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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阴司断狱”看明清小说中的因果报应信仰

    时间:2021-03-25 07:54:4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传统法律文化普遍存在着因果报应信仰,到了明清时期,各种公案和志怪小说把这一信仰更加发挥得淋漓尽致。因果报应机制为阴阳间的审判互通架构起一座桥梁,让现实中无法得到“圆满”解决的冤案在阴间司法中得到了公正的裁决。这种信仰实际表现为人们对正义秩序的追寻,鬼神世界所展现的作恶者必得惩罚的秩序观,在国家法缺位时,对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明清小说;阴司断狱;因果报应观;法律文化一、司法现实与“阴司断狱”

    现实世界的黑白颠倒,现实社会的严重不公,现实司法的腐败不堪造就了明清时代众多小说剧本具有这样一个共同的思想主题,那就是对现实世界的批判。而这些批判又不约而同的采取了一种方式被付诸笔墨——司法故事,尤其是阴间司法的故事。明清小说的作者在书中都极力表现出:现实世界中的冤假错案要通过阴司的审判来平反这样一种倾向。这是因为,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黑暗腐败的现实司法世界不可能给底层大众带来太多公平与正义机会,他们只能寄希望于以“善恶有报”的报应观构筑起来的阴间司法世界,期待能够藉此达成惩恶扬善的美好愿望。

    第一,官吏贪赃枉法风气盛行。行贿和受贿在中国古代官场上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这也是中国传统司法的一大弊端。明清时期,各省州县必须向六部“孝敬”,像是奏销地丁,需交“奏销部费”;报销钱粮,有“报销部费”,否则事情很难办成。官员的委派调任以及办理刑名案件,都必须拿出“打点护”、“照应”、“招呼”、“斡旋”等手续费。官员出差、离任、就职等,都有各种名目为其提供开支,像是“公帮银”、“盘费”、“程仪”、“支应”、“规礼”等等①不仅是明清时期,纵观中国古代各朝各代,这种贪赃枉法的现象都很普遍。

    第二,官吏残暴不仁,“滥刑”严重。“严刑”似乎是封建社会司法审判程序中的一个必备环节,许多司法官员通过这种手段来使犯罪嫌疑人开口招供,更多的时候,甚至是用这样的严刑拷打,使得无辜的百姓被迫承认莫须有的罪名。这种草菅人命,残害良民的做法,让许多清末来华的西方人印象非常深刻。他们认为清廷的刑罚:在个别案件中仍旧可以使用“法律所不允许的一些更加严厉的摧残和折磨”,因为这种手段能迫使一些人因为无法忍受酷刑而对他们根本没有犯的罪行招供。②

    第三,司法体制设计不合理,官吏选拔制度不完善。中国古代司法是在主观归罪的基础上以有罪推定为原则,所以犯罪嫌疑人往往在案件真相没有得到查明之前就被贴上有罪的标签。犯罪嫌疑人申诉的权利被剥夺,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冤假错案频繁出现。与此同时,由于一些被选拔的司法官吏不懂法律常识,不懂天理人情,滥罚滥判的现象也十分严重。明清时期司法中出现的折狱之乱就是其中之一。《聊斋志异》中《郭安》一篇对这种现象进行了批判。其中一则小故事讲的是一个人杀了人,邑宰根据杀人犯父亲“只有一子且将来何以聊生”的诉求,居然做出了让杀人犯给郭父当儿子的判罚。另一则讲述的是:有个人被人杀死,死者的妻子到官府告状。邑令认为杀人犯居心不良,别人妻子因为丈夫被杀而守寡。相应的,为了惩罚杀人者,也应该让让杀人者妻子去守寡。因此,邑令的判决是将被杀者妻子许配给杀人犯。这样的判决当真让人瞠目结舌。作者蒲松龄也只能讽刺道:“此等明决,皆是甲科榜所为,他途不能也。”《聊斋志异》中还有一个故事——《折狱》,其中说到:“世之折狱者,非悠悠置之,则缧系数十人而狼籍之耳。堂上肉鼓吹,喧阗旁午,遂吨蹙曰:‘我劳心民事也。’云板三敲,则声色并进,难决之词,不复置念,端待升堂时,祸桑树以烹老龟耳。呜呼!民情何由得哉!”③人间折狱的乱象在这些故事中昭然若揭。

    第四,封建贵族官僚利用特权,欺凌无辜的百姓。中国封建时代的专制集权是这一弊端滋生的土壤。自古以来,大大小小的官员就享有各种的法律特权,例如,法律当中有对“八议”、“上请”、“官当”、“例减”、“赎”等一系列官僚贵族的特权的规定。这种凌驾于司法体制之上的特权,使得官僚们可以规避法律,肆无忌惮地欺压百姓。即使有不畏权势的官员愿意为民做主,也很难与如此强大的势力相抗衡,屡屡被罢官的海瑞就是最好的例证。二、清官与“城隍”

    中国古代民众对于阴间司法世界的构想可以说来源于中国传统文化对于世界阴阳两极的划分。阴间,是人死后的世界,与生者的人间世界相对应。因此,在阴间,也存在着司法机关,即所谓的“阴曹地府”,而城隍庙则是阴间司法机关的象征。城隍庙中的城隍承担的职责如同人世间的司法官员,担任着审理各种冤假错案的重任。

    “城隍”这个词出现之初,其实仅仅是指城墙和围绕城墙的沟壕,它在后来演变成为民间信仰中的城隍神之前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过程。郝铁川老师关于城隍神职能的发展演变,有一个总结:城隍神职能的演变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由先秦至隋,主要是作为城邑军事、自然保护神;第二时期为唐、宋,增加了管理城邑居民死后在阴间之事的职能;第三时期横跨元、明、清,这一时期城隍更进一步具备了管理阳间善赏恶罚的功能。④因此,到了明清的时候,城隍就由原本是国家用以保护城郭、监督官员的信仰体系,逐渐演化成为替阳间所谓“冤狱”伸张正义的审判机关。这类“阴司断狱”的故事,在很多明清小说中都不难发现。

    基于城隍履行着审判监督的重要职能,并代表着公平正义,对城隍的选拔是非常严格的。根据各种小说和史料的记载,担任城隍,必须具有公正廉明的品格。所以在世时是公正廉洁、为人正直的清官才有可能转任为城隍。郑土有教授在《中国城隍信仰》一书当中,将城隍神的出身原型进行了分类。⑤首当其冲的就是廉明有德的官员死后转任城隍神这一类型。因为清廉的地方官员深受当地百姓的爱戴,百姓希望他死后能够继续治理本地或保佑本地百姓。例如,清朝乾隆年间,有个叫图公的两淮盐运使,他“清操卓然,每日用三百文。遇商人和平坦易,慈爱谆谆,人以为百余年来无此好盐政也”。传说在他去世之后托梦给后人,说:“我将往思州府作城隍,上帝所命。”⑥又如,武昌司马唐配沧为官清廉,家人在他死后梦到他,听到他说:“冥司念我居官清正,敕为武昌府城隍。”⑦再如,嘉兴有个知县张某,“素行正直”,一天忽然自言自语:“嘉兴府城隍也。彼升任去,举我代其职。”不出数日,果然“不饮不食,三日遂亡”。⑧

    由此可见,阴间的“城隍”,与之相对的就是世间公正廉明的“清官”。甚至在清代的法律中还有规定,凡是出任到府县的官员,到任的前一天晚上都要睡在城隍庙里倾听民怨诉说。而百姓遇到冤屈,希望遇到死去的清官相助,化身为城隍的清官也多会在城隍庙里显灵。清代志怪小说《子不语》中有很多关于华南地区城隍神显灵的小故事,其中不乏与阳间冤案相关。故事内容大都是被害者因蒙受冤屈而诉于城隍,地方官在城隍的协助下使冤案真相大白,蒙冤者沉冤得雪。《贞女诉冤》是其中一则典型的故事。说的是广西浔州有一女子为免遭人强奸反抗而死,但是她的父母因为收受了凶手的贿赂,指证女儿和凶手通奸而不是被强奸。于是,女子鬼魂在夜里到太守书房诉冤。太守为证女子的清白,安排夜间到城隍庙重审此案,于是真相昭然,该女子冤洗。⑨这个故事虽非真实,但却能反映出当时人们观念中的城隍乃是代表公平正义的化身。这类城隍判案的故事反映出来一个很重要的观念就是:如果一个案件在现世阳界无法得到公正的待遇,往往会通过“阴司断狱”、城隍“显灵”等等非人间的途径而获得“圆满”解决。

    实际上,从流传于中国古代那些颂扬包拯、海瑞廉洁务实的断案故事中不难看出,底层大众对于清官的推崇,对于官员廉洁正义的呼唤。不论是民间社会的诉求,还是上层意识形态的教化,都在强调通过清官伸冤求得一个圆满的理想。民间社会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大多纠纷到了官府衙门,决断下来,十有八九含有冤屈。因为昏官当道,官官相护,很难做出合理的判决。而真正能够做到公正判案的只有能穿梭阴阳的“清官”,这些在阳界的“清官”身前是公正廉洁、劳苦为民、为人正直的官员,到了阴界就变成了城隍或判官,继续保佑一方子民,破案平冤。人们把阳界的不可能性全部寄托到“阴司决狱”上。这对于明清时期民众的法律观念有着深刻的影响,在他们看来,审判当中有非人间力量的参与和协助是可以理解的,并把这种协助看成是能够为他们洗刷冤情,获得圆满的不可替代的要素。譬如清代的张集馨就对这种阴间司法笃信不疑。在他所著的《道咸宦海见闻录》中提到,他的侄子有一次对他说:“侄之无子,因为刑官时,恐其死者含冤,凶徒漏网,杀人太多,因此绝嗣。”⑩他还列举了一系列的官员,称他们“皆白日见鬼,追命而毙。此外不可胜数,莫谓天道无凭也。”○11是因为品行不端,为官不正,并以此告诫自己在审理案件时要做到“问心无愧, 情法相平”○12三、因果报应机制:搭建现实世界与阴间司法的桥梁

    因果报应观念在中国古代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以及丰富多样的表达方式。这在《周易》、《尚书》等典籍中都有相关的记载。在道教和佛教中,因果报应观念更是被作为一种重要的思想被传扬。善恶业因必生同类果报。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关因果报应的文字作品在各类经史子集、佛道藏书、地方史志还有话本小说中随处可见。

    报应观念的存在,使得阳界似乎“不可能”解决的冤狱,经由“阴司决狱”而转变为“可能”。因此,当时人在现实世界中得不到公平正义的对待,无处申冤时,他们希望最终会通过阴间司法的重新审判从而得到圆满的结局。《喻世明言》中就有一篇讲到“闹阴司司马貌断狱”的故事,描写了书生司马貌在阴司执法断狱,重审历史冤案的经历:司马貌因为家境贫寒,虽然生性聪明,品行端正,却无人提挈。怀才不遇的际遇,导致了他对种种是非不分的现象喜好打抱不平。有一天,他借酒浇愁的时候,写成《怨词》一篇,声称“我若作阎罗,世事皆更正”。此事惊动了上天,于是玉帝决定由司马貌暂时代替阎王行使阴司的审判之权,审理疑难积案。其中最令人拍手叫绝的是安排项羽、刘邦转世投胎到三国的一段。司马貌认为,韩信为汉家打江山立下汗马功劳,却含冤而死,所以让他在曹蒿家托生,也就是后世的曹操,一开始当上汉相,最后成为魏王,享有汉家的半壁江山,以报前世之仇。而刘邦则投胎为汉献帝,一生受到曹操的欺侮和牵制,以应前世君负其臣,来生臣欺其君以相报。另外,英布投胎为孙权,丁公则投胎为周瑜。彭越投胎为刘备,蒯通为诸葛亮,许复为庞统,樊哙为张飞,项羽为关羽,纪信为赵云等,这几个人一起扶助刘备。至此,前朝的恩怨在后世得到了一一解决,冤者得雪,作恶者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阴司断狱”这一阴阳相通的果报机制不仅给予现实生活中遭遇不幸的弱者重新得到公正待遇的机会,更给那些为富不仁、为官不正、贪赃枉法之流以精神上的制约。尤其是当国家法律缺位,仅凭法律已无法约束人心的时候,通过因果报应的设想安排另外一种秩序或许可以起到规范人心、扶持正义的作用。四、结语

    从各种官方档案如《明实录》、《清实录》和其他档案史料可以看出,整个明清时期,神鬼司法的案例在这些官方资料中鲜少记载。显然,官方对将“神鬼判案”这一主题引入到现实司法活动中去并不持赞成的态度。尽管如此,不堪的司法现实却促成了社会大众对理想司法境界的美好构想,进而使得阴间司法这样的设想在民众的意识中深深扎根。中国传统的法文化和民间法正是来源于这样一种“民间”的社会大众法律思想,更重要的是,它还为国家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扮演着引导整个社会法律方向的重要角色。梁治平老师在《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一书中对“民间法”的由来及作用也对此作了详细的论证。在明清时代,世人对现实司法世界的批判,对公平正义的理想司法世界的诉求在各种公案志怪小说当中都得到了真实的反映。对阴阳司法世界的描写不仅表达了作者对明清时期司法现实的不满,而且更像是明清社会大众思想的一个缩影。与此同时,通过明清小说中所描述的因果报应这样一种机制,能够看到,当时的人们相信,他们在人间世的所作所为将与另一个世界里的果报相联系,作恶者必将遭受惩罚,行善者终将获得善报。这种因果报应的机制,作为一种制裁和威慑力量让阴阳两界相衔接,处处提醒人们自己在世间的各种举动。“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然而,当社会中存在着司法不公或者其他种种现象导致法律无法完全创造出一种正义的秩序时,报应体系展现的国家法规范之外的这种鬼神世界秩序,就起到维护人心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因果报应观念实际上是以宗教的形式表现出的一定的法律心理或法律观念,它实际上是对实质正义的一种信仰,法律规则与法律程序在这其中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因果报应观念相信当法律不能恢复正义时,冤屈者最终能通过另一个世界的司法程序得到公正对待。虽然,在科技发达、实行现代法治的中国当代社会,传统法律信仰已经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但我们并不能以此否认法律信仰在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历史法学派的学者认为,法律是一个民族道德和宗教的历史积淀,是一种共同的普遍接受的思维惯性与行为模式,因此,“民族精神”或“民族的共同意识”才是法的真正创造者。毕竟,中国社会的法治发展走过了一段不寻常的道路,人们的思想也在经历着巨大的变革,通过对法律文化中因果报应信仰的研究,我们能够更为深入地对人们的规范心理与意识进行进一步探究。毕竟,只有对法律多样化,全方位的探讨和研究,才能更有助于揭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内在动力。

    注释:

    ①方兢.《论中国古代官吏腐败与制度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3.5.

    ②【美】何天爵.《真正的中国佬》,鞠方安译.中华书局,2006:160页.

    ③蒲松龄.《聊斋志异》.中华书局,2009:404页.

    ④郝铁川.《灶王爷、土地爷、城隍爷——中国民间神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226页.

    ⑤郑土有,王贤淼.《中国城隍信仰》.三联出版社,1994:51-66页.

    ⑥【清】袁枚.《子不语》之《图公为神》.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404-405页.

    ⑦【清】袁枚.《子不语》之《唐配沧》.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367页.

    ⑧【清】袁枚.《子不语》之《张大令》.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493.

    ⑨【清】袁枚.《子不语》之《贞女诉冤》.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⑩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M1999年版:167页.

    ○11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M1999年版:92页.

    ○12同注释○11.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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