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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

    时间:2020-10-19 07:52:5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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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学发展,从“制度一思想移植”逐步到“法学方法移植”和“法律教育方法移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学教育呈现各自的特点和体系,建议在我国法学院教育中引入德国式的案例研习课程。民法案例研习课,应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为中心,要求学生按照请求权审查步骤和审查顺序进行案例解题报告的撰写。总结民法案例研习课的教学经验,提出应采小班授课、课程内容应合理分布知识点、规范写作方式、侧重学生作业准备和课堂讨论、发挥和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实现教学相长。未来中国法学教育的考试制度和案例教学课程应予改革,以案例题目检测法学知识的掌握程度更为科学,案例教学可以多层次展开,可以“涵摄法”统帅各部门法的基础知识型案例教学课。

    关键词:法学教育方法案例教学请求权基础分析涵摄法

    “经由深刻思考,亲身体验应用的条文,将成为法律人生命的法律细胞,终生难忘。”

    ——王泽鉴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具有解决法律争议问题的能力。为此,法学教育中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引入案例教学方法。英美法系法学教育采用兰德尔教学模式(Landellian),让学生大量阅读判例,以法院判例作为主要教学内容,训练学生解决问题的技能。大陆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是成文法,法学院的专业课程一般是教师从法学概念、规则和原理出发进行讲授,因此需辅之以大量的案例教学,以利于学生将抽象的理论转化为可运用的知识储存。其中,德国法学教育中的“案例研习课”(Klausurenkurs)最具特色,它是配合每一部门法的讲授,为深入领会教学知识点而由学生不断练习的案例分析课程,由此可以扎实有效地训练学生的解决问题能力,并习得参加国家法官资格考试的必要技能。我们时常感叹德国法学界每一时代都有群星般闪耀般的法学家,但其实这些著名法学家的成就都离不开案例研习这项基本功训练。如德国科贝尔(Korber)教授说,“领会和理解生活事实,并依据法条、判决和学说去判断其中蕴含的法律争议,即解答案例,是每一法律人的日常功课。”可以说,案例研习课是德国法学在世界范围内成为典范的教学基础。

    德国法学教育的实例研习课已被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继受或效仿。在我国大学的法学教育中,是否适合将该教学方法引入是一个尚待理论和实践检验的命题。2015年3月开始,笔者亦尝试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每学期都为法学本科二、三年级学生开设“民法请求权基础案例研习课”。该课程开设迄今已两年半,现由笔者撰文将五个学期的教学经验和心得分享于众,并对这一教学方法的诸多困惑和疑虑求教于同行。

    一、德国法学教育中的案例研习课

    在德國从事法律职业,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律师或公证员,都必须首先取得法官资格。根据《德国法官法》第5条,在大学阶段完成法学专业学习并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然后完成“见习服务”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才能取得法官资格。据此,德国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1)大学教育。根据《德国法官法》第5a条第2款,大学教育的内容包括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前者包括民法、刑法、公法和程序法等,后者是补充和加深必修课程以及跨学科和国际化方面的科目。(2)见习服务。《德国法官法》第5b条规定:见习服务在普通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等见习2年。

    德国大学法学教育以科学教育为目标,以实践运用为导向,其课程类型设置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1)大课讲授(Vorlesung)。以教师讲授和学生听讲为主。限于课堂时间和学生人数较多,教师课上较少采用问答方式,课堂互动根据老师的风格而有所不同。

    (2)专题研讨(Seminar)。教师引导和学生讨论为主的课程。参加课程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作一个专题研究报告并回答教师和参加者的提问。

    (3)案例研习课(Klausur)。以分析案例并进行系统训练为内容的课程。大课讲授和专题研讨偏重于理论学习,而案例研习课侧重实例训练。宪法和各部门法学科均开设相应的研习课。如在课堂上或考试中,须在一定时间段内完成案例分析,不用太多的学术资料和观点的佐证,又称课堂练习(Ubung)。而研习者如在课下做案例分析,即家庭作业(Hausarbeit),要更多借助文献和判例,深化案例解答的科学性,达到与通常的法律科学研究相同的品质要求。

    (4)学习小组(Arbeitsgemeinschaft)。一种配合大课的集体辅导班,大致按民法、刑法和公法学科进行划分,由助教或博士生主持,以解决学习中的难点和进行案例分析训练为主。参加者通常为新生,每个小组人数约20人左右。

    从一个中国法科学生或教师的眼光看,上述课程中,令参与者感到震撼的是案例研习课的形式、质量和数量。这种课程将法律问题通过案例形式提出,要求学生做大量的练习题,按步骤和层次把答案呈现出来。卜元石教授称:“这种训练课程把解决法律问题变得像解数学题一样步骤明确。”德国大学法科学生自入学后即接受这种训练,直至通过法官资格考试。

    案例研习课的核心方法是“涵摄法”(或译“归人法”,Subsumtion),即审查待决案件事实是否可归属(Zuordung)在某一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得出法律效果是否发生的结论。具体步骤是:(1)选择和确定案件事实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T);(2)将法律规范分解为各个构成要件(t1,t2,t3……),并逐一与案件事实(s1,s2,s3……)进行比较,判断具体事实是否可归入抽象的构成要件(涵摄);(3)对每一个构成要件和案件事实的涵摄都进行审查,得出相应的是或否的中间结论;(4)一旦案件事实满足法律规范的每一构成要件,即可得出结论认为该案适用相应的法律效果(R);如果欠缺任何一项构成要件,则不发生该法律效果。可见,涵摄法的核心就是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Syllogistische Schluss),即大前提——小前提——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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