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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时间:2021-01-14 10:11:4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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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项目能否发挥最好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起着决定的作用。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作如下有关规定:

    1.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真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6.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依据下列文件进行编制:

    (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城市人防工程规划;(3)《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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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深度要求;(5)其他有关依据性文件、资料。

    7.人防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工作基本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8.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除满足平时使用外,平面布局还应有防护设备设施的战时出入口,战时必须满足相应的抗力等级设计。

    9.防空地下室的墙板荷载计算应按动载和静载计算,一般高层的普通地下室,墙板计算是可以满足六级防空地下室的墙、底板荷载要求,防空地下室的顶板荷载应是顶板自重加冲击波作用的动载和倒塌荷载,从构造要求防空地下室顶板厚度结构要求至少大于20cm。

    10.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隔墙必须按临空墙计算进行配置钢筋,穿越口部的穿墙管要进行密闭处理。

    11.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的出入口、风井口、采光窗和大跨度的梁在战时都必须进行平战转换,在设计图上都要标明。

    12.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在战时必须保证至少有二个专用出入口,口部要达到防震塌设计要求。

    13.人防工程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防护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

    14.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人防设计单位修改。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应当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二、无锡市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各类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有关单位在人防工程设计、报审、审批、登记、备案时使用的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按符合该面积计算要求。人防工程在设计、报审时,应明确建筑面积、有效面积、掩蔽面积3个面积指标。

    (一)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范围:

    1.人防工程承受核爆载或常规武器荷载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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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单层人防工程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单层人防工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室内地平面至粱底和管底的净高大于2米)也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3.多层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按人防工程各层的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4.阶梯式战时出入口的楼梯间及其至第一道防护密闭门的通道(通道计入的长度上限为10米,不足的按实际计算)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5. 坡道式战时出入口的有永久性顶盖部分的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坡道处有永久性顶盖部分全算;起坡点至第一道防护密闭门的通道计入的长度上限为10米,不足的按实际计算)

    6.人防工程战时使用的楼梯间、通风井、管道(电缆)井等均按工程的自然层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7.人防工程防护单元间设置变形缝、沉降缝的,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二)不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范围:

    1.人防工程室内地平面至粱底和管底的净高小于2米(含)的部分。

    2.独立式通风竖井风道、地下室采光井等构筑物。

    3.仅供平时使用的设备用房。

    4.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5.仅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及通道。

    (三)人防工程有效面积是指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四)人防工程隐蔽面积是指能供隐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其值为与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形成的建筑面积扣除结构面积和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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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3.厕所、盥洗室面积。

    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必须经过省人防办实行资格认定的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二)省人防主管部门对全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资格认定和培训。

    (三)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甲级和乙级两级。甲级机构可在全省范围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乙级机构可在本市行政区域承接6级及以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业务。

    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含)的工程施工图由甲级机构承担,其中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施工图由省人防主管部门专项委托审查。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不得审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

    (四)建设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并应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

    (五)建设单位送审施工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复印件);

    2.相应规划手续;

    3.设计合同;

    4.江苏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表(附件1)或江苏省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表(附件2)一式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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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6.施工图设计各专业计算书及电子文本;

    7.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全套施工图(一式二套)及电子文本。

    (六)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内容:

    1.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2.是否达到《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或《江苏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3.是否满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或《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要求。

    4.是否符合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5.平战转换设计专篇是否符合要求。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审查的内容。

    (七)施工图审查应在以下期限内完成:

    1.5级及以上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单建人防工程在15个工作日内;

    2.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人防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

    报请复审和重新报审的施工图,其审查时限不应超出上述规定的时限。

    (八)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附件3),并在项目全套施工图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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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查不通过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通知书(附件4)。

    建设单位应按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通知书,责成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合格书及相关材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单建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批准书,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兼顾设防的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出具人防专项审查意见书。

    (十一)审查机构在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应逐一列出,并在出具审查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3 报人防主管部门。

    (十二)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全套审查资料应归档保存。

    (十三)审查机构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将审查委托合同每半年一次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意见建议一并上报。

    (十四)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防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作出降低或取消审查资格的处理或处罚,取消相应审查人员的审查资格。

    (十五)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撤销对审查机构和人员的认定:

    1.超出认定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2.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审图的;

    3.未按规定上报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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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十六)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书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机构的认定。

    (十七)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

    (十八)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四、工程监理

    (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按照下列业务范围进行监理:

    1.甲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承担全国范时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2.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3.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上述所指本地区:乙级指本省范围,丙级指地级市范围。

    (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实施阶段和保修阶段,其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前期

    (1)投资决策;

    (2)项目评估;

    (3)项目可行性研究。

    2.设计阶段

    (1)组织设计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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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评选设计方案,选择设计单位;

    (3)协助业主签订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实施;

    (4)核查设计概(预)算。

    3.施工招标阶段

    (1)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

    (2)核查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

    (3)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4)协助业主与中标单位商签承包合同。

    4.施工实施阶段

    (1)协助业主检查开工前一切报批、审批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2)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3)参与或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5)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进度计划,分阶段的进度计划,以及季、月度的进度计划;

    (6)下达开工令;

    (7)核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

    (8)检查承包单位的质保体系,安保体系;

    (9)控制工程质量,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承包合同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

    (10)检查工程进度,核定合格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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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监督检查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设施;

    (12)参与质量事故处理,监督处理方案的实施;

    (13)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争议;

    (14)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5)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初验,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16)参加竣工验收.审查工程决算。

    5.保修阶段

    定期进行回访,核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的责任,督促保修。

    (三)人防工程建设现场监理要按下列程序进行:

    L.根据施工图和监理合同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监理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范围及目标;

    (3)监理依据;

    (4)监理组织;

    (5)监理控制流程图;

    (6)质量控制;

    (7)进度控制;

    (8)投资控制;

    (9)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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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

    (11)监理工作制度;

    (12)工程监理资料。

    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3.按工程建设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4.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

    5.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出具书面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6.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档案材料。

    (四)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行业管理:

    1.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国家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实行记录。

    2.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被委托的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成立专门的监理机构,配齐各专业监理人员,每个项目至少有一名总监,一名土建监理工程师,一名设备安装监理工程师。承担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

    3.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对所监理项目实行全程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中级以上职称,并有组织同类工程建设监理的经验和较高技术管用水平。

    4.监理人员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换,确要求变换必征得建设单位和人防质监站同意,并且所调换人员符合要求,监理人员不得随便脱岗,总监理工程师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请假离开,土建监理工程师不得随便离开,一经发现作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5.工程设计单位所属的监理机构不得监理本单位承接设计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也不得请直接承担该工程设计的人员参加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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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以下监理单位不得承担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业务。

    (1)无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

    (2)与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政隶属关系的监理单位;

    (3)有重大监理过失或正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监理单位;

    7.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承担承揽超越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发生经营关系。

    五、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一)本市行政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设防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二)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人防质监站)接受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负责全市范围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人民防空构配件生产单位等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2.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实体质量;

    3.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审核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

    6.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告。

    7.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开工前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人防质监站办理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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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监督手续:

    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或专项审查意见;

    3.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平时、战时建筑平面施工图各一张;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及其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人防质监站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当场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审核意见书》,通知申报单位整改,符合条件后,再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六)人防质监站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人防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人防质监站指定质量监督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书面通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2.人防工程开工前,检查参建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保障体系,向各方现场交底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听取意见。

    3.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防水、孔口防护等涉及防护安全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和防护专用设备设施的实体质量;抽查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设计变更、施工整改、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检查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的履行情况。

    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必要物资器材是否储备到位,平战转换标识和工程实地标注是否符合要求,审核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是否符合标准。

    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检查竣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参建各方质量主要负责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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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人防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防质监站报告。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置。

    (八)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停工等强制性措施或依照人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九)人防质监站工作实行站长负责制,监督人员对所监管的工程项目负直接责任。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热情服务;坚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人防工程实地标注的规定

    (一)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进行实地标注,以方便管理和使用。

    (二)防空地下室实地标注的范围包括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所围成的区域(非防护区不包括在内)及防空地下室战时出入口(不包括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区域。

    (三)防空地下室的实地标注应依据人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防空地下室范围线图进行。

    防空地下室范围线图由建设单位按照第二款的规定,在向人防主管部门申领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时提供。人防主管部门应对范围线图审核,加盖审核章确认。(范围线图提供3份,可委托设计单位制作,尺寸为A3纸,范围线在平时平面图上以红线标注,图上应标注范围线内面积,面积计算规则按照《无锡市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试行)(锡防办发〔2009〕29号)。

    防空地下室实地标注样式如下:

    1.战时出入口标注“民防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出入口至第一道防护密闭门的通道有转折的,应在转折位置加设引导标注;

    2.第一道防护密闭门、有人员通过的战时封堵部位的临空墙外侧标注“进入民防防护区”。

    七、验收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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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防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和标准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人防质监站。人防质监站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检查竣工验收条件,并告知建设单位能否进行竣工验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完成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和实地标注工作。

    3.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5.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书;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7.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质监站责令整改的有关质量问题已? 处理完毕。

    (二)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成立工程竣工验收组。验收组应设工程建设程序审查组、工程建设质量审查组和工程建设? 费审查组。各审查组成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按下列程序组织验收:

    1.验收组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

    2.各审查组分头验收:审查建设文件、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资料和竣工决算;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和各种设备设施运转情况及有关测试记录等。

    3.质量审查组评定工程质量,提出工程各分部工程评定意见;各审查组提出评定意见。

    4.对重大问题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交换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和落实措施。

    5.验收组评定工程质量,提出单位工程评定意见和工程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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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防工程质量验收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案,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可以

    提请人防质监站调查处理。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将《无锡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交验资料签收单》中规定的资料,送人防质监站审核,人防质监站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

    完毕,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向人防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人防主管部门在

    收到备案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意见。

    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望长城内外,惟余莽莽;大河上下,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原驰蜡象,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看红装素裹,分外妖娆。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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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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