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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的特点及预防措施

    时间:2021-03-25 07:51:2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少数民族习俗以及民族地区复杂的民族关系,决定了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的特点和预防有其特殊性,少数民族犯罪直接影响到该地区甚至全国的社会面稳定,影响到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所以应当在充分了解、分析犯罪特点的基础上,重视发挥其积极作用,构建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的社会控制系统。

    【关键词】少数民族;犯罪;习惯法;宗教;预防措施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总人口10643万占全国人口的8.41%。这些少数民族由于受到民族心理素质、经济生活、语言文化等内在因素和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等外在因索的影响,少数民族地区与我国其他地区在各方面均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由于这种差异以及民族地区的复杂民族关系,使得民族地区的犯罪呈现出了显著的特色,因而,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的社会控制也应当有自己的特点。

    一、西部少数民族犯罪特点

    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大多生活在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在这些区域存在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之间的关系、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与汉族的关系、非实行区域白治的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与非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间的关系和非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在这种错综的关系中存在许多问题,少数民族地区犯罪就成为“一个犯罪地理区位分析问题,这个问题处理不当,必然会对全国的治安形势和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分析西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所呈现出的特殊性,究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

    第一,西部少数民族居住特点决定犯罪所具有家族性、团伙性。少数民族呈“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状况,一些少数民族间长期缺乏交流,形成不同的文化群体和狭隘的民族本位意识,相互间的认同感较低。出现利益纠纷时,易导致群体性冲突,表现为家族性、团伙性的械斗和抗法。

    第二,少数民族在落后的生活方式下仍然遵守的习俗和习惯,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对法律的接受 在简单落后的生产方式下形成的习惯、习俗仍在少数民族中起着支配作用,在社会生活中一旦产生矛盾和冲突,易出现看似符合习俗 但在实际上严重违法的犯罪行为。同时,部分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有 时不能正确处理生产、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也不太懂得什么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善于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不法侵害时,缺乏正确的处理手段,要么默默忍受,要么就采用过激手段来奋起反抗,有时会不计后果,不考虑是否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仅凭一时意气,逞一时强横,造成争吵、斗殴的局面乃至出现伤害、凶杀、自杀的严重后果。

    第三,少数民族群众有浓厚的宗教意识和家族观念,部分人把宗教和家规视为生活准则和理想境界,当出现违反宗教和家规的行为时,往往以“刑”对待违反者而导致犯罪。

    第四,西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与多个国家接壤,边境地区的特殊地缘环境复杂,有20多个少数民族跨境居住。在国际跨境犯罪日益猖獗并向境内渗透的背景下,一些边境居民参与到贩毒、贩枪、走私等犯罪活动中。

    第五,部分西部边疆地区近年来白然环境恶化,资源减少与人口过快增长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常因山林、水源、矿产等纠纷而引发群体性械斗。同时,这也是该地区存在贩毒、走私、拐卖妇女等犯罪现象的重要社会因素。

    二、影响制约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的因素

    对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的社会控制而言,除了现行刑事制定法之外,民族习惯法、宗教、地理环境包括经济发展和受教育程度都会列其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民族习惯法

    民族习惯法承载着民族的道德观念,民族情感和文化底蕴,应当成为对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社会控制中新的视角。作为承载着民族情感和文化底蕴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历次与中国传统亲属法文化的融合中几经沉浮。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伴遍着社会主义法制的确立,民族习惯法在理论上不应再有,但它至今仍在少数民族地区以习俗、禁忌、习惯法等形式存在并产生重要影响,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与现行刑事制定法所代表的国家强制力一起,对犯罪发挥着互动控制的作用,既有积极促进的一面,也有相互冲突的时候。一方面,民族习惯法同样是将维护社会秩序、遏制犯罪作为其核心目的,在这一点上与刑事制定法的目的相吻合。如偷盗行为、打架斗殴、吸食毒品等刑事制定法所禁止的行为同样是民旋习惯法所不能容忍的。哈萨克族习惯法中就有关于“有人盗窃被发现,须赔还价物的三个九倍。如果把盗窃犯当场捉捕搏斗中杀死,不偿还命价”等内容的记载。可以看出,相应的惩罚手段在本民族成员中的应用效果和刑事制定法的惩戒、教育的功能也是相吻合的。但另一方面,民族习惯法与现行刑事制定法在相关行为认定、行为处罚等方面存在冲突。加之,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存在国家法律文化与地域民族文化之间的“话语冲突”,民事、刑事纠纷多由当事人及其亲族会同村社长老或者头人解决,这无形中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事制定法的强制力,阻碍了刑事制定法的执行。

    (二)宗教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由于长期的历史发展,宗教已在人们——特别是在宗教信仰者的精神与习俗生活中产生强大的影响。以新疆为例,新疆历史上就是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且一直持续至今,目前主要有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道教等。新疆现有10个少数民族的大多数群众信仰伊斯兰教,人口1130多万。截至2008年,全区有清真寺、教堂、佛道教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约2. 48万座、宗教教职人员2. 9万多人、宗教团体91个、宗教院校2所。因此,可以看出:与汉族相比,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有其突出的特点。宗教信仰对许多少数民族具有特殊的重要性:首先,民族众多,发展各异,宗教信仰的种类和 层次比汉族更加繁多齐全。其次,少数民族信仰宗教的人口比重较之于汉族要 大得多,而且宗教观念比较专一和虔诚。再次,由于历史的原因,少数民族宗教的民族性比汉族强烈,宗教在民族生活中的影响较大。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氛围比较浓厚,宗教感情,密切联系着民族感情,宗教文化已渗透到各民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代表着各自民族的特色文化。因此,有必要科学管理宗教在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的社会控制中的运行方式,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

    (三)其他因素

    除了上面所论及的民族习惯和宗教的影响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也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的社会控制产生一定的影响。

    1.自然环境的影响。自然环境主要是指作用于法治建设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一般来说,自然环境对民族地区犯罪社会控制作用没有社会环境那样直接和深刻,但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下也能起到重要作用。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晚,民族地区主要位于我国边疆地区,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众多,有着漫长的边境线,边境地区存在治安状况复杂多变的具体情况,加之交通和通讯极不方便,为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的社会控制带来不利影响。

    2.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我们不难发现:交通越方便、经济越多样化、越富裕的地区,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也相对越高。相反地,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更多得保留了原始的经济形式和思想意识,落后的经济所带来的贫穷也导致了当地群众法律意识的低下和法治观念的淡薄。这无疑成为犯罪的诱发因素,进而影响到社会面的控制。

    3.受教育程度的影响。发展民族教育,对于提高我国少数民族的人口素质,促进民旋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维护地区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历史的、社会的原因,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事业长期处于落后状态,专业技术人才十分缺乏,成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许多少数民族群众根本投有接受过现代意义上的教育,文盲比例很大。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投入,这种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是家庭教育失当、学校教育失衡、社会教育失控等成为影响受教育程度新的因素。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所呈现出来的暴力性犯罪、侵财类犯罪比例高居不下的态势恰恰与受教育程度有内在的联系。

    三、预防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的措施

    面对影响西部少轰民族地区犯罪的各种因素,应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充分重视并发挥民族习惯法的积极作用

    民族习惯法是特定民族、地域内的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劳动和变往中积淀形成的规则,相对于统一、普遍的国家法而言,它是分散的、特殊的,并且它的产生源于人们的社会需要,是人们适应自然环境、维持生存的文化模式,因此必然带有浓厚的生活气息。但值得注意的是,习惯法虽不如国家强制法有严格的制定程序和文字表现,但正如苏力先生所言,“国家法律由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似乎容易得以有效贯彻;其实,真正能得以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因为法律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受控主体价值判断的影响。因此,作为历史、民族文化遗留的巨大惯性力量必须对民族习惯法加以重视,并发挥其在犯罪控制中的作用。尤其应注意打破民族习惯法和现行刑事制定法之间的障碍,改变民族习惯法在某种程度上与现代文明脱节的状况,充分发挥其对控制犯罪的促进作用,使制定法这种国家装置和民族习惯法这种社会装置能够在犯罪控制这个问题上相互磨合,共同起效。

    (二)充分重视并引导宗教发挥积极作用

    我国目前的刑法学通说认为,国家制定的刑事法律及相应刑事程序法律是控制犯罪的正式的法律渊源,宗教因素只作为学术上辅助的“非正式渊源”,其社会控制作用很有限。但不能忽视的是宗教作为法律多元或社会控制多元事实存在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在事实上是一种文化传统的积淀,是有别于国家法的另一种知识,是一种法治资源。这种“资源”根植于具体的民族环境当中,有着国家法所无法比拟的优势,恰恰体现了对犯罪的社会控制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因此,宗教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的社会控制有着特殊的意义,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宗教在此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一,宗教的教义是鼓励人们弃恶向善的,这社会应有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在直接规范人的行为这一点上与法律也是一致的。例如伊斯兰教禁止赌博、喝酒,佛教中有“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的“五戒”规定等。宗教教义当中的这些积极因素对于减少违法现象,防止少数民族地区犯罪行为的发生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提高宗教界人士素质,充分发挥爱国爱教宗教人士和数职人员的积极作用。宗教在少数民族地区有很大的影响.在信教群众中具有很强的精神权威性。同样,宗教人士在信教群众中有很高的声誉和威望,对信教群众有着直接的影响力。若能充分调动德高望重的宗教人士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对信教群众开展宣传教育,自然可以起到预防犯罪、控制犯罪的效果。

    (三)充分考虑其他因素的积极影响

    第一,在现代社会中,交通和通讯是地理空间中联系社会经济活动的纽带,是现代社会法治发展化的桥梁纽带。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繁荣,随之而来的便是各地区间各种交通、通讯设施的快速发展。便捷、快速、发达的交通通讯网络系统是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硬件基础,也是法治信息传播的便捷通道,目前当务之急就是使之成为宣传法律知识、掌握舆论导向、进行社会面控制的抓手。

    第二,我们应在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指导下,根据民族地区各自特点和实际,确定各地教育发展、规划、政策和办学形式,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专门设立民族教育管理机构.重视民族语文教学、双语教掌,加强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和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在经费上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给予特别照顾;组织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开展对口支援,积极发展民族地区教育事业,要努力缩小目前困难较大的民族地区同全国教育发展平均水平的差距,使民族教育的发展与全国教育发展相适应,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相适应。

    参考文献

    [1] 吴宗金.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4.

    [2] 吴大华.中国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论纲[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3

    [3] 杜荣坤.论哈萨克游牧宗法封建制[M].中央民族学院学报,2003.

    [4] 张锡盛,徐中起,张晓辉.云南德宏傣族的封建法律[J].思想战线,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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