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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代“法理学”、“法律哲学”名词考述

    时间:2021-03-25 07:58:0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在中国,“法理”古已有之。但“法理学”、“法律哲学”名词则自域外传入,并为中国法学家所广泛认知与界定。总体而言,不仅存在着“法理学”与“法律哲学”概念的错混,而且在实质上,“法理学”理论的发展,比“法律哲学”更见成效。

    关键词:中国近代;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F 082

    文献标识码:A

    在中国法律学术史上,“法理学”、“法律哲学”这类名词源自何时?如何演变及传播?早先的学者对它们又是怎样界定和认识的?对这些并非无关紧要的知识性问题,法理学界至今仍语焉不详。郑永流在谈到欧美法哲学名词的传播时认为:“许是受穗积陈重”等的影响,中国人最早接受的也是“法理”、“法理学”一词。而且,他特别指出:“法哲学一词在中国的应用与传播尚待进一步发掘资料以资确考。”[1]舒国滢也认同我国台湾法理学家、曾任台湾大学教授的洪逊欣关于汉语“法理学”一词源自日本的说法。舒国滢说:“汉译‘法理学’一词源自日本,确切地说,来源于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对德文Rechtsphilosophie一词的创造性释译。”(舒国滢.法理学学说的缘起和在当代所面临的问题[J].法学,1998(10):10.另见舒国滢.走出概念的泥潭——“法理学”与“法哲学”之辩[J].学术界,2001(1):104.)洪逊欣先生认为:在日本,法理学名词的演生,初有“性法”,嗣有“自然法”等学名产生,后又使用“法科理论”、“法论”的名词。迨至明治14年(1881),东京帝国大学穗积陈重教授,创造“法理学”一词,用以讲授法根本问题的课程。在中国,“按法理学之名辞最初产生于吾国,似系由于教育部仿日本东京帝国大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改称为东京大学),在第二次大战前,所用法理学之名称,规定‘法理学’为大学课程而来。”[2]

    但“法理学”或“法律哲学”一词的引进、认知、认同过程与方式,仍然有必要根据史料予以查考,以认清前贤对“法理学”、“法律哲学”作为一门独特学问的基本认识,启发今人的思考。本人在披文阅籍之时,对此曾稍有留意。现将所见资料整理成篇,以求方家校正、补充。

    一、中国古代文献中的“法理”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并没有“法理学”、“法律哲学”这样的概念和学问门类。不过,我们看到,在中国古代的文献典籍中,已有“法理”这两个字,并被较为普遍地加以使用。《韩非子·解老》曰:“故理之为物之制,万物各有理。”王弼注《易经》说:“事无妄然,必由其理。”郭象注《庄子》云:“物物有理,事事有宜。”法或法律,既然是中国古代人事生活中所存有之现象,不可能没有相应之“理”、相应之“宜”,即“法理”。从字、词上讲,《韩非子·奸劫弑臣》已经有“明法术度数之理”的说法,但明确使用“法理”二字,则可能始自于汉代,如班固“赞曰:孝宣之治,信赏必罚,综核名实,政事、文学、法理之士咸精其能。”[3]王涣于汉“永安十五年,从驾南巡,还为洛阳令。以平正居身。得宽猛之宜。其冤嫌久讼,历政所不断,法理所难平者,莫不曲尽情诈,压塞群疑。”[4]其后,三国时魏国曹操令曰:“夫刑,百姓之命也,……其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5]晋“瓘明法理,每至听讼,小大以情。”[6]南齐孔稚珪上表曰:“巨闻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是以古之圣王,临朝思理,远防邪萌,深杜奸渐,莫不资法理以成化,明刑赏以树功者也。”[7]此类历史记载,尚有不少。至元、宋、明时,亦有偶用“法理”二字的文献,如元代柳贯推崇唐律“通极乎人情、法理之变” [8]。宋代郑克曰:“夫所谓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9]林之奇《贺汤左相》云:“悉闻文学、法理,精其能。”[10]明代郑岳说:竹田林任苏州府推官,“悉心法理,每为死狱求生” [11]。由此可知,认为“法理”系输入东洋法理学者,实属不确。

    但是,古代文献中的“法理”二字,往往指法律事业本身或律学,亦或兼指法的道理、原理、常理,而不是学科系统的法原理或法学说。这不是说中国历代的诸子思想中,缺乏对法问题的深刻思考,或者缺乏法的思想、义理,而是说此“法理”二字,并不意味着就是对这类思想、义理的系统性的学科建构,就是“法理之学”。易言之,此“法”之“理”,未必可用今日所谓“学科”称号。先秦诸子和后世儒家的法思想,也未必可以用此“法理”二字来总归,至少在字面的意义上是如此。而文献中所谓“明”或“明达”、“明练”、“雅长”、“工”、“详练”、“悉闻”、“悉心”于法理者,亦并非精通法的原理之意,似乎多属熟悉法律、律学或擅长法律之事。较为例外的是,孔稚珪所言“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莫不资法理以成化”,其“法理”所涵藏的意义,显然具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义理与意蕴。不过,在中国古代的知识系统中,原本就没有“法理学”或“法律哲学”与哲学、其它政治社会诸学科之间的分科。故大概能够肯定的是,中国古代并无“法理学”、“法律哲学”这类名词和学科。

    二、清末文献中的“法理学”、“法律哲学”

    稽考近代学术史文献,首先可以作出如下的判断:“法理学”、“法律哲学”作为一个学科的名称和学术系统,是在清末西学东渐,或者说东学(日本的思想学术)西渐(西进中国)的过程中输入中国的。洪逊欣先生在自己的判断前特别加了一个“似”字,这表明了他的谨慎乃至犹豫之意。因为事实上,“法理学”、“法律哲学”一类名词,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已出现在汉语文献中。到民国时期,它们更是广为流播。

    据我已知见和阅读的资料来看,1897年,康有为就开始引入“法理学”这个词。此年,康有为撰成《日本书目志》计15卷,第6卷即为“法律门”,内列“法理学”一目,共17种,书名中含“法理学”、“法理论”者有6种:法理学(石原法学士著);法理原论(小野德太郎、安藤一太郎同译);法理学泛论(大桥素六郎);《法理学丛书》隐居论(穗积陈重);法理学讲义(法学士江木衷著);罗英佛苏各国比较法理论(松野贞一郎、伊藤悌治译)。另外有《性法讲义》两种。“法律门”书目之后,康氏有一个综论,指出:对泰西诸国,“观其议律,能推原法理,能推人性中之法,直探真源。”该书目志于光绪24年(1898年)由上海大同译书局印行[12]。1899年,梁启超也使用了“法理学”这个词,他在《蒙的士鸠之学说》一文中认为,蒙的士鸠(后通译为孟德斯鸠),“少壮,探讨各国制度法典,并研究法理学。”著有《万法精理》(日本人译为此名,梁启超从之)等书。该文中还有载弗以埃曰:孟氏“谓之为法律之史家可也,未可谓之为法律之理学也”[13]。“法律之理学”这一提法,在20世纪初的文献中亦曾出现。而在此时,英语Jurisprudence(法理学,法学)一词,在1898和1899年印行的《各国交涉便法论》(英国费利摩罗巴德著)汉译本(英人傅兰雅译,钱国祥校)中,被译为“律学”[14]。可能其英文原著中Jurisprudence一词,就是仅指“法学”而不是“法理学”。可见,1897年的康有为引入“法理学”一词,以及身在日本的梁启超使用“法理学”一词,确系受到穗积陈重等日本法学家的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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