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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学位实践基地建设与长效机制研究

    时间:2020-10-09 07:51:4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其在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素养、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基地是实现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依托,是各专业学位与一个或多个合作单位共同建设的研究生培养基地。实践基地建设的目标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目前,在法律硕士实践基地建设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强对实践基地建设机制的探索,实现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不断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

    关键词:法律硕士;实践基地;实践能力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4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5-000-03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现代化人才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综合应用能力成为现代社会的人才标准,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为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保障,专业学位教育不断发展,自2009年起,专业学位数量和种类都在不断增加,呈几何级数上涨,至2012年,专业硕士学位授予人数占当年我国硕士学位授予总人数的32.6%。从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来看,1993年获批首个MBA(工商管理)专业学位授权点,2004年增至MBA(工商管理)、MPA(公共管理)、MPACC(会计硕士)、JM(法律硕士)四个专业学位,发展至今已有16个种类的专业学位,招生人数为845人,占硕士研究生总数的45%。

    从《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中看出,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的目标是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由此看来,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在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素养、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践基地是研究生在学期间开展专业实践的场所,是实现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依托,是各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与一个或多个合作单位共同建设的研究生培养单位。科学选择并充分利用实习基地会促使专业学位研究生将理论知识指导实践应用,实现知识向能力的转化,并利用实践平台实现职业化教育的目标。

    一、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情况

    1995年全国首批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学院8所院校获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试办单位。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已确立了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的基本框架和制度体系,招生培养单位也由最初的8所院校增加到2014年的186所院校,每年招生万余人。法律专业学位教育不仅满足了政法部门和社会其他部门对高层次实践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也反映了我们对法学教育自身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在现有法学教育资源基础上的必然选择。

    自法律硕士获批以来,其培养方案经历了四次制定和修改,一直在不断更新完善,但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始终未变,1、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2、具有较强的法律实务方面的研究和创新能力,能够分析解决重大疑难法律问题;3、具有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等多方面知识技能,能够从事法律实务、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工作的能力。

    (一)培养方案结合学校优势学科和地方特色

    目前我国对于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分类管理和分别评价,可以看出法律硕士培养的设立初衷是体现和满足法律职业的需求,与学术类研究型培养模式是不同的。各院校在专业学位培养教育中贯彻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目标,并结合学校的优势学科、地方特色,制定以职业性导向的人才培养目标。

    (二)专业方向实现了多元化

    各学校在不断摸索专业硕士人才培养的道路上都设置了突出学校特色的培养方案。这些专业方向的设置都以法律职业需求为目标,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法律知识与综合能力培养为核心,实现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对接。如商事法务方向、司法法务方向等。

    (三)教学和课程突出应用性

    各学校在课程设置中突出应用性特点,着力提升学生对法律的分析和运用能力,将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认同感。学校加大了实务课程和案例教学的比重。

    (四)师资队伍建设成效显著

    培养院校努力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努力探索团队培养、导师指导、师生谈论等多种双向互动的研究生指导方式。从司法实践单位聘请业务骨干做兼职导师,为学生指导实习,讲授实践类课程,帮助学生认识、了解实践领域。

    (五)考核评价标准日趋完善

    各培养院校在课堂教学、实习实践、学位论文三个环节建立起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考核体系和评价机制。课堂教学分为传统理论讲授和实践类课程两部分。理论课程主要按照法律硕士培养方案的要求设置,实践类课程在培养方案要求的实践必修学分的基础上结合各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开设,例如我校在实践类课程设置方面充分发挥实践基地的优势资源,与律师事务所、法院、仲裁委联合开设律师实务、审判业务、仲裁理论与实践等案例实践类课程,既有校内理论教师又有校外司法实务领域专家授课,课堂效果反馈良好。实习实践是以实践基地为依托,安排学生深入实务一线,认识、亲历实践中的法律应用,以及通过近距离接触实务工作者,对法律职业伦理的感悟。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从规范化逐渐向追求高质量转变。论文的形式也逐渐多样化,从单一的理论、法条研究到案例分析、调研报告等,紧密结合实践,对综合评价法律硕士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实践基地建设的内涵和必要性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律是的终极目标是为了构建理想社会,法律是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而社会关系的产生源于社会主体的实践活动,因此法律离不开实践,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基于法律实践性的特点,在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是提高法学教育水平,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必要手段。

    (一)实践基地建设的内涵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其在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素养、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基地是实现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依托,是各专业学位与一个或多个合作单位共同建设的研究生培养基地。实践基地建设的目标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要求,法律人才的培养单位应加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搭建多层次、多渠道的相互融合的培养平台,构建产学结合的实践创新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实现法律硕士职业化高层次实务人才的培养目标。这一新要求突出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提高,强调实践教学,因此作为实践教学实现平台的实践教学基地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帮助学生在掌握一般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大量的实践环节,逐步行政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它是高校与校外法律实务部门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的强大载体,是实现法律硕士培养与市场需求对接的基础保障。

    (二)实践基地建设的必要性

    实践基地建设有利于实践教学的具体落实。法律硕士目前的实践教学有多种形式,例如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和社会实践等。但这些实践往往停留在课堂教学层面,不能让学生亲历社会,亲身感受实践,即使是社会实践也是短暂的,“走马观花”式的学习,仅是直观的了解认识程序,无法获得全面、客观、深刻的认识。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基地涵盖了地方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务部门等司法实务领域,学生深入这些领域实践,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实践基地建设是培养高校与实务单位双方联系、共赢的桥梁和纽带。它是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双方资源共享的有效平台,是提供给学生实习、发展的平台,是理论教学与实践有机结合的平台,是师生为社会服务的平台,是理论与实践发展、延伸、合作的平台。学生通过在实践基地参与案情分析、推理,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写作等实务,培养了逻辑思维能力、沟通交流能力、专业实践能力等。通过这些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同时在实践中发现、总结、归纳出问题,反思理论,在现实基础上对理论进一步完善,从而完成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进一步升华理论的过程。

    三、我国目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实践基地建设情况

    整体来看,全国目前的情况,大力推进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务部门共建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基地,是积极探索开放型、多样化研究生培养模式的重要举措。笔者走访了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安徽大学、海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高校,并通过与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的座谈了解到,以上各培养单位都分别与当地司法实务部门共建十多个甚至几十个实践基地。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实践基地参与调查取证,旁听庭审,整理卷宗,分析案情,法律文书写作等具体实践,提升了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实践,学生认识、了解实务各领域职业现状,确立职业理念和奋斗目标,早做职业生涯规划,毕业后考入实务部门,从而实现了培养对接。

    实践基地建设是一个互利双赢的项目。实践基地不但为学生提供实践平台,也可以与高校培养单位建立人才交流合作。以西南财经大学为例,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定期选派优秀青年教师到基层法院、检察院挂职锻炼,为实务部门提供学理上的支持,教师的实务能力也因此而得到了很大提升。

    实践基地建设与社会服务紧密结合。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中国政法大学依托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了专门的环境污染治理研究中心、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等由专业老师牵头,以学生为主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实践能力的同时加强了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从以上各培养单位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发展情况来看,主要从校内实践教学和校外实践基地两部分着手。校内的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几种模式,校外实践基地则是通过与司法实践单位建立联系,共同致力于培养研究生的实践能力,为法律硕士提供实践平台。

    再来看看东北财经大学的情况。我校法学院根据法律硕士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重视法律硕士实践基地和兼职导师队伍的建设,致力于培养社会亟需的实践型、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目前,校内建有专门的模拟法庭、案例实验室和法律援助工作站,校外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银行等为主建立了一批实践、实习基地,主要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司法局、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辽宁新时空律师事务所、辽宁盛和律师事务所、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德恒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大连市农业银行等多家实践基地,充分满足了法律硕士实践教学需要。同时,法学院聘有30多位来自法律实践部门的专家为法律硕士兼职导师,指导法律硕士实习实践,保证了实践教学的效果,提升了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务能力。

    四、法律硕士实践基地建设存在的问题

    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与传统学术型硕士不同,其实践能力的培养是衡量法律硕士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但由于法律硕士教育相对于传统学术硕士教育起步较晚,实践能力培养的设置、发展尚在探索阶段,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亟待进一步认识和解决。

    (一)职业导向性不明确

    从设计理念上来看,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课程设置都与传统法学硕士教育没有明显差别,对职业性的考虑稍显不足。从培养目标与市场需求衔接上来看,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必须经过公务员考试才能进入法院、检察院等政法单位,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必须考取司法资格,也就是说法律硕士研究生必须经过严格的两道门槛才能进入政法单位从事法律专业工作。这种不确定性给实践基地建设也带来一定的问题和困扰,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平台与未来践行这种能力的岗位不匹配,无法充分发挥实践基地培养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二)实践教学基地规模不能与不断扩大的法律硕士规模相匹配

    按照国家对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专业学位研究生成倍增长,而实践基地的设立需要经过严格的协商、审批等比较复杂的环节,总体呈现出需要参与实践的研究生人数过多,而实践基地的数量和岗位较少的情形。这种局面往往导致法律硕士到实践基地“走马观花”式的实习,学不到真正的实践知识,使实践流于形式。严重制约了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三)大部分培养单位实践基地的建设制度没有充分调动实践基地的积极性

    成为法律硕士实践基地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以东北财经大学为例,建立实践基地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能够符合并满足相关专业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活动和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在区域内具有行业代表性。(2)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或业务人员,保证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同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研究生进行日常管理。(3)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保障,建立安全管理机制,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4)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研究生和拓展合作范围的潜力,保证长期稳定地规范和有效运作。这种高标准、严要求,如果没有对实践基地单位的优惠政策,往往导致实践基地积极性不高,再者,实践基地培养的学生未来就业的不确定性会使这种积极性降得更低。

    (四)实践导师队伍建设滞后于实践基地的发展

    实践基地导师有着丰富的经历和实践经验,但由于制度、精力、时间等限制,无法满足实践教学的全部要求和内容。由此导致的结果是缺乏针对性,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不能相辅相成,从而影响到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

    五、借鉴其他高校的经验提出对策和思路

    研究生教育的核心是培养创新能力,而创新能力来源于实践,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突出职业化培养目标,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尤为重要,而实践基地作为培养实践能力的重要平台,因此,加强实践基地建设是强化研究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着力点。

    (一)建设实践基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加强实践基地建设总体上应该遵循稳步、稳定、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原则,建立长期、稳定、良性运转的实践基地。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应明确分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培养单位负责人才、信息和智力支持,实践基地负责基本的物质保障和相应的管理。实现培养单位和实践基地双方双赢的效果,最大限度的保证法律硕士实践能力提升和实践基地执法能力提升。实践基地建设应当遵循专业性、规范性原则。

    从理论上来说,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可以概括为一个目标、两个层面、三项保障、四个统一、五个环节。所谓一个目标是指以培养全面发展,具备专业理论知识、实践操作技能、应用和创新精神,能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两个层面是指校内实践教学和校外实践基地;三个保障是指实践师资队伍、实践条件和实践经验;四个统一是指理论与实践统一、技能培养与素质教育统一、软件与硬件统一、校内与校外统一;五个环节是指课堂教学、基本技能训练、专业技能实践、综合实践和毕业实践。实践基地的建设目标就是要实现在一个基地内完成以上所有的培养内容。

    (二)建设实践基地的具体建议

    法律硕士校外实践基地旨在积极探索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新机制。共同制定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开发实践教材和教学团队,以培养顶尖的法律实务人才。实践基地建设应结合培养院校自身的特色,有效利用实践基地资源,有针对性的开展,以期挖掘实践基地多元化的功能,实现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1.制定校外实践基地的总体建设方案,完善相应配套规章制度,以设立长效机制。基地建设离不开制度建设,否则难以发挥法律人才培养的联动优势。因此应在各培养单位制定的校外实践基地建设方案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例如:细化法律硕士校外实践基地指导意见及管理规章制度、校外实践导师选聘及管理办法、专业实习规章制度、建立实践教学评价机制、实习巡查、实习经验交流以及实践教学督导等制度,确保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有序进行和质量水平。

    2.加强与司法实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积极拓宽实践基地范围,实现多层级、多元化的实践平台。在现有传统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三种实务领域的基础上,适当拓宽渠道,积极寻求合作单位,建立公安、仲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农村等实践教学基地,为法律硕士学生提供更多、更全面了解社会的机会,培养其解决社会各类法律事务的能力。在拓宽实践基地范围的同时,挖掘合作深度,选择重点合作对象建立人才培养长效机制,构建产学结合、科教结合的多层次研究生培养平台。

    3.细化实践教学考核评价机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实践基地进行观摩庭审,专业实习后,通常的做法是由实践导师根据其实践期间的表现给予相应评价,学生通过记录实践日志、撰写实践报告等形式总结实践心得、体会。各培养单位对于在校外实践基地实践实践的评价没有统一标准,或者标准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应有明确具体的评价内容,例如案件分析能力考核、法律思维能力考核、文书制作能力考核,法律谈判、沟通能力考核等,实行打分量化评价方式,使评价机制更加合理、规范。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掌握实习动态,以便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4.深化合作,明确实践教学基地的功能和定位。实践教学基地的功能不仅限于为法律硕士研究生提供实习平台,而且应该在培养单位与实务部门的人才共育、资源共用、成果共享、理论与实践相互支撑方面加深合作,努力构建互惠式实践教学机制。探索实践教学向校内理论教学渗透机制,充分利用基地资源,实现与理论课堂教学的有效衔接,从而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实践教学合作模式。

    5.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为建设实践基地提供物质保障。为了最大化满足培养单位和实践基地单位双方的利益诉求,充分调动实践基地单位的积极性,培养单位依托现有资源,为实践基地单位提供理论支持和输送人才,实践基地单位应统筹规划,通盘考虑实践导师、实践设施等的配置问题,以发挥实践基地的最优条件为基础,完善法律硕士实践基地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保证法律硕士实践基地健康、稳定、长期的发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实践教学基地则是培养学生参与法律运用、解决法律纠纷和实际问题的平台,离开实践教学基地,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活动就成了“纸上谈兵”,无法正常进行。实践基地为实践教学的开展提供了基础保障,一方面,建设长期、稳定、有效的实践基地为法律硕士实践提供可靠的实践机会,为实践能力的培养,以及对司法实务领域的了解,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都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实践基地规范化、专业化的管理,不但提升法律硕士专业化、职业化的实践能力,也开阔了他们的眼界,拓宽他们的思维,增加其综合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力;再者,对于实践基地单位来说,人才培养相当于一项长期投资,得到的回报远超过前期的成本投入,而且,实现了与高校人才共育、资源共享的机会,营造双赢局面。因此,建设长期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是实现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任务,专业学位实践基地建设长效机制的探索之路将不断前进。

    参考文献:

    [1]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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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哈书菊.论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J].继续教育研究,2013(10):82-84.

    [4]杨忠孝.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实践基地的路径选择[J].上海教育评估研究,2014(3):41-45.

    [5]何潇.全日制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基地规范化建设探析[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5(2):59-61.

    作者简介:

    任 伟(1968-),男,辽宁大连人,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心副主任、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研究生教育;

    安晓燕(1980-),女,辽宁大连人,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生秘书,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研究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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