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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师学艺:契约传统中的“拜师”与“摆知”

    时间:2021-03-25 09:18:5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时下曲艺界中“拜师”“摆知”等礼仪似已成为社会中较为独特的现象。好奇者有之,讨论者亦有之,但似乎都集中于曲艺传统内部,而未将其还原为某种历史现象,置于社会整體之中进行分析——究竟这些现象仅仅是一种特有的所谓江湖规矩,还是有其广泛存在的土壤,这些都是很值得探究的问题。在讨论问题时无疑需要“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脚找东西”,这不仅需要对资料有充分占有,其中的“上下东西”也喻示着需要为看似独立的现象找到其存在的背景与语境。本文即通过对民间历史文献的分析,试图将这些看似孤峰兀立、独绝于世的现象与规矩,缝回于历史与社会的“无缝之网”中。

    一、民间社会的契约传统

    “拜师”或“摆知”中最为重要的文本是“拜师帖”,其中记载了师徒间的各类规约,实际上可以视为一种师徒关系缔结的契约,因而也具备相应的效力。《清稗类钞·师友类》中有“延师关书”条:“延订宾师之书,曰关书,亦曰关聘,上载所任之事及酬报之数,其实亦契约也。”

    中国社会其实有着深厚的契约传统。在传统民间社会中,契约几乎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是买卖田房山林牛马、借贷租佃典当、婚姻继承分家,或是合伙、佣工、合会、禁约,乃至于请班唱戏,大大小小的事项最终都须落定于一纸契约。实际上,“写契约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将互相商定的事加以记载,以作事后检查信用的凭证的一种传统方式”(周耀明编著:《汉族民间交际风俗》,广西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39页)。这一契约传统在历史文献中也得到了广泛地印证。从早期的金文简帛,到后世的敦煌文书、徽州文书、清水江文书等,其中均发现了不少曾实际使用的契约文书。可以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民间社会生活的一应婚丧嫁娶、生老病死,契约在其中都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

    自然,曲艺行当所处的江湖也概莫能外,许多江湖规矩都可以在契约传统中窥见其来源。在传统曲艺行业兴盛的晚清民国时期,最能系统展现这一传统的,当属其时广为流传的日用类书。凡“百姓日用而不知”内容,大如天文地理、岁时节令,小到诗词游戏、大小笑话均有涉及,堪称“日常生活的百科全书”。因之这些实用性书籍,也成为了解当时社会生活的绝佳文献。自然的,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知识,契约的写作方法也是各式日用类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常设收录各类契式的卷本中亦不乏各类“拜师帖”的契式。

    关于契式的内容后来逐渐从综合性日用类书中独立出来单独成书。如《书契便蒙》(京都鸿文书局石印,光绪三十一年(1905)仲春),《书契程式》(上海鸿宝斋书局,民国八年(1919)三月),及民间抄录的如《居出账簿》(“仰头马功直号”,光绪三十年(1904)春月立)等。在这些文献中不乏“拜师帖”类的相关契式,因而,可以据此讨论特定历史时期的拜师现象,进而得以尝试厘清其在民间社会契约传统中的位置。

    二、拜师的类型化建构:延师、从师与投师

    在传统民间社会中,拜师也有不同的类型。就师生(徒)之间的知识或技艺传授而言,在相关日用类书中一般分为三类:以《书契便蒙》为例,分别为“延师”“从师”与“投师”;而在《书契程式》中,亦将前二种分别称之为“请师”与“就师”,而实际内容则无异。

    延,即请。所谓延师,一般是指将老师邀至家中对子弟教学,亦即所谓的“西席”或者“处馆”。以《书契便蒙》中的“延师关约”为例:

    乙未岁恭请张老夫子设帐寒斋,启迪儿辈。谨具修金六十千文正,薄膳一载,自愧輶亵。伏望严加训诲,俾得有成,不胜铭感之至。

    计开(节仪在外)

    光绪 年 月 日 立关约某(花押)

    见约 某

    从上述契式可见,“延师”情形下的学习场所是学生家中,即“设帐寒斋”。在费用上,需要向老师支付学费和伙食费(“修金”与“薄膳”)。另外,逢年过节还可能有额外的支出(“节仪”)。在《书契程式》中,“请师”的关帖式也大同小异:“某某岁恭请大师范某某老夫子、某老先生,在舍设帐,训迪儿辈。全年敬送脩金若干圆、薄膳供应。书此奉订。”

    “从师”与“延师”最大的不同在于学习场所的变更。从老师到学生处教学,转为学生到老师处上学,即所谓“负笈从师”(王勃:《山亭兴序》)。以《书契便蒙》中的“从师关约”为例:

    甲乙岁命男三官,负笈从桂香老夫子帐下受诲一载。薄具修、膳两仪,八折制钱三十千文正,深愧輶亵,伏冀严加教训,倘得有方,铭感不戬,谨约。

    计开(蒲菊在外)

    光绪 年 月 日 立关约某(花押)

    见约 某

    除了学习场所的不同,“从师”学习同样需要支付学费和伙食费(“修、膳两仪”),只不过这里的“膳”显然不是指老师的伙食费,而是学生在老师处用餐而向老师缴纳的伙食费。在《书契程式》中,除了将其称之为“就师”外,其规定基本一致。

    相较于前二者,“投师”的情形则更进一步,条款也更为复杂。在《书契便蒙》中,甚至还根据不同的行业特点给出了两类繁简略有差异的“投师”契式。

    第一类是“如医、画、写照之类”等似乎较为高阶的行业所使用的“投师关约”:

    立投师关约丁乙生,有男二宝,年十五岁,为因无业营生,央中拜从陆老先生为师,学习医道(绘画)为业。自从之后,务祈传授心法,如不遵教训,听凭督责,决不姑息。他日成就,言定奉酬仪金六十两正。此乃终身衣食之计,断不背师忘义。恐后无凭,立此投师关约为证。

    光绪年月日 立投师关约丁乙生(花押)

    见约 汪癸生

    第二类是“如木作、水作、成衣之类”,即常谓的五行八作所使用的“投师券”:

    立投师券丁乙生,有子甲生,年十三岁,尚无行业营生,情愿央中送与朱老司务门下,学习成衣一业。言定学习三年为满。自投之后,早晚辛勤攻习,不得偷安。如有违逆教训,任凭本师责治,决无异言。今欲有凭,立此关书为照。

    计开:

    一、当日先奉开手银若干;

    一、年满之后,送谢礼若干,置酒几席;

    一、学成之后,无力酬谢,情愿帮师几年;

    一、年满之后,出店开张,任凭自主;

    一、年满之后,仍旧帮师,须议定工钱;

    一、倘私自逃走,算还饭金;

    一、倘有不测,与师无干。

    光绪 年 月 日 立投师券 丁乙生(花押)

    经 中 汪庚生

    显然,对于曲艺、戏曲等演艺行当来说,普遍使用的应为后一类契式。这可以得到其他资料的印证。如侯宝林回忆其十一岁时学戏所写的“字据”,中间有“投河溺井,死走逃亡,与师傅无干;如中途不学,要赔偿损失(饭钱)”等语(《侯宝林自传》(上),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1页)。又如,在1929年马三立拜师周德山时,据称也有“授业期间,死走逃亡,业师概不负责”一类的话语(刘连群:《马三立别传》,百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33页)。而这些用语基本与上述契式中所列明的“倘私自逃走,算还饭金”“倘有不测,与师无干”相一致。

    再以尚小云的胞弟尚富霞1918年拜师时的一份“关书”为例(文沙:《伶界的拜师“关书”》,载《吉普周报》1946年第26期,第7页):

    立关书人尚小云,今将胞弟小五儿,年十二岁,情愿投在叶师名下为徒,学习梨园,七年为满。言明四方生理,听凭师父代行。七年之内,所进银钱,俱归叶师收用。无故不准告假回家,倘有天灾病症,各由天命。如有私自逃走,两家寻找。年满谢师,但凭天良。日后若有反悔,有中保人一面承当。口说无凭,立字为据。

    立关书人尚小云押,中保人谭小培押,中保人迂武雄押。年月日。

    此份“关书”中关于“天灾病症”“私自逃走”等条款的约定与前述契式相类,并且使用了“投在叶师名下为徒”的说法。几下印证,足以说明“投师”契式确为当时的艺人们所实际使用,或者有时则直称为“投师学艺文约”。

    “投师”与“延师”“从师”最大的区别在于师徒间人身关系的强化。在学习场所上,虽然“投师”与“从师”一样都是往老师处学习,但是“投”显然比“从”(或“就”)要更强调人身依附关系。换言之,在学期间的学徒已经“投”在老师名下,而已非仅是前来求学者。其一大体现或许是老师是否仍要收取“饭金”。与“从师”不同,“投师”契式中并未提及缴纳伙食费,但反过来载明,倘若学徒私自逃走则需要“算还饭金”。也即在正常情况下,学徒的伙食费用由老师承担,只有在学徒违背契约的情况下才需要向老师偿还这一部分的支出。例如在马三立先生拜师时,即言明“衣、食、住、行,概由师父承担”(《马三立别传》,第33页)。

    进一步来说,不仅学生不需要缴纳伙食费,在有的“投师”契式中还约定学艺期间老师需要支付工钱,如:“情愿投拜与某都某姓老师学习某艺,面断三年为规,共计工钱几千文,足三年之外,艺业成功,另行设席拜谢”(“投师约式”,《居出账簿》)。同样,也有不约定工钱的情形,如前引“投师券”中谈到“年满之后,仍旧帮师,须议定工钱”,正说明学艺期间则无须工钱。当然,以上各类条款都并非绝对,契式所提供的只是当时社会中的通行做法,其使用者完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

    总体来说,日用类书中对“延师”、“从师”与“投师”这三种师生(徒)传授方式的类型化建构,体现了当时民间社会对这些现象的系统化看法。这三者在内部存在渐进式的演进,即自“延师”至“投师”师生间的关系愈加紧密,在知识教学以外的人身关系愈发增强。除了这些内部的区别,在其外部适用性上也随之产生了相应的差异。譬如说,延师者一般至少是殷实人家,所教授的内容一般也应是文化知识或者武术之类,即所谓的文、武私塾(如有的契式则言明“请师教读”),更多的对应于《大清律例》所指的“儒师”。而投师者则可能家庭较为困苦,如前引契式中所说,“为因无业营生”,方才投师学艺;所教授的内容一般也应是五行八作一类的谋生手艺,更多的对应于“百工技艺之师”,曲艺及戏曲等演艺行当自然也在其中。从(就)师则介乎二者之间,既可以“就师读书”,也可以“从师学艺”。比如《书契程式》中这一份“从师学艺关约式”:

    立关约某某,今就大师范某某老夫子、某老先生宝铺学习某业,自某岁起,至某岁止,几年期满,奉送修金若干,每月送若干,仍存若干,按歲支送,外加随餐伙食大洋若干,每月支送不致延欠。立此为照。

    民国某年某月某日 立关约某某

    这说明,学艺的方式其实可以由人选择,学艺者并不一定必须“投师”,也可以选择“从师”学艺。相应地,自然也需要依据“从师”的条款另缴“随餐伙食”。

    通过上述文献材料的梳理,基于这三种类型化的情形再来思考曲艺行当中的拜师现象,便不难发现其实拜师这种江湖规矩并不特殊。它与人们所熟知的私塾老师、学堂先生或手工艺学徒一样,都是处于同一条逻辑脉络之中的某一种知识或技艺传承的方法罢了。

    三、契约传统中的“摆知”

    “摆知”即拜师仪式,被认为是曲艺、戏法等艺人的行业习俗。但与拜师现象本身一样,如果将其置于民间社会的契约传统之中,就会发现这一仪式也不鲜见;并且,“摆知”中相当重要的“三师”(引师、保师、代师),其实也是源于契约活动本身普遍的制度需要。

    在传统民间社会中,各类重要契约的签订一般需要通过以酒宴等方式来举行相应的仪式,如大宗的田宅买卖、分家析产、承继领养等。在有的地方,这一习惯被称之为“吃割食”,“即凡买卖田宅,于书契交价之日由买主备席,邀集卖主、中人、代笔人暨亲邻,到场聚饮之谓”(法政学社编:《中国民事习惯大全》,文星书店1962年版,第34页)。作为契约的一种,“拜师”自然也需要摆酒订约,因而“摆知”同样可以视为基于拜师契约所举行的仪式。

    然而,为什么订立契约时需要举办宴席呢?以买卖契约为例,有学者提到,“从某种意义上说,举办宴席本身就具有一种仪式的味道,出席宴席的人可以说都具有‘证人’的作用”(刘高勇:《清代买卖契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5页)。国外学者也发现,订立契约时通常伴随着宣示性的盛大宴席或演出,而这么做的真实目的在于将契约内的事项对大众公布,如果有异议可以即时提出,而之后的质疑则不再被取信(参见[美]曾小萍等编:《早期近代中国的契约与产权》,李超等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页)。

    “摆知”的作用其实也是如此。人们常说“拜师帖”属于一种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清代,国家法中并没有关于类似契约法律效力的明确条文规定。“拜师帖”这类的契约所具备的效力,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现代实证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而可能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社会实效,即在某一个行业或社区中为人所认可的秩序存在。这种效力的获得,一定程度上可能恰恰依赖于具备公示意味的“摆知”仪式。

    参加“摆知”仪式的除了当事人(即师、徒双方)外,最为重要的是引、保、代三师,及其它到场见证的来宾。而在契约传统中,在契约议定后,当事人同样需要招待所有参与议事写约的人,俗称“摆契酒”(参见《汉族民间交际风俗》,第140页)。参加的人员除了当事人外,主要包括中人、代笔人和见证的亲邻。不难发现,这两种仪式的规程其实是高度相似的。

    以来宾来说,“摆知”中的来宾,一般都是相关行业的代表,如评书、大鼓、戏法艺人等,因为行当相近而大致属于有所关联的同一共同体。同样,一般“擺契酒”中到场的亲戚邻居,也与当事人处于同一个共同体之内。甚至由于“亲邻先买权”的存在,亲邻的到场(或签押)一方面既是见证,也是表示其对契约所约定的事项并无异议。

    在契约传统中,中人是极为重要的角色,所谓“邀中必备饭,俗所谓办东也,多则两三席,少亦六七人”(许文浚:《塔景亭案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0页)。中人所起到的作用,主要包括介绍、见证、保证和事后纠纷的调处。在很多情况下,这些不同的功能是由不同的中人分别实现的。

    对应来说,“摆知”中的引师,其实源自契约中负责引荐介绍的中人。在前引契式中,常见“央中拜从某某为师”的字句,中人在其中即发挥着重要的居间撮合的作用。而保师,则属于保证契约得以遵守的中人,有时又直称为“保中”或“中保人”。如前引尚富霞拜师关书中的“中保人谭小培”,其作用即在于“日后若有反悔,有中保人一面承当”。至于代师,或曰代师传艺之师,但以契约传统来看,其实本指代笔人。以当时社会的一般文化水平而言,不仅仅是江湖艺人,绝大部分人在需要书写契约时都必须仰仗识文断字,且具备相应知识和公信力的代笔人。从代笔人获得报酬来看,其与中人的重要程度相当;因而代师亦与引、保二师并列。在来宾以外,民间写契要求“四人”到齐,即当事双方与中人、代笔人。以此来看,“摆知”与一般契约签订的要求完全一致:对应即师、徒(当事双方),引师、保师(中人),代师(代笔人)。

    因而,常被认为特有的“摆知”,其实是作为“摆契酒”的一种而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是一种延续至今的。民俗中使约定事项在一定行业或社区内获得认知的手段。

    四、结语

    通过以上的讨论,其实不难发现,“拜师”、“摆知”这类曲艺的行业传统其实并非想象中那么特殊。这些现象都可以在社会传统的格局之中找到其应属的位置。所谓的“江湖规矩”,所体现的更多的是一种民间话语。如果我们将“庙堂之高”视为国家法的源出场域,那么“江湖之远”满载的则应是民间生活的叙事逻辑。无论是何种方式,都在一定的时空中构建着人们的秩序与生活方式。因而,毋需将江湖视为异类,它本就一直接合于社会生活的这张无所不在的“无缝之网”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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