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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三种主流的择校制度的特色与启示

    时间:2020-03-13 07:53:0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中小学阶段的择校问题是近年来许多国家教育政策关注的重要议题。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均实施了不同程度的扩大学生择校的教育政策。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择校现象的日趋普及,公众对择校的利弊一直都是众说纷纭。本文通过分析欧美目主流的三种择校制度的特色,来探讨择校对我国公立学校的体制变革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择校特许学校学券制家庭学校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择校在欧美国家逐渐成为一场广泛而深入地影响教育改革的运动。择校即指家长为其子女选择学校就读的行为。在我国,基础教育是地方为主、分级管理的体制,以及长期以来教育投入的不足,是择校问题产生的两大重要原因,前者使得地方政府在小学、初中招生入学体制改革上有了自主权,由此,各地的择校制度并不一致,但随着权力的下放,地方学校大多获得了招生的自主权;而后者被认为是择校问题产生的根源,即教育投入的不足,使得优质教育资源远远满足不了民众的教育需求,从而,使得择校问题又逐渐演变为上个世纪末期以来旷日持久的严重教育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欧美目主流的三种择校制度的特色,期望能对我国公立学校的体制变革的一些启示。

    一、特许学校;美国公立学校改制新模式

    特许学校(charter school ),是美国90年代出现的一种新型学校。20世纪7O年代初,美国教师巴德在其《特许教育:学区新模式的关键》一书中,最早将特许与教育联系起来,建议以“特许状”形式给教师一些特殊的权力,让他们以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从事教育教学活动。

    所谓特许学校,指的是由公共教育经费支持,由私人(一般是教育界人士或家长)和私人团体经营和管理的学校。这些学校遵守公共教育的基本原则,诸如不另收学费、不能挑选学生,不具有宗教性质等。“特许”,主要是指两方面的内容:一、学校可以获得办学经费,办学经费由州政府按照学生人头数计算直接付给学校;二、学校有相当的自由度,在许多方面不受地方和州政府规章制度的约束。特许学校可以有自己的经济预算、有自己的教学大纲,可以自行聘任教师,具有相当大的自由度,但是如果学生家长和公众对学校的教学结果不满意,可以随时把学生转走。特许学校接受所有的申请入学者,如果它们超过招生数,可以采用抽签的方式选择学生。它们必须遵从人权法案(civil rights laws),公布经费、成就以及其他信息。特许学校在获得相当程度的办学自主权的同时,必须对学校的绩效责任(accountability),即学校选题的提高与学生学业成绩的提高承担责任, 如对学校财政、学校实践运作与立法的一致性、学生成绩、学生到校率以及教学实践方面的情况进行监控,定期向相关机构和团体提交有关学校发展的报告等。

    美国学者Bruno V. Manno以圣·菲那德谷(San Fernando Valley)东南观湖城(Lake View Terrace)中的花藤街学校(Fenton Avenue School),从1994年申请成为特许学校的经历来考察特许制对于公立学校体系变革的重大意义。他这样评论到:花藤街小学的成功说明了特许制的观念正在如何激励教育者和家长们去创造独立的、可供选择的、摆脱了官僚争论的、致力于更出色的教育成果的公立学校。特许学校正在帮助美国重建(reinvent)这个国家的公立教育系统。

    通过对花藤街小学的成功运作案例的叙述,Bruno V. Manno抨击了四个奠定公共教育体制当前形态的、关键的、但已过时的假定:

    1、公立学校是政府机构,实行等级官僚制管理,外行的管理委员会聘任专家去执行他们的指示。

    2、通过性质相同的学校提供教育服务,公立学校系统具有垄断性,因而,改革必须是系统性的。只有小康家庭才能够容易地为他们孩子选择替代性的学校。

    3、教育质量以投入、资源和达标(compliance with rules)进行评估。基于教育成效的责任制(Results-based accountability)大多受到忽视(absent)和抵制。

    4、生产者权力至上,顾客靠边(marginalized)。

    特许学校的成功证明以上的四个假定可以抛弃。Bruno V. Manno认为,特许学校提出了公共教育的新观念,这种观念抛弃了“工厂模式”,拒绝(原有的被认为是)最佳系统(的公立学校系统),打破垄断,从全新的角度看待学校所有者(stakeholders),以一种引人注目的新范式取代了那些过时的假定。这种新范式包括四个新的假定:

    1、任何一所面向公众、由公众买单、向公众服务的学校都是公立学校。它无需由政府运作。

    2、要有丰富多样的公立学校,所有的家庭都可以在其中自由选择。

    3、对公立学校来说,重要的不是它拥有的资源、奉行的规则,而是它的教育成效。

    4、每一个学校都是小型的、自治的社会(community),在这个社会里家长、教师和共同体(community)都扮演着有意义的角色。

    二、学券制:实践教育公平的新尝试

    券(Voucher)又称凭证,原本是一种商业活动方式,它指的是给予某些消费者在自由市场经济中购买特别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力,由政府认定谁有这项权力,谁又能提供这些商品和服务。学券制的诞生可以归功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米哈顿.弗里德曼(Milton Freidman)与哈耶克(Hayek)的理论贡献。1955年,弗里德曼在名为《the role of govermmant in education》的文章中提出“学券”(Education Voucher)的设想。他认为公立教育是一种垄断,不受市场竞争机制的约束,它代表了效率低、质量差。弗里德曼认为,国家虽然有责任、有理由对教育进行干预,但不应像现在公立学校一样完全由政府一手包办,在教育系统内部也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他将改变公立教育体制失败的出路寄望于在教育领域引入竞争、实行市场化,他主张将对公立学校的直接补助改为由政府向学生家庭直接发放学券。

    学券制奉行四项原则:一是消费者选择原则,在学券制下,政府赞助的是教育的消费者——家长,而不是教育的供应方——学校;二是个人提升原则,学券制给予选择和作决定的机会,提高了父母对子女教育的关注与参与,激发了他们对教育的热情;三是促进竞争原则,学券制引进了竞争,催生追求低成本、高质量与不断的革新的需要;四增加就读私立学校机会的原则。通过学券制,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竞争。

    在弗里德曼的设想下,由美国政府资助的教育券试验始于20世纪60年代。几经修改和完善,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推广。但教育券在美国的实践极为有限,据资料显示,到目前为止,美国仅有两个城市和一个州正式实施“教育券” 计划,有十个州开始推行“教育券” 制度,原因是教育券受到来自公立学校和一些国会议员的强烈反对。

    学券制运动试图在教育“生产者”和教育“消费者”之间寻求平衡,通过学券制实现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在教育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分享公共教育经费的作法,使得私立学校的发展形成了对公立学校的提升教育质量的压力,从而催发了公立学校教育变革的动力。使家长、学生成为教育“消费者”,学校和教师成为教育“生产者”,刺激学校生产的积极性。

    三、家庭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新方式

    美国家庭学校(Home-schooling),它是相对于学校教育而言的。指适龄儿童不是在传统学校而是在自己家里接受教育,由父母或其监护人承担孩子教育的责任,使孩子完成初等教育。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面对传统公立学校教育的低质量和种种弊端,家长开始对公立学校不信任。以伊里奇、莫尔、霍尔特等学者为代表的激进派对学校教育猛烈抨击。伊里奇提出“非学校化”、“学校消亡”等口号。霍尔特认为最好的方式就是让孩子脱离学校,在家中接受教育,恢复传统教育方式。

    普及义务教育政策的实施,确立了一种隐晦的假设,即父母没有教导自己子女的足够能力。这一假设是可以被质疑的。在欧洲一些教育立法相对不严格的国家,诸如比利时、丹麦、法国、英国、爱尔兰、意大利、挪威、葡萄牙,儿童在家上学的人数正在增长,但粗略地推测在家上学儿童的人数不足进入学校学习儿童总数的1%。据美国家庭学校法律保护协会(HomeSchool Legal Defense Association,HSLDA,下称“协会”)统计,目前有约300万美国孩子在家里接受教育。家庭提供了一种更具亲和力、更具支持性的学习环境,儿童在友好、关爱的氛围中学习,有着针对其个人的学习计划与教学材料,采取更适合其个性发展的教学方式,父母对子女有更深入的了解,能够发现自已孩子的缺点,也能够更好地采取真正激发其学习动机的策略。这就有助于摆脱学校教育关注普适性忽视个别差异,强求一致性忽略多样性,关注群体需要忽视个体潜能等问题,从而使儿童的学习更具灵活性与独特性。

    美国家庭学校是美国教育选择运动中最为自由、最为开放的择校形式,充分体现了美国文化中的自由精神。美国家庭学校还在继续发展中,对其做出全面的评价还为时尚早,还需要观察其进一步发展。家庭学校为美国公立学校的改革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其重视家庭对儿童的教育功能、加强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联系等方面,对我国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也有一定借鉴意义.如果我们不否认家庭学校是可以尝试的基础教育新场所,家庭学校可以成为与公共学校并存的学校教育制度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冯明.公共政策学视野下的.就近入学.上海教育科研,2003,10.

    [2]Jay P. Greene(2002).2001 Education Freedom Index.Center for Civic Innovation at The Manhattan Institute.http://www.manhattan-institute, org/html/cr_24.htm,转引.自陈新宇.美国“择校”教育改革的新框架.人大复印资料·中小学教育.

    [3]陈新宇.美国“择校”教育改革的新框架.载.人大复印资料·中小学教育,2004,7.(原文引自,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2)).

    [4]朱家存.教育均衡发展政策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5]桂宇波.美国家庭学校探析.素质教育大参考,2006,1.

    [6]朱家存.教育均衡发展政策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7]都予新.试析美国的特许学校.教育与职业,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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