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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普洱少数民族习惯法

    时间:2021-03-22 07:55:1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普洱市位于云南省西南部,总面积45385平方公里,辖1市辖区和9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居住着汉、傣、佤、彝、拉祜、哈尼、布朗等14个世居民族,是世界上民族种类密度最高的地区之一,有着丰富的民族资源、悠久的民族历史、灿烂的民族文化、多样的民族风情。本文从民族法学的角度去研究普洱的少数民族,有助于加强对此地区少数民族的进一步科学认识,有利于普洱地区社会的稳定和谐和良好发展,对其他地区的民族问题可以提供借鉴,对国家的民族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 云南 普洱 少数民族 民族法 习惯法

    作者简介:李依蔓,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359

    一、绪论

    普洱市位于云南省西南部,总面积45385平方公里,下辖1区9县,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少数民族种类和人口众多,除去待识别民族和法定民族下的细分支系,共有14个世居民族,其中13个为少数民族,分别为傣族、佤族、彝族、瑶族、白族、回族、苗族、壮族、哈尼族、拉祜族、布朗族、基诺族、傈僳族;全市人口258万人(2012年),少数民族人口占61%。

    普洱市各民族社会呈现出复杂多样、发展不平衡、相互作用影响、和谐安定发展等特点。民族习惯法在其少数民族甚至是汉族的日常生产生活中较为普遍,和现行的国家法一起共同调整着本地区民众的社会关系,对本地区民众社会生活有着深远影响,对本地区的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普洱各少数民族及其习惯法简述(以傣族、佤族、哈尼族为例)

    (一) 傣族

    普洱市境内的傣族主要分布于孟连和景谷,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受《芒莱法典》影响较大,基本沿用或者改进《芒莱法典》。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国内法律制度的统一,作为成文法的《芒莱法典》及其他成文法律逐渐退为傣族的习惯法,影响至今。《芒莱法典》在西双版纳、普洱等地长期保有法律效力。时至今日,在西双版纳和普洱的傣族地区,仍然保存着很多《芒莱法典》及其他成文法律的抄本。《芒莱法典》及其他成文法律(如西双版纳的《民刑法规》、《礼仪规程》,孟连的《孟连宣抚司法规》),数百年后仍为人们所遵循,可见其影响之深远。

    国内抄本所包含的内容,大体可分为断案的基本要求和处罚条文,在处罚条文中还包括一些案例分析。由于《芒莱法典》在傣族社会有很高的权威性,后来的许多法典法规大多以此内容和体例为规范来制定,所以将这部法典的内容和它所反映的社会情况作简单的介绍和分析,就可见傣族法律法规大体情况。这部法典的第一部分是判断案件的一些基本要求。这部分分量不大,属于总纲性质。法典的第二部分是处罚条文。这部分占很大篇幅,如果按内容归类,大致有以下这些方面:对战争中逃跑或反叛者的处理;战争中立功奖赏的办法;借物不还所要赔偿数额;不同等级联姻其子女的地位;狭路相逢让路的规定,撞船的赔偿和处罚;大象伤人的处罚;奴隶逃跑及窝藏的处罚;偷盗的处罚;牲口破坏庄稼的赔偿数额;破坝偷水的处罚;放田水捉鱼的处罚;托带东西发生意外(被窃、火烧、沉船、战争等)的处理办法;不该杀者(即不该处以死刑者)的范围;不该受理的纠纷;离婚财产处理;破坏水渠的处理;破坏水神祭坛的处理;破坏田埂的处理;象、马、牛行道宽窄的规定;村社不动产不得作个人遗产的规定等等。其中有些是原则的规定,如对犯罪而不能处以死刑者的范围作如下规定:犯了罪不该杀者,有五种情况:1.寺院中的出家人、医生、占卜者、地方史志的修撰人、审判官及有学问的博学者;2.多年来多次多处出力或者屡建功勋的文臣武将;3.妇女,儿童;4.醉汉及失去理智的人;5.国王亲属及其子侄。从这些内容上,足见历史上傣族社会立法的发达,而其中的大部分内容时至今日,依然对傣族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调整着傣族民众的社会生活及社会关系。

    (二)佤族

    佤族源于“古望人”,新中国成立之时,佤族社会内部发展极不均衡,居镇康、永德、腾冲、昌宁、景东等地的佤族,因受当地主要居民汉族影响较深,已与当地汉族一样属于封建地主经济了。居阿佤山边缘区的孟连、澜沧、双江、耿马和沧源大部分佤族,因受傣族影响较深和受傣族土司某种程度的统治,基本上属于封建领主经济。阿佤山中心地区的西盟及沧源部分佤族,则较多地保持着本民族发展的特点,处于原始社会末期或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阶段。

    “龙摩爷”是西盟佤族自治县的阿佤山深处一处充满神秘气氛的原始宗教祭祀圣地。这里林幽草密,常年云雾缭绕,幽深的谷底树梢和悬崖峭壁上悬挂着无数水牛头骨和岁月沧桑的人头桩。世代居住在阿佤山上的佤族信奉万物有靈的自然崇拜,自古以牛为神圣吉祥物和崇拜图腾。日积月累,这块圣地已供奉3000多具作为“牺牲”的牛头。当佤族民间举行重大活动或者解决部落与部落之间复杂的矛盾和纠纷时,就把水牛作为活动最好的吉祥物,举行盛大的镖牛活动,对重大活动进行记载,对于矛盾和纠纷进行协商、调解、裁判、盟誓,并把牛头保存在“龙摩爷”,渐渐地“龙摩爷”里的牛头越来越多,而一个个水牛头择代表了较为原始的佤族社会的“史志”、“契约”、“调解书”、“判决书”、“盟誓碑”等等。

    (三) 哈尼族

    哈尼族源于“古羌人”,支系繁多,至今没有确切定论,根据方言可大致分为哈尼、僾尼、碧约、卡多、豪尼、白宏,还有其他西摩罗、布孔、布都等等称呼或支系。由于支系众多,所以调整哈尼族民众的习惯及习惯法呈现多样化。

    哈尼族白宏人(布孔)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有较深的原始社会残留,如:1.山地山林属村寨公有;2.村寨的山林有严格的界限;3.寨中有事,需要钱财,均按人分摊;4.地主在本村寨、同族内一般不放债;5.阶级划分不明显;6.采集和渔猎经济的存在和平均分配方式。白宏人至今每个村寨都有寨老,白宏语称为“莫巴”。政府干部行事前往往要征求“莫巴”的意见,特别是在一些新政策实施之前。相邻村寨之间发生山林水利纠纷,只要“莫巴”号角一吹,全寨人甚至几寨人都很快行动起来。“祭龙”仍然由“莫巴”主持。乡规民约定下之后若有人违反,“莫巴”即按规矩惩罚。

    关于婚姻,在墨江一带的哈尼族,有“踩路”定婚的传统习俗。哈尼族的婚丧习俗各支系间略有区别,碧约人婚姻盛行姑表婚,姑娘长大后要征得男家同意后才得嫁给外人;卡多人的婚姻也如此,为姑表舅婚,缔结婚约以父母包办为主;腊米人的舅家有优先择亲权;爱尼人实行一夫一妻制,夫死,妻子不可改嫁,妻死,夫可以另娶,婚姻较自由,无姑表舅婚约束,可由男女自己寻找夫妻。

    三、普洱少数民族习惯法现状及发展建议

    目前,普洱境内的各少数民族习惯法正在逐渐变化。由于国家法的大力推进和实施,有些地区的有些少数民族民众逐渐对从前的部分习惯法弃之不用,民族同化严重。摒弃陋习固然正确,如佤族不再以人头祭祀;哈尼族婚姻逐渐不再父母包办;各族内部及各族之间矛盾纠纷不再进行神判等等。但是,对于优良的习惯法非但不应当弃之不用,而且应当弘扬发展,借鉴采纳。如各少数民族通常具有的“寨老调解”,有助于基层矛盾的尽快解决;各少数民族民众对于“契约”、“誓言”的信守,符合我国现今对诚信的强调;各民族对山、火、水、树、林等自然食物的原始崇拜,有助于生态文明的建设。使各民族具有优良因素的、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习惯法得以充分传承发展,必定有助于各民族保持自己的特色,避免民族衰退和民族同化;有助于普洱的经济、社会、文化更好发展;有助于进一步保障和行使民族自治权利,利于民族团结國家统一。鉴于此,鄙人提出如下建议:

    (一) 加强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成文立法

    目前,普洱市九个少数民族自治县都相继制定了自己的自治条例,各少数民族和各自治机关都井然有序的行使着《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利。各自治条例各有侧重,各有特点。但是,各自治条例还有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1.其大部分是对各上位法的重复规定,多是对权利义务的笼统表述,难以更加细致执行;2.对当地民族习惯法考虑较少。有些习惯法比较落后,甚至是陋习(如在某些普洱东部、东南部、东北部的村寨,如遇家中有客,女主人不得同桌吃饭的禁忌),有待加以规定改进。有些习惯法比较先进,比较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如很多村寨的“寨老”调解,各民族对自然的敬仰崇拜等等),需要加以规定和执行。

    (二) 对少数民族群众加强国家法和其民族习惯法的教育普及

    在教育方面,各地虽然开办了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其教育方式方法、内容等与非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小学大体相同,并未进行良好的少数民族特色教育,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法律法规和习惯法等;各种普法活动中,大多也流于形式,并未让少数民族群众真正了解到自己的权利义务和怎样摒弃落后的习惯及习惯法并保留发展优良的习惯及习惯法。所以,在教育普及方面,应当加强。如开设少数民族特色课程,进行少数民族特色普法,加强各民族之间相互了解的教育活动。

    (三)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民众的权利及风俗习惯

    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之间、各少数民族之间相互了解程度不够,以至出现诸多不和谐现象,如为了发展旅游业,外地游客对傣族佛寺的诸多禁忌不加尊重,傣族寺院也对此不予制止、选择妥协。对这些行为应当即使进行禁止甚至处罚,对这些思想应当加强正当引导,加强有利于民族了解民族团结的宣传,加强各民族之间相互了解的宣传活动。

    四、总结

    综上所述,普洱地区有着丰富的民族资源、悠久的民族历史、灿烂的民族文化、多样的民族风情。民族习惯法浩如天上繁星,并且迫切需要强化法律制度建设,区区一文难以穷尽。需要在今后的日子里同更多学者共同研究,共同为普洱地区乃至全国的各少数民族事务、国家及地方民族政策及民族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为普洱地区乃至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法治的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徐永安主编.普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编.普洱市民族志.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9.

    [2]吴宗金、张晓辉.中国民族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张泽洪撰.论民族团结誓词碑的宗教文化内涵.中国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3(2).

    [4][清]李煕龄.普洱府志.清咸丰元年.1851.

    [5]张海珍、李娅玲.普洱民族文化概览.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

    [6]《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概况》编写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概况.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8.

    [7]《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概况》编写组.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概况.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8.

    [8]马青、黄雁.孟连巨变.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12.

    [9]徐志远.佤山行——云南西盟佤族社会调查纪实(1956-1957).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7.

    [10]葛公尚,等.中国少数民族现状与发展调查研究丛书·澜沧县拉祜族卷.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

    [11]《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思茅玉溪红河傣族社会历史调查.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12]范一撰.布孔人社会形态试析.民族研究.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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