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纸下载
  • 专业文献
  • 行业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杂文文章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达达文库
  • 文档下载
  • 音乐视听
  • 创业致富
  • 体裁范文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生活休闲 > 正文

    论我国高校学位授予标准否定性条款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0-11-22 03:48:1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学位授予标准是学位授予的标尺,学位授予标准否定性条款分为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它的设定受到权利体系和法律法规的内外边界限制。司法实践中,学位纠纷案件多与高校学位授予标准否定性条款相关,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系统的司法经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该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因此,应确立该类案件的司法审查原则作为指导。

    关键词 学位授予标准 否定性条款 司法审查

    作者简介:朱婷婷,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162

    一、学位授予权的性质界定:权利抑或权力

    学位授予是学位制度的核心,对学位授予权性质的界定是处理学位纠纷案件的基础。学界对学位授予权的性质认识有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学位授予权是行政权力,高校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位证书的国家职权,是一种行政权力。一种观点认为学位授予权是一种权利,这种观点基于《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有为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学位授予权具有双重属性,兼具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利[1]。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高校获得学位授予的资格就拥有了学位审核的权利,这种权利性质上属于大学自治的学术自由权。学术授予程序是多阶段的复杂程序。学术委员会对受教育者学位标准的审核是大学自治自治权的题中之意,但是批准学位授予名单则是高校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综上,笔者认为我国的学位授予权兼具学术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双重属性。

    二、我国的学位授予标准

    学位授予标准是对学位授予活动的规范,是受教育者对学位授予的合理预期,有利于学位授予工作的稳定性,实现目标管理。学位授予标准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法定标准和学校自主标准,根据条款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性标准和否定性标准。

    (一)国家法定标准和学校自主标准

    国家法定标准就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认的学位授予标准。我国《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高等教育法》分别就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以及博士学位的标准从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能、研究能力等进行了规定。这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的我国国家学位授予的标准。

    学校自主标准则是各高校依据自主管理权和学校特色而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高校自主标准是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以及办学自主权的体现。《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获得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可根据实施办法,制定自己的学位授予细则。学校有制定自主标准的权力,但是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学校的自主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基础,学校必须保证办学质量,因此学校标准必须以国家标准为底线。二是学校标准不能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创设新的义务。高校在制定自主标准时能否增设义务是学位授予标准制定的核心争议。[2]。

    (二)肯定性标准和否定性标准

    肯定性标准就是对学位授予标准的正面资格描述,前文列举的国家标准中的规定皆为肯定性标准。否定性标准是指学位授予标准中关于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的相关规定。《高等教育法》第八十三条、《学位条例》第十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都规定了否定性条款,明確了不得发放学位证书的几种舞弊行为。虽然法律法规有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高校学位实施细则的审查标准的宽严程度不一以及高校在实施不授予学位或者学位撤销过程中程序不完善引发的司法纠纷案件频发。

    三、我国学位授予标准否定性条款的实证考察以及类型划分

    (一)高校学位授予标准否定性条款的常见规定(以部分在杭高校为样本)

    笔者收集与分析了包括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中国计量大学等7所在杭本科高校学位授予标准中的否定性条款,总结了高校学位授予标准否定性条款的常见规定。

    1.学分、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要求。笔者所考察的7所学校中无一例外的都对学分、成绩及绩点做出了规定,未达到规定的成绩要求,将不授予学位。其中一所高校要求平均学分绩点到达1.5,三所学校规定平均学分绩点必须达到2.0,浙江大学对绩点要求最高,要求在2.5以上,一所高校要求加权平均分在70分以上,一所高校要求重修获得的学分不能超过20,浙江大学在绩点的要求基础上也要求重修学分不能超过25学分,中国计量大学在平均学分绩点要求的基础上规定核心课程绩点也必须达到2.0。

    2.学术不端或考试作弊。7所高校中有5所都规定了学术不端或者考试作弊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将不授予学位,有些高校规定的较模糊,比如有“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有些规定的比较具体,采取列举或者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样式,比如“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有抄袭、造假等严重作弊行为者”,“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及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受处分在校期间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等条款。

    3.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也是不授予学位的主要原因之一,有6所高校都做了相关规定,对于纪律处分的规定,有的是直接将记录处分作为不授予学位的原因,有些纪律处分则是作为考试作弊或者学术不端的结果:有1所是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2所是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1所规定记过以上处分,1所因考试作弊或者学术不端受记过以上处分的,1所则规定只要是考试违纪受处分都不授予学位。

    4.其他。政治条件以及行政拘留或者刑事犯罪等也被作为学位授予的否定性条款。

    (二)高效学位授予标准否定性条款的类型划分

    根据各高校对学位授予标准否定性条款的规定,可将学位授予标准否定性条款划分为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

    1.学术标准。学术标准主要是指对受教育者所达到的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包括对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专业技能以及研究能力,具体表现在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

    高校学位授予制度的本质即在于学术评价,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设定也是契合大学学术自由权的精神,这一点在“何小强案”中得以明确:高等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尊重高校的学术自治,认可学术自治范围内制定学术标准,以及据此标准作出的授予学位的决定[3]。

    2.非学术标准。非学术标准是品行要求、纪律要求、政治要求以及道德要求等。虽然各高校或多或少的都将非学术标准作为学位授予的否定性条款,但是非学术标准作为不授予学位的因素一直以来颇受争议。

    不赞同将非学术标准纳入不授予学位原因的学者认为:一则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条款规定学位授予的非学术标准。二则非学术标准中的行为一般都受到了相应的处分,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应再作为学位授予的否定因素,如果再将违反非学术标准作为不授予学位的原因,与学位授予制度的目的不符[4]。

    四、学位授予标准否定性条款的司法审查原则

    目前,行政法学界关于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定论。在此基础上,高等学校实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学位授予行为也被界定为可诉行政行为[5]。但是由于对学位授予案件中学位授予标准否定性条款认识的不同,司法实践中审查限度也没有统一标准,因此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因此,必须确立学位授予标准否定性条款的司法审查原则为该类案件的审判提供指导。

    (一)学术标准的司法审查原则

    1.尊重学术自治。对学位授予的学术性标准的司法审查应以有限审查为原则。学位授予是受教育者成绩和学术水平的证明,高校有权利和义务对自己培养的学生质量进行把关。学校制定的学生学业标准以及如何进行评定,只要不与相关法律法规向冲突,法院就不应该进行审查,但是法院据此进行学位授予颁发的具体活动的是否公平公正以及程序是否正当则应该成为法院审查的内容。至于学生的学业水平以及道德品质的评价,法院只需要审查其是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可,从而体现对高校的学术自治的尊重。

    2.以程序审查为主。程序的正当性与最终结果的实质正义有着内在的联系。程序权利与正当程序实际起着工具性的作用,有助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做出正确的决定,是实现正义的路径。程序权利能促进形式正义和法治的实现。高校在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处分时,要允许当事人参与到决定形成的过程中来,实现程序正义[6]。

    (二)非学术标准的司法审查原则

    1.依法设定原则。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两个方面。学位授予标准依法设定需要遵守合法设定和合理设定的原则。合法设定的具体要求:高校在依职权实施学位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能做出影響学生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高校制定的校纪校规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高校在授予学位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程序。

    合理行政是裁量时代的重要原则。对于合理行政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从实质合法角度把握,侧重关注行政裁量的过程是否合法,裁量结果是否公平公正;相关考虑,高校在设置标准时考虑是的如何保证学术水平和行政管理的稳定性等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以及不得显失公正。二是从一般知识角度把握,要求高校对非学术标准的设定必须符合社会公众对合理的认同标准,合乎公平正义、道德伦理以及一般理性的要求。

    2.比例原则。高校设定非学术标准要满足正当性要求,核心是要满足比例原则的手段的妥当性、必要性和法益相称性的要求。高校设定学位授予标准否定性条款必须能增进其所追求的目的,且手段是最温和的,其干预的程度要与理由的充分程度成比例。

    3.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即高等学校在制定自主非学术标准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时,标准的制定也要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包括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程序正当也包括事后救济的程序正当[7]。

    参考文献:

    [1] 周佑勇.法治视野下学位授予权的性质界定及其制度完善——兼述《学位条例》修订[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8(11).

    [2] 湛中乐.论《学位条例》修订中的关键问题[J].中国高教研究,2020(6).

    [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指导案例汇编.

    [4] 张松波.论高校涉学位行政案件败诉成因及风险防控——基于近三年败诉案件的实证研究[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20(2).

    [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6] 余凌云.行政法讲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7] 徐靖.论高等学校学位授予标准中的否定性条款[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20(2).

    相关热词搜索: 否定性 授予 学位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