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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管仲“牧民”思想看中国证券法创新

    时间:2020-11-10 07:55:3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中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不健全,新股发行制度不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缺乏制度与力度等方面,证券法创新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春秋时期齐国著名政治家管仲在《牧民》一文中提出了富民的主张,这种富民思想对中国目前的证券法创新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富民原则;证券法;创新;管仲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9-0283-02

    管仲(?—前645),名夷吾,又名敬仲,郑国颍上(今安徽颍上县)人,春秋时期齐国著名政治家、军事家。管仲的《牧民》是今本《管子》的第一章,集中体现了管仲的立法思想[1]。

    一、管仲的“牧民”思想

    在《牧民》中的《国颂》一节,管仲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观点;在《四顺》一节,管仲又阐发了“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故知予之为取者,政之宝也。”的思想。统观全文,管仲虽然有统治民众的阶级立场,但其使民众富足的“牧民”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宝贵的借鉴意义。中国现行的《证券法》及其相关规定,较多的借鉴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经验,体现了洋为中用的特色;另一方面,中国证券法创新也要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出发,做到古为今用。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来看,管仲“牧民”思想中的富民主张,应成为中国证券法创新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营业[2]。截至2011年年底,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家数(A股、B股)达到2 342家,是1993年(183家)的12.8倍,沪、深股市总市值达到21.48万亿元,相当于1993年(3 541.5亿元)的60.6倍[2]。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中国的证券市场制度建设也从无到有,逐步完善起来。1998年4月,国务院证券委撤销后,中国证监会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建立起了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体制。1998年12月,中国《证券法》正式颁布并于1999年7月实施,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并由此确认了资本市场的法律地位[2]。

    2005年中国对《证券法》进行了重大修订,经过七年多的时间,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不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是证券市场建设中的一个重点问题,中国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中虽有相关规定,但缺乏与之配套的条例和实施细则,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2)新股发行制度不完善。2012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

    见》,新股发行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但是,二级市场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均衡协调发展问题仍无章可循。新股不断发行上市,二级市场股价重心下移,二级市场投资者承担了本不应当由他们承担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巨大成本[3]。(3)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缺乏制度与力度。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更迎合了当代“和谐社会”的要求[4]。然而,由于公司内部治理模式、股权结构的限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以及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影响,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比比皆是。

    三、中国证券法创新应坚持富民原则

    中国《证券法》自2005年修订已有七八年了,应结合当前情况有所创新,重点是要坚持富民原则。

    (一)管理机构应采取严进严出的策略,确保证券市场稳定

    什么样的公司股票可以上市交易呢?现行《证券法》第51条规定,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言外之意是,不符合产业政策但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也可以上市交易。这一条不如直接修订为:只有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才可以上市交易。另外,现行《证券法》第52条规定了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文件,修订时有必要在该条第1款第(七)项之后加列第(八)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批准文件。这样修订以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就严格多了。

    在严把股票上市的基础上,对股票暂停或终止上市也要有严格规定。现行《证券法》第55条和56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几种情况。如何暂停或终止呢?《证券法》第72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或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笔者以为,为了充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有必要把第72条修订为: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时,应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然后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只有稳定了证券市场,投资者的财富才有可能稳中有升,否则,投机行为泛滥,价值投资就得不到重视,广大中小投资者将会成为证券市场上的牺牲品。

    (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大陆的证券交易所应定性为会员制法人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由会员自治自律、互相约束,参与经营的会员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中的股票买卖与交割。目前,为迎合国际潮流,国内有不少学者认为中国大陆的证券交易所应进行公司化改造,中国现行的《证券法》在这个问题上含糊其辞。《证券法》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该条文没有明确证券交易所是否是可盈利组织,为公司化改造预留了缺口。《证券法》第105条第2款又规定:“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这一条文给人的感觉是中国还可以有非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

    笔者以为,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生产力不发达,市场经济制度不成熟,不能一味追求与国际接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采取的证券交易所公司制不适合中国国情,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证券交易所会员制更适合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如果大陆的证券交易所推行公司制,它们就会过分追求盈利,超前的金融创新也会层出不穷,金融产品必将五花八门,终将导致较大的金融泡沫,这将影响到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会受到更大的伤害。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造后必将推出国际板,现有的存量资金将会被分流,这非常不利于中国中小投资者的财富增长。

    有些专家指出中国证券交易所不是完全的会员自治,交易所成员无权提名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交易所理事会历来没有权利自行聘任其总经理、副总经理[5]。这说明中国大陆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决不能因此否定证券交易所会员制的合理性。另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1月16日在北京金融街正式开业,有人称它为“北京证券交易所”,笔者以为这个说法不妥。它只是一个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而已,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证券交易所。它有望使合格个人投资者进入该系统参与交易,但为了防范风险、保护一般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它必将设立较高的资金门槛。

    综上所述,中国《证券法》再次修订时应明确规定大陆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制法人属性。

    (三)证券法相关规定和配套措施应充分体现富民原则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6]这一论断为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道路和新方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最终目的也是要达到共同富裕,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中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和管理措施,都必须把富民原则作为重要的指导思想。

    现行《证券法》第227条和228条,是对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这两条规定中欠缺对直接责任人的罚款措施,不足以惩罚和警示管理部门的违法行为,在修订时有必要添加罚款措施和具体规定,增强证券法的可操作性。只有让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真正意识到广大投资者的财富来之不易,才能自上而下制止证券市场中侵害中小投资者的违法行为。

    证监会应把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当作工作重点之一,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措施。对上市公司的高管、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要进行严格监管,对营私舞弊、侵害公司利益、虚假披露公告信息等违法乱纪行为的首要负责人,实施终身市场进入的惩罚措施,并借助行政及司法程序让他们受到资金上的重罚。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网站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投诉与举报栏目,对查证属实者给予奖励,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之间应加强违法违规信息的沟通交流,协同工作,让那些在证券市场上恣意妄为者无处藏身。只有发动群众,调动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积极性,才能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

    富民思想古已有之,现代中国应当把它作为证券法创新的基本原则。只有让广大投资者富裕起来,中国社会才会变得更加和谐稳定,中华民族繁荣富强的宏伟目标才会有更坚实的社会基础。

    参考文献:

    [1] 王立民.中国法学经典解读[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19-20.

    [2]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市场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33-37.

    [3] 李永森.证券市场制度建设展望[J].中国金融,2013,(2):51.

    [4] 金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之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3,(1):90.

    [5] 方流芳.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反思“与国际惯例接轨”[J].政法论坛,2007,(1):67.

    [6]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3.

    [责任编辑 陈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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