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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要行使好自治权

    时间:2020-03-17 07:52:2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和实质,没有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也就无从谈起,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是为了自治地方行使好自治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增强行使自治权意识,明确自治权的实质和含义,是行使好自治权的一个必要前提

    自治权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赋予的法定权限,自主地管理本地区各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特殊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权力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标志。它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关怀和尊重,也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既是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它具有双重职能:作为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要认真履行好作为一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接受和服从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对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在充分地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基础上加以贯彻执行,不能借口“特殊”、“民族化”或“自治权”而拒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作为自治机关(具体行使自治权的机构,是体现本地区各族人民利益的自治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享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比一般国家机关较多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用好自治权,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不断增强各族人民群众和干部的自治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树立自尊、自信、自强的思想,理直气壮地用好自治权。其次要认真全面系统地总结多年来行使自治权的经验教训,好的做法要坚持,对不足方面要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三是要在立法方面下功夫,充分利用立法权的空间和灵活性,以保证自治权的行使得以顺利进行并有所作为。

    二、自治权的行使必须充分调动各民族人民发展经济文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同时,对于自治地方的汉族人民也不可忽视

    在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之间经济文化相互交融、相互影响,形成了十分密切的关系。各民族都应当意识到,不论是少数民族,还是汉族,都是自治地方的主人,都要相互尊重、和睦共处、平等相待,共同发展进步。不论是少数民族聚居区还是汉族聚居区,都是自治地方不可分割的部分,都享有法定的自治权,各族人民都是自治权的受益者和行使者,发展本地区经济、文化是各族人民共同的责无旁贷的责任和权利。不能认为自治地方只是自治民族才能行使自治权,尤其在一些汉族人口占多数的自治地方,如不注意团结大多数人,形不成合力,得不到多数人的理解、关心和支持,自治权也将难以有效地得以行使。

    其次是要认真处理好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我省5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中,不仅每个自治地方都居住有汉族,而且有不少自治地方的汉族人口还占多数。如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人口占全州人口24.8%,汉族则占70%;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民族人口占20.07%,汉族则占78%;位于中缅边境的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民族人口占36.1%,汉族则占50%。自治民族同生活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之间,发展水平是不平衡的,一般来说,汉族同胞劳动者素质相对较高,生产、生活能力较强,而且大多数居住在交通、信息等各方面条件较好的地方,而少数民族则大多散居边远偏僻的山区、半山区。不论是社会发育程度或是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方面,汉族都普遍高于少数民族。为此,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注意充分发挥汉族同胞在当地经济、文化等各项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起好示范带头作用。在一个自治地方内,虽然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因素,在发展过程中,会引发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各民族自我发展的意识有所增强,特别是因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出现的诸如因山、水、林、田、地的争执械斗,市场交易纠纷,或是在人事安排等问题上的不同意见,难免产生一些摩擦与矛盾。为此,我们不但需要用法律规范民族关系问题,也需要建立民族关系问题处理的监督机制。要搞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搞好领导班子内部各民族领导成员之间的团结,形成一个坚强的团结核心和战斗集体,只有建立在这个基础上,各民族之间的摩擦和矛盾才易于处理解决。需要强调的是,宪法规定的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基本原则,在民族自治地方显得更为重要,更具有实际意义。

    三、自治机关要深刻、全面了解本地方的基本特点,这是行使好自治权的一个重要条件

    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适应了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形势,在扶持帮助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各自治地方要全面贯彻实施好这些规定,离不开对自身情况的全面、深刻、系统和确切的了解,离不开对自身特点和实际的全面地历史地分析研究。如果对自身的情况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或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要用好、用活、用足自治权是不可能的。我省各自治地方自然地理和生态环境、经济文化及社会历史情况千差万别,各少数民族的情况较为复杂。在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方面,不但与汉族有很大差别,就是各少数民族也互不相同,甚至在一个民族内部的不同支系之间,情况也不完全相同。要一切从自治地方的特点和实际出发,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有的放矢地制定相应的切实可行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游则游,科学、有序地开展好工作。

    四、民族自治地方在上级国家扶持帮助的同时,也要坚持自力更生原则,发挥艰苦奋斗的精神

    国家在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一贯坚持国家扶持帮助和自治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由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基础薄弱,人力、财力、物力有限,特别是各种专业技术人才极为缺乏,单靠自身的力量,要想加快发展,赶上沿海等先进地区,是难以做到的,为此,必须有国家的帮助。建国以来,中央、省对各自治地方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是有目共睹的,所取得的成就也是巨大的。随着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随着我省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种支持和帮助也将会越来越多,对各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发展的影响也将会越来越大。

    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让自治地方行使好自治权,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为了让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用自己的脚走路”,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拼搏,发展当地的经济、文化事业。而上级国家的支持帮助也只有通过自治地方各族人民的奋发努力才可能获得更好的成效。因此,必须克服一切等、靠、要的消极依赖思想,要发扬我们党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要充分发挥自治权的作用,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去改变贫困落后的面貌,赶上先进地区和先进民族的发展水平。

    五、民族自治地方要敢于和善于行使自治权,维护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宪法之下的一个基本法,是为保证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而制定的,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无权予以变更或撤销,上级国家机关的各项规定、政策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敢于和善于行使好各项自治权,维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正当权益,对有损于自治权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如我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金矿的权属问题,上个世纪90年代初,省、地有关部门,未与自治县自治机关协商,拟将自治县的金矿上划,改变隶属关系。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三条“上级国家机关非经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民族自治地方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的规定,多次向省委、省人大反映情况,省人大党组极为重视,专题进行研究。最后,在省委的关心过问下,妥善解决了金矿的归属问题,维护了自治县及全县各族人民的利益。就我省目前各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因素,还存在着对自治权不能用好、用足、用活的问题,有部分自治地方在行使自治权时,缺乏据法力争的勇气,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顾虑。因而,我省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自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来,仅有7个自治县就婚姻法中婚龄问题作了变通规定(其中已废止1件),而对本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财政、干部、卫生工作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困难往往只是口头反映的多。至今,没有一个自治地方以文件、报告等方式,正式提出要求对上级国家机关的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作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今后应在这一问题上下功夫。

    六、上级国家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自治权的实施

    自治机关能否行使好自治权,与上级国家机关有很大的关系。因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其各项工作,都是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下进行的。毋庸置疑,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有着极大的制约作用,因此,在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中就上级国家机关如何领导和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作了规定,明确了应尽的职责。如果没有上级国家机关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也只能是一句空话。在此,值得强调的是,上级国家机关在作出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一定要充分考虑自治地方的特点和实际,使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适合当地的情况。过去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的那种不顾自治地方特点和实际而盲目决策,从而给自治地方的工作造成被动甚至损失的情况,应当坚决避免。为此,上级国家机关,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依法行政和民族法制观念,深入民族自治地方,加强调查研究,使作出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尽量适合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必须把尊重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放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来认识,不断增强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严格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这样,各自治地方用好、用活、用足自治权就有了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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