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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正义视域中的思想政治教育

    时间:2020-11-26 14:04:2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程样国 刘长城 韩迎春

    [摘要]公平正义是社会价值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也是人类世代追求的崇高目标和价值理想。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人类特有的实践活动方式,“服从”和“服务”于社会发展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之一。通过彰显思想政治教育的伦理道德服务功能,可以促进制度伦理与德性培育的有机结合,从而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发展。

    [关键词]公平正义;
    思想政治教育;
    社会和谐

    [作者简介]程样国,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长城,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
    韩迎春,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江西

    南昌330031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09)06-0034-04

    任何社会,都需要一整套制度规范社会的基本结构、运行方式以及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等等。对具体规则进行概括和抽象后形成社会所公认的用于一定历史条件下调整社会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就是公平正义。因此,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伦理元素。具体说来:

    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目标。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指出:随着无产阶级取得胜利,“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恩格斯《在大陆上社会改革的进展》中明确地提出了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境界,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首要价值之所在。“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和谐的公平正义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产品像泉水般地涌流出来,生产力发展到能够满足全体成员的物质需要;
    消灭了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别;
    彻底消灭阶级对立,消除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利益的状况,实现人人平等和社会公平正义。在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家那里,正义也被视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
    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可见,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目标。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说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是因为社会和谐必须以社会结构合理与否为前提,而社会结构的合理与否又必须以正义为首要价值和前提。所以,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以公平为前提的,必然是制度结构合理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公正、平等、秩序良好的社会。罗伯特·帕特南认为:在历史上,至少存在着两种广泛的社会均衡,从道德的角度讲,可以分为“善”的或者“恶”的。所有面临集体行动问题的社会。往往都会朝着其中之一发展,而且,均衡往往会自我加强。在良性循环下,此类社会均衡会不断形成和加强高水准的合作、信任、互惠和集体福利。与此对应的是,缺乏这些品质的“恶”的社会均衡,也会自我加强。在这种缺乏社会公平、“恶”的均衡状态下,暴力、混乱不断自我加强,要实行社会和谐根本是无法想象的。因此,只有在公平的、“善”的社会均衡状态下,实行社会和谐才具有可能。也正是因为如此,社会公平正义就成了和谐社会的前提保障。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一个不断寻找更加合理的秩序和制度的过程,公平正义则是诸多价值目标的核心价值,对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柏拉图说过:公正的社会必定是和谐的。他认为,公平正义是美德的一种道德原则,体现为各占其位,各司其职,各取其份。他还把公平正义与城邦的兴衰繁荣联系起来,认为个人必须服从城邦整体的需要,只有每个人按照其禀赋被镶嵌在城邦的相应部位,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城邦才能运转良好,才能实现最高的善——公平正义。亚里士多德发展了柏拉图的公平正义观念,将公平正义与法律联系在一起,提出了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都能进入正义和善德的制度。他还认为,一切社会动乱,不管其原因如何,归根到底是由社会不公正引起的。当代西方正义论大师罗尔斯进一步指出:友爱、信任、同情感、正义感的形成都要诉诸于一种公正的制度背景。马克思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正因为人人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预定的和谐下,或者说,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体有利的事业。”尤其在现代社会,公平正义是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稳定剂和润滑剂。众所周知,一个不公平的社会,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必然是不合理也不平等,可能是权利的不平等、地位的不平等、分配的不合理、机会的不均等甚至也可能是司法的不公正。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同的社会阶层之间的张力必然是紧张的,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众和占据权力中心的精英分子之间必然有尖锐的矛盾,暴力冲突势必难免。这时,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规范,它保障了任何社会个体合情合理的权益不受侵犯,而且通过平等的利害交换、公平的竞争,可以实现个人的发展和致富,至少可以维持个人的基本生活,不至于陷入绝望的境地,也可以竞争适合自己能力的职位。在这样的社会中,即使有贫富差距,但是贫富差距不会太大,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不管怎样都会获得他应该获得的一份利益,保证基本的生活,这样他就不会绝望,不会采取过激的手段维持自己的生存,因此阶层冲突和暴力革命在公平的协调下就会得到最大程度的控制,社会的和谐稳定就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这样,公正就能很好地发挥协调、润滑的作用,维护着社会的稳定和谐。此时,公正就是和谐社会的稳定剂和润滑剂,坚守着社会和谐的最后关卡。

    综上所述,尽管每个历史阶段或具体社会所认同的公平正义会有所不同,但基本规则还是统一的。简言之,公平正义作为社会和谐发展的伦理元素,作为协调、消弭社会各方面矛盾的思想基础和锐利武器,为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德教育的总称,作为人类的育德活动,是普遍存在的,只不过在不同社会形态中,在不同时期、不同民族、不同国家概念称谓不同而已。作为人类特有的实践活动形式,它既同人的思想、行为和人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又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有着广泛的联系。以往,我们只根据它自身的结构、功能、过程来认识它,这是不全面的。我们应当从社会层面,从历史发展的视角,从它与人和社会的

    关系层面,认识和理解它的特殊性质。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经营委员会所指出的:“对于教育的实质、教育同人类与人类发展的基本关系、教育同作为社会产物和社会因素的环境相互作用等等,我们必须进行深刻的检查和广泛的重新考虑。”基于此,“服从”和“服务”于社会发展的规律,应该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条基本规律。并且,这一基本规律由思想政治教育的上层建筑性质所决定,是思想政治教育在社会中赖以存在并发挥作用的根本依据。

    思想政治教育“服从”社会发展,就是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受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主导意识形态的制约。所谓思想政治教育受社会政治制约,就是说,思想政治教育要根据社会政治制度、政治目标的要求,确立教育的性质和方向,并把政治教育置于主导地位。政治,说到底,是占统治地位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根本意志,服从社会政治需要,就是维护占统治地位阶级的根本利益。这种政治的决定性、制约性,是任何时候、任何社会的思想政治教育都不能违背的。所谓思想政治教育受社会经济制约,就是说,经济是社会结构的基础,它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包括对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决定性作用。同时,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是制约思想政治教育发挥作用的客观条件,而且不断开辟新领域、提出新问题,折射出许多新的思想道德问题,需要思想政治教育与之相适应并要求思想政治教育要有新发展。所谓思想政治教育受文化的影响,就是说,文化既以观念形态反映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等过程,又以观念形态植根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之中,成为人们深层心理结构。每个人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受本民族文化的熏陶,同时也受外来文化的影响。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着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复杂局面,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思想文化的选择,这既为思想政治教育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也使思想政治教育面临严峻挑战。

    思想政治教育“服务”社会发展,就是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所谓思想政治教育为社会政治服务,就是说,思想政治教育首先要为巩固社会政治制度、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服务。所以毛泽东说:“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如果这个任务不解决,党的一切政治任务是不能完成的。”其次,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广泛持久地进行民主法制教育和方针政策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实施。最后,思想政治教育通过为国家培养接班人,推进政权的延续和政治目标的实现。培养能够忠诚代表国家、民族利益的接班人,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职能,任何国家都会利用这一职能。所谓思想政治教育为经济、业务发展服务,就是说,思想政治教育保证经济工作和业务工作的正确方向;
    创造良好的思想政治环境,保证经济工作、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行;
    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对思想政治教育的保证作用,毛泽东曾形象而生动地进行了概括:“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在知识经济时代,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对经济、科技的发展更为突出和重要。所谓思想政治教育为文化发展服务,就是说,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向社会传播精神文化,分配政治资源,生产思想产品,担负着维护、丰富、发展主流文化或主导意识形态的任务,同时也担负着批判、抵制有害文化,借鉴、吸收有益文化的职责。

    由此可见,从宏观层面看,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既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出发点,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归宿和落脚点。公平正义作为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目标,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在和谐社会基本特征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国家秩序和政治体制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不仅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重要推动力,而且是社会和谐发展重要的稳定剂和润滑剂,起着维护、协调作用。鉴于此,社会的公平正义乃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前提,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发挥当以坚持并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念为基本前提和首要任务。

    由上述所知,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进程中,其伦理关照的始点应是公平正义。正如胡锦涛指出:“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思想政治教育是做人的工作,特别是人的思想工作,在促进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方面,具有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那么,思想政治教育对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何积极作用呢?那就是促进制度伦理与德性培育的有机结合。

    什么是制度?罗尔斯将“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豁免等等”。可见,只有既能有效遏制人性恶的又是公正的制度才是合理的制度。因为只有这样的制度才能在经济社会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起到领步者的作用。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这些规范结构的发展乃是社会进化的领步者,因为新的社会组织原则意味着新社会一体化的形式。”哈贝马斯在这里所说的规范结构并不仅仅是指主观的精神规范,也指具体化了的制度体制。邓小平也曾说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从以上经典解读中,我们可以看到,制度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具有重要价值。然而,众所周知,制度也有缺陷,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绝对完美无缺的,总是有着某种“先天”的内在缺陷性。那么,何谓制度缺陷?“所谓制度缺陷,是指社会、国家生活制度体制本身的不完满而表现出的欠缺性。”因此,为了充分发挥制度的有效性,尽量规避制度缺陷,在现代制度的设计与安排中,必须以公平正义的伦理理念为首要依据,彰显思想政治教育的伦理服务功能,最大限度地凸显公平正义,从而最终促进制度伦理化。

    关于制度伦理的理解,莫衷一是,尚无定论。从伦理学的视角来看,简而言之,制度伦理,就是指制度的合理性,即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认识和评价。因此,在现代制度的设计与安排中,制度应以道德性为基础,蕴涵着相应的伦理价值诉求。正如富勒所说:“一个真正的制度包含着自己的道德性,即内在的道德或程序的自然法,一旦国家所实行的制度没能蕴涵称之为道德的东西,就会导致一个根本不宜称之为制度的东西。”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也曾指出过公平正义在制度设计与安排中的重要价值,其大意是指,如果不是基于公平正义价值的制度,它在制造不平等方面,比世间其他一切力量更可怕,连暴力在它面前都要退避三舍。罗尔斯也指出,一个良好秩序社会的建立与巩固,首要的是制度公正。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制度伦理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道德基础,能

    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和伦理支撑,它们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是一种互构互动的关系。

    以上虽然我们充分肯定制度伦理在社会和谐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但是公正的制度设计与安排仅是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个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如上所述,制度也不是万能的,任何制度体制都不可能完美无缺,都有着某种“先天”的内在缺陷性,它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局限性。因此,在强调制度伦理的重要性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甄别制度伦理的局限性。

    众所周知,最好的制度也是由人去制定并由人去执行而又作用于人的。即使是最好的法律、制度,如果没有自觉或比较自觉的人去认真遵守、执行,这样的法律、制度也会形同虚设或流于形式。这意味着,无论在制度设计、安排还是在制度执行中,人的主体性地位都是不可动摇的。因此,制度在理论或现实层面的缺陷和人的伦理责任主体性的地位进一步向我们昭示,在强调制度伦理的同时,也必须注重个体德性的培育,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这一人类特有的育德活动,实现制度伦理与德性培育的有机结合。因为“具有真实德性的人,不管处于何种境遇,都将追求自己认定的善;
    在面临各种选择之际,总是择善而弃恶。即使自我独住,各种外在的约束暂时不存在时,也无苟且之意。以德性为本源,行善(道德实践)成为人的现实定势”。康德也曾指出:“要使一件事情成为善的,只是合乎道德规律还不够,而必须同时也是为了道德而作出的。若不然,那种相合就很偶然,并且是靠不住的,因为,有时候并非出于道德的理由,也可以产生合乎道德的行为,而在更多情况下却是和道德相反。”所以,必须加强个体德性的培育,凸显个体的道德主体性。唯有如此,在制度的设计与安排中,才能更加把伦理蕴藏于各种制度体系之中。

    当然,与制度存在缺陷,应通过个体的德性来弥补一样,道德也是有风险的,应通过制度来规避。正如波普所说:“我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是好的制度。我们渴望得到好的统治者,但历史经验向我们表明,我们不可能找到这样的人。正因为这样,设计使甚至坏的统治者也不会造成太大损害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要努力去寻找客观制度与主观道德之间的一个合理的张力,实现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和德性培育的有机结合,决不能厚此薄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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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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