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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家庭择偶探析

    时间:2020-08-14 07:55:5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唐代家庭择偶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择偶决定权和择偶标准的变化上。个体的发展是促使择偶行为变化的根本原因。唐代开放的国势及各种社会思潮的涌现,为个体在国家和社会中角色行为权利的选择提供了支撑物,促使个体择偶行为的变化。在唐代除传统的择偶现象外,还出现了再次择偶和自主择偶情形。

    [关键词]唐代;家庭;择偶

    [中图分类号]G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0)06-0145-02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个体从属于集体,个体作为家庭的一分子绝对要服从于家庭的权威。婚姻作为家庭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家庭往往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是两个家庭扩大势力的有效手段,它影响着家庭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势力。所以,是否缔结婚姻首先是由家长决定,在家庭择偶方面起决定作用的往往是家庭的利益,个人的感情和需求都要服从于家庭的利益,不容许个人感情的存在。在唐代,这种现象依然存在。但因唐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转型期,开放而竞争的社会发展形势以及个体逐渐摆脱依附状态而获得的精神解放成为唐代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现象。家庭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择偶方面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出现了再次择偶与自主择偶现象。

    一、择偶决定权与择偶标准

    传统的父母决定型的婚姻持续存在于整个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家庭是一个十分具有约束力的地方,唐代的家庭择偶依然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律·户婚律》明确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指明媒妁之言在家庭择偶方面的重要性。关于父母之命,唐代法律规定:“诸幼卑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幼卑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肯定了家长在家庭择偶中的决定作用,即便个体有自主择偶权,也要得到父母的承认,才算合法。唐代法律以礼、法紧密结合,巩固了家长的权威,加强了唐代法律对家庭择偶观的影响。

    由父母决定的择偶类型比较重视家庭利益和物质因素,这种择偶现象在唐代社会上层表现得较为明显。唐中叶以前,新兴士人仍看好旧族大姓,就连皇族也是。当择偶之际,必先寻求家族宗谱访查门第高下。如唐太宗令修《氏族制》以官爵分等级高下,皇子公主都是在勋臣显贵中择偶,公卿大臣都是在同等官僚及新科进士中择婿。唐太宗时,大臣魏征、房玄龄等都争相向山东士族攀婚,他们借子女婚事扩大或巩固其政治权力。有的门阀士族不但讲究门当户对,以维护其名门望族,也较看重财富。原来的山东旧族,自矜门第,婚姻多重资财。《贞观政要》中记载了唐太宗对宰相房玄龄的一席话:“比有山东崔、卢、李、郑四姓,虽累叶凌迟,犹恃其田地,好自矜大,称为士大夫。每嫁女他族,必广索聘财,以多为贵,论数定约,同于市贾。”如此一来造成奢侈婚俗的蔓延。如李郢居杭州,“闻邻女有容,求娶之。遇有争娶者,女家无以为辞,乃曰:备钱百万,先至者许之。”很显然,把聘财的多少作为择偶的主要标准。财富、地位都是牵动家庭及家族的大事,他们把名、权、利结合起来,完全是出于家庭和家族利益的考虑,个人感情被忽略。这种情况到唐代中晚期略有些改变,一些新兴士人更看重的是郎才女貌,对方的美德和双方的感情也是他们考虑的因素之一,很少仅仅考虑经济因素及社会地位。

    当然在唐代社会上层中也存在自主择偶的现象。一些开明的贵族有时也尊重子女自己的选择,主张让子女自主择偶,尤其是在初唐和盛唐时期,社会上层中父母干涉子女婚姻现象较少。如唐玄宗时,李林甫就主张让女儿自主择偶。据《开元天宝遗事》卷上“选婿窗”记载:李林甫“有女六人,各有姿色,雨露之家,求之不允”。李林甫在客厅的墙壁上凿开一个横窗,缦以绛纱。常使六女戏于窗下,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李林甫即使女于窗下,自选可意者。反映了唐代官僚阶层子女自主择偶的情况。但应看到,其择偶标准仍是贵族子弟,对方的社会地位及财富仍然是他们择偶的标准,所以唐代社会上层所谓的择偶自主权也是建立在父母的许可之上的,其择偶行为远没有脱离家长的权威。当然,必须承认这种类型的择偶中,许多父母在为儿女择偶时,也确实是出于对子女的爱护,他们之所以看重对方的社会地位、经济财富等现实条件,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些是儿女幸福的保障,所以他们很少重视子女的爱情。

    在唐代还有一种特殊的择偶现象。妇女再嫁、离婚促使女子再次择偶现象的产生。唐代是女性意识复苏时期,女性的许多权利都得到充分重视,其中允许妇女再嫁、离婚即是女性社会地位及权利有所提高的表现。唐代初期及盛唐时期,妇女再嫁现象十分普遍。唐太宗公开提倡寡妇再嫁的政策。据吕思勉先生统计,从唐高祖到唐肃宗,出嫁的公主有84人,出嫁两次以上者有27人,占总数的32%。对于离婚,唐代法律也予以保护,尤其对婚后感情不和者。《唐律疏议·户婚》明确规定:“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不相安谐”即夫妻感情不和,“和离”就是可以协议离婚。允许妇女再嫁、离婚等于允许其有再次择偶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她们自己有择偶自主权,尤其在唐代社会上层,如唐公主再嫁、贵族阶层妇女再嫁的首选对象仍在同阶层或高一阶层。门当户对,财富及社会地位仍是他们的择偶的标准,她们的再次择偶仍脱离不了其所处的社会背景,脱离不了家长的干涉。由此可见,唐代上层女性虽然摆脱了封建礼教的束缚,有离婚、再嫁的自由,但她们仍然没有择偶的自由,其再次择偶大多还是遵从家长的权威,继续为其家庭利益服务,以便再次构筑其社会网络,以巩固家庭利益,所以谈不上有个人感情和利益所在。

    真正谈到感情和幸福的择偶观念较多地存在于社会中下层。由于社会中下层的择偶更重视感情,所以因感情不和而离婚者也多存在于社会中下层。据《太平广记》卷242记载,唐殿中侍御史李逢年与其妻,两人婚后因“情志不和”,离异;民间才女张季卿,擅长作诗,不幸嫁给了一位菜农,因志趣不同,感情不和,很难相处,提出了离婚。这些表明,感情在社会中下层中日益占据重要地位。许多案例表明,爱情在社会中下层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据《全唐诗》第800卷记载,代宗太历年间,有民间少女晁采,与邻生文茂相恋多年,文茂常常寄诗与晁采通情意,二者相约日后结为夫妻。晁采之母得知内情后,并未责怪,反而支持他们成婚。

    但唐代自主择偶现象只是暂时的发生在各个阶层的少数人身上,多数家庭中的自主择偶现象在事实上是不允许存在的。《李娃传》中郑生的选择体现了其不因任何物质利益和道德规范而软弱顺从的决心,他敢于冲破封建礼教,敢于追求爱情与幸福,也终于赢得了爱情与幸福。但这只是少数中的一个。由于唐代在法律上限制士庶联姻,禁止良贱通婚,所以父母之命与儿女感情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除少数例外,大多数都是以牺牲个人感情而服从于父母之命结局。唐代文学作品中这种例子也不在少数。如《霍小玉传》中的李益与霍小玉的爱情就是一典型。李益在小玉面前曾立下死生与共的誓言,可谓辞恳情切。但他终以“言约已定,太夫人素严毅,生逡巡不

    敢辞让”为由,与氏族大家表妹卢氏定亲。固然李益是母命难违,但也反映出在等级森严的社会,良贱不能通婚的严酷现实。

    总之,唐代的家庭择偶是一幅模糊情景,至于说哪一阶层,哪一阶段存在哪种择偶现象,并没有明显的界限,上至王公贵族下至平民百姓都是如此。在各社会阶层、各个阶段都可以发现传统的择偶现象及再次择偶和自主择偶的情形。但无论是那种类型的择偶,在唐代,家庭的利益及社会关系网络的构建仍是择偶的重要标准,尤其在社会上层,即便有再次择偶和自主择偶现象,家长仍保留了对子女择偶的权利,意味着择偶仍是家庭中的重要大事,个体择偶自由只是层面上的,父母在家庭择偶抉择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说,唐代家庭择偶观仍是唐代家庭在构建社会关系网络方面的重要体现。

    二、影响择偶行为变化的因素

    综合唐代家庭择偶决定权及择偶标准的变化,不难看出,唐代家庭择偶行为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体的发展。而个体的发展是以各种因素作支撑物的,包括个体道德伦理观念的变化、文化水平的提高等诸多方面。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传统的家庭择偶现象在中国中世纪的整个封建时期都持续存在。在宗法制度下,个体在自行的遵从中构成了家长的权威,人的个性被扼杀,即所谓的“奴性精神”一直影响和决定着中国封建社会家庭的择偶观念及其择偶行为。父母决定型的择偶观强调家庭择偶的标准化,其择偶目标是为了从婚姻中取得最大收益,其择偶行为在于为家庭或家族铺设社会关系网络,以稳固其家庭利益,平衡社会网络。

    唐代统治者的举措及与个体利益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极大地影响着唐代上层阶级的择偶观。唐太宗令修《氏族志》,以官爵定等级,王公贵族都照此择偶,以巩固和维护其社会地位与家庭利益。唐法律规定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及个人拥有的财产继承权在一定程度上左右和推动着唐代家庭择偶观的形成。如就个体财产继承权而言,无论男女都有财产继承权,个体继承来的财产是个人的首要财富,个体家境决定着个体财富的多少,对于上层阶级,无论聘财或嫁资都是一个不小的数目,所以,社会地位、财富都是上层父母较看重的择偶标准。但他们却忽视了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过程。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加强,至唐代家庭择偶决定权已在层阶分化下遭到一种与道德伦理准则不对称的转移。儒家强调以牺牲个人自由而保障家族权威,以稳固其家族利益和社会地位,但这些伦理道德有违个人幸福的弱点,所以儒家思想在唐初即遭到个体的批判和背弃。对国家和家庭的维系,对于礼的遵守,个体都断然拒绝。这一方面说明封建礼教的松弛,一方面体现出个体的发展。

    由于唐代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经济繁荣提供的客观物质条件下,开放的国势,佛教的众生平等思想,道教所追求个性自由和解放以及教育权利的增多,为个体在国家和社会中角色行为权利的选择提供了思想支撑物。受各种社会思潮的影响,个体行为和人生价值观、世界观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他们对自己所处的社会状态有着充分的认识,处于长期封闭状态下的个体在自我反思中走向觉醒,他们把注意力逐渐转向内在的自我,家庭利益不再是其唯一的择偶标准。他们不再一味地顺从和屈服于家族的权威,大胆追求爱情与幸福生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第观念与个体择偶观发生冲突,父母在子女的择偶决策权中的绝对权威受到挑战。

    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唐代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唐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教育的大发展,个体的文化水平大大提高。知识的传播促使普通民众的文化水平提高,也意味着普通民众有更多交流思想的机会。保留下来的唐代许多文学、小说之类的书籍大多涉及爱情与婚姻,主张婚姻应该建立在爱情基础之上。如《李娃传》、《霍小玉传》等这些文学作品在普通民众中广泛流传,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人们关于家庭与婚姻的观念,使人们日益认识到情感是幸福婚姻的必要条件,使唐代家庭择偶观出现了变化。

    凡事都是这样,在新的历史时期,应该重新认识和诠释儒家思想内涵及其价值理念与礼教的关系。对于礼的遵守,也不一定就是孝行的体现。如果只顾角色的履行,一味地顺从与适应,很可能会发展成道德的冷漠。唐代家庭择偶观随着唐代文明程度的加强及个体的发展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不可否认的是,唐代家庭择偶观及其择偶行为仍然代表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择偶观,其最终也归入封建社会家庭择偶观的主流,使个体再次回归其奴性世界里。所以唐代一时开放的择偶观念并没有对唐以后产生大的影响,反而使唐以后,尤其是宋代再次走向封建礼教的严重束缚中。

    参考文献:

    [1]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3]顾学颉校点,白居易集[M],北京:中华书局,1979.

    [4]王溥,唐会要[M],北京:中华书局,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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