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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研习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展开

    时间:2020-10-19 07:52:3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裁判文书研习法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为研习对象,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撰写判决研习报告,研习内容涉及案件实体问题、程序问题以及证据规则,以期解决传统案例教学法之弊端,综合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及法律推理能力。

    关键词 判决研习法 法院裁判文书 法律方法 案例教学

    基金项目:沈阳师范大学第七批教育教学改革一般项目(JG2015-YB062)。

    作者简介:洪东冬,沈阳师范大学,讲师。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31-03

    一、裁判文书研习法的概念

    本文所探讨的判决研习法是指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民事裁判文书为研习对象,运用法律关系分析和请求权基础分析的法律方法,以撰写研习报告为研习形式,以实体问题、程序规则以及证据规则为研习内容,以培养学生“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为教学目标的一种案例教学方法。

    二、判决研习法与传统案例教学法的区别

    (一)案例来源不同

    1.传统案例教学法的案例来源。传统案例教学的案例来源有三:一是来源法院真实案例,选用真实案例的优点不言而喻,贴近真实生活,使学生可以直面真实案件,在课堂上学会解决真实案例,使其将来在法律实务中面临真实案件时可以很快进入角色。该部分案例选择应是法学教育中大力倡导的,但囿于大学课程设置教学时数限制,实践中很少采用完全的真实案例。此外,选取真实案例讲解对授课教师的要求很高,必须是真正从事法律实务的教师方能胜任。而大学教师偏重理论研究,从事实务少,选取真实案例讲解对教师难度很大,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进行课前研究和准备,并且目前对大学教师的考核体系也偏重于科学研究,以论文和科研立项作为评价指标,不考虑教师从事实务的因素,也导致高校教师重理论,轻实务。因此,案例教学实践中能够真正选取真实案例并进行研究讲解的少之又少;二是案例教材。目前选用案例教材中的案例进行案例教学是大部分教师采用的方式。教师愿意选用案例教材进行案例教学的原因主要在于案例教材配合教材理论知识点编排,教师使用方便,教师不用为选取案例而花费大量时间,但案例教材中的案例为了配合知识点讲解多数会对真实案例进行改编,对与知识点无关的相关事实进行删减。或者即使不对事实进行删减,案例解析部分也仅就知识点所涉内容进行分析研究,与知识点无关的部分大多不会提及。这种案例完全为了配合知识点而改编、设置案例,过于简单。且注重案例分析的结果,忽视案例推理的过程,而该过程恰恰是法学院学生应当重点培养的;三是自编案例,这种情况下的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教师或依据真实案例或依据案例教材自编简单案例,在知识点讲解后举案例说明,不需学生参与分析,教师只简单介绍后直接给出结论,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点。这种意义上的案例不能称之为真正的案例教学,其实质仍然是讲授式教学,案例是为了讲授法学理论而展开,完全没有对案例分析、推理的过程。

    2.判决研习法的案例来源。判决研习法的案例均来源于法院真实案件,研究对象为法院定期公布的民事裁判文书,完全原汁原味的采用,不进行任何实质性改编。如上述,传统案例教学法较少采用真实案例,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即在于法院判决不公开,教师很难获得法院案件的第一手资料,为教师依据真实案件进行教学带来障碍。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决定设立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全国范围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该规定于2014年1月1日生效。自此,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均需上网公布,为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查询相关案例提供了极大便利。该网站设置高级检索功能,可以依据检索词查询精确查询所有相关案例。这为教师针对教学知识点查找案例提供了可能性。例如教师在讲授合同法的过程中需要查找与合同解除相关的案例,在该网站搜索关键词“合同解除”,即可以得到所有与合同解除相关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网的设置为教师采用判决研习法展开案例教学提供了可能性。法院判决是审判实践的第一手资料,不同于传统案例教学采用的经过加工改编的案例资料。对其进行研习,对学生大有裨益。

    (二)案例分析的方法不同

    1.传统案例分析的方法。传统的案例分析方法一般采用IRAC模式,I为Issue 的缩写,意指法律焦点问题,案例分析应首先写明需解决的法律焦点问题,R指Rule,意指法律规则,适用该案例的法律规则,A为Application的缩写,意指法律适用,即上述法律规则在本案的具体适用,C指Conclusion,意指结论,即上述法律规则具体运用在本案事实后所得出的结论。其中最为关键的部分为R和A部分,因R即发现法律规则的过程即是法律解释的过程,尤其在法律无名文规定的情况下,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解释,以适用该案件,而A即法律适用过程,是将法律的大前提适用在具体案件小前提的过程,也是最培养法律推理能力的过程。但传统的案例教学不注重法律解释的过程和法律推理的过程。案例选取简单,忽略真实性,往往为了配合知识点的讲解而对真实案件进行改编,使学生学习法律规则之后,看到案例事实后可以轻易得出结论,忽略了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过程,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2.判决研习法的案例分析方法。判决研习法摒弃上述案例书写规则,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以及法律解释的方法,要求学生在厘清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基于当事人的诉请,确定当事人诉请的请求权基础,在此基础上分析该项请求权的法律构成要件,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各构成要件的满足情况,进而得出相应结论。该种分析方法注重对请求权的选择,注重对请求权要件的分析。

    对请求权的选择要求学生建立民法的体系化思维,从各种请求权中选择适合于具体个案的请求权。综观民法,包括多种请求权。学生面对具体个案,首先要从上述请求权中选择适用于该案件的请求权。例如一游客在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一日游活动中受伤,诉请旅行社损害赔偿。游客请求旅行社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何在?是违约损害赔偿?抑或侵权损害赔偿?抑或其他请求权?对该案请求权的选择要求学生必须通盘了解民法的各项请求权,并综合比较各请求权,选择对诉请人最有利的请求权基础。对请求权的选择促使学生从更高的角度领会民法 ,帮助学生建立各独立请求权的联系,弱化了传统案例教学就某一知识点设计案例而忽略民法整体联系性的缺点。

    民法中各种请求权的要件均有多种学说,请求权要件分析要求学生从请求权要件构成的多种学说中选取自己认为合理的学说作为案件分析的依据,并且要充分说明选取该学说的理由。在此基础上,分析各要件在具体个案中的构成。对学说进行选择,学生必然要对各种学说的内容以及优缺点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培养学生比较分析的能力,同时加深对该项请求权的深入理解。对学说的选择说明理由,要求学生对其选择的思维过程进行清晰的表述,可以培养学生用法律术语表述问题的能力。

    与传统的案例分析方法相比,该种方法不单纯的要求学生简单罗列法律规定及法律适用,更注重学生通过比较主动获取知识的过程以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的培养,学生分析案件的每个过程都要有理有据,能够自圆其说。

    三、判决研习法的优点

    (一)法院判决研习可以让学生更清晰全面的了解案件审理过程

    法院判决与案例教材中案例的区别在于法院判决是完全真实的案例,未经任何改编,完全原汁原味的反映社会现实纠纷。案例教材中的案例仅是依据真实案件对案件事实的描述,缺乏对案件审理全貌的展示。而法院判决可以很清晰的呈现整个案件的全貌,包括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被告答辩理由,法院基于双方陈述总结的法庭审理焦点,各方举证证据,及对他方证据的质证意见,以及法院对各证据的认定结果。判决可以让学生更清晰的了解真正的庭审过程。

    (二)法院判决研习可以增强学生的个案分析能力

    传统的案例教学法针对教学知识点改编的案例脱离现实生活,过于简单。但法律规定是原则的,而现实生活是复杂的,现实发生的案件不会按照知识点编排,需要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方能解决。学生通过分析教学案例很难接触到真正复杂的现实生活,导致学生面临真正的案件时手足无措。当学生走出象牙塔面对法律实践时往往需要经历一段很长的过渡期。

    法院判决就是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发生的案件,就是司法实践中正在经历的、需要解决的案件。让学生在学生时代就直接面对、解决这些法律实际问题,学会从复杂的社会事实中寻找法律事实,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的方法分析解决案件,将会极大的增强其个案分析能力。待到学生们步入社会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时候,他们对这些法律问题并不会觉得陌生,因其学生时代研究的、思考的、训练的就是如何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的方法,学生会很快进入角色,很好的适应法律实践的要求。

    (三)法院判决研习是培养学生综合法律素质的有效路径

    依据2011年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强化法律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上述四种能力实质是法律综合素质的体现。这四种能力通过判决研习教学方法都可以得到很好的培养。

    1.判决研习法对学生事实认定能力的培养。案件审理的基础首先是确认相关事实。法院判决中,原告诉讼请求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部分,被告答辩意见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部分以及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部分,共同构成了案件总体事实。但这些事实是杂乱的,不统一的,有些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学生通过对判决的研习,可以学会从这些复杂的案件事实中寻找据以定案的法律事实,从而培养学生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2.判决研习法对学生法律诠释能力的培养。法律诠释能力实质是一种法律解释的能力。运用法律离不开解释法律,解释。法律的能力是法科学生需要掌握的一种重要的方法。判决研习要求学生明确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学生在援引该法律规定的过程中需写明该条文适用的条件;一种是无明确法律规定,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或类推适用,这是一种更高级别的法律诠释能力。在此种情况下需要学生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寻找法律依据。上述两种情况均对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进行了培养。

    3.判决研习法对学生法律推理、法律论证能力的培养。判决研习要求学生综合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及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详细阐述。法律关系认定的过程,以及请求权基础的选择以及构成要件分析。与传统案例分析相比较,学生不能只简单写出法律关系的结论,需要对法律关系分析的过程以及请求权的选择以及构成要件的分析过程进行清晰表述。这一过程即是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过程。学生通过撰写判决研习报告,不断的训练表达这一推理过程,使其法律推理及法律论证能力得到很好的锻炼。

    四、判决研习报告的撰写规则

    判决研习法以撰写判决研习报告为形式和载体,通过判决研习报告的撰写达到培养学生法律综合素质的目的。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分析案件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

    区别于传统案例教学,判决研习报告中的法律关系分析,要求清晰阐述法理学基础,分析法律关系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也包括多种学说,学生需要在对各家学说研究的基础上选择自己认为合理的学说,作为分析法律关系的法理依据。该项内容的教学目的在于夯实学生法律功底,通过对法律关系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建立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学生不能仅简单得出法律关系种类的结论,而是要追根溯源,从法律关系构成要件的理论谈起,将其得出该种法律关系的思维过程清晰表述。

    (二)分析原告诉请的请求权基础

    学生需清晰阐述原告请求权基础的种类,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所依据的理论学说,选择该学说的理由。该项内容的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对民法的体系化思维,建立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

    (三)将案件事实归入上述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得出案件结论

    在法院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将案件事实归入请求权基础的各要件,清晰表述其归入的过程及理由,对其法律推理的过程进行详述。该项内容的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学生法律推理的能力,学生不能直接得出结论,需对其推理过程清晰表述。

    (四)案件所涉程序问题

    学生需写明案件所涉程序问题,包括审级程序、管辖异议、回避申请、中止审理、财产保全等案件所涉及的程序问题,各项程序适用的条件以及在案件中具体运用的过程。该项内容的教学目的在于让学生了解“活的”程序法,掌握程序规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五)案件所涉证据规则

    学生须在研习报告中写明法院在认定证据的过程中所运用的证据规则。该项内容的教学目的在于让学生了解证据规则在具体个案中的适用。

    综上,通过上述内容的撰写,对于某一各案,学生从实体、程序以及证据方面多角度对案件进行剖析和研习,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既有对理论知识的探究,也有对实际问题的解决,综合培养了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五、判决研习的方法

    (一)惟有写写写,别无他法

    判决研习惟有写,别无他法。只有写才能促进学生思考,只有写才能让学生亲身体会比较分析、法律解释及法律推理的过程,并在此过程中使自身的法律思维得以逐步建立。成文法理论教学的特点使学生养成了只读不写的习惯。课堂上学生习惯于讲授式的教学方法,学生只需坐在下面听,完全可以不思考。图书馆里的学生也均是捧着一本书饶有兴致的读,读过的书上用各种颜色的笔进行各种标注,不可谓不认真。这种读书方法无可厚非,对于建立法律知识体系也至关重要,但只读不写,使学生习惯于接受现成的知识,而不愿意自己去创造。而法律实践,除了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更需要将理论适用于实践个案的创造力。因此,判决研习课程的主体应为学生写作,让学生通过一个一个判决的研习逐步培养法律思维及法律技能。为了节约课堂时间,教师可以在课前布置案例要求学生写作,学生带着写作的成果来上课,课上教师侧重对学生的案例写作进行点评,对学生案例写作进行指导。

    (二)判决研习的展开方式

    判决内容部分仅向学生提供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举证质证以及法院事实认定部分,要求学生依据提供的上述信息撰写判决研习报告。隐去审理焦点、法庭辩论、以及判决结果部分。隐去部分在学生研习报告撰写结束后向学生提供,以供学生参考,学生在将自己的报告与法院判决比较的过程中进一步获得提高。

    (三)教师应当讲授法律解释的方法以帮助学生进行判决研习

    法律解释学属法学方法论范畴,对于待解决的案件法律无明确规定时,需要运用法律解释学寻找相关法律依据,其是解决民事案件的利器。民事案件的解决离不开法律解释学。教师在指导学生进行判决研习的过程中应当向学生传授法律解释的方法,帮助学生学会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去分析解决民事案件。

    (四)判决研习不可或缺的一环——复盘

    复盘本系围棋术语,现常用于股票市场,是指股票大盘收盘后股民再重新以静态的方式通观及研究大盘,以分析股市走向及培养自身分析股市的能力。用在这里是指当学生依据自己的理解撰写完案件分析后,教师给出全部的文书内容,学生需依据法官的裁判文书对自己的撰写内容进行复盘,比较自己的分析推理过程与裁判法官的分析推理过程,找出差距,分析不足,以进一步提高法律分析及法律推理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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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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