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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主要内容

    时间:2020-09-24 08:50:3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为了更好学习、贯彻《条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带您了解《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敬请关注。

     左侧为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表中红色加粗部分为新增或修改的内容部分为删除的内容以下条文仅为修订的部分内容,并非全文

     总则

     共5章43,条新增1条,修改25条,整合了2条

     1在指导思想中写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内容

     第二条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2在总体要求上增加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规定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规。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到《条例》中

     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4将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等情况作为重点查处的案件类型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

     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5充实完善了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6体现从严要求,完善了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入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囚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此内容被修订稿第7条吸收)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7与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情形相衔接完善纪法衔接条款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

     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

     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

     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

     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

     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政治纪律

     共26条,新增5条,修改12条

     1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増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五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五十一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为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

     第五十五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

     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为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首要分子从严处理

     第六十条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坚定理想信念,增加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诬告陷害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

     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组织纪律

     共15条,修改5条

     1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

     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增加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规定在总体要求上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增加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规定在总体要求上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

     增加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规定

     在总体要求上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

     增加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规定

     在总体要求上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

     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对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作出细化规定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

     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3对千部选任工作中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等行为作出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

     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廉洁纪律

     共27条,新增2条,修改12条

     1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

     (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

     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

     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2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

     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

     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此内容被修订稿第95条吸收)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3增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条款

     第九十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

     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货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群众纪律

     共9条,新增1条,修改5条

     1聚焦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加重处分,增加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2完善对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个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晌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盖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诮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个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3增加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工作纪律

     共13条,新增1条,修改4条

     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生活纪律

     共5条,新增1条,修改1条

     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更好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第一百三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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