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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

    时间:2020-10-21 07:51:2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见死不救的讨论已经源远流长,但是在当代社会,见死不救的行为仍然不断发生,在法律上仍然很难定性。文章从案例出发,通过对见死不救的概念、内容和外延进行透彻的分析和呈现,理解见死不救的真正内涵和深层意义,从而解决见死不救行为的犯罪化与否的问题,以便更好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

    关键词:见死不救 不作为 道德 犯罪

    见死不救的讨论已经源远流长,但是在当代社会,见死不救的行为仍然不断发生,在法律上仍然很难定性。在分析见死不救是否犯罪的问题上不能把见死不救笼统地认定为犯罪,也不能笼统地在刑法中加入“见死不救”这个罪名。

    一、案情介绍

    无论在报纸上,还是电视上,抑或网络上,见死不救的事时有发生。那么这种事发生后,见死不救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2006年4月1日晚在蓝田水电站,苏某和王某刚刚下班,公司为晚上下班的工人安排面包车接送。接近11点,面包车开出水电站大门,而此时搭载着3女6男的三辆摩托车正向苦坑山驶去,当摩托车抵达苦坑山(蓝田水电站旁的一个山崖)。6个男青年准备对3个女青年实施强奸。在撕扯和挣扎中,突然有两道车灯光刺破了黑暗,女青年高声救命,坐在车内的苏某等人认为此地经常发生抢劫案件而不敢停车施救。当女青年向车跑过去准备呼救时,男青年追上抱住王某进行撕扯。车上的人这时推测是强奸,但是有些人见状后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随即就开车离开。第二天,报纸上刊登了王某跳崖自杀的新闻,苏某因此受到了同事们的公开指责,其内心深感愧疚、不安。

    二、目前学者的各自观点

    材料中的苏某和车上的其他人在自己有能力救助的情况下采取袖手旁观的态度,他们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学界主要有以下观点:一是认为苏某构成犯罪。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构成犯罪的原因有以下方面:首先,从不作为理论来解读。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形式有四个: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行为。案例中的苏某在此案中不属于负有特定义务的主体。他既没有法律或职务上的义务,也没有因其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义务。但他们认为,义务不应局限于此几种情况。其救助行为已经受到期待,苏某因对相对方期待的不作为,实际上是侵害了对其帮助给予信赖的利益, 因此,苏某是负有救助义务的,我们将不作为犯罪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法义务纯粹形式地以其来源来加以证实,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我们应该尝试从刑法的保护任务中推导避免结果发生的义务。从社会义务的范围,从作为一个公民所应具备的感觉,从维护社会共同体内在秩序的需要来界定义务则更具科学。其次,该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见死不救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公共习俗的良好风尚。它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以及国家或他人的财产利益具有潜在的危害性,见死不救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二是认为苏某不构成犯罪,只应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苏某的行为只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其行为还没有达到刑法所要求的处罚程度。刑法所规定的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上文已经对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做了阐述。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符合上述四个义务来源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而本案中苏某的行为不符合上述四个义务来源,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不具有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因而不可能成立犯罪。

    三、本文的观点

    何为见死不救?眼见他人陷入困境,自己有责任救助而袖手旁观,这就是见死不救。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看,见死不救指有责任救助而不救助的情况。即主体的范围包括负有特定责任或义务的人和不负有特定责任或义务人。从狭义上看,见死不救仅指负有特定责任或义务的人在别人处于危难情况下,而不救助的行为。或者仅指不负有特定责任或义务的人在别人处于危难情况下,而不救助的行为。本文所探讨的见死不救是广义上的见死不救。

    对见死不救进行分类。从义务来源上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具有法律层面上的义务的见死不救和具有道德层面上的义务的见死不救。有责任救助,是指行为人负有救助的义务。义务有法律层面上的义务和道德层面上的义务之分。法律层面上的义务又包括法律明文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首先是法律层面上的义务。

    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简言之就是作为义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是指由刑法直接规定或者由其他法律规定而由刑法认可或要求的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既包括刑法规定的义务,也包括宪法、民法等非刑事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如果行为人负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没有实施救助行为,造成重大后果的行为,应该受到刑罚处罚。

    第二,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即从事某项工作的人,其职务或业务本身要求他(她)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因不履行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而构成犯罪,就成立不作为犯。职务或业务的义务一般都由有关的规章制度、条例、法规等确定。但是这种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又不同于法律规定的义务,因为担任某职务和从事某种业务是以个人的某种身份而形成的,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只有拥有该种身份其不履行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义务,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才能成立因对该作为义务的违反产生不作为犯罪。这种身份前提是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又不同于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有其特殊性。警察在执行公务期间见危有救助义务,医生在当班期间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这都是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

    第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即在社会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既能产生某种权利,又能引起一定的法律义务,因此,其产生的义务也是法律义务的一种。从其实质内容上对法律行为作说明,并且体现了法律行为的性质,即法律性。法律行为既然可以产生某种权利,又能引起一定的法律义务,相对人不履行义务就会导致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因自己的法律行为产生了这种特定的义务,行为人如果不履行,以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或严重威胁,就成立不作为犯罪。这种因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也是作为义务。

    第四,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时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也有学者认为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即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并由此而产生该行为人积极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其次是道德层面上的义务。

    道德有不同的层次。富勒把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追求的道德。追求的道德是指关于人的幸福生活,优良的品格。该种道德要求人们尽最大的力量发挥自己的优点,追求最美好的事物,是对理想的追求,是人类生活的最高目的。义务的道德是指对人类有秩序的社会生活的一种基本要求,即人们能够很好地在一起进行社会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的内心规则。所以对于上述见死不救者,应该分情况处理。如果其不救助是违反了追求的道德,则不构成违法,更谈不上犯罪了。因为追求的道德是一种高层次的道德要求,他要求人们用尽自己的全部力量去实现人类的最高的理想生活。法律是从一般人的角度制定的,是一般人的规则,是最低的道德规范。从法律的该种属性得知,我们不可能用法律来规制追求的道德。公共秩序、公序良俗均应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公共秩序是指国家或社会的秩序,是一种大家所应普遍遵守的秩序。公序良俗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而公共秩序是人们共同生活的最基本的秩序,法律是最后防线,也是最有强制力的手段。为了维护社会的良性发展,把公共秩序纳入法律的范围,通过法律来保护是有必要的。

    从见死救助是否给行为人造成伤害上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有危险的见死不救和无危险的见死不救。有危险的见死不救,是指行为人进行救助会给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危险。无危险的见死不救,是指行为人进行救助不会给行为人带来人身或财产上的危险。

    行为人如果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因义务的法律性,使得行为人不管在什么危险条件下,都负有救助的义务。相反如果在道德层面上,我们不能期望每个人都能不顾自己的生命而对别人进行救助。而需要对个案进行分析,考虑到实施救助行为给行为人造成的损失,最后来判断其是否有真正意义上的救助义务。

    四、小结

    综上所述,在分析见死不救是否犯罪的问题上首先确定行为人是具有法律上的义务还是道德上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负有法律层面上的义务,其见死不救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如果其违反了道德层面上的义务,则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其负有基本的道德义务,即负有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的义务。最后,则需要考虑到救助行为对行为人会造成的危险性进行判断,如果危险性巨大,可以认定为不构成犯罪。反之,则构成犯罪。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鄂振辉.自然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5.

    2、陈兴良.论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J].刑事法评论,1998(3).

    3、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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