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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免费”律师

    时间:2020-04-29 07:53:3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摘要】近年来,“律师免费提供刑事辩护”这一违反经济发展规律的现象如雨后春笋一般,充斥在公众的视野中。许多社会影响巨大,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都不乏律师“挺身而出”,设法争取为当事人免费提供刑事辩护。广州的许霆,湖北的邓玉娇似乎都是这一现象的受益者,这些免费律师在案件进程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这种情形一方面使得律师身上围绕着“仗义执言”的光环,另一方面也使得公众纷纷质疑他们的动机是为了“抢眼球”、“博出名”。律师应当承担的是怎样的社会责任?律师应当用怎样的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执业行为?在热点事件中律师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是否有违职业道德?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社会热点事件;免费律师;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

    新中国律师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艰难发展过程,律师的性质由改革开放初期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到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最终发展成为现在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到底是什么?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阐释:

    第一,律师是区别于公权力机关的法律专门人才。与公权力机关所享有的立法、司法、执法权不同,律师的权利仅仅是依委托替当事人辩护或代理法律事务,这种权利究其本质是国家法律所允许和保障的当事人授予的权利。由此可知,律师是一个依靠自身法律知识和技巧生存的法律工作者。

    第二,律师资格的取得方式区别于其他职业。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通过实习,经国家批准才能执业。其工作是依据事实和国家法律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代理或辩护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律师是天然的法律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1]就拿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来看,律师的辩护权仅限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尺度等方面提出法律意见,提请和建议审判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有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律师只有辩护权,没有任何决定权。

    因此,我们得出一条结论: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者。律师的一切执业活动都不应偏离其应有的社会定位,无论是收费律师还是免费律师,人们对他们的期许都应该是一样的。二、免费律师不等于公益律师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就明确为我们指出:律师服务也是一种商品,有其自身可以与货币进行交换的价值。因此,可以说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是天经地义、符合经济学发展规律的。人们普遍认为,律师是专门帮人打官司的人。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来换取高额报酬,是人们普遍羡慕的“高薪阶层”。众所周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不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还需要差旅费、应酬费等物质支持,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绝对是亏损的,甚至可以说是违背商品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且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作为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既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责任,同时也有收取费用的权利。因此,律师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是合情合法的。但是近年来却出现了一个“奇特”的现象:在倍受舆论关注的刑事案件中,出现了大量律师设法争取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形。这到底是律师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义举,还是追求个人利益的特殊手段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论。

    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有以下两点可以帮助理解“免费律师”行为的出发点。首先,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获得的回报形式是多元的,物质回报只是其中一种。除此以外,律师内心正义感的满足与自身价值的实现亦是一种回报;其次,社会评价的正面提升,对于律师凝聚社会公共资源和积累人脉都是很有帮助的。简单说来,律师可以以此博“名”,名利总是相伴相生的。但是律师出“名”,既要有“知名度”,也要有“美誉度”和“专业度”,即使是所谓的营销之“术”,也必须建立在维护律师品德、专业与职业操守之上。盲目出名、出骂名不仅不利于律师个体,对律师业整体的形象,也是不负责任的。

    必须强调的是,免费律师和公益律师并非同一概念。公益律师是指受雇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公益机构、非政府机构、非营利机构,免费为某类人群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庞德曾说过,公益法律职业是:“一群人从事有学问有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的以它谋生,但是仍然不失其公众服务的宗旨”。[2]整个社会对于公益律师的要求远远高于收费律师,他们被要求应当关怀大众、关注公益;要有参政议政的能力和对社会敏锐的洞察力;他们还必须具有勇气、持久的耐力、坚强的性格特质;有悲天悯人,拯救普适大众于苦难的情怀。律师的善行不能也不应纯粹成为一个招揽业务的幌子,由此可知,免费律师不等于公益律师。公益律师当有“担当之心”,但不可以公益之名,行自我炒作之实,更不可为一己之名,损害行业的整体利益。公益律师当如“侠客”,除暴安良、匡扶正义,满足公众对正义的渴求,而不应以牺牲当事人利益,成就自己的名望;公益律师当以法律和大局为重,而不应以公然无端挑起社会对国家机关的仇视与矛盾来成就自己的悲壮。

    免费律师所代表的是一种社会现象,而公益律师所昭示的却是一种社会精神。三、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的作用

    评价辩护律师的作用,一是看他的努力对案件有没有积极的帮助,二是看他的行为举止是否符合律师行业的职业要求。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有一定的特殊性,大多数情况下,律师并非社会热点事件的绝对主角,其作用主要是辅助社会热点事件一方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来说,一名刑辩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想要对案件提供积极的帮助必须建立在符合律师行业的职业要求的基础之上,这样辩护律师的作用才得以完全实现,才能得到社会民众的肯定性评价。

    一名刑辩律师对案件有没有积极的帮助有其特殊的判断标准,一是是否对公安、司法机关可能存在的程序性错误进行了监督并取得实际效果;二是是否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心灵慰藉;三是是否昭示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或无辜。作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这样的要求并不算苛刻,完成起来也相对容易,但是如何才能既不越过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的红线又完满的完成辩护任务,这才是衡量律师所办理案件质量的关键。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乏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免费辩护却遭到民众反感与质疑的案例,例如红极一时的“邓玉娇案”中的夏姓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大呼丧尽天良、灭绝人性,甚至痛哭流涕。由此引发人们对七尺男儿泪到底是“做秀”还是性情流露的巨大争论。据说在两年前沸沸扬扬的崔英杰案件中,夏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当他从法院拿到《起诉书》,看到崔英杰涉嫌的罪名从公安机关认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离奇地变成“故意杀人牵连妨害公务”时,悲从中来,“泪流满面”。因此,民众将此理解为该律师展示其“行为艺术”的一贯方式也不足为奇。我们姑且不对该律师行为做情感上的评判,单从律师职业的角度来看,他的行为似乎与律师应当扮演的社会角色有所偏离,与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不相吻合。试想一下,一个医生所受到的尊重不会来源于因为一个病人的死亡而痛哭流涕,而是来自于他的精湛医术和不放弃的精神。一名律师也应更加理智的面对每一个案件,只要努力的把手中的案子做实,真正做到问心无愧,无须这样的“表演”,自会受到应有的肯定与尊重。需要肯定的是,也有很多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色,例如“唐慧劳教案”,就是由其代理律师甘律师首先在网上将此事披露,引发了民间舆论的强烈不满,最终使得受害人的冤屈得以昭雪,并且使得“劳教”这一中国特色行政处罚再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进而无形的推动中国的法制化进程。

    因此,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承担着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其作用是突出的、不可替代的。在社会热点事件中也一样,刑辩律师理应接受职业道德和社会使命的双重约束,扮演好“刀尖上的舞者”这一角色。四、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律师该何去何从

    作为一名律师,无论是提供有偿服务还是无偿服务,无论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还是为“罪行滔天”的被告人进行辩护,都属于正常职业的范畴,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必须受到自身职业道德和业务需求的双重约束。特别是在影响特别巨大的社会热点事件中,更需要律师把握好法律和内心的天平,恪守更加严格的职业道德,才能维护律师自身以及律师业整体的社会形象。具体而言,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

    坚定的法律信仰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石。律师的法律信仰首先表现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其次应保证其自身职业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一个对法律并不信仰,视正义为无物的律师眼中,法律只不过是权力的婢女,是满足一己私欲的筹码。有的律师在参与社会热点事件的过程中,为了眼前利益,不惜使用非法手段,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打着免费律师的旗号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的去维护当事人的非法利益,使律师业的整体形象受到了严重损害。究其原因,正是由于部分律师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时候丧失了坚定的法律信仰,背离了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二)以维护民权为己任

    法官对正义的维护是居中裁判性的,理应不偏不倚。但是律师则不然,律师的角色决定了他应该从一个非居中的角度来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其对民权的忠实维护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尤其是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往往天然地成为国家权力的对立一方。律师与民权的结合,不仅是私权平等意义上的结合,而且更是私权与国家公权相互制约意义上的结合。[3]通过律师介入帮助被告人对抗国家机器,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国家的力量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因此,为有影响、有意义的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是律师维护民权的体现,也是律师的职责所在。这种为弱势群体减免服务费用的人道主义行为应当受到鼓励。但是这种行为如果仅仅具有人道主义的躯壳而没有人道主义的内容,则最终会背离律师维护民权的职业要求(三)追求独立职业人格

    律师的职业使命就在于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寻求有利于委托人的结果。与法官、检察官等代表国家权力的主体相比,律师的社会化倾向更为明显,也更加独立于国家权力。检察官和法官无法脱离其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对国家权力的依赖,而律师则完全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谋求生存,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而且律师个体还独立于其所在的事务所。正是由于律师职业人格的独立性,才使得律师职业的对抗性和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得以实现。

    有人曾说过,西方法治先进的国家的发展进程表明,与其说法治是“法官之治”更毋宁说是“律师之治”,只有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和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才可能真正实现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和对司法权的尊重,可以说社会对律师的态度是法治社会的“晴雨表”。这句话形象地说明了律师在法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广受关注的社会热点事件中,律师的“功”与“过”都会被放大,自觉不自觉地接受民众的指责或褒奖,此时律师的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到律师的个体形象,更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律师的整体形象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我们的律师具有高尚的人格,正直的品质,与强权抗争的勇气和为真理献身的精神,唯有如此才能增加社会之信赖,维护稳定之大局。

    参考文献:

    [1]青峰.中国律师制度论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25.

    [2][美]哈罗德·伯曼.美国律师讲话[M].上海:三联书店,1980:208.

    [3]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153.从重庆打黑看刑辩律师的自我认同与

    社会认同之间的矛盾

    徐若瑶作者简介:徐若瑶(1989—),女,浙江龙游人,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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