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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家长体罚未成年子女因素及消除体罚路径分析

    时间:2020-03-12 07:57:2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全球儿童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提高,虐待儿童引起了更多的关注。中国和澳大利亚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就签署及实行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虽然“合理”体罚儿童现象在澳大利亚依然存在,但是中国家长体罚儿童的普遍性远远高于澳大利亚。从个人、家庭、社区、文化及政策角度探讨中国家长体罚未成年子女普遍率居高的原因,并借鉴澳大利亚消除家长体罚未成年子女的经验,提出消除中国家长体罚未成年子女的几种可能途径。

    关键词:中国家长;体罚;虐待儿童;儿童权利;消除体罚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101(2019)02-0024-05

    (Australia Monash University, Melbourne  3800  Australia )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ly global recogni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children, child abuse has attracted considerable attention. In 1990s,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UNCRC) came into force in both China and Australia. However, “reasonable” corporal punishment still exists in Australia, and the much higher prevalence of physical punishment can be seen in China than that in Australia. This article will discuss factors that lead to the high prevalence of corporal punishment in China at individual, family, community, cultural and policy level respectively. The possible ways to eliminate physical punishment of children in China will also be given.

    Key words:Chinese parents; corporal punishment; child abuse; elimination of corporal punishment

    未成年子女常常被視为是父母的私人财产。尽管定义是社会构建出来的,并且形式和流行程度可能在不同文化和地区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但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却没有文化边界、社会边界甚至宗教边界。自1989年以来,儿童的权利就已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UNCRC)中得到承认。除美国和索马里外,世界上每个国家都已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澳大利亚和中国分别在1991年和1992年开始实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随着全球对儿童利益的认识日益提高,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特别是在西方,虐待儿童引起了相当多的关注和研究。体罚儿童,作为虐待儿童的一种形式,也引发了全世界激烈的争论。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89)第19条的规定,“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2006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第8号一般性意见将“体罚”定义为:“任何使用体力的,意图造成一定程度的痛苦或不适,无论如何轻微的惩罚。”[1]406虽然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于禁止体罚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体罚的定义并不明确,我国禁止体罚儿童、保护儿童权利的工作做的并不是很到位。

    很多研究已经清楚地表明,尽管体罚可能会使未成年儿童立刻服从,但体罚也可能会对儿童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体罚可能导致一些儿童的情绪和行为发展问题,如激进或有攻击性的行为、反社会行为、犯罪行为、抑郁和自杀意念。当体罚频率达到每周一到三次时,负面结果将会变得更加严重,同时也会对亲子关系的质量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根据社会学习理论,受到体罚的儿童更有可能对下一代进行体罚。

    尽管存在这些负面结果,在中国,对儿童的体罚(甚至虐待儿童)长久以来未引起政府、社会和学界的高度关注。主要表现在,没有明确的主管机构,没有对儿童体罚或虐待的强制报告制度和儿童保护的实际操作程序,并缺乏儿童保护服务和相关的研究。根据对中国研究的综合分析,在中国任一形式的儿童身体虐待的流行率大约为36.6%,远高于国际流行率预估值(22.6%),而有超过一半(50%至75%)的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受到过体罚[2]1 710。与中国儿童体罚的高盛行率相比,澳大利亚对体罚的支持度以及体罚的流行率都较低,尽管澳大利亚法律仍允许父母或监护人使用“合理惩罚”作为惩戒手段。而在中国当前,由于几起虐待儿童的个案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儿童体罚问题逐渐引起政府重视,教育部也已经出台相关文件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鉴于此,分析导致中国儿童体罚的流行率相对较高的因素,并借鉴澳大利亚消除对儿童体罚的方式,对促使中国禁止对儿童的体罚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和社会价值。

    一、中国体罚率较高的因素分析

    根据澳大利亚心理学家哈姆斯的研究,“一个人的经历总是在直接和间接的社会影响的背景下发生的”[3]。因此,体罚在中国的流行率不仅与儿童或父母有关,而且与外部环境有关,尤其是在家庭、社区、文化和政策等环境方面。

    (一)个人层面

    在中国,儿童受害者的一些基本特征可以作为体罚的预测指标,如儿童性别、年龄、行为等。一是在儿童性别因素方面, 男孩更有可能在中国遭受严重的父母体罚或虐待[4]279。父母可能对不同性别应该展示什么样的行为有固有观念,因此可能会对某些行为作出不同的回应。另外,在大多数中国传统家庭中,父母仍然偏爱男孩。他们认为儿子会继续与家人在一起,并为自己的家庭和年迈的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因此,父母对儿子的期望和要求高于女儿,而体罚则是中国父母管教儿子的一种工具。二是在儿童年龄因素方面,在中国,3-6岁的儿童受到父母体罚的风险最高,其次是0-2岁和7-12岁的儿童,13-16岁的儿童受到体罚的风险相对较低。这可能是因为年龄较小的儿童更有可能违反或反抗他们的父母。三是在儿童行为因素方面,在中国这样一个竞争激烈的社会中,学业成绩是展示孩子是否成功的标准 。因此,中国父母给孩子施加了相当大的压力,一旦孩子的学业成绩达不到父母的期望,他们会受到体罚,甚至被父母虐待。在学校表现不佳的儿童受到严重身体虐待的可能性会是一般儿童遭受体罚的5.6倍,遭受轻度身体虐待的可能性也高达2.9倍[2]1 712。四是在儿童对父母体罚合法性的认知方面,很多中国儿童认为体罚是善意的,并体现了父母的爱和关怀。他们并不认为父母体罚是一种不适宜的行为。相反,他们认为体罚是父母教导他们遵守规矩的一种方式[5]。五是在儿童是否是独生子女因素方面,如果孩子是家庭中独生子女,他们将更有可能经历苛刻的家长体罚。在中国,独生子女政策于1979年生效,因为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大多没有育儿经验,所以他们可能不具备如何处理亲子关系和教育孩子的技能。此外,因为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把所有的期望都放在了他们唯一的孩子身上,所以他们通常认为教育孩子,需要使用惩罚来加强他们的权威 。

    (二)家庭层面

    父母体罚通常隐藏在家庭内部。因此,从家庭角度来看,父母的性别和年龄,父母压力和亲子关系等因素可能会导致对孩子的体罚。一是父母的性别和年龄因素。在中国,相对于父亲对子女的体罚,母亲对子女会使用更多轻微的或严酷的体罚。这可能是因为在中国,母亲通常在照顾子女方面承担了很大的责任,因此母亲会更有可能与子女发生冲突,从而施加更多的体罚[6]。至于父母年龄与体罚之间的关系,与年龄较大的父母相比,年龄在37岁或以下的人更倾向于使用体罚作为对子女的训练手段,这可能是年轻的父母对于如何监管自己的孩子缺乏有效的知识和技巧导致;二是父母的压力水平。根据研究,体罚与中国父母的压力相关联。父母压力越大,体罚的频率会更高;三是亲子关系因素。传统上认为中国家庭制度内理想的亲子关系的表现是家庭和睦,而这种模式强调的是父母权威。因此,如果孩子对父母不服从,尤其是那些采用专制的养育方式的父母,对孩子体罚的可能性就会更高;四是父母的社会地位以及经济状况。研究人员发现,社会经济地位与体罚的使用有关。失业父母或处于社会经济地位低的父母更倾向于频繁实施体罚;五是父母的婚姻满意度。一些研究表明婚姻不满会导致父母体罚儿童的频率更高。这意味着,当父母对自己的配偶不满时,他们可能会通过使用体罚来将这种不满或愤怒投射到儿童身上[7]7;六是体罚的代际传递。父母自己童年时期的体罚经历也会影响到他们如何管教孩子。那些在童年期间受到体罚的成年人有很大的可能性会对他们的孩子使用体罚,这也可以通过社会学习理论来解释。

    (三) 社区角度

    从社区角度来看家长体罚孩子。一是劳务移民因素。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始迁移到城市,成为城市工业和服务业的工人。由于这种劳务移民(当父母一方或双方迁入城市工作时),有2 200万儿童留在农村。其中一些儿童受到祖父母或其他亲属的照顾,而另一些儿童则得不到足够的照顾。没有足够的照顾,这些孩子更容易出现问题行为和学习成绩差。因此,这些孩子更有可能受到体罚甚至受到照顾者的虐待作为管教。二是儿童保护系统中的元素缺失。每个成熟的儿童保护系统都有一些基本要素。以澳大利亚的儿童保护系统为例,其系统包括了“负责儿童保护的法定机构”“报告制度”“处理儿童保护案件的程序”以及“家庭外的正规照管系统和法律制度下使儿童脱离原生家庭的程序”[8]。但是,中国的儿童保护体系缺乏这些基本要素。在澳大利亚,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各州的儿童保护。例如,在维多利亚州,是由儿童、青年和家庭支持部门负责保护儿童的权益。除此之外,澳大利亚还有很多保护儿童的组织机构,例如预防儿童虐待和忽视的国家协会、澳洲童年基金会、勇敢的心、为孩子行动、儿童保护协会等非盈利机构。而在中国,公安部是唯一有权采取制止儿童虐待行为的机构。尽管公安部门可以依据刑法对已举报的严重虐待儿童案件进行审理,但对于未被报告的案件却很难进行干预和预防性干预。尤其是中国目前的强制上报制度还尚不先进,医生和警察在内的几乎所有专业人员还没有举报虐待儿童的意识。这与澳大利亚议会通过的《强制性报告法》中所规定的“强制要求指定人员向政府当局报告特定类型的虐待儿童或对儿童忽视或疏于照管”[9]134形成了对比。另外,由于中国现阶段缺乏家庭外的正规照管系统,因此,尽管警方有权保护儿童24小时,但24小时后他们只能尝试为儿童寻找临时安置点,而不是安置在家庭外的正规照管系统,这也对警方的工作带来了困难。

    (四)文化角度

    众所周知,文化塑造了儿童和父母的行为和观念。每种文化在育儿、管教孩子、家庭結构和价值观问题上都孕育了自己独特的规范。因此,从文化角度分析父母对儿童体罚是很重要的。一是在公共意识方面,中国政府和公众尚未对儿童虐待和儿童体罚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中国公众普遍对虐待儿童存在误解。他们认为“虐待儿童”是西方的概念,并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并且中国公众认为善意的父母体罚不属于虐待儿童,虐待儿童是指导致严重伤害的,频繁并持续很长一段时间的行为。中国父母认为体罚起到了教育作用,意在纠正孩子的错误。二是传统文化方面,孝道在一定程度上从道德层面支持了对儿童的体罚,甚至是虐待儿童。根据这种道德规范,父母认为自己的孩子是他们的财产。中国人强调通过严格的纪律或体罚来维护父母的权威和培养孩子的顺从。此外,许多家庭教育他们的孩子在公共场合克制消极情绪的表达,并应将家庭秘密留在家庭中,以避免给家人带来内疚和羞耻感。因此,中国儿童即使遭受严厉体罚,求助倾向也会相对较低。

    (五)政策角度

    从社会和政策层面来看,政策和立法体现了政府在保護儿童问题上的态度。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把经济发展放在首位。中国政府目前更侧重于通过儿童保健和初等教育来保护和培养儿童 。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儿童福利制度不发达,而非政府组织的数量尚且不足。

    从法律层面看,中国的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体罚”的定义。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认定“虐待家庭未成年人”和“学校对学生不适当的体罚”为违反行为,但法律并没有界定什么是虐待儿童以及如何惩罚这些虐待行为[7]2。此外,法律仅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应以适当方式教育未成年人,但是并没有禁止父母的体罚。在中国没有关于虐待儿童的强制性报告法,也没有法律给予政府可以免除父母或监护人照顾儿童的权利。因此,当孩子遭受严重的体罚时,他们无法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和支持。

    二、中国消除父母体罚儿童的实施途径

    鉴于体罚对儿童发展的负面影响,国家应该努力消除这种行为。由于公众对儿童体罚的认识较低,中国父母体罚儿童的普遍度较高,因此需要进行儿童保护法律改革,同时防止体罚和干预体罚也很重要。

    (一)必要的法律改革

    国家的法律反映了社会的价值,并可能发挥教育性或社会引导性的作用,引导公众态度的转变,引导父母使用非体罚的替代方式来教育儿童[10]。

    第一,给出具体的法律定义。法律改革的第一步是对体罚给出定义。国际儿童权利委员会将“体罚”定义为“任何使用武力造成某种程度不适的惩罚”[1]406。当法律给出体罚的具体定义以后,尽管短期内让父母放弃体罚方式管教自己的子女很难实现,却可以让公众意识到保护儿童在家庭内外的权利和安全是法律规定。

    第二,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都规定禁止虐待儿童。儿童、妇女和老年人都是弱势群体,但是虐待儿童并没有同虐待妇女或虐待老年人那样在法律规定上有明确定义与惩罚后果。因此,保护儿童免受体罚和虐待,法律不仅应明确规定对虐待行为的处罚,还应增加《强制性报告法》和家庭外儿童照看的相关法规,以协助专业人员披露虐待儿童案件并保护儿童免受严重的体罚[9]138。

    第三,加强针对父母对儿童体罚的预防。预防措施对消除中国父母体罚儿童发挥着重要作用。预防包括提高公众和政府对体罚的认识,教育儿童保护自身的福利和权利,引导家长避免体罚儿童。为提高公众意识,第一,加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公众宣传,使公众了解何时以及如何保护儿童和怎样保护儿童是一个比较可行的方式。第二,可在学校和社区设立育儿计划和大众媒体公共教育计划。第三,在学校环境中针对父母的体罚问题进行教育,包括向父母们展示体罚对孩子的不良影响,体罚的无效性以及替代体罚措施的益处。儿童也需要接受教育,使他们了解自己有权保护自己,拒绝体罚,如果他们受到严厉的体罚或虐待,他们可以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11]。

    (二)改进对体罚事件的干预

    第一,对专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可以有效的预防和干预对儿童的体罚。因此,培训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工作者等专业人士显得极为重要。这些专业人士可以必要时为儿童提供专业帮助,这可以减少儿童被虐待的可能性。此外,对教师、警察、医生和护士等专业人员的此方面培训可以确保专业人员对虐待儿童案件及时上报。

    第二,发展先进的儿童保护制度对于改善儿童保护现状至关重要。儿童保护制度与法定机构、非政府机构数量、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家庭外托管制度有着紧密的关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先进的儿童保护制度应涵盖防止和劝阻父母对儿童体罚 。

    第三, 为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应加大对儿童保护领域的研究,以更好地理解儿童体罚问题。此研究需要采用不做道德评判的、以儿童为中心的视角[12]。儿童保护部门应该采用以儿童为中心的专业方法,倾听到儿童的声音以保障儿童的安全[13]。对于已经或可能遭受体罚的儿童,从业人员应该建立安全体系保障这些儿童在未来生活中的安全。

    (三)利用语言的力量

    根据Saunders[4]283的观点,语言可以推动态度和行为的变化。不适当和考虑不周的语言会增加对弱势群体的歧视,而儿童正属于弱势群体。恰当地使用语言的力量,有助于人们将儿童视为具有平等人权的人,并消除对儿童的体罚。同时,通过语言和教育,儿童也可以意识到他们所拥有的平等的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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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Tang C S. Corporal punishment and physical maltreatment against children: A community study on Chinese parents in Hong Kong [J].Child Abuse & Neglect, 2006, 30(8):893-907.

    [13] Pietrantonio A M, Wright E, CibsonK N, et al. Mandatory reporting of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crafting a positive process for health professionals and caregivers[J].Child Abuse & Neglect,2013, 37(2-3): 102-109.

    [責任编辑:吴晓红,丁 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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