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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合作的内容框架

    时间:2020-11-07 14:14:2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2009年8月15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在泰国曼谷第八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上签署,标志着自贸区建成前双方完成主要谈判,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相互投资和经贸关系已经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关键词:中国与东盟的投资协议;主要条款内容;作用和影响

    经过多次反复的协商与谈判,2009年8月15日,第八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在泰国曼谷顺利举行,东盟十国的经贸部长与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一、《投资协议》的基本内容

    《投资协议》包括27条,分别为定义、目标、适用范围、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措施、投资待遇、征收、损失补偿、转移和利润汇回、国际收支平衡保障措施、代位、缔约方之间争端解决、缔约方和投资者之间争端解决、利益拒绝、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其他义务、透明度、投资促进、投资便利、机构安排、与其他协议关系、审议、修改、保存、生效。其中,国民待遇条款明确规定各方在其境内,在投资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销售和清算等方面,应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也明确规定,各方在投资方面应给予其他投资者不低于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这两个核心条款在保障给予双方投资者公平公正的非歧视待遇方面起到重要的关键作用。此外,投资待遇、透明度、投资促进与便利、争端解决等条款为改善双方投资环境、提高投资政策透明度、促进程序的便利化、提高投资争端解决公平与效率,以及加强投资保护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投资协议》主要条款内容

    (一)定义

    《投资协议》第一条“定义”第一款:“‘投资’是指缔约一方投资者根据另一缔约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东道国境内投入的各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动产、不动产及抵押、留置、质押等其他财产权利;(2)股份、股票、法人债券及此类法人财产的利息;(3)知识产权,包括关于版权、专利权和实用模型、工业设计、商标和服务商标、地理标识、集成电路设计、商名、贸易秘密、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及商誉等权利;(4)法律或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经营权,包括自然资源的勘探、培育、开采或开发的特许权;(5)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具有财务价值行为的给付请求权。”投入或再投入资产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例如用于再投资的合法收益。

    (二)目标

    《投资协议》通过多种渠道,大力促进东盟与中国之间双向投资的流动,旨在建立自由、便利、透明和公平竞争的投资体制。主要包括:逐步实现双边、多边投资体制的自由化;为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境内创造有利的投资条件和良好的投资软环境与硬环境;促进各缔约国投资者的互利友好合作;提高投资规则的透明度,鼓励和促进双方的投资流动及投资事务的合作;为东盟和中国之间的投资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

    (三)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由于该制度实质是保证外国人和内国人在民事法律地位上保持平等,因此又称为平等待遇。适用范围一般包括:国内税,运输、转口运输,船舶在港口,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民事诉讼权等;一般不包括领海捕鱼、购买土地、零售贸易等。国民待遇遵循互惠原则,并且其范围受到限制,任何一方都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经济主权。《投资协议》规定,各缔约方在其境内,应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在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销售、清算或此类投资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投资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国家之间在投资、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部分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投资协议》规定各方在市场准入、设立、获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清算、出售或对投资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应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及其相关投资,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任何缔约方或第三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四)征收的条件和补偿问题

    《投资协议》第8条规定:“任何一缔约方不得对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实施征收、国有化或采取其他类似措施,除非:(1)因为公共目的;(2)符合可适用的国内法包括法律程序;(3)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4)规定给予补偿。”东道国政府对一缔约方的投资实施合法征收后,补偿等事宜按照《投资协议》规定:第一,补偿应以征收公布时或征收发生时被征收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计算,以为先者作准;第二,补偿所支付的款项应允许投资者进行自由兑换货币并从东道国自由转移;第三,偿付行为应及时,不应有不合理的拖延;第四,公平市场价值不应因征收事先被公众所知而发生任何价值上的变化。一旦发生拖延,补偿应包括从征收发生日起到支付日之间的利息,并以原投资货币或应投资者请求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支付。

    (五)透明度

    为建立公平和透明的投资体制,各缔约方应发布在其境内关于或影响投资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普遍使用的行政指南;及时更新并通报显著影响其境内投资或《投资协议》下承诺的任何新的法律或现有法律法规或行政指南的任何变化;建立一个咨询点,以便投资者要求并及时获取相关的所有信息;至少每年一次通过东盟秘书处向其他方通报该方作为缔约方的任何未来给予任何优惠待遇的投资相关协议或安排。

    (六)投资促进与程序便利化

    《投资协议》第20条规定:“缔约方应合作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中国—东盟投资地区意识:(1)增加中国—东盟地区投资;(2)组织投资促进活动;(3)促进商贸配对活动;(4)组织并支持机构举行形式多样的关于投资机遇和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发布会和研讨会并就与投资促进和便利化相关的其他问题开展信息交流。”第21条“投资便利化”要求各缔约方按照法律规定,尽量使中国与东盟间的双向投资便利化: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建立“一站式”服务的综合办公体系,简化投资适用和审批的各项手续;加快和促进有关投资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的信息交流和发布,并为投资者提供便利营业执照和许可发放的支持与咨询服务。

    三、作用和影响

    《投资协议》的签署为中国企业前往东盟投资创造了良好的制度条件。

    第一,对缔约国投资者提供无差别的待遇。根据《投资协议》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中国企业在东盟投资将享受与东盟成员国本国国民同等甚至更高的待遇,并将在原则上享受该成员国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投资者及其投资的最优惠待遇。

    第二,建立透明、合作和便利的投资环境。《投资协议》透明度、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条款,规定了各缔约方应披露国内影响投资的法律和行政指南、采取措施加强中国与东盟间的投资合作及简化审批手续等义务,逐步实现“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竞争的投资体制”的目标。

    第三,明确了对外国投资保护的具体措施。《投资协议》规定东道国应当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公平公正待遇、全面保护与安全;原则上不予征收,及对例外时被征收投资进行价值评估补偿拖延的利息;东道国内发生的政治风险致使投资者受损,给予外国投资者风险损失补偿并允许外国投资者自由汇回其投资和合法利益;承认投资者母国或其指定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享有对该国投资和代位求偿权。

    第四,规定了投资者与缔约方之间争端解决的办法。《投资协议》规定一缔约方与另一缔约方投资者之间产生的投资争端不能提供协商方式解决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选择而提交法院诉讼或提交仲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实施两年多来,中国将进一步推动中资企业赴东盟投资,大力宣传《投资协议》的积极影响,加强与东盟各国政府的信息互通,推进对大项目的跟踪和服务工作。《投资协议》既使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相互投资政策达到了高度统一或协调,又考虑到东盟国家正在从松散型向紧密型过渡、各国还保持着一定的特殊政策、特殊利益这一现实状况。投资协议为双方的相互投资提供制度性保障,有利于深化和加强双向的投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增强彼此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双方相关产业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与扩大区域经济一体化。

    课题:2011年度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实施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课题编号:HZ201110)。

    参考文献:

    [1]高歌.投资东盟[M].广西:广西人民出版社,2011.

    [2]吴勤学.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理论与实务[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3]蒋满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概论[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吕 娜(1977-),重庆市人,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律硕士(LLM),主要研究方向:保险法,海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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