇)人大主席团 关于召开XX乡(镇)第X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预告通知 各代表小组、乡(镇)直各单位:
    经乡(镇)人大主席团研究决定,并报乡(镇)党委批准,拟于X月X旬召开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议程 1、选举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2、选举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

    3、其它。

    二、出席会议人员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特邀、列席人员 1、非乡(镇)人大代表的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镇)长;

    2、驻本乡(镇)的县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3、政府机关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

    4、现任农村(社区)、站所主要负责人。

    XX乡(镇)人大主席团 X年X月X日 中共XX乡(镇)委员会 关于召开XX乡(镇)第X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乡(镇)直各单位:
    经研究,定于X月X日至X日召开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X月X日至X月X日,时间X天 二、会议地点 XX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1、出席会议人员: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列席会议人员:⑴非乡(镇)人大代表的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镇)长;
    ⑵驻本乡(镇)的县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⑶政府机关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
    ⑷现任农村(社区)、站所主要负责人。

    四、会议议程 1、选举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2、选举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

    3、其它。

    五、具体要求 1、与会人员于X月X日X午X时X分前赶到XXX报到。

    2、与会人员一律佩戴证件(出席证、列席证、工作人员证)出入会场,在指定的座位就坐。

    3、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大会纪律和作息时间。

    附参会人员名单 中共XX乡(镇)委员会 汉寿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制 (共3页,第3项)
    X年X月X日 XX乡(镇)第X届人大第一次会议 参会人员名单 (共XX名)
    1.出席会议代表(XX名)
    XX单位:…… XX单位:…… …… 2.列席会议人员(XX名)
    ⑴非乡(镇)人大代表的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镇)长 …… ⑵驻本乡(镇)的县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 ⑶政府机关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 …… ⑷现任农村(社区)、站所主要负责人 …… 3.大会工作人员(XX名)
    ……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经费预算方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代表、列席和工作人员约X人,共需经费X元,其中:正餐X餐,伙食标准X元/人餐,需X元;
    误工补贴标准为X元/人天,需X元;
    其他项目X元。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菜谱及桌席安排 菜谱安排:
    X月X日早餐 …… X月X日中餐:
    …… X月X日晚餐:
    …… 就餐人员名单:
    第1桌:
    …… 第2桌:
    …… 第3桌:
    …… 第n桌:
    ……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出席证、列席证、工作人员证发放表 单位名称 代表姓名 列席人员 工作人员 备注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会标及宣传标语 会标: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西洲乡为第二届,洋淘湖镇为第四届,西湖镇、岩汪湖镇为第十届,其它乡镇为第十六届)
    宣传标语: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3、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5、认真贯彻宪法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6、人大代表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 7、加强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 8、打开沅澧大门,建设滨湖强县! ……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代表参会考勤表 代表小组 名称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请假(缺会)代表姓名及原因 备注 合计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误工补贴发放表 单位 名称 代表、列席及工作人员姓名 人数 金额 领款人 签字 合计金额: 审批意见: 大会秘书长在联络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XXX X年X月X日X时X分 各位联络员、各位工作人员:
    XX乡(镇)X届人大一次会议即将召开,为确保代表大会各项议程如期完成,经乡(镇)人大主席团与乡(镇)直有关部门协调,本次共抽调了X位同志作为本次代表大会的联络员。这里,我讲三点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联络员的职责共有六项:①参加代表小组的酝酿讨论,并作好记录;
    ②收集联名候选人登记表;
    ③受大会主席团委托宣传介绍各类候选人;
    ④及时向联组乡(镇)党政领导反馈相关情况;
    ⑤督促代表、主席团成员、列席人员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⑥配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二、搞好综合服务。加强与代表小组组长、临时党小组长和工作人员的联系,按照大会日程安排,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按时参加有关会议,认真组织代表酝酿讨论各类候选人。

    三、按时参加活动。除本次会议以外,还将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如碰头酝酿讨论候选人情况,碰头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情况以及列席代表小组组长会等。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预备会议主持词 XXX X年X月X日X午XX:00 各位代表: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一切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现在举行预备会议。

    会议应到代表X人,因事请假 人,实到 人,符合法定人数,现在开会。

    本次会议共有四项议程。

    现在进行第一项,请XXX同志作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筹备情况和代表选举情况的报告 …… 现在进行第二项,通过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程,请XXX同志宣读会议议程(草案)…… 各位代表,对本次会议议程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没有新的意见,下面进行举手表决 赞成的,请举手,请放下! 反对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一致通过(通过)! 现在进行第三项,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请XXX同志宣读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各位代表,对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没有新的意见,下面进行举手表决 赞成的,请举手,请放下! 反对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一致通过(通过)! 现在进行第四项,通过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各位代表,对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没有新的意见,下面进行举手表决 赞成的,请举手,请放下! 反对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一致通过(通过)! 各位代表,预备会议议程已经履行完毕。

    下面有一个通知,散会后,请代表中的中共党员留下,继续参加党员大会。

    现在休会!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党员会议主持词 XXX X年X月X日X午XX:00 各位党员代表、同志们:
    现在举行党员会议,会议共有二项议程。

    第一项议程,宣布大会临时党支部成员名单。本次大会的临时党支部成员名单如下:
    书 记:(1人,一般为党委书记)
    副书记:(2-3人,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
    成 员:(3-5人,主席团成员中的其他党员)
    各代表小组组长为党小组长(见附表)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乡(镇)党委书记XXX同志讲话 …… 各位代表,党员会议的议程已经完成。下面有一个通知:散会后,将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请全体主席团成员、各代表小组组长到XX会议室参加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现在休会。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党委书记在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主持词 XXX X年X月X日X午XX:00 同志们:
    现在举行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的第一次会议。会议应到主席团成员 人,因事请假 人,实到 人,符合法定人数,现在开会。

    本次会议共有十项议程: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 下面,请XXX同志宣读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各位成员,对本次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没有新的意见,现在进行举手表决 赞成的,请举手,请放下! 反对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一致通过(通过)! 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报告列席人员和非主席团成员在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 下面,请XXX同志宣读…… 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通过本次会议日程 下面,请XXX同志宣读本次会议日程(草案)…… 各位成员,对本次会议日程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没有新的意见,现在进行举手表决 赞成的,请举手,请放下! 反对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一致通过(通过)! *现在进行第四项议程,通过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草案) (该项议程视情况列入)
    下面,请XXX同志宣读《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草案)》…… 各位成员,对本次会议选举办法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没有新的意见,现在进行举手表决 赞成的,请举手,请放下! 反对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现在进行第五项议程,通过本次大会议案提出和处理办法 (草案) (该项议程视情况列入)
    下面,请XXX同志宣读《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案提出和处理办法(草案)》…… 各位成员,对本次会议选举办法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没有新的意见,现在进行举手表决 赞成的,请举手,请放下! 反对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现在进行第六项议程,通过议案表决方式(草案) (该项议程视情况列入)
    下面,请XXX同志宣读《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案表决方式(草案)》…… 各位成员,对本次会议选举办法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没有新的意见,现在进行举手表决 赞成的,请举手,请放下! 反对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现在进行第七项议程,讨论并原则通过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下面,请XXX同志宣读《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各位成员,对本次会议选举办法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没有新的意见,现在进行举手表决 赞成的,请举手,请放下! 反对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现在进行第八项议程,大会主席团接受汉寿县委关于本次大会选举的各类候选人的提名。

    请XXX同志(党委组织委员)作提名推荐报告(宣读县委提名文件或县委关于各类候选人的批复),并介绍有关候选人的情况…… 各位成员,对各类候选人的提名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没有新的意见,现在进行举手表决 赞成的,请举手,请放下! 反对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一致通过(通过)! 现在进行第九项议程,确定本次大会选举的各类候选人提名截止时间。

    请XXX同志宣读《关于代表依法联合提名候选人截止时间的决定(草案)》
    …… 各位成员,对各类候选人提名截止时间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没有新的意见,现在进行举手表决 赞成的,请举手,请放下! 反对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一致通过(通过)! 现在进行第十项议程,乡镇党委书记讲话(见讲话提纲)。

    同志们,县委提名的各类候选人名单已经提交给大会主席团,会议之后将交由各代表小组酝酿讨论。

    本次主席团会议的议程已经完成,现在休会! 党委书记在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提纲 XXX X年X月X日X午XX:00 大会主席团各位成员、各代表小组组长:
    刚才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大会主席团接受中共汉寿县委关于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候选人的提名报告》和《关于代表依法联合提名候选人截止时间的决定》,提交各位代表酝酿讨论。

    依法进行选举是本次大会的重要任务,搞好本次大会的选举,充分发扬民主是基础,严格依法办事是保障,切实加强党的领导是关键。这里,我强调三点:
    一、民主氛围要浓厚。对于政党和人民团体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各类候选人,要认真组织代表酝酿讨论,让代表了解每一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二、相关程序要依法。在引导代表酝酿讨论时,要自觉遵循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不搞相互串联,不能压制民主。

    三、组织意图要实现。各代表小组组长要从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出发,积极引导和指导代表作出正确选择,在选举时投好神圣一票,确保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的选举,既完全实现组织意图,又充分体现代表意愿。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式)主持词 XXX X年X月X日X午XX:00 各位代表、同志们: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现在举行开幕式暨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应到代表X人,因事请假代表 人,实到代表 人,符合法定人数,现在开会。

    列席今天大会的有:
    …… 在此,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大家的到会表示热烈欢迎。今天大会的执行主席为(以姓氏笔画为序): XXXX、XXX(女)、XXX、XXX、XXX、XXX、XXX、XXX、XXX。

    现在,我宣布,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 请全体起立,奏国歌 …… (奏完后)请坐下! 现在进行大会第一项议程,请XXX同志(一般为乡镇党委副书记)致开幕词,大家欢迎! …… 现在进行大会第二项议程,通过本次大会《选举办法》
    本次大会《选举办法》,经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现提交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

    请XXX同志宣读《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 各位代表,对本次大会选举办法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没有新的意见,现在进行举手表决 赞成的,请举手,请放下! 反对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一致通过(通过)! 因未安排三个工作报告,可酌情安排:
    1.政府负责人作政情通报(或印发), 2.宣读大会《关于XXXX的议案》,并作议案说明 3.领学换届纪律、代表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摘选)
    …… 各位代表,开幕式的议程已经完成。

    请各位代表在本团讨论地点酝酿议论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候选人初步名单,并依法组织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各类候选人。

    请主席团成员、代表小组组长于X时X分到XX会议室参加主席团第二次会议。

    现在休会!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主持词 XXX X年X月X日X午XX:00 同志们:
    现在举行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到主席团成员X人,因事请假 人,实到 人,符合法定人数,现在开会。

    本次会议的议程有四项: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XXX同志(一般为党委副书记)汇报酝酿讨论各类候选人的情况(见汇报试样)
    …… 请主席团成员发表意见…… 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确定本次会议选举的各类正式候选人名单。

    请XXX同志宣读《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正式候选人名单(草案)》。

    …… 各位成员,对以上各类候选人名单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没有新的意见,现在进行举手表决, 赞成的,请举手,请放下! 反对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一致通过(通过)! 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原则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名单;
    确定总计票人、计票人名单 首先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

    请XXX同志宣读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草案) …… 主席团成员,对上述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 没有新的意见,现在进行举手表决 赞成的,请举手,请放下! 反对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人,请放下)! 一致通过(通过)! 下面,确定总计票人、计票人名单。

    经大会秘书处提名,本次会议选举的总计票人为XXX,计票人为XXX、XXX、XXX XXX XXX XXX XXX XXX等X人,对上述人员名单将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现在进行第四项议程,请党委书记XXX同志讲话 (主要内容: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现组织意图)
    …… 同志们,各类正式候选人名单已经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会议之后,将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本次主席团会议的各项议程已全部完毕,现在休会!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 关于酝酿讨论各类候选人的情况汇报 XXX X年X月X日X午XX:00 大会主席团各位成员、各代表小组组长: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接受中共汉寿县委关于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候选人的提名报告》后,各代表小组进行了认真酝酿讨论,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各代表小组拥护县委的提名。对于县委根据政党和人民团体推荐、等额提名的4个类别的候选人名单没有提出异议,包括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1名、副主席1名,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1名、副乡(镇)长X名。为使本次大会选举将组织意图变为代表意愿,各代表小组精心组织代表,认真阅读候选人简介,对每一个候选人的基本情况都有了大致了解。各代表小组组长和临时党小组组长要求本组代表一定要与县委保持一致,确保组织意图的顺利实现。

    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了候选人。在酝酿讨论时,各代表小组认真学习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的候选人没有提出新的人选;
    XX代表小组牵头组织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候选人1名,XX代表小组牵头组织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了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镇)长候选人1名。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镇)长候选人简介,将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代表酝酿讨论,并交主席团第二次会议讨论确定大会选举各类正式候选人名单。

    汇报完毕。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第二次全体会议(选举大会)主持词 XXX X年X月X日X午XX:00 各位代表: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今天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本次大会应到代表X名,因病因事请假缺席代表 名,实到代表 名,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会。

    今天大会的执行主席是(按姓氏笔画排序):XXX、XXX(女)、XXX、XXX、XXX、XXX(女)、XXX 根据大会日程安排,本次大会主要是投票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

    大会的议程共有两项:
    第一,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宣布总计票人、计票人名单。

    第二,进行大会选举。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宣布总计票人、计票人名单。

    各位代表,经大会秘书处提名、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建议XXX为大会选举的总监票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X名代表为大会选举的监票人。

    请代表们审议,有什么意见请发表。(稍停,并环顾会场后)
    没有不同意见,下面进行举手表决。

    同意的请举手,(环顾会场后)请放下;

    不同意的请举手,(环顾会场后)没有(不同意的 人,请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 人,请放下);

    一致通过。

    现在我宣布,经大会秘书处提名,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XXX(组工干部)为大会选举的总计票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X名同志为大会选举的计票人。

    下面进行大会的第二项议程,进行大会选举。

    按照大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与选举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同时进行。

    现在,进行投票选举。

    根据各代表小组讨论、酝酿的情况,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正式候选人1名、副主席正式候选人2名(应选数+1),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正式候选人1名、副乡(镇)长正式候选人X名(应选数+1)。现提交大会进行选举。请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及大会有关工作人员就位工作。

    请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到会的代表人数,由总监票人汇总后向大会主持人报告。

    (清点完毕,报告后)根据总监票人报告,清点的结果是:应到会代表X名,因事请假缺席 名,实到代表 名,符合法律规定,现在进行选举。

    请大会秘书处向会议呈送选票(给主持人)
    (呈送完后)
    请总监票人领取选票,再将选票送计票人进行清点并报告清点结果。

    根据总监票人报告,大会收到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票 张,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选票 张。

    现在请大会工作人员给各位代表发送选票。

    (选票发完后)现在请各位代表检查一下,是否收到了选票,有没有多收或少收的?有没有未加盖大会秘书处印章的?有没有不清晰的?有没有缺角的?如有,请举手。(环顾会场后)没有。

    现在请总监票人报告发票结果。

    根据总监票人报告,大会发出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票 张,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选票 张,均与实际到会代表人数相同;
    剩余的各项选票 张,与缺席人数相同。请总监票人将剩余的选票当众剪角作废。

    (剪角完毕后)各位代表拿到选票后,先不要填写。关于填写选票的方法和应当注意的事项下面还要讲一下:
    ①代表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候选人以外的人。如赞成,就在候选人姓名下面的符号栏内划一个“○”;
    如不赞成,就在候选人姓名下面的符号栏内划一个“×”;
    如弃权,则不划任何符号;
    如另选他人,就在另选人栏内写上要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下面的符号栏内画一个“○”,只写姓名不画“○”的视为无效。

    ②每张选票所赞成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

    ③填写选票时一律用钢笔或水芯笔,符号要划准,字迹要清楚。

    下面,请各位代表根据填写选票的方法和应当注意的事项开始填写选票。

    请各位代表注意,大厅后面设有秘密写票处,代表需要秘密写票的,可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

    (选票填写完毕后)各位代表,选票填好没有?请检查一下,有没有折叠的地方漏填的?在选票上划赞成符号“○”,有没有超过应选人数的?如有,请改正过来。还没有填好选票的代表请举手。

    全部填写完毕,准备投票。

    请各选区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并上锁。

    (上锁完毕后) 现在开始投票。请各位代表注意,投票时四种选票一次投入票箱。

    投票的顺序是:首先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中的代表投票;
    其次主席团成员和各位代表投票。

    投票的路线是:主席团成员从前排左边第一人起,按顺时针方向,到主席台前1号票箱投票,投票完毕后继续往前走,从右边回到原座位。请工作人员引导。

    台下就座的代表由计票人引领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完毕后回到原座位。

    下面开始投票,请大会工作人员认真组织。

    首先,请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中的代表投票。(投票完毕后) 请大会主席团成员和全体代表到指定投票区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 投票全部完毕,请总监票人当众开箱,由计票人、监票人分类清点收回的选票,清点结果请总监票人向大会主持人报告。

    根据总监票人报告,大会收回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票 张,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选票 张。收回的选票与发出的选票数相同(或少于发出的选票 张),选举有效。

    请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到计票点计票。

    请各位代表不要外出,就地休息,等待宣布选举结果。

    (计票完毕,并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后,大会继续) 各位代表,现在继续开会。

    第一次选举的计票工作已经完毕。下面,请总计票人XXX同志报告计票结果。

    (报告完毕后)下面宣布选举结果。

    根据大会选举办法的规定,下列同志分别当选:
    (见选举结果报告单) 以上当选的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发出公告。

    让我们一起以热烈的掌声向当选的同志表示祝贺。

    请主持人注意:
    1、如果一次选举成功,主持词为:
    以上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发出公告。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当选的同志表示祝贺! 各位代表,本次会议的议程全部结束,下午X时X分举行大会闭幕式,请全体代表按时在本会议室参加会议。

    2、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票,且得票数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主持词为:
    因获得过半数赞成票,且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请大会秘书处准备选票(再次投票主持词附后)。

    3、如果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名额少于应选名额,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主持词为:
    因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名额少于应选名额,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请大会秘书处准备选票(另行选举主持词附后)。

    再次投票主持词(备用) (候选人赞成票数过半且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各位代表:
    本次应选举XXX职务X名,第一轮投票选举产生了X名,现有X人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因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根据本次会议选举办法规定,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再次投票的候选人根据本次会议选举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现在休会,请工作人员准备再次投票的选票,请各位代表就地休息。

    (休息后,代表入座)
    各位代表,现在继续开会,对获得过半数赞成票、且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选举确定当选人。

    根据第一轮投票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名候选人为本次会议选举的正式候选人,现提交大会选举。

    请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及大会有关工作人员就位工作。

    请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到会的代表人数,由总监票人汇总后向大会主持人报告。

    (清点完毕,报告后)根据总监票人报告,清点的结果是:应到会代表X名,因事请假缺席 名,实到代表 名,符合法律规定,现在进行选举。

    请大会秘书处向会议呈送选票(给主持人)
    (呈送完后)
    请总监票人领取选票,再将选票送计票人进行清点并报告清点结果。

    根据总监票人报告,大会收到出席常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票 X张。

    现在请大会工作人员给各位代表发送选票。

    (选票发完后)现在请各位代表检查一下,是否收到了选票,有没有多收或少收的?有没有未加盖大会秘书处印章的?有没有不清晰的?有没有缺角的?如有,请举手。

    (环顾会场后)没有。

    现在请总监票人报告发票结果。

    根据总监票人报告,大会发出出席常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票 张,与实际到会代表人数相同;
    剩余选票 张,与缺席人数相同。请总监票人将剩余的选票当众剪角作废。(剪角完毕后) 各位代表请注意,此轮选举,应选举XX职务X名。每张选票所赞成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下面,请各位代表根据第一轮选举填写选票的方法和应当注意的事项开始填写选票。

    代表可以到大厅后面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

    (选票填写完毕后)各位代表,选票填好没有?请检查一下,有没有折叠的地方漏填的?在选票上划赞成符号“○”,有没有超过应选人数的?如有,请改正过来。还没有填好选票的代表请举手。

    全部填写完毕,准备投票。

    请各选区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并上锁。

    (上锁完毕后) 现在开始投票。投票的顺序和路线与第一轮选举时相同。请大会工作人员认真组织。

    首先,请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中的代表投票。(投票完毕后) 请大会主席团成员和各位代表到指定投票区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 投票全部完毕,请总监票人当众开箱,由计票人、监票人清点收回的选票,清点结果请总监票人向大会主持人报告。

    根据总监票人报告,收回出席常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票 张,收回的选票与发出的选票数相同(少于发出的选票 张),选举有效。

    请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到计票室计票。

    请各位代表不要外出,就地休息,等待宣布选举结果。

    (计票完毕,并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后,大会继续) 各位代表,现在继续开会。

    再次投票的计票工作已经完毕。下面,请总计票人XXX同志报告计票结果。

    (报告完毕后)下面宣布选举结果。

    根据大会选举办法的规定,下列同志分别当选:…… (见选举结果报告单) 以上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发出公告。

    让我们一起以热烈的掌声向当选的同志表示祝贺。

    各位代表,本次会议的议程全部结束,下午1∶30举行大会闭幕式,请全体代表按时在本会议室参加会议。

    另行选举主持词(备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
    各位代表:
    本次应选举XX职务X名,第一轮投票选举产生了X名,根据本次会议选举办法规定,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候选人根据本次会议选举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现在休会,请工作人员准备另行选举选票,请各位代表就地休息。

    (休息后,代表入座)
    各位代表,现在继续开会,本次会议选举出席常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不足名额。

    根据第一轮投票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X名候选人为本次会议选举的正式候选人,现提交大会选举。

    请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及大会有关工作人员就位工作。

    请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到会的代表人数,由总监票人汇总后向大会主持人报告。

    (清点完毕,报告后)根据总监票人报告,清点的结果是:应到会代表X名,因事请假缺席X名,实到代表X名,符合法律规定,现在进行选举。

    请大会秘书处向会议呈送选票(给主持人)
    (呈送完后)
    请总监票人领取选票,再将选票送计票人进行清点并报告清点结果。

    根据总监票人报告,大会收到出席常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票X张。

    现在请大会工作人员给各位代表发送选票。

    (选票发完后)现在请各位代表检查一下,是否收到了选票,有没有多收或少收的?有没有未加盖大会秘书处印章的?有没有不清晰的?有没有缺角的?如有,请举手。

    (环顾会场后)没有。

    现在请总监票人报告发票结果。

    根据总监票人报告,大会发出XX职务选票张,与实际到会代表人数相同;
    剩余选票张,与缺席人数相同。请总监票人将剩余的选票当众剪角作废。(剪角完毕后) 各位代表请注意,此轮选举,应选举XX职务X名。每张选票所赞成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下面,请各位代表根据第一轮选举填写选票的方法和应当注意的事项开始填写选票。

    代表可以到大厅后面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

    (选票填写完毕后)各位代表,选票填好没有?请检查一下,有没有折叠的地方漏填的?在选票上划赞成符号“○”,有没有超过应选人数的?如有,请改正过来。还没有填好选票的代表请举手。

    全部填写完毕,准备投票。

    请各选区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并上锁。

    (上锁完毕后) 现在开始投票。投票的顺序和路线与第一轮选举时相同。请大会工作人员认真组织。

    首先,请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中的代表投票。(投票完毕后) 请大会主席团成员和各位代表到指定投票区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 投票全部完毕,请总监票人当众开箱,由计票人、监票人清点收回的选票,清点结果请总监票人向大会主持人报告。

    根据总监票人报告,收回出席常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票 张,收回的选票与发出的选票数相同(少于发出的选票 张),选举有效。

    请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到计票室计票。

    请各位代表不要外出,就地休息,等待宣布选举结果。

    (计票完毕,并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后,大会继续) 各位代表:
    现在继续开会。

    另行选举的计票工作已经完毕。下面,请总计票人XXX同志报告计票结果。

    (报告完毕后)下面宣布选举结果。

    根据大会选举办法的规定,下列同志分别当选:
    (见选举结果报告单) 以上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发出公告。

    让我们一起以热烈的掌声向当选的同志表示祝贺! 各位代表,本次会议的议程全部结束,下午X时X分举行大会闭幕式,请全体代表按时在本会议室参加会议。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当选乡(镇)长讲话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当选人大主席讲话 (可酌情安排)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党委书记在闭幕式上的讲话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第三次全体会议(闭幕式)主持词 XXX X年X月X日X午XX:00 各位代表、同志们: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现在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暨闭幕式。会议应到代表X人,因事请假 人,实到代表 人,符合法定人数,现在开会。

    列席今天大会的有:
    …… 今天大会的执行主席是 (以姓氏笔画为序): …… 现在进行大会第一项议程,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宣誓仪式开始前,主持人联系宣誓人员,推选一位宣誓人负责领誓,准备宪法单行本、醒目的誓词)
    本次宣誓由全体代表集体监誓。

    根据宣誓人员的推选,由XXX同志负责领誓。

    请领誓人靠近宣誓台,面向国徽。请其他宣誓人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就位。

    宣誓时,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
    宣誓人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在誓词宣读完毕,领誓人念“宣誓人”后,各位宣誓人高声报出自己的姓名。

    请宣誓!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宣誓完毕后)
    宣誓仪式结束,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当选同志表示祝贺! 现在进行大会第二项议程,请当选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XXX同志讲话(大家欢迎)
    …… 现在进行大会第三项议程,请当选的新一届乡(镇)人大主席XXX同志讲话(大家欢迎)
    (该议程视情况设定)…… 现在进行大会第四项议程,请乡(镇)党委书记XXX同志讲话(大家欢迎)…… 各位代表,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乡(镇)党委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下,通过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已圆满地完成了大会预定的各项议程。在此,我受大会主席团委托,向关心、支持本次会议的各位领导、各个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表示衷心感谢,向为大会圆满成功付出辛勤劳动的全体工作人员表示衷心感谢! 现在,我宣布,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 请全体起立,奏国歌!…… 散会! 选举大会组织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分管领导:(人大主席)
    负 责 人:(人大副主席、组工干部)
    二、大会选举准备工作(责任到人)
    1、选举办法(草案,主席团原则通过)
    2、制作会议证件(代表出席证、工作人员证、列席人员证、总监票人证、监票人证、总计票人证、计票人证)
    3、各类名单起草 4、提名文件、候选人简介 5、联名候选人撤回表的制作、发放、回收 6、联合提名候选人表册的制作、发放、收集、整理 7、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通知、联名提出的候选人简介 8、选票制作(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
    9、主持词(选举大会、再次投票、另行选举)
    10、票箱准备、定位、投票路线图 11、投票彩排 12、清点人数,发放、回收选票并报告,计票室确定 13、文具用品(水芯笔、计票表、打印纸、计算器、手提电脑、打印机)
    14、选举结果公告的发布 15、其他 三、分组审议联络工作 1、联络员分工(见分组审议表)
    2、联络员职责要求 (1)参加代表小组的酝酿讨论,并作好记录;

    (2)收集联名候选人登记表;

    (3)受大会主席团委托宣传介绍各类候选人;

    (4)及时向联组的乡(镇)党政领导反馈相关情况;

    (5)督促代表、主席团成员、列席人员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6)配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四、大会投票选举工作 1、监票、计票人员名单(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1)总监票人:XXX(非候选人的代表)
    (2)监 票 人:(以姓氏笔画为序,4-6名)
    XXX   XXX(女) XXX XXX(女) XXX XXX(女) (3)总计票人:XXX(组工干部)
    (4)计 票 人:(以姓氏笔画为序,指派工作人员4-6名,也可以是非候选人的代表)
    XXX   XXX(女) XXX XXX(女) XXX(女) XXX 2、监票、计票人员分组(由总监票人、总计票人汇总)
    第一组(主席台):
    XXX XXX XXX 第二组(左 厢):
    XXX XXX XXX 第三组(中 厢):
    XXX XXX XXX 第四组(右 厢):
    XXX XXX XXX 五、附表 1、乡(镇)X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组织工作任务分工表 2、各代表小组联系领导、工作人员及联络员一览表 3、乡(镇)X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组织工作有关会议一览表 4、选举大会清点人数及各类情况报告单 5、代表大会选举各类选票(样票)
    6、代表大会选举各类选票计票汇总表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大会清点人数报告单 大会执行主席:
    经清点,应到代表X人,因事请假 人,实到代表 人。实到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半数,符合法定人数,可以进行选举。

    总监票人(签字):
    总计票人(签字):
    2016年10月X日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大会清点选票报告单 大会执行主席:
    本次会议,收到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票 张, 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选票 张。

    总监票人(签字):
    总计票人(签字):
    2016年10月X日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大会发出选票报告单 大会执行主席:
    本次会议, 应发出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票 .张,实发出 张,余票 张,余票数与缺席代表人数相同;

    应发出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选票 张,实发出 张,余票 张,余票数与缺席代表人数相同;

    总监票人(签字):
    总计票人(签字):
    2016年10月X日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大会收回选票报告单 大会执行主席:
    经清点, 收回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票 . 张,与发出的选票数相等(比发出的选票数少 张),本次选举有效;

    收回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选票 张,与发出的选票数相等(比发出的选票数少 . 张),本次选举有效。

    总监票人(签字):
    总计票人(签字):
    2016年10月X日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大会选举结果报告单 大会执行主席:
    现在报告选举大会第一次投票选举结果。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候选人XXX: 有效票 张,赞成票 张,反对票 张,弃权票 张;

    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候选人XXX: 有效票 张,赞成票 张,反对票 张,弃权票 张;

    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候选人XXX: 有效票 张,赞成票 张,反对票 张,弃权票 张;

    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副乡(镇)长候选人XXX: 有效票 张,赞成票 张,反对票 张,弃权票 张;

    总监票人(签字):
    总计票人(签字):
    2016年10月X日 XX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总结 XX乡(镇)人大主席团 X年X月X日 我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县委、县人大常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在乡(镇)党委、人大主席团的积极努力下,从X月开始启动,X月X日至X日以选区为单位开展了县、乡人大代表投票选举,X月X日至X日召开了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现将有关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关于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情况 8月26日,我乡(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组织委员、人大副主席参加了县人大常委会举办的全县人大换届选举培训班(动员会)、会后乡(镇)党委认真研究,成立了XX乡(镇)人大换届选举领导小组、XX乡(镇)换届选举督导联络工作组、拟订了XX乡(镇)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全面部署全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为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精神,我乡(镇)实行党政领导包片,抽调机关工作人员、站所负责人,以联络员的身份包村。我乡(镇)党委和人大主席团对于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做了许多扎实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传达精神及时。县委动员会和人大培训班后,我乡(镇)党委和人大主席团在X月X旬分别召开了有关会议,将会议精神层层传达贯彻,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X月X日,我乡(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制订了翔实的工作方案,建立了有效的工作机制,促进了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的开展。

    二是宣传发动全面。全县充分利用有线电视、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创办墙报、开广播会等形式扩大宣传影响,营造了良好的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氛围。X月X日,我乡(镇)举办了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培训班,通过印发资料、专题辅导、开展讨论,明确了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意义、任务和要求。我乡(镇)共出动宣传车X辆次,办宣传板报X块,悬挂宣传横幅X条,张贴宣传标语X条,联系外出务工人员X人次,切实保证了人大换届选举精神的贯彻落实。

    三是组建机构规范。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要求,我们及时将乡(镇)选举委员会人选,上报县人大常委会研究确认,从而使我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了主心骨。我们坚持农村党支部书记或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联点的乡(镇)干部和公道正派、敢于负责的村站干部、党员分别担任选区和选民小组的指导联络员,从而健全了换届选举工作组织机构,所有具体事务有人负责,有人承办,有人督导。

    四是资源调查扎实。开展代表资源摸底调查是保证代表素质、优化代表结构的基础性工作。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我们根据县人大联工委制定的代表资源摸底调查方案,扎扎实实开展了县、乡人大代表资源的摸底调查和组织考察工作,确保了代表资源的综合素质,达到了“五好”(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履职能力好、表率作用好、群众基础好)要求。我们采取政党和人民团体推荐、站所推荐、座谈走访相结合的办法,对我乡(镇)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资源进行了深入调查,并严把政治关、素质关和能力关,将有关信息上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大联工委,以便建立代表资源库,其中:乡(镇)人大代表资源X名,县人大代表资源X名,市以上人大代表资源X名,所掌握的代表资源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广泛性和先进性。

    五是选区划分科学。我乡(镇)严格执行换届选举工作流程,从有利于选区组织选举、有利于选民参选投票、有利于代表履行职务的目标出发,根据选举法关于每个选区选举1-3名代表的规定和县人大常委会分配的县、乡代表名额,我乡(镇)共分X个县代表选区和X个乡代表选区。我乡(镇)认真分析形势,开展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确定了分类切块划分选区的方法,并坚持做到粗中有细,以召开会议、发放表册的方式通报单位和责任人,以张贴公告的形式告知选民。

    六是代表选举严谨。这次换届选举工作,从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酝酿协商、正式确定,到投票选举的各个环节,都做到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在选举工作中,各选举单位特别注重坚持做到了以下几点:第一,依法登记选民。面对流动人口数量多和人户分离的突出矛盾,认真做好过细的工作,采取“三增三减”的办法进行选民登记,并严把了法律关、政策关。我们与县选举委员会、县司法机关进行衔接,对X名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核实到选区,不予登记,不能参加选举。为确定有选举权的犯罪人员按时参选,有关选区派专人、打电话到常德市各监狱与管教所进行联系,落实了参加选举的委托投票人,保证了有选举权的受管制人员参加选举。我乡(镇)严格按照《选举法》的要求,于选举日20日前以选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选民X人。第二,依法确定了县、乡代表候选人。一方面,在提名推荐前,广泛宣传代表构成的要求和代表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以确保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和先进性;
    另一方面,严格按照《选举法》的要求,切实保障选民的提名权,无论是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还是选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的都同等对待,一并列入候选人名单。我乡(镇)于选举日15天前分别公布了县、乡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X名和X名,并在反复酝酿、协商的基础上,坚持差额比例,分别依法确定县、乡正式代表候选人X名和X名。第三,依法组织了县、乡代表的选举。我乡(镇)选举日为X月X日,以选区为单位设立投票站、辅之以选举大会、流动票箱等形式进行投票选举。共选出县人大代表X名、乡(镇)人大代表X名。所有(绝大多数)选区一次性选举成功,选举中没有出现弃选、罢选和破坏选举的事件,较好地实现了各级党委的意图。

    二、关于乡(镇)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情况 选举乡(镇)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是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乡(镇)换届选举工作的核心。我们坚持做到了以下两点:
    一是统一思想,开好三个会议。第一,开好党政联席会。统一一班人的思想认识,明确各项准备和具体分工,明确开好大会的具体要求,酝酿协商党委提名的各类候选人。第二,开好筹备工作会。大会的准备工作细化到项、到日、到人,县、乡党政领导亲自到各选区检查大会的各种准备工作,如资料准备、选票准备、会场准备、票箱准备、后勤准备,特别是代表的通知和组织等情况。第三,开好代表中的党员会。向党员代表介绍党组织的人事安排和大会选举的具体要求,动员他们起表率作用。

    二是严格依法,落实五个保证。第一,保证参会人员。要求正式代表和列席人员基本到齐,自始至终参加,我乡(镇)应到代表X名,实到X名,代表到会率为X%;
    第二,保证大会时间。我乡(镇)安排了二天时间,从而保证了各项议程时间充裕;
    第三,保证大会资料。我乡(镇)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编印的大会资料范本,提前进行准备,到会的代表每人一套;
    第四,保证代表权利。对于党委等额提名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的人大、政府班子的候选人,同等对待,认真宣传;
    第五,保证依法办事。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保证代表投票的法律效应。在大会选举中既完全实现了县委意图,又充分体现了代表的意愿。通过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大会一次成功,选举产生了XX乡(镇)第X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1名、副主席X名、XX乡(镇)第X届人民政府乡(镇)长1名、副乡(镇)长X名。正是由于把住了服务大会的道道关口,这次会议不仅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而且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换届纪律“九严禁” 一、严禁拉帮结派,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二、严禁拉票贿选,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

    三、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纪依法处理。

    四、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

    五、严禁造假骗官,对篡改、伪造干部档案材料的,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六、严禁说情打招呼,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重用说情打招呼的,对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

    七、严禁违规用人,对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八、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严禁干扰换届,对造谣、诬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严明纪律 落实责任 从严从实做好换届风气监督工作 今明两年,全国省市县乡领导班子陆续换届,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换届风气如何,直接关系换届工作成败。为全面加强换届风气监督,遵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前不久,中组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换届风气监督专题培训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28号),明确要求各省区市都要做好换届风气监督专题培训。按照《通知》要求,省一级举办的培训班,中组部将派人作专题辅导。下面,受部里委托,按照培训班的安排,向大家作一简要汇报,主要包括3方面内容:一是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重要意义;
    二是搞好换届风气监督,需要重点抓好的几方面工作;
    三是及时分析研判换届风气方面出现的新态势新动向。

    一、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高度重视换届风气监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深刻吸取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的教训,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规范严谨的法定程序、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严肃认真的纪律要求,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发生,确保换届工作整体风清气正。特别要抓主体责任落实、抓问责,对发生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要从严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在全国组织部长会议、全国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会议上,刘云山同志、赵乐际同志对加强换届风气监督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刘云山同志强调,要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使这次换届成为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从政环境的一次生动实践。赵乐际同志指出,从一开始就要把正风肃纪牢牢抓在手上,以坚决态度、果断措施狠刹歪风邪气,在换届风气上坚决不能出问题。中央纪委机关、中组部印发《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中组部先后召开全国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换届风气监督工作片会等作出安排部署,举办专题培训班进行集中培训。我们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换届风气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加强换届风气监督,是搞好换届工作、实现“四个好”目标任务的重要保障。千秋大业,惟在得人。这次换届产生的地方领导班子,任期与“十三五”高度契合,对于我们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意义重大。中央对换届工作提出了“四个好”目标任务,就是要绘出好蓝图、选出好干部、配出好班子、换出好面貌。中央强调,搞好换届要落实“五个必须”的基本要求,其中之一就是“必须严肃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做好问责工作,加大监督和查处的力度”。这就告诉我们,要实现这“四个好”的目标任务,就还要加上一个“好”,就是“营造好风气”。只有切实加强换届风气监督,才能更好地凝心聚力,圆满实现换届目标任务、确保换届整体风清气正。

    加强换届风气监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形成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检验。换届风气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态的“晴雨表”,集中反映了一个地方选人用人和从政环境的优劣,既直接关系换届工作,又对当地政治生态产生很大影响。以往许多事实表明,换届期间往往也是选人用人问题的易发多发期,换届风气监督工作如果抓得不紧、不到位,就难免会出现问题。这方面,是有前车之鉴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之所以发生,就是当地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在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这个根本政治责任上含糊懈怠、失职渎职,导致当地政治生态严重扭曲。衡阳、南充“两案”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教训极为深刻。这次换届,能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是一次重要检验。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到换届风气监督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以坚决态度、果断措施严防和狠刹歪风邪气,真正使这次换届成为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一次生动实践。

    加强换届风气监督,是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提升干部监督工作水平的重要契机。全面从严治党对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这次换届风气监督,可以说是对十八大以来干部监督工作创新成果的一次综合运用、一次巩固提升。一方面,通过充分运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抽查核实,选人用人专项检查,超职数配备干部、“裸官”专项整治等创新监督手段,大力提升换届风气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另一方面,通过换届风气监督的实践检验,可以查找发现干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有的放矢地加以改进和完善。我们要用好这一契机,发挥抓好换届风气监督这一干部监督工作“重头戏”的牵引带动作用,推动干部监督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更好地发挥其在干部日常教育管理上的基础作用、营造风清气正选人用人环境上的关键作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上的把关作用。

    二、搞好换届风气监督,需要重点抓好的几方面工作 2016年1月,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中组发〔2016〕1号),对这次换届风气监督工作作了安排部署。《通知》里主要强调了明确责任主体、严明纪律规定、加强思想教育、及时查处通报和强化监督指导等5个方面。这里结合实际,进一步做些强调。

    (一)抓责任担当,层层落实责任主体责任。

    这次换届风气监督,一个鲜明特色是突出强调责任主体。剖析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的惨痛教训,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就是管党治党责任严重缺位。总书记在反思衡阳破坏选举案时,提了6问:这里面的共产党员到哪去了?市委和市政府的领导干部到哪去了?当地人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到哪去了?当地的纪委到哪去了?这些人的党纪国法观念到哪去了?这些人的良知到哪去了?总书记提出的“6个到哪去了”,振聋发聩,直击要害。6问每一问都关联着责任。无论是衡阳破坏选举案,还是南充拉票贿选案,发生的根源,就在于各个责任主体的责任严重缺失,尤其是当地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在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这个根本政治责任上含糊懈怠、失职渎职。反过来,总结一些地方换届工作成功的经验,无一例外地是各方面责任落到了实处。因此,抓牢抓实了“责任”这个“牛鼻子”,严肃换届纪律工作就有了总抓手。

    1、强调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书记第一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委的主体责任是什么?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党要管党,首先是党委要管、党委书记要管。党委书记要在其位、谋其政,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在五个责任主体中,关键的责任主体是党委和书记。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在安徽视察时,对在换届中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又作了强调。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书记第一责任,主要是两条。一是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在换届中一定要把好干部标准落实好,客观公正地选人用人,真正把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这是营造良好换届风气的核心和关键。选人用人贵在导向公正、任人唯贤,如果党委、党委书记在这方面把握不好,那风气就难免会出现问题。二是坚持以上率下。搞好市县乡换届,责任就在省委、市委、县委。落实换届风气监督责任,不能把责任简单地推给下一级。每一级党委都要从一开始就把责任扛在肩上。乡镇换届,市委不能简单把责任推给县委;
    县级换届,省委不能简单把责任推给市委。对接下来的县级换届,不仅市委要落实好责任,省委也要落实好责任,真正做到以上率下,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在具体实践中,上级组织部门指导和推动换届风气监督工作,关键要通过抓党委推动党委抓、通过抓书记推动书记抓。怎么抓?就是中央关于换届工作的要求、换届工作纪律的要求,首先要让党委、党委书记充分掌握;
    换届工作的总体方案,要在党委领导下、书记主持下制定;
    “两代表一委员”人选的产生,要坚持党组织主导,在推荐、提名、考察、协商等各个环节,都起到强有力的把关作用;
    在换届选举中,党委要牢牢把握选举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导权;
    对换届工作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党委书记都要亲自过问,重大问题党委要及时研究;
    对正风肃纪工作,党委从一开始就要牢牢抓在手上,等等。我们抓监督,就要从这些方面入手,看有关要求是否得到落实,有关工作做得是否到位。

    2、认真落实组织部门的直接责任。换届换得好不好、风气正不正,组织部门责无旁贷。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把握方向、提出要求、给予指导,具体换届工作是组织部门承担。纪委负监督责任,但组织部门是直接责任,只要换届风气出了问题,组织部门就要担责。衡阳、南充“两案”中,两个市委组织部长都因渎职被“双开”并判刑,就是因为他们对拉票贿选的事都清楚,却没有去担当、没有去制止、没有去查处。这个教训是惨痛的。组织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央和上级党委的要求,针对换届工作各个阶段,针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研究细化责任清单,使我们的工作目标明确、责任清晰、措施具体、有力有效。

    3、推动其他各有关方面责任的落实。组织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纪检、统战等部门和人大、政协党组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在开展督查、查核等方面,要充分依靠纪委,一起来做好这项工作。在代表、委员人选的酝酿、协商、推荐、提名等方面,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党组和统战部门的职能作用。比如,中央提出,这次换届要严防人选身份失真。对怎样确定身份,中央文件也有明确要求。人选身份失真,会给送钱拉票等行为埋下隐患。在衡阳破坏选举案中,以工人身份当选的15人之中,没有一个是工人;
    以农民身份当选的13人中,只有3人是村支书。这就需要推动有关方面积极配合,认真履行人选身份认定把关职责。

    (二)抓教育引导,持续强化纪律约束。

    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把正面教育与反面警示结合起来,引导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防线,是以往换届工作实践的有益经验,也是搞好这次换届需要把握的重要方法。必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警钟常敲时时鸣、纪律弦绷不放松。

    1、落实“四必看”。这是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要求,是硬性规定。看是指要看《镜鉴—衡阳、南充违反换届纪律案件警示录》和《严肃换届纪律文件选编》这“一片一书”。“四必”是指换届前,要做到几大班子领导必看,参加换届工作会议的同志必看,负责换届工作机构人员必看,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必看。这“一片一书”,是加强换届纪律教育的重要教材,各地一定要按照要求,组织好观看和学习。特别是在推荐选举、协商提名“两代表一委员”人选时,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中央文件精神和“九严禁”换届纪律要求,观看警示教育片;
    培训“两代表一委员”时,要把警示教育片作为必学内容,旗帜鲜明地教育引导他们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换届纪律;
    大会选举期间,要组织各代表团团长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要求代表团团长加强思想引导,密切关注动向,有针对性地做好严肃换届纪律工作。通过持续的学习教育,真正使中央对换届风气监督工作的要求深入人心,使“九严禁”的纪律深入人心。

    2、落实“四必谈”。就是要重点开展对四套班子成员、本级党委管理的主要领导干部、重点岗位干部、负责换届工作人员的谈心谈话。谈心谈话一方面是纪律教育,重在讲清“九严禁”换届纪律,提醒干部注意;
    另一方面也是做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谈话了解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心理预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引导、早纠正。在谈心谈话具体安排上,要做好分工,哪些人需要党委书记出面谈、哪些人需要纪委书记、组织部长谈,哪些个别谈、哪些联合谈、哪些集体谈,组织部门要做好研判、提出详细方案,提高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尤其对面临“进退留转”的干部,要有的放矢进行谈心谈话,促使他们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要注意研究政策变化,中央刚刚下发了脱贫攻坚期内保持贫困县的党政正职任职稳定的通知。这些同志在扶贫攻坚一线,担子重、压力大、付出多,省市两级党委书记和分管领导同志、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多谈心、多关心,当面听取意见、交流思想,既积极引导他们安心本职做好工作,又尽心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

    3、落实“四必训”。各级组织部门要把专题培训作为加强风气监督的基础性、先行性工作来抓,坚持上下统筹、分层举办、精心组织,尽可能在换届工作启动之际和“两代表一委员”推荐选举之前完成专题培训工作。培训对象上,要坚持“四必训”,即抓好组织部门分管领导和干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换届考察组成员,人大、政协和纪委、统战部等有关方面参加换届工作的人员,新当选“两代表一委员”的培训。培训方式上,要坚持务实管用,杜绝形式主义,工作中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什么困惑就集中研讨什么,真正通过培训统一思想、提升能力、推进工作。各级组织部长要亲自抓、带头讲,分管部长要负起直接责任。今天这个培训班就是湖南省委组织部落实“四必训”要求的具体措施。省一级组织部门不仅要带头落实“四必训”,还要督促、指导下一级组织部门落实好“四必训”要求。

    (三)抓用人把关,坚决防止“带病提名”“带病提拔”。

    中央明确提出,这次换届,要把“带病提拔”压缩到最低。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关于认真做好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通知》时强调,对于有关人选,只要疑点没有解决、问题没有查清,就不提名。在目前情况下,想做到绝对避免“带病提拔”不容易。但如果有问题没发现或者问题没有查清就硬提,这就是组织部门的失职渎职了。我们要按照中央要求,把对换届风气的监督与对换届人选的把关紧密结合起来,既防止换届风气不好,也防止选人用人不准。

    1、坚决落实“四个凡提”要求。换届期间,各级组织部门要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严把选人用人关口。坚持干部档案“凡提必审”,发现“三龄两历一身份”有涂改、造假等现象的,要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抽查核实结果与本人填报不一致的,要进行调查核实;
    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请纪委对换届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作出结论性评价;
    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不放过任何疑点。对有硬伤的一律排除在外,对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作为提名人选,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名”“带病提拔”。

    2、切实开展全程纪实。要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对换届提名人选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要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使每个人选的选任过程可追溯、可倒查。2015年2月,中组部出台《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选拔任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都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纪实。并明确提出5种用人“负面清单”,即:说情打招呼、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选人用人的;
    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的;
    拉票、跑官要官的;
    人选不符合资格条件,或廉政等方面存在影响任用的问题时,仍坚持提拔任用的;
    阻挠、制止对选人用人问题调查核实和依规依纪处理的。在换届中,要认真落实纪实制度,切实发挥纪实监督制约作用。

    3、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各项监督制度。换届期间,要督促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对破格提拔、越级提拔、提拔领导干部近亲属和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超职数配备、问责干部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等特殊情况,要按照规定,事前向上级组织部门报批。对换届期间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要按照规定,由上级组织部门派出的考察组或干部监督机构,对其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职责情况进行离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相应处理。

    (四)抓督查督导,切实做到精准高效、严督实导。

    聚焦换届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精准高效的督查督导,是确保换届风气监督工作有力有效的重要保障。做好今年的换届督查督导工作,要更加贴近一线、贴近现场,走到参与换届的群体中去,奔着问题去、带着问题去,持续提高督查督导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目前,中组部干部监督局正在研究制定换届风气巡回督查工作方案,前不久已和中央纪委组织部进行了沟通,下面我把一些情况向大家作一介绍。

    1、在内容上,重点查验5个方面。一查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看“五类责任主体”的责任落实情况,看党委是否加强领导和统筹,是否做到书记抓、抓书记,是否做到纪检机关担负监督责任,是否做到组织部门担负直接责任,是否做到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和统战部门担负重要责任,是否建立和落实责任清单,工作谋划和部署是否到位,是否严格执行换届风气问责制度等。二查教育宣传情况。重点看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要求是否落实,看是否专题学习换届政策法规和“九严禁”换届纪律,是否组织“四必看”人员学习观看“一片一书”,谈心谈话是否做到“四必谈”,开展换届风气监督专题培训是否做到“四必训”,是否开展切实有效的宣传等。三查监督查处情况。重点看“九严禁”换届纪律是否严格执行,是否组织开展换届风气督查督导或者专项巡查,是否核实12380举报平台、网络舆情、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是否从快从严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并进行问责,典型案例是否通报曝光,是否有效应对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四查执行监督制度情况。重点看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换届工作程序和要求是否得到落实,对换届提名人选的选任过程是否进行纪实,是对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是否进行事前报告,对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职责是否进行离任检查等。五查“四个凡提”情况。重点看换届提名人选的干部档案是否做到“凡提必审”,看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是否做到“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是否做到“凡提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是否做到“凡提必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处理等。

    2、在方式上,重点做好“5个结合”。一是坚持分片督查与分层督查相结合。中组部拟会同中央纪委,分片派出换届风气巡回督查组,一个片区大体6、7个省份,每个省份集中10天左右时间进行集中督查。各地也要切实负起责任,结合换届工作进展,提前研究制定分层督查工作方案,组织部门要会同纪检机关等有关单位,层层开展督查督导。二是坚持巡回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巡回督查重点从面上检查,发现的问题当面向被督查地区党委负责同志、组织部门和纪检机关负责同志反馈,并要求在两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干部监督局。同时,还将借鉴专项巡视的做法,根据重要问题线索,针对重点地方、重点领域实施随机性、“点穴式”的精准督查。三是坚持巡回督查与巡视督导相结合。按照中央巡视工作总体安排,今年将开展3轮巡视,每一轮都要对十八大以来巡视过的4个省份开展“回头看”。检查组除了检查巡视反馈指出的选人用人问题是否整改到位,还要开展换届风气督导。四是坚持面上督查与现场督导相结合。督查组不仅要听汇报、查资料,了解换届风气的面上情况和整体情况,还将有针对性地深入市县乡,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换届选举现场。督查期间,要有针对性地去那些换届风气监督的重点地方、举报反映强烈的地方,实地了解情况,在大会选举期间派人到现场进行实地走访,一旦发现问题,就地督促整改。省级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期间,将派人对换届选举风气进行现场监督。现场督导要采取务实管用的方式,落细落小、见事见人、真督实导,避免搞形式、走过场。五是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在“明查”方面,将以适当方式公布督查组联系电话和受理举报的时间、内容;
    有针对性地与被督查地区党委书记、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换届考察组组长,换届风气督查组组长,“两代表一委员”,不再提名的领导班子成员,离退休老同志代表,以及其他知情人员等进个别行访谈;
    重点查阅有关换届风气监督工作的文件资料、举报受理和查核报告、部分换届提名人选的有关材料等。在“暗访”方面,将约谈实名举报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举报人,详细了解他们反映的问题和诉求;
    随机向有关负责同志电话询问换届风气监督有关情况,看工作中是否存在问题;
    必要时还要到有关地方和单位进行暗访,实地了解和调查印证有关情况。总之,督查督导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重点人、重点时间、重点问题,深度了解换届风气的“活情况”,争取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抓查处问责,绷紧绷严对换届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

    查处是最有力的监督,也是最有效的防范。查处一个案子、处理一个人,往往可以教育一大批、警示一大片。在换届风气监督中,发现违反“九严禁”换届纪律问题的蛛丝马迹,就要做到露头就打,决不姑息,真正使换届纪律成为不可触碰的“红线”,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1、建立快速查核机制。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举报,建立纪检、组织、检察、公安等机构的联合查核机制,实行立项专办、分类办理、快查快结,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查核结果,重要问题加急办理。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反映考察对象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举报,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考察组会同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调查核实,不能简单地转交给当地查办。查核工作要在考察任务结束前办结,不能耽误考察工作进展,不能因为查核不及时影响干部使用。要建立查核工作责任制,查核报告要由具体承办人和负责人签字背书,对敷衍塞责、营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查核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对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要注意保护,对那些造谣惑众、干扰换届的行为决不姑息,做到既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线索,也不误伤一个优秀干部。

    2、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中组部干部监督局最近对各省区市和434个设区市“12380”电话的畅通情况作了随机抽查,总的畅通率是87.1%,有的省还不到60%;
    网站总的畅通率是96.8%,还有个别省的网站无法正常登陆。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尽快安排对市、县“12380”平台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12380”电话、网络、短信等各种渠道全时畅通,把换届全程置于群众有效监督之下。

    3、从严追究问责通报。要坚持“一案双查”,既要查处当事人,又要追究责任人;
    既要查处选人用人违规违纪的问题,又要查处不负责任、不去监督的问题。对抓换届风气监督工作重视不够、执行不力、效果不好的地方,要及时督促提醒,视情况约谈地方党委书记或组织部长,必要时进行函询、诫勉。对因履责不力、失职渎职,导致换届风气不正、纪律松弛、影响恶劣的,要严肃追究党委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追究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责任。换届期间,要加大对违反换届纪律案例的通报力度,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性质严重的案件,要点名道姓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警示、震慑、教育作用。对本地查处的违反换届纪律典型案例,不能怕丢丑,更不能捂着不报。本级当报不报的,上级就要直接通报。

    三、及时分析研判换届风气方面出现的新态势新动向 要做好换届风气监督工作,就要对今年的换届风气的新变化新态势实时关注、深入分析、及时研判,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处置。从前一段我们的调研了解到的情况看,今年的换届风气整体是好的,和以往相比可以说有了根本性的改进。但要注意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具有隐蔽性、顽固性、反复性,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压下可能会有新的变形变种,我们要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及时注意发现新的风险点隐患点,把思想上这根弦绷得更紧。

    (一)要防范掉以轻心的风险 在调研中,我们听到许多同志反映,在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这次换届中不太可能发生系统性、塌方式的问题。应该承认,这个判断是有道理的,这次的换届风气和以往的相比,已经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但我们不能因此滋生盲目自信、松懈麻痹的思想,对不正之风发生的风险还是不能掉以轻心。整体上的风平浪静,不能完全排除一些地方底下的暗流涌动。在对各省区市2015年度选人用人情况进行的“一报告两评议”中,有6.38%的人认为本地选人用人存在“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现象,说明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选人用人上的风气有很大好转,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并未销声匿迹。有的同志讲,当前换届中要严防“做小动作、耍小聪明、施小伎俩、犯小嘀咕、搞小团伙”的现象。许多问题尽管现在还是小问题,看起来不起眼,但如果不抓不管就可能演变成大问题。

    (二)要防范冲底线的风险 尽管中央对严肃换届纪律已经是响鼓重锤、利剑高悬,但在一些人看来,换届毕竟是“五年等一回”的重要机会,仍然会抱有侥幸心理,有搏一搏、冲底线的风险,对此我们不能低估。加之一些地方消化超配,导致领导职数“供需”矛盾突出;
    虽然纪律利剑高悬,仍会铤而走险。有的地方反映,这次换届推荐程序调整后,参与推荐人员范围更小、更确定,使得想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的人误认为有机可乘。有些民企老板想当代表、委员的热情有增无减,可能也会想方设法“挤”上这趟“车”。有的违规违纪方式花样翻新,比如通过发送“微信红包”等方式笼络关系,手段更为隐秘隐蔽,加大了发现和查处的难度。这些,我们都要严加防范。

    (三)要防范政策变样的风险 从“三类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是这次换届政策的一大亮点,对扩大选人视野、突出基层导向有重要意义。但在落实这个政策的过程中,也容易产生任人唯亲、徇私舞弊、夹带私货等问题。前段时间,各地这方面的举报和案例比较突出。

    (四)要防范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 当前,一些敌对分子借美国大选以及缅甸领导人更迭等,鼓动所谓“民主启蒙”“民主转型”,借以攻击地方换届工作,意在诋毁党的领导和我国政治制度;
    一些民族地区发现,有民族分裂主义以宗教极端为思想基础,制造民族对立,利用赌咒、发誓等宗教手段,裹挟控制基层干部群众,干扰选举。对此,我们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正如乐际部长在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学习班上所指出的:“随着换届的展开,一些境内外敌对势力妄想以基层选举为突破口,加紧进行渗透,我们要站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高度,密切关注、果断处置,严防敌对势力干扰破坏。” (五)要密切关注换届期间干部的思想动态变化 从前一段乡镇党委换届情况看,绝大多数干部的思想是稳定的,能够积极看待、对待这次换届工作。但也有一些干部的思想动态需要引起注意。江西省近期在1.5万人中开展了县乡换届调研,基层干部反映较多的一个问题,就是担忧一些干部出现换届不适心态,主要有“四忧”:一忧思想焦虑、临届分神,有的干部感到提拔无望,有“等着退”思想,精神不振奋;
    二忧精力跑偏、临届谋位,有的干部把换届视为难得“机遇”,热衷打探消息,忙于“搭天线”,思迁不思干;
    三忧怕事守摊、临届不为,有的干部遇事能躲则躲,该办的事拖着不办,休起了“换届假”;
    四忧突击弄权、临届乱为,有的干部出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扭曲心理,突击花钱,突击提拔干部,甚至不能提拔的也强行提拔,不用调整的也任意调整。还要看到,这次换届职数从严从紧掌握、原则上不增加,而且地方还要限期完成超职数配备干部整改消化任务,许多地方干部调整提升的空间有限;

    一些地方为了将四套班子调整为同步换届,有的届期未满就要先换,导致干部提前退出领导岗位,这些人思想上容易波动,甚至出现埋怨、抵触情绪。上述种种心态,无形之中会影响换届风气,对此各级组织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思想引导。

    截至今年三季度,全国有约四分之三的县一级党委、近半数的市一级党委将要换届,还有部分市、县人大、政府、政协也要换届。随着换届层级的提高,涉及的面越来越广,任务也会越来越重。从以往的经验看,这两个层级也是换届风气监督的难点和重点所在。我们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切实负起监督责任,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为换届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提供坚强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 七 届全国人大 五次会议 通过 2009年8月27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十次会议 第一次修正 2010年10月28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十七次会议 第二次修正 2015年8月29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十六次会议 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六条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七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八条 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第九条 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第十一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十三条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七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第十八条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二十三条 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第二十四条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第二十五条 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三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
    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第三十四条 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五条 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十一条 为了便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四十二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第四十三条 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第四十四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第四十六条 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四十七条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八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四十九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86年12月2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995年2月28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04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10年3月14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2015年8月29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九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八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九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参照本法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二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
    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三十四条 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
    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六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一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四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四十三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五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四十七条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八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十九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十一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第五十二条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七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八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97年7月1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86年12月2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995年2月28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04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15年8月29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二十三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二十九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三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或者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五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
    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七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五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第五十七条 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第五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制定规章,须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五条 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六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第六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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