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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障碍

    时间:2021-04-22 07:47:4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龙源期刊网 http://www.wendangku.net/doc/f04b5d6f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e7.html

    论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障碍

    作者:宋珊珊

    来源:《对外经贸》2016年第10期

    摘要:我国破产法将企业法人以外的经济主体排除在破产制度之外,适用的主体范围很窄。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我国至今仍然未能推出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障碍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与传统文化的冲突和道德风险。因此,顺应时代需要,必须破除二元经济体制障碍、建立个人信用管理监督系统和规避道德风险以建构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使其尽早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个人破产;破产制度;破产免责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 文献标识码:A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得知,该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经济主体在不幸遭遇破产之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救济和重生则没有统一规定。

    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使得许多相关问题无法得到解决,我国的破产法也因此被称为半部《破产法》。2008年的汶川地震引发了灾区人民大规模的事实上的破产,虽然国家出台了一

    系列临时政策,却不得不让我们正视现有法律框架下的个人破产救济的捉襟见肘。

    一、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障碍

    1.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尽管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目前乃至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是一个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并且是一个城乡经济生活分割,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权利与义务十分不同的国家。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要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必须要全面考虑其在农村实行时的特殊困难。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依法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对农民而言,土地除了经济发展职能这一基础性价值以外,还发挥着社会保障的功能。土地作为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如果在其破产时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无疑是剥夺其生存权与保障权,也将失去其重新再起的基础。[ ]但若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列为“自有财产”,不能用于破产债务清偿,那么对于农民来说,实质上破产财产是非常有限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在以农民作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几乎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

    2.与传统文化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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