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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职工因私使用公车的规定

    时间:2021-09-14 11:04:3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县局各单位:

    根据省厅管理规定精神,为严格公车使用,确保机关正常公务用车秩序,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职工因私使用公车规定如下:

    一、使用对象及缘由:

    (一)、对象是指全局职工及配偶、子女、父母,离退休人员。

    (二)、缘由是指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

    1、病重、病危急需就医的:

    2、病重、病危急需转院的;

    3、病重、病危急需请外地专家会诊的。

    二、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由本人或家属向本单位领导提出申请,单位领导向分管局领导或主管领导请示批准。

    (二)、县外省内的,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跨省外的,由局主管领导批准。

    (三)、使用前,应向县局后勤科领取并填写《因私用车审批表》,但在突发性紧急情况下,也可先使用后补填。

    三、符合因私用车条件,经请示领导同意的,费用由县局承担。

    四、对擅自私用公车的,一经查实,根据有关规定,视情给予处理。

    五、本规定自二oo四年三月十日起施行。本局原有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局后勤科负责解释。

    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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