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闲生活
  • 教育教学
  • 经济贸易
  • 政法军事
  • 人文社科
  • 农林牧渔
  • 信息科技
  • 建筑房产
  • 环境安全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达达文库 > 教育教学 > 正文

    在同一片蓝天下

    时间:2020-03-26 07:54:3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策划:本刊编辑部特邀主持:刘全礼

    中国的学前特殊教育

    刘 颂(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

    曾凡林(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

    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建立了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体系,与此同时,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工作也正式开启,并在随后的二十多年发展中取得了许多成就。

    一、我国学前特殊教育的特点和成就

    综观我国学前特殊教育短暂的二十多年发展历程,具有如下突出特点:

    多样化的学前特殊教育办学主体

    与中国基础特殊教育相似,我国学前特殊教育也呈现出办学主体多样化的特点。从机构所有权而言,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存在公办与民办两种类型,教育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均举办了公办的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此外,各地还有一些民办机构。这些机构或属于社会力量办学、或属于企业。不过,这些民办机构多集中在举办聋儿语训和孤独症的矫正方面,对弱智稍有涉及,在其他方面参与较少。

    学前特殊教育主要面向聋儿,逐渐扩大到其他类型的特殊幼儿

    因聋儿语训工作相对于其他类别的儿童的特殊教育起步较早,我国聋儿早期语训工作取得的成就最大。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统计公报,我国聋儿康复机构在“八五”至“十五”期间共完成23万名聋儿的听力语言训练,其中近20%的聋儿经训练后进入普通幼儿园或普通小学就读。

    但是,与聋儿早期语训工作的规模与成就相比,弱智、自闭症、盲、肢残等其他类型的特殊幼儿早期教育工作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因而其早期教育课程、教育方法等有待进一步研究与探索。

    特殊幼儿的安置形式以学前特殊教育机构与学前特殊班为主,学前融合教育正在起步。

    目前,我国特殊幼儿的安置形式以隔离的学前教育机构或学前特殊班为主,包括特殊幼儿教育机构、聋儿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上述机构或班一般只招收特殊幼儿,特殊幼儿缺少与普通幼儿互动的时间、空间。同时,因缺乏政策鼓励、师资培养等现实原因,普通幼儿园接受特殊幼儿还处于零星的自发状态,有招收意愿的普通幼儿园数量少,对特殊幼儿的开放程度有限。近年来,学前融合教育在上海、北京等较发达地区开始了试点工作,并有一些成就。

    二、目前我国学前特殊教育的问题与挑战

    与我国特殊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阶段的发展水平相比,学前特殊教育事业因起步稍晚,其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还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

    1.学前特殊教育发展规模与质量无法满足社会需求

    目前,我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教育对象以聋儿为主体,公办的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多限于城区特殊学校开设的学前班,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虽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学前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不足,但在准入、资质、教育质量和安全等方面亟待加强监管,广大农村地区的特殊幼儿早期教育还处于空白状态。同时,已开展的学前特殊教育课程多以缺陷补偿为定向,而在促进特殊幼儿的身心全面发展、妥善提供家庭及相关服务等方面还非常薄弱。与特殊幼儿家庭急切盼望获取有关学前特殊教育的信息、咨询、指导与入学资格的愿望相比,当前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规模与质量远远不能满足这些合理需求。

    2.缺乏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性保障机制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学前特殊教育政策法规,虽然《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提及了学前特殊教育的任务、实施机构的类型及分工,《幼儿园工作规程》提及“照顾残疾幼儿”,但却没有对教育政策法规对学前特殊教育的对象、政府职责、财政投入与条件保障、师资、教育机构、教育教学与质量评价等具体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相关政策法规对学前特殊教育规范的缺乏、零散、含混,既反映出当前对学前特殊教育重要地位认识的不足与偏差,同时也必将进一步导致在思想观念上和实际行动中对学前特殊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这也是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规模与质量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的根本原因。

    3.学前融合教育模式尚处试验阶段

    学前融合教育是当今学前特殊教育发展的重要趋势,主张由普通幼儿园提供特殊幼儿的早期教育,不仅创设特殊幼儿与普通幼儿共同生活、学习的环境,而且为特殊幼儿制订个别化教育方案并提供教育教学。已有研究与实践证实,适宜的学前融合教育可有效促进特殊幼儿的社会化并融入普通儿童群体,同时促进普通儿童对特殊幼儿的接纳与理解,并在客观上提高幼儿教师对儿童个体差异的认识与指导。我国当前的学前融合教育还处于试验与起步阶段,一方面大多数普通幼儿园还未从意识、观念、知识、教育能力等方面充分做好接受特殊幼儿的准备,另一方面,学前融合教育的众多实际问题还有待继续深入认识与探讨,如融合教育的具体操作方式、行政管理、经费支持、普教教师与特殊教师的合作、特殊幼儿的社会交往指导、幼教教师的特殊教育培训,等等。认真思考与妥善解决上述有关问题,可以帮助我们尽量避免特殊幼儿在普通幼儿班级的“混读”现象,同时,也帮助我们积极探求适合我国国情的学前融合教育模式。

    4.学前特殊教育研究相对薄弱

    近年来,我国的特殊教育工作者进行了大量有关特殊幼儿的科学研究,主要集中在自闭症幼儿的认知特点与早期干预、聋儿语训的课程与教育教学、特殊幼儿早期教育现状调查等几个方面,但是,这些研究无论在广度与深度上仍与我国学前特殊教育事业对科学研究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这在客观上影响了学前教育实践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今后,应加大学前特殊教育研究的力度,从政策法规、各类特殊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尤其是0-3岁特殊婴幼儿)、特殊幼儿家庭、安置模式、课程与教育教学、幼小衔接、师资培养等多角度、多层次开展研究,同时增强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增强教育科学研究对学前教育实践领域的指导与支持作用。

    5.各部门与各学科专业人员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

    特殊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评估和诊断、早期康复、早期教育及相关服务,离不开卫生、民政、残联、教育多个部门的分工与协作,也离不开医学、教育、社会、心理等多学科领域专业人员的沟通与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特殊幼儿的发现、诊断、通报、登记、转介、康复、教育等服务的系统性与完整性,才能真正实现“早发现、早治疗、早教育”的目标。例如,在聋儿的早期干预上,首先需要卫生医疗单位开展早期筛查,对于确诊的聋儿,残联和民政系统提供辅具、经费等资助,以协助聋儿尽早佩戴助听器或植入人工电子耳蜗,然后转介聋儿到相应的学前特殊教育机构接受早期语言训练,并且聋儿在早期教育的过程中还可根据需要得到多学科专业团队的指导与服务。但是,我国当前相关部门在特殊幼儿的早期干预上有分工无合作的现象较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特殊幼儿及其家庭难以获得及时支持与帮助,也降低了相关部门的早期干预工作的计划性与针对性。

    6.学前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尚显薄弱

    学前特殊教育的师资工作只在少部分地区开展,只有极少数的师资是受过专业训练的,因此,亟需开展特殊教育的学前师资培训工作。

    中国的基础特殊教育

    刘全礼(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

    毛 伟(山东新泰特殊教育学校)

    一、特点和成就

    综观我国特殊教育尤其是基础特殊教育的过去与现在,大体上呈现出如下特点:

    1.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体系已经基本完备

    经过一百多年的实践尤其是近三十年的实践,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体系已经基本完备。

    首先,从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形式,即对特殊儿童的安置方式来看,我国有三种典型的特殊教育形式。

    一是特殊教育学校,包括盲、聋、弱智学校,教育轻微违法、犯罪儿童的工读学校和培养各种特殊才能的超常儿童学校(如体操学校、杂技学校等)。就残疾儿童教育而言,特殊教育学校是目前我国最主要的教育形式。

    二是特殊儿童班。这是附设在普通学校的招收特殊儿童并对其实施特殊教育的有别于普通班级的班级,目前这样的班级以智力落后班级、聋班级居多,也有一些超常儿童的班级附设在普通学校。

    三是随班就读。就是一种特殊儿童在普通班级就读的教育形式,往往是在一个普通班级内安置一到三个特殊儿童,并使之接受特殊教育的形式。目前最流行的是在普通班级内安置盲、聋、弱智儿童。

    目前我们已经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龙头、以特殊班为骨干、以大量的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体系。

    其次,从儿童受教育的年龄来看,已经基本形成了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到高中和高等教育的教育体制。

    一是我们普遍举办了以聋儿的听力语言训练为主体的聋儿的学前教育,并且还举办了以教育训练智力落后和孤独症儿童为主体的早期教育机构。

    二是举办了包括盲、聋、弱智学校在内的九年一贯制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这是目前我国特殊教育的最主要的形式。

    三是开设了包括高中阶段和大学阶段的特殊学校或大学的专门系科。如专门招收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院。

    再次,从受教育儿童的类别来看,虽然不是所有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都受到关注,但有关法规中的残疾儿童的类别基本上都成了教育的对象。

    目前在校的学生既有盲、聋、智力落后儿童,也有肢体残疾、言语残疾以及精神病残疾等儿童,还有各种各样的超常儿童。

    最后,从教科书来看,我们的特殊教育学校基本上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以教学计划(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和统编教科书为主体的教科书系统。

    盲、聋、智力落后儿童学校各有适合自己特色的教科书系统。

    2.办学主体呈现出多样化

    我国的特殊教育的办学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首先,从所有制类别来看,既有国家政府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机构),也有集体和个人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机构),实现了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存的办学格局。

    其次,从部门归属来看,既有教育部门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机构),又有民政部门举办的机构,还有群众团体——主要是残疾人联合会系统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机构)和工商部门管理的机构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机构)。

    尽管教育部门是办学的主体,但是,我国残联系统的听力语言训练机构、民政部门的福利院尤其是残联部门举办的机构也是一支重要的力量。

    3.特殊教育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要成就

    尽管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特殊教育法,但是,近年来我国的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了重要成就。

    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提出,国家社会要帮助安抚盲、聋、哑等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其次,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有关权利和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规也涉及到了残疾儿童的一系列的教育问题。

    最后,我们还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人的教育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应该说,这些法律和法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残疾儿童教育的顺利实施。

    二、不足和需要改进之处

    1.思想重视有待加强

    相对特殊教育应有的地位而言,我们的重视程度还明显不够。

    首先,政府的重视不够。这主要表现在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教育主管官员的重视不够。我们国家有几千个县级单位,按照中央政府的有关规定,仅仅盲、聋、弱智学校就应该有近万所才是,但是截止到去年,我们仅有1600余所特殊教育学校。许多教育官员根本不知道特殊教育这个事情,也不想了解更不想推动特殊教育事业。

    其次,是家长重视不够。许多残疾儿童的家长不愿意送孩子入学,看不到教育是使残疾儿童发展、生存、自食其力的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手段,也是他们最基本的权利。

    再次,是民众的重视不够。这固然和广大民众不了解特殊教育有关系,也和民众漠视弱势人群的存在有关系。

    最后,是残疾儿童自身重视不够。由于身心的社会的等等各方面的原因,许多残疾儿童对自己上学并不积极。

    2.入学率很不理想

    入学率是反映教育发达与否的最明显的证据。按照教育部2006年教育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06年全国在校残疾儿童36.29万人,这个数据与需要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数相差甚远。

    按照2006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公布的数据,在8000余万可能的残疾人中,如果按照20%是需要接受基础教育的残疾儿童推算,当有1600万残疾儿童需要接受基础教育。实际上,加上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我国残疾儿童的实际入学率是非常低的。

    在各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检查验收中,那些1%没有入学的儿童往往就是残疾儿童。

    如果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数据准确,教育部公报的数据也准确,那么,残疾儿童的入学率问题确实是需要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了。

    3.教育投入不足

    教育投入明显不足并不仅仅是特殊教育的事情,在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和基础教育上都存在同样的问题。

    但是,综观我国的教育投入,以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投入最不理想,其中,又以特殊教育为最。

    在许多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不用说先进的教学仪器和手段没有配备,甚至连基本的教学设备、教学资料都缺乏。

    例如,老师缺少教学参考资料,甚至缺少教材;学生没有起码的上课的器材,更不用说聋儿有适用的助听设备、盲生有适用的助视设备了。

    4.法律建设亟需加强

    尽管我国在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建设上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笔者曾经把我国的特殊教育的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总结为八个方面:

    一是法规不全。如上所述,尽管已经有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条文和残疾儿童的教育有关系,但是,缺少更为详细的、具体的、操作性更强的法规。

    二是特殊教育对象的法律术语不统一。例如,宪法和义务教育法等使用盲、聋、弱智等术语,而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等则使用残疾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等术语。这种术语的不一致在法律中出现是极为不应该的。

    三是有些描述不科学。例如,聋哑和聋、哑是完全不同的对象,但在我国的有关法律中却不加区分地使用。这使得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挑战。

    四是特殊教育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义务教育法中涉及的对象基本上是盲、聋、弱智三类,残疾人保障法中基本上只涉及五类,大量存在于学校中的障碍儿童,如情绪行为异常儿童、孤独症儿童等则没有涉及。

    五是法律条文或法与法之间存在矛盾。例如,宪法应该是根本大法,但是,其他法规并没有以宪法为基础展开有关内容,这些内容并不仅仅限于术语上。

    六是有些内容没有涉及。这些没有涉及的内容并不仅仅是类别的问题,即并不仅仅是没有把那些该纳入的残疾儿童纳入,还包括其他一些内容。

    例如,有关特殊教育教师的问题、就业问题、有关经费和设备的问题等。

    七是执法不力。执法不力、执法不严并不仅仅是残疾人教育的问题,但在残疾人教育上更为突出,有法不依的现象更为严重。

    八是法规之间存在条块分割现象。尽管法律都是国家制定的,但是不同的具体法律的制定者却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制定者群体的利益,而未能完全体现良法的内蕴。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也涉及到残疾儿童问题,但是这部法律却限于孕期保健和检查,而对检查出的残疾儿童怎么做并不涉及。但是,对残疾儿童而言,早期干预、早期教育比任何阶段的干预效果都好。

    相关热词搜索: 蓝天下 在同一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