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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市场差别定价中的反垄断问题

    时间:2020-12-10 07:58:2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电信业已基本形成三家国有综合电信运营商竞争的市场格局,但市场结构欠合理,存在一些垄断行为及监管制度的缺陷。《反垄断法》出台后,电信运营商通过差别定价进行市场营销已成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讨论的重点。也成为消费投诉的集中指向。基于SCP的研究框架,对电信市场的竞争结构、行为与绩效进行研究,以确定电信公司的垄断性质;针对不同差别定价对市场结构及消费者福利的影响,提出要区别对待电信市场营销中存在的不同形式的差别定价,施以相应的监管方式;并且要建立主导运营商的监管体系,以防止其滥用市场竞争地位;同时要将电信监管与反垄断监管相结合,共同监管电信市场的反竞争行为。

    关键词:电信行业反垄断;差别定价;竞争结构;主导运营商

    中图分类号:F7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6116(2010)02-0114-04

    我国电信业已基本上形成三家国有综合电信服务运营商竞争的市场格局,但是,市场格局存在失衡的问题,制度设计暴露出许多缺陷和不足,有些主导电信运营商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限制竞争等行为。反垄断法出台后,有关差别定价方面的法律诉讼与学界、业界的热议要求我们重新分析电信市场营销中的反竞争行为。主要问题涉及三个方面:中国电信市场的竞争结构与相关公司的垄断地位;利用差别定价进行市场营销是否构成反竞争性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影响;市场监管者如何面对《反垄断法》出台后面临的新问题。

    一、电信市场的竞争结构

    本文采用SCP的研究方法对中国电信市场的竞争结构、竞争行为及绩效进行分析,以确定相关公司是否具有垄断性。中国电信市场主要分为移动、固定和宽带三大主要市场,我们将分别研究各自的市场。

    1.市场结构

    从中国电信的整体市场结构看,至2009年9月底,中国移动收入份额已达到整个市场的56.9%,其它两家分享43.1%。中国移动是移动市场的主导运营商,而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分别是南方和北方固定与宽带市场的主导运营商。从分市场看:中国移动通信公司是移动市场的重要运营商。截至2009年9月底,中国移动以72.7%的用户份额占据移动市场;我国固定市场格局基本稳定,中国电信和联通分别在南方和北方市场处于主导地位;在宽带市场上,中国电信主导南方市场、中国联通是北方市场的重要力量。

    2.市场行为

    近期电信市场无论是价格竞争还是非价格竞争均更活跃,竞争手段从以资费竞争为主转向业务、资费竞争并重,同时辅之以网络、终端、品牌和业务创新多种手段,移动市场和宽带市场是竞争重点。在非价格竞争中,网络、终端,品牌、创新商业模式和计收费模式铸就企业的差异化价值。在价格竞争中,资费水平持续下降,竞争形式更多样化。除了直接降价以及长期以来的充值赠送外,各家运营商还通过各种形式、资费优惠的业务捆绑来吸引用户。

    3.绩效状况

    绩效可以分为用户与企业绩效两个方面。在用户侧,激烈的竞争使用户享受到更优惠的资费和更多样化的业务;但由于企业将大量资源向前端营销倾斜以及产业链的拉长,用户服务权益并没有得到更好的保障,用户投诉率尤其是有关收费问题的投诉不断发生。在企业内,几大公司与国际同行、国内同行相比,绩效均处于前列。从市场结构、行为与绩效三者的关系看,市场结构决定企业的竞争行为和企业与用户绩效,行为和绩效又反过来影响结构,绩效是不可控的,但行为可以控制,否则,在当前价格竞争作为主要手段,同时主导运营商利润率又远高于非主导运营商而且将长期高于非主导运营商的情况下,再任由主导运营商滥用成本优势地位,将会导致结构、行为、绩效发生恶性循环。因此,主导运营商的反竞争行为将是政府监管的重点。

    二、差别定价的依据、合理性与存在的问题

    1.差别定价的依据

    电信市场营销中的差别定价是根据不同的消费群体、不同使用时间、不同使用量对业务资费作相应调整,分别视不同用户群给予不同的价格。差别定价是电信市场营销中基本的定价策略。

    经济学理论认为一个公司的差别定价策略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是可行的:一是企业是价格的制定者而不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二是企业可以对市场细分并且阻止套利;三是不同的细分市场对业务的需求弹性不同。

    由于消费者偏好多样,因此电信公司可以对不同需求的用户进行甄别,从而进行差别定价。所采取的营销设计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增加业务附加服务的含量使产品差别化、个性化。商品可以包含附加服务,这些附加服务可使核心业务更适合消费需求,且服务含量的增加还可有效地防止套利;二是差别定价弱化了业务主体间、用户间的可比性,更符合产品定价原则;三是采用综合捆绑定价的二级差别定价方法,综合捆绑同时还有创造新产品、推出新服务的功能,便于市场细分以拓展业务。电信公司按照不同的价格直接把同种电信业务卖给不同的消费者;或是同一业务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索取不同价格;也可以针对不同消费群体,根据使用量或其它因素,分别给予不同价格,而价格差异与成本差异不成比例。

    2.差别定价的合理性

    电信差别定价的前提是业务差异化,关键在于如何对消费者进行分类和业务创新。电信差别定价能鼓励、促进产品创新,并与之形成联动效应,有利于电信公司的发展。差别定价是电信市场竞争与业务创新的基本手段,能起到鼓励使用、促进竞争和业务创新的作用。差别定价对于固定生产成本极高、边际生产成本很低的网络信息类产品更加有效,通过差别定价可增加网络的使用效率。电信市场作为网络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差别定价对提升整体效率有积极作用。差别定价还有利于抑制市场恶性竞争。通过差别定价鼓励各电信公司对市场进行细分,使其提供的服务更接近于消费者的特定需求,这样可通过价格差异与服务差异的组合,降低电信业务产品的雷同度、回避高强度竞争。通过一定程度的差别定价,可实现业务与服务的个性化与特色创新,使电信服务更能兼顾高低端用户的需求,从而充分利用资源,普及电信服务产品,深度拓展市场,提高电信市场的繁荣度。

    3.差别定价存在的问题

    电信差别定价的主要问题是对合法性的质疑。从法理上讲,差别定价是价格歧视的一种主要形式。为了限制主导运营商通过差别定价来获取超额利润,各国的反垄断法都对此作出了相关限制。但是实施的难点是如何判定差别定价是否违法,因为在具体的市场营销中情况复杂多样。一旦主导运营商的价格歧视行为明显损害了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平时,政府监管机构必须干预。我国电信市场在资费放开后的差别定价到底有没有反竞争性问题需要我们对具体问题进行甄别处理。

    三、对当前差别定价形式的具体分析

    分析视角有两个方面:一是主导运营商对网

    内用户的差别定价,以此确定是否其通过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二是不同网间业务中主导运营商是否利用自身优势损害其它网络消费者的利益。

    1.网内对不同用户间的差别定价

    电信运营商网内差别定价有很多形式,其中包括:(1)非统一定价,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提供完全一样的业务时,对不同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二是相同的业务在不同时间段收取不同的资费;(2)月租费与通话费两部定价;(3)数量折扣;(4)搭售;(5)佣金津贴;(6)推销津贴;(7)质量区别。这类差别定价是电信公司市场营销主要手段,通过不同形式的差别定价,力求提升企业效率和满足消费需求。因此,网内差别定价具有合理性。

    《反垄断法》规定,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在讨论差别定价是否违法时,也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该市场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是差别定价是否具有成本依据。只有当该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定价缺乏正当成本依据时,才能认定其差别定价行为违法。根据电信成本分析,基本不存在不同用户间成本差别,所以电信市场主导企业差别定价是有悖于《反垄断法》的。但是,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从北京用户申诉的案件看,企业将用户分为后付费与预付费而区别对待,考虑更多的是一旦发生拖欠话费问题,对于不同用户追讨欠费的难易程度不同。因为,近年来企业的坏账率大幅提升,对企业的正常运营产生重要影响。从这个角度说,区别对后付费与预付费用户实施差别定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差别待遇限制了他们选择,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2.网内外不同用户的差别定价

    网内外差别定价是指主导运营商针对网内与网外的用户给予不同的价格,主要发生在移动通信网间。在这种定价策略下,非主导运营商的小网用户会向主导运营商的大网转移,大网由于网内业务产生的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将会增加,小网在这两个方面也会相应减少,同时再加上由于价格上升而损失的网间业务量,因此社会总剩余仍然是减少的。因此,从增加社会福利的角度看,这种定价策略是有害的,既减少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又降低了社会总剩余。同时,影响整体市场结构的优化。长此以往,将使主导运营商愈加强大,非主导运营商的状况愈加恶化,甚至可能再次出现独家垄断的情况。

    在市场不均衡时,主导运营商最有积极性实施差别定价,因为这种策略可以对弱小移动运营商造成致命的打击。从成本看,网内外通话成本差距不大。因此,主导运营商针对非主导运营商的用户实施差别定价是涉嫌反竞争行为。对此,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发布《关于通信网内网外差别定价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通信管理局停止审批涉及网内外差别定价的资费方案。2008年底工信部和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取消短信业务网内网间差别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同一运行商短信网内网间统一定价。目前,中国移动运营商相继取消了话音和短信的网内外差别定价。但是,个别网间差别定价仍然存在,政府还需加强对网内外差别定价的监管。

    综上所述,电信行业需要分析差别定价的成本基础及市场影响来区别对待不同的差别定价。禁止网内外差别定价,允许一定程度网内用户的差别定价。

    四、对未来电信监管的建议

    1.针对不同形式差别定价的监管

    区别对待不同的差别定价,基本原则是禁止网内外语音与短信的差别定价,但允许运营商网内针对用户差别定价,这是企业市场营销的基础。同时,更要关注当前在新的竞争格局之下,有可能产生新的差别定价的形式,以及这些差别定价是否会有损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利益。一旦发现违背竞争规则的差别定价立即制止。

    2.针对运营商行为的监管

    当前主导运营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比较普遍,并愈演愈烈。我们要强调不能忽视电信行业的技术经济特征,除非电信技术有突破性的革命,否则基础设施层面上的自然垄断属性仍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下去。因此,面对垄断的市场必须建立主导运营商的监管体系,这是加强对运营商行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和电信监管的重要制度建设。

    建立针对主导运营商的监管体系,可参考欧盟的经验,首先界定电信细分市场、然后判定主导运营商以及出台管制措施。在此基础上,电信监管机构还要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完善监管手段和监管依据,提高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3.加强监测,督促企业规范营销行为

    要加强市场监测工作和监管政策规划工作,并通过明示来达到提高企业自我规范、自我引导的目的。一方面监管机构可以定期对国内外电信市场的发展、竞争状况进行研究并发布,引导我国企业的发展和竞争行为;另一方面通过政策来约束和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例如,可以对不同市场格局或竞争行为下所采用的不同力度的监管政策进行调整,并将相关思路或方案进行公布,以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

    4.贯彻《反垄断法》

    电信管制主要是经济性管制,表现为事前监管;反垄断法管制是对垄断行为进行事后的管制。电信管制目标从打破垄断发展到促进竞争,而电信管制不足以调整竞争性的电信市场,原先的经济性管制也不足以适应鼓励竞争的目标。用《反垄断法》的原则与方法监管电信市场竞争行为是目前各国的普遍趋势,尤其我国在电信市场全业务经营环境下,电信公司市场竞争行为的复杂性与综合性在加剧,电信监管机构需要利用《反垄断法》的原则与内容检查监督电信市场的竞争行为。因此,要在行业内贯彻《反垄断法》的内容,将法律监管与行业监管结合起来,从而提高电信市场竞争的规范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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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毛丹瑶.杜振华.对中国电信重组后非对称管制的思考[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13).

    [6]尹汝慧.电信业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问题研究[J].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200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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