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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计划

    时间:2020-08-26 08:08:1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毕节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计划

     (征求意见稿)

     根据《毕节市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毕节市打好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要求,着力解决我市柴油货车环境污染突出问题,特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2018至2020年三年攻坚行动计划。

     一、攻坚目标

     全面统筹“油、路、车”,以整治高污染、高排放柴油货车为重点,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治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原则,通过加强道路排放抽查抽测、强化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提升车用燃油品质、鼓励清洁能源车辆使用等多项举措。到2020年,车用柴油和尿素质量明显改善,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机动车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新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审核把关

     公安交管部门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在“放管服”的要求下探索建立新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查验制度,按照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对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查验核对,查验车辆实际配置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与网上信息公开内容是否一致。(牵头单位:市公安交管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在用车达标监管

     1.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全市柴油货车注册登记台账,按照车辆类型、使用性质和使用状态对数据进行分类统计;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建立持有5辆以上柴油货车的运输企业和用车大户台账。(牵头单位:市公安交管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建立生态环境、公安交管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加强对柴油货车及驾驶人的日常监管;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重点加大对夜间进城时段、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建筑施工工地、车辆集中停放地等区域以及公交、环卫、客运、物流、渣土砂石运输等“用车大户”柴油货车的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超载超限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实现注册登记、营运证登记、尾气排放检验、超标处罚、维修保养、用车企业等信息共享共用。(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提升机动车排气道路抽测能力和水平。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点,2020年前,全市在柴油货车通行主要路段安装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并进行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各县(区)要配备机动车排放抽测所需的设备和人员,逐步开展机动车排放道路和停放地的抽测工作;2019年起,各县(区)按规范开展路检抽查工作;对于未按照要求维修、调整或者采取控制技术并且经复检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市公安交管局要依法进行处罚。(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公安交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落实检验机构主体责任。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于为省外登记的异地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2019年起,各县(区)要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地注册登记的车辆、运行5年以上的柴油货车等。环保、质监和公安交管部门要定期对检验机构进行联合检查,严厉打击环保检验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落实检验机构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交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加强维修行业监管,严格排放超标车辆维修整治。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加大对维修企业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超标排放车辆得到有效整治。(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建立完善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维修治理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市环境保护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2019年底前,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建立黑名单制度,强化用车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渣土和砂石料运输企业等用车超过20辆的大户,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对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底数进行摸排,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加强对所属的超标排放车辆进行整改,对于继续使用未按期整改、未复检合格上路的车辆的用车企业,监管部门应该将其纳入黑名单不予使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货车

     1.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和货车通行管理规定。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以及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开展专项清理行动,对已强制注销但尚未拆解的柴油货车录入交通运输违章管理系统进行布控,发现一辆,查扣拆解一辆。(牵头单位:市公安交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鼓励老旧车辆淘汰更新。根据国家老旧柴油货车“以旧换新”的相关政策,促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交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强化车用燃油和车用尿素质量监管

      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对油库(包括企业自备油库)、加油站、工业企业运输车辆用油开展专项行动,对不合格柴油进行溯源,坚决打击不合格柴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杜绝调和油组分以化工原料出售,彻底取缔黑加油站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开展车用尿素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尿素和不添加尿素的行为,追究违法者责任。到2020年,全市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0%,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小组,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日常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攻坚行动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工作。各级各部门也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专项工作组,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各项措施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计划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定目标、定人员、定时限、定措施的“四定”原则和政策设计、工作部署、干部培训、督促检查、追责问责的“五步工作法”,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市直牵头部门要制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各县(区)的督促指导;市直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头推进重点任务,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督查考核。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全市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和“蓝天保卫计划”,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纳入对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督查重要内容,纳入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定期通报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未完成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四)抓好宣传引导。创新方式方法,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柴油货车污染危害和绿色货运的认识,争取群众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引导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用车企业和排放超标和冒黑烟车辆等违法行为和查处情况的曝光力度,营造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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