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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制度规定及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时间:2021-04-21 07:31:4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制度规定及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篇一: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担任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礼品登记情况;

    (十)半年收入及其他所得情况;

    (十一)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发生第三条、一至九、十一款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一)或《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

    员领导干部礼品登记表》(本人亲笔填写,见附件二),一事一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填写《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本人亲笔填写,见附件三),分别集中报告一次半年和全年的个人收入所得情况。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填写《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年度报告表》(本人亲笔填写,见附件四),集中报告一次全年的个人有关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明示“无”,属于漏报的,应当予以补报。

    第七条《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和《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年度报告表》由局人事处负责受理。《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由局机关党委负责受理。局党组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收受礼品的登

    记、收缴和处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需要事前请示的,或没有明确规定但本人认为需要请示的事项,应当于事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相应部门书面请示,并按答复意见办理。

    第九条负责受理党员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的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报告人的报告。认为报告人所报情况不清楚、不完整、不符合规定要求或需要了解其他相关内容的,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发现有违反政策规定行为的,应当责成纠正;构成违纪的,按照职责权限,由相应机关处理。

    第十条对个人报告的内容应当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

    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必要时,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相应组织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除工资收入外,如发生所列事项的,应参照本规定,主动向人事处申报。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情况报告2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执行情况的报告

    XXXXX纪检组:

    根据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的通知》(XXXX[20XX]19号)的要求,以及驻市XXXX纪检组的统一部署,现就个人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报告如下:

    一、个人有关事项基本情况

    (一)本人配偶和女儿定居国内,家庭、婚姻关系稳定,没有变化。女儿现在XXXXXXX工作。

    (二)本人和家庭成员没有持有出国(境)证件,没有出入过国(境)现象。

    (三)本人有一处房产,位于XXX路XXX号XXX4栋202号房,90平米),平时的收入,除正常的财政核拨工资外,无其它收入;

    (四)本人及配偶没有涉及股票期货等方面的投资。

    二、个人执行《规定》情况

    自任职以来,个人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情况的规定》和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认真对照检查个人有关事项,定期每年两次向上级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将其作为个人廉洁从政,加强廉政自律重要内容,年度公开述职述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XXX

    20XX年9月30日

    篇三: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中共高唐县委党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

    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接受、上交直接管理或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与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五)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购买、营建住房的情况;

    (六)本人及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八)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九)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领导干部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一事一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属于漏报的应当予以补报。

    第五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党组织转交到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和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认真做好记载。

    第六条对个人报告的内容应当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必要时,领导干部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重大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八条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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