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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审判中遏制非正常公民代理的对策

    时间:2020-04-28 08:57:1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在道路交通事故等人伤案件处理中,一直存在俗称“人伤黄牛”的职业索赔代理人,专门蹲在诸多医院骨科病房提供所谓交通事故、工伤方面的法律咨询,利用受害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等弱点,提供一条龙代理索赔服务,收取巨额代理费用和赔偿提成。在民事诉讼阶段如何遏制此类非正常公民代理,则需法院各部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代理资格进行规范审查。以S市B区法院Y法庭公民代理情况为例,借鉴有效的操作方法,提出遏制非正常公民代理的对策。

    【关键词】公民代理;人伤黄牛;对策建议

    一、Y法庭公民代理情况分析

    1、公民代理案件的概况

    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Y法庭共有公民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案件376件,占同期结案的26.4%,主要涉及析产继承、机动车交通事故、合同、邻里纠纷等类型的案件,其中析产继承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原告近亲属作为公民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为72件,占公民代理案件的19.1%,主要涉及析产继承类、邻里纠纷类案件;原告的工作人员作为公民代理参加诉讼的案件为39件,占公民代理案件的10.4%,主要涉及合同类、机动车交通事故类案件;原告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为56件,占公民代理案件的14.9%,主要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类案件;其他公民代理案件为209件,占公民代理案件的55.6%,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析产继承、婚姻家庭类案件,造成这一比例较高的原因是2013年1月1日前新的《民事诉讼法》尚未生效,公民代理人的范围较为宽松,只要取得当事人授权,经法院许可,其他公民即可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

    2、正常公民代理情况

    原告近亲属作为公民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案件类型主要涉及析产继承、邻里纠纷类案件。在析产继承类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家庭财产的分割或者遗产的继承等问题达成了初步的意向,到法院进行诉讼多数是为了得到一种司法确认或者程序认定,所以有的涉诉当事人选择近亲属代理此案;而涉及相邻关系或者业主专有权纠纷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多系楼上楼下关系,且涉案标的较小,因此不少当事人在既不想请律师增加额外花费,又无法亲自到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便委托自己的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参加诉讼程序。

    原告的工作人员作为公民代理参加诉讼的案件主要涉及一些简单的餐饮服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类案件。原告作为企事业单位,有的有专门的法律部门或者法务人员处理涉诉事务,或者在处理类似诉讼中本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已经积累了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处理经验,无需再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员代为诉讼,这样既能节约单位成本,又能取得不错的效果。

    原告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主要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类案件。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由于对公民代理进行了更严格的规范,很多代理人便通过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这一渠道参与诉讼。

    其他公民代理案件主要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析产继承、婚姻家庭类案件。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有些公民代理人并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有的是当事人的好友,有的是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人员,甚至法律公益服务组织的人员等,依法经当事人委托,法院准许其作为公民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3、非正常公民代理情况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Y法庭公民代理案件中的大多数仍属正常公民代理,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代理是主流,但无法排除有非正常公民代理情况的出现,存在有疑似职业公民代理人的情况。非正常公民代理案件类型主要发生在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中,这类案件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往往处于低端收费业务区间。疑似职业公民代理人的人群可能来源以下几种:①非法律服务的中介咨询机构从业人员。这批人员作为非正常公民代理人员主要表现在汽车咨询服务公司可能违规承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律服务业务。②其他社会人员。主要是一些下岗待业和失业人员,也有个别的政法机关辞职、离职和退休人员等,这批人员在非正常公民代理人员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比例。③违规跨地区甚至跨省市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街道、乡镇法律援助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这部分人员的执业范围在法院内部无统一明确的规定,导致可能存在违规跨地区公民代理的情况,甚至有外省市的法律工作者在本市法院作公民代理的情况。

    由于Y法庭在公民代理资格方面审核较为严格,因此在不符合当事人“近亲属”和“工作人员”的情况下,这一群体往往通过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这一渠道,取得进行公民代理的合法手续,进而参加诉讼。

    二、Y法庭审核公民代理资格的方法

    Y法庭在日常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公民代理人资格审核的操作规定,这些办法对于防止“人伤黄牛”公民代理人抬高理赔金额以赚取差价,扰乱理赔市场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2013年之前

    由于旧的《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代理人的范围规定的相对宽松,通常在公民代理人取得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基于对办案效率的考虑,Y法庭在审核公民代理人委托手续时,一般进行形式审查,确认其授权委托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准许其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如发现该委托存在可疑之处时,经向当事人询问,确认该委托手续是当事人本人签署,该委托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会准许其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2、2013年之后

    由于新的《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代理人范围规定的相对更加严格,对公民代理设定了更多限制性条件。在依法审核公民代理人资格的时候,对于当事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比较容易把握,当事人近亲属作为代理人需提交户籍资料等能证明其与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文件。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需向法院提交劳动合同、人事合同及社保记录等能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但是对于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把握不准,因为新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等于赋予了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等推荐公民代理人的权利,相应的亦应由其承担了推荐公民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法院很难做到对这种推荐的监督或者指导,因此在当事人对该委托认可,且能够提供有效推荐信函的情况下,造成了法院实质审查的客观不能,更多的是形式审查,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非正常公民代理情况可能会出现较多。

    3、对于当事人钱款发放方面,Y法庭一直坚持从严审核的操作规范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类的案件所涉代管款的发放,Y法庭一般都会把案件移送执行局统一发放。对其他类案件则要求当事人向B法院申请执行,由B法院执行局统一操作。如确需Y法庭进行诉讼费用的退还和代管款的发放,若当事人为单位,则会按照相关规定直接汇款至其单位帐户;若当事人为个人,通常诉讼费退还结算通知书或者代管款发放通知书上载明领款人须为本人,如确需代理人代领的,严格审查核实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及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范围,以防出现代理人从中克扣相关钱款的情况。

    三、遏制非正常公民代理的建议

    为了遏制“人伤黄牛”群体,对于产生的非正常公民代理现象,建议可以在法院内部和外部尝试以下几个措施进行预防和整治:

    1、制定统一的公民代理人委托手续的审查标准

    因为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代理的规定尚不够明确,实践中也缺少具体的统一的操作规范,各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公民代理手续的审查可能差异比较大,尤其是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这种情况更为突出,导致该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非正常的现象。

    2、明确职能部门,切实担负起严格依法审查公民代理人资格的职责

    就目前的实际诉讼状况而言,法院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各个部门都是行使这一权利的职能部门,都有认真履行审查职能的责任,处于相应诉讼阶段的法官要依法认真审查。尤其在涉案代管款发放阶段,承办人更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授权范围以及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建立并执行较为严格的当事人领款手续。

    3、建立通报制度,促进法官进一步提高对公民代理人依法进行资格审查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公民代理工作情况的检查通报制度,由专门部门(如审判管理部门)牵头,每半年或季度对法院公民代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也以此促进承办法官对公民代理人依法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人民法院坚持严肃执法。

    4、运用科技管理,审判管理电脑系统中增加非正常公民代理防范、识别功能

    可以对法院审判管理电脑系统进行改进,增设非正常公民代理的防范、自动识别和提示功能(如同一公民代理数量众多的案件等),并设法建立能够覆盖全市法院的统一的疑似职业公民代理人的黑名单自动生成和查询网络系统,为法官依法审查提供便利条件。

    5、各部门联合发力,对非正常公民代理进行综合治理

    在对“人伤黄牛”这种非正常公民代理现象的整治过程中,公安机关、工商行政部门、保险公司等均可有所作为。对于有的非正常公民代理人私刻印章、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采取措施,发现确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予以及时侦查、坚决打击。工商行政部门对有关汽车咨询服务公司存在的可能违规承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律服务业务的情况应及时查清,依法查处。保险公司在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理赔过程中亦应严格审核公民代理人员与当事人的关系、代理权限等,严防“人伤黄牛”扰乱理赔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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