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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1-01-14 10:11:4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无锡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锡防办发〔2008〕50号)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审批管理,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结建审批范围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属于结建审批范围。

    (二)本规定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注”)。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两部分。生产性用房是指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

    试验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生产性用房不属于人防结建范围。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属于非生产性用房范围。

    二、结建审批权限

    (一)结建审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实施。市规划局、新城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结建审批由市人防办负责;市(县)区规划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结建审批由市(县)区人防办负责。

    (二)各区人防办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审批决定。对各区人防办越权做出的审批决定,市人防办经审查后可以予以撤消。

    三、结建审批受理

    (一)行政许可服务处(科)在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受理结建咨询,提出结建规划意见;在规划方案审定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受理结建审批。

    (二)结建审批受理需提供以下资料: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盖章的单体建设项目各层建筑面积指标明细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规划定点图(复印件);规划方案审定意见(复印件);初步设计阶段

    的总平面图、单体首层及标准层平面图、地下室平面图、单体剖面(图纸及光盘);其它需增补的资料。

    建设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应填写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表;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的,应填写减免申请表;因特殊情况申请分期建设防空地下室或分期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应填写分期建设或缴费申请表,并递交承诺书。

    (三)行政许可服务处(科)受理结建项目时,应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及提供资料的齐全性,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结建审批内审流程及要求

    (一)市人防办审批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

    1.一般情况下,行政许可服务处受理后按规定直接审批;

    2.有减、免、缓缴,分期建设或缴费等情况的,行政许可服务处提出初审意见,报办领导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后,按照研究意见下达审批文书;

    3.审批文书中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单由工程处下达;

    4.符合警报点设置要求的项目,在审批意见中明

    确警报点设置要求;

    5.项目审批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窗口人员应将审批文书备份报工程处备案;

    6.分管领导每半月到审批窗口现场办公不少于1次,检查了解审批情况,研究处理疑难问题。

    (二)各市(县)区人防办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结建审批流程。

    各区人防办审批项目在内部审核时,应同步征求市人防办工程处对结建防护要求设定的意见,在确定项目

    结建面积和缴费数量后,将拟建防空地下室的地下工

    程单体平面图纸和有关资料报市人防办工程处,由其

    依据人防工程总体规划出具设计条件通知单返回给区

    人防办,并作为审批意见附件一并发至建设单位。

    五、结建审批告知

    (一)结建项目经内审并形成审批意见后,由行政许可服务处在规定时限内告知建设单位。

    告知的书面内容如下:

    1.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审批意见书,内容包括:项目性质、地面建筑和地下建筑的核实情况说明;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总体要求;易地建设费缴纳数量;减免或分期建设、分期缴纳的审定情况;权属问题;警报点设置;附件清单等;

    3.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单,内容包括:建造面积、依据战术技术要求的战时功能、防护单元的划分、主要设防标准、平战转换要求等;

    4.防空地下室后续建设审批程序及要求,内容包括: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各参建单位资质、平时使用证件领取等审批要求。

    (二)市(县)区人防办结建审批意见书应每月汇总后向市人防办工程处备案。

    (三)市、市(县)区人防办结建审批文书格式应统一,按规定要求编号。

    六、结建的要求和标准

    (一)面积标准

    1.结建面积配建标准按照《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执行。

    2.以下情况原则上不配建防空地下室,收取易地建设费:

    ①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800平方米的;

    ②建设项目地面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

    3.对于设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其基础埋深指从设计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

    底面的距离。

    4.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防空地下室各层防护区部分及战时出入口外边缘(不包括采光井、防潮

    层及其保护墙)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二)规划要求

    1.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以人员掩蔽部为主,也可以根据人防工程规划要求和建设现状,结合修建医疗

    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人防骨干工程。市、区

    人防办审批项目,医疗救护工程所占比例不小于2.5%,专业队工程所占比例不小于7%,物资库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市(县)人防办按照各自人防工程建设规

    划确定的比例严格执行;

    2.地面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功能园区配建医疗救护工程1个,专业队人员掩蔽部1个;

    3.地面总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功能园区配建医疗救护工程1个,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及汽车库各1个;

    4.配建医疗救护、专业队等工程的项目,配建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折扣比例不得超过20%;

    5.居住园区、功能园区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原则上达到人均1.3平方米。

    (三)分期建设审批要求

    对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先安排建设防空地下室,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以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确实无法先期建造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同意后期集中建造防空地下室:

    1.该项目的后续建设已通过立项审批(应提供立项批文);

    2。该项目的总体规划中已经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落实了足够的位置(应提供相关的规划图纸);

    3.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并承诺在限期(不超过2年)内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同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违约不建防空地下室的法律责任。

    市、市(县)区人防办结建审批部门应对此类项目建立管理台帐,落实后续监管。

    (四)特殊项目界定

    1.学校建设项目教学用房范围的界定

    学校建设项目包括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两部分。教学用房是指用于教学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室内体育馆(室内操场)、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学生实训用房(车间)以及连接上述用房的连廊等。

    食堂、宿舍、办公(含教师办公、教研室)用房等辅助用房属于非教学用房范围。

    2.改、扩建项目的结建标准

    单体建筑原地翻建的按新建项目审批;单体建筑在原有建筑主体上加层或扩建的只按增加部分建筑面积审批结建。

    3.三层(含)以下多层住宅结建标准

    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的此类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不超过3米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七、结建项目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和要求

    (一)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无锡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锡防办发〔2003〕61号、锡财建〔2003〕25号、锡价服〔2003〕228号)执行。

    (二)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经批准后,原则上在领取审批告知文书之前一次性缴清。因特殊情况需缓缴、分期缴纳的,须经人防主管部门研究决定,且建设单位应书面申请并承诺在限期(不超过1年)内缴足易地建设费,同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违约不建结建人防工程的法律责任。

    八、结建审批资料归档要求

    人防结建审批资料应及时归档,长期保存。归档资料应能反映和佐证审批结果,并注意补充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归档资料。内容如下:

    1.结建审批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送达回执;

    2.结建审批意见书;

    3.内部审批表;

    4.设计条件通知单;

    5.建设单位申请表;

    6.建筑分层面积表(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

    7.建设单位的其它所有申报、申请资料;

    8.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归档资料(减免需提供的资料,分期建设或付款申请、审批资料,因项目变动的变更审批资料等)。

    九、结建项目施工图审查

    (一)结建项目在开工前,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并作为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结建项目施工图审查按照《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暂行实施办法》执行,审查内容包括技术性审查和政策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必须由市、市(县)人防办委托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资

    格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审查单位在审查后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审查报告;政策性审查由市、市(县)人防办工程处(科)承担。

    (三)技术性和政策性审查都合格的项目,由市、市(县)人防办工程处(科)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不合格的项目退回重新设计报审。

    十、结建项目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一)结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编制完成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预案编制要求按照《江苏省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编制办法》执行。

    (二)市各区审批项目的平战转换预案审核由市人防办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审核后在预案文本上签署审核意见。市人防办工程处及有审批权的区依据审核意见及有关规定在文本上签署审批意见,江阴市、宜兴市审批项目由其组织审查。

    (三)预案成果一式两份,建设单位一份,人防主管部门一份。

    十一、结建项目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一)结建工程质量监督要求和程序按照《无锡市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无锡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执行。

    (二)市各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市人防办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江阴市、宜兴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由其负责,涉及重大质量争端解决、项目竣工验收应报市人防办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人防质监站要定期向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汇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情况,项目竣工验收前及时告知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人防主管部门上报质量监督报告。无质量监督报告的项目,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单位防空地下室质量合格证明书。合格证明书由负责项目审批的各级人防办颁发。

    (四)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由负责审批的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归档,新区审批项目暂由市人防办归档。

    十二、结建审批后复核与监管

    (一)行政许可服务处(科)在建设项目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后续阶段应及时跟踪复查建设项目是否有重大变动。

    对于施工图设计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初步设计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应通知建设单位重新核定该

    建设项目的配建面积或补交易地建设费。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移交执法队处理:建设项目已经公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而未申报结建审批的或申报后不办理的;通知建设单位重新核定配建标准或补交易地建设费拒不办理的;分期建设防空地下室、分期缴纳易地建设费超过承诺期限15日的。

    (二)市人防办工程处、市(县)人防办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应加强政策性审查,对未按设计条件规定面积、防护要求设计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或重新设计。因项目变动无法按此要求设计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在15日内重新办理结建审批手续,预期不办的移交执法队处理。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审批核定的应建面积,否则应通知建设单位追加设计面积或补缴易地建设费。

    (三)市、市(县)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严格审核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条件,加强工程实体质量跟踪检查,发现以下情况的应告知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并报告人防主管部门:报建工程与人防审批要求有较大出入的;工程实施中随意变更设计图纸,减少面积或降低防护标准的;工程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重大质量问题拒不整改的;防空地下室已投入使用而不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因特殊原因

    长期不实施的。

    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处理的,在15日内移交执法队处理。

    (四)人防执法队应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巡查和抽查,发现建设项目有违反结建审批规定的应及

    时进行行政执法。对移交执法队处理的项目应按规定

    程序办理移交手续,办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移交单位

    (部门)。

    十三、结建审批违规责任追究

    对不按本规定擅自降低结建人防工程配建标准的、擅自减免易地建设费的以及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部

    门或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将根据《无锡市人防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

    办法》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附注

    民用建筑范围

    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建筑、行政办公类建筑、文教类建筑、体育类建筑、医疗类

    建筑、科研类建筑、商业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展览

    类建筑、观演类建筑、通讯广播类建筑、生活服务类

    建筑、宗教民政类建筑。

    各类民用建筑的典型建筑形式分类表

    类别典型建筑形式

    住宅类建筑 住宅、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

    行政办公类建筑 行政楼、办公楼等

    文教类建筑 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

    体育类建筑 体育馆(场)等

    医疗类建筑 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等

    科研类建筑 科研楼、实验楼等

    商业类建筑 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仓库等

    交通类建筑 候车室、侯船室、候机室、经营性地上车库等

    展览类建筑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观演类建筑 影剧院、杂技场等

    通讯广播类建筑 广播台、电视台等

    生活服务类建筑 食堂、菜场、浴室等

    宗教民政类建筑 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

    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

    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

    与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相关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应当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和国家投资与社会、集体、个人投资建设相

    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

    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体系。

    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人防工程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听取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管廊等组成的城

    市地下防护空间。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重点片区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规划确定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

    通道修建时,不得对被连接的地下工程造成损坏;被连接的地下工程的隶属单

    位(个人)不得拒绝将人防工程与该地下工程连通。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结合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天下房地产法

    律服务网

    (二)除第(一)项规定外新建、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

    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二)项规定外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除第(一)、(二)项规定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

    (一)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二)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流砂、暗河,或者基岩埋置深度较浅,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三)建设用地周围的房屋或者地下管线密集,防空地下室无法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民用建筑。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规定可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征地拆迁安置房等居民住房,以及新建的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二)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房翻新住宅项目,以及因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扩大减免范围或者降低缴费标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减免审批程序,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

    受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由市、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除指挥工程、通信警报工程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项目外,其他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人防工程建设档案并报送备案。其中,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验收不合格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防护要求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载明平战转换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制订平战转换方案,储备平战转换必要的物资器材,确保人防工程能迅速转入战时使用状态。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除重要的指挥工程外,在不影响下列防空效能的条件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均可以开发利用:

    (一)不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

    (二)不影响防护设备设施使用的;

    (三)保证工程内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正常工作的;

    (四)不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和储放危险物品的;

    (五)防火、防汛等安全措施落实,且保障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畅通的。

    第 十九条人防工程平时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实行分级负责、有偿使用、用管结合。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等公用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 用。

    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属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平时开发利用收益主要用于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 条人防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自行使用人防工程的,应当在使用前30日内到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人防工程隶属单位(个人)出租人防工程的,应当在租赁使用合同中载明人防工程及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使用单位与工程隶属单位(个人)签订使用合同后10日内,应当到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的隶属、使用单位(个人)发生变更时,新的隶属、使用单位(个

    人)应当在变更生效后30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装修或者改造,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人防工程设备设施,不得降低其防护能力和影响防空效能。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安全使用规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工程结构完好,无渗漏水现象;

    (二)防护密闭设备、设施的性能良好;

    (三)防火、防倒灌措施安全可靠,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

    (四)内部环境整洁,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防护设备完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补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补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级,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积。

    人防工程的报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二)向人防工程内及其孔口、出入口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三)在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等作业;

    (四)堵塞、毁坏、擅自占用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人防工程口部位置、出入口通道和相应的地面配套工程所需用地。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人防工程口部伪装用房的建设改造。人防工程口部伪装用房应当符合人防工程设计规范,并达到紧急疏散和防护保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供电、供水部门应当优先保障人防工程建设的用电、用水需要。用于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含伪装房),其收取的平战结合收入属于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范围的,应当纳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

    (一)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处以8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600平方米(含)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三)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 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损失不满1万元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 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拆除人防工程后不补建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天下房地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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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故意拖延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缴,并从超过规定解缴期限的次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人防执法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

    开发利用管理办法》(1993年市政府3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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