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闲生活
  • 教育教学
  • 经济贸易
  • 政法军事
  • 人文社科
  • 农林牧渔
  • 信息科技
  • 建筑房产
  • 环境安全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达达文库 > 农林牧渔 > 正文

    基于解决技术创新资金短缺的法律保障新思路

    时间:2020-11-07 15:30:4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已经被全世界所接受,并且各国企业和政府都努力进行技术创新的各种活动,我国也不例外。技术创新虽然受到许多方面的支持,但是创新主体在资金、信息、人才和市场等方面尤其是资金短缺,仍然制约着我国技术创新的发展,本文将从这个方面入手,针对激励技术创新的各种法律工具进行分析研究,从立法方面提出适合我国实际促进技术创新的具体法律修正和完善的建议,从而以法律保障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

    关键词:技术创新资金法律保障

    1 技术创新资金法律保障的重要性

    技术创新是人类的财富之源,是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和经济增长的源泉,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和国际的竞争能力。但技术创新是一项高投入、高风险以及未来不确定性的活动,尤其是对中小企业影响更大。影响技术创新的因素中,资金来源不足已经成为技术创新活动尤其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成功的最大阻碍。

    解决技术创新资金问题的渠道之一便是政府的支持和鼓励、法律政策的保障实施。法律确立了技术创新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能够协调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更好地保证国内技术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降低了技术创新成果的非道德使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等等。法律在为技术创新提供活动基础、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以及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的转换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 我国技术创新资金法律保障的现状

    我国在对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进行了许多其他方面的探索:1993年的《科技进步法》确立了我国科技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995年的《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此外的《公司法》、《科技进步奖励条例》、《中小企业促进法》、《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等鼓励技术创新的法律也纷纷出台。这些初步形成了技术创新的法律体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这些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重政策而轻法律;许多领域存在法律空白点;现行法律、制度与世贸规则不一致,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已有法律与现实脱节;没有专门针对技术创新资金的法律保障,现存的保障制度分散且涉及方面少。因此创建一个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环境是十分必要的,除了要建立统一的《技术创新法》外,还要按照技术创新的具体需求制定和完善各方面的相关立法,包括专门针对技术创新资金保障的立法与实施。

    3 我国技术创新资金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

    拓宽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来源的渠道有多种,主要包括政府的直接财政投入、税收优惠政策、吸收民间资本的风险投资以及政府采购,各方面的法律制度也应当积极完善。这样,才能使得技术创新企业与活动得到资金法律上的保障。

    3.1 财政投入法律制度

    在我国,对于技术创新的财政投入主要包括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或经费之内,还建立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但是缺乏科技计划法律化和制度化。并且现在的许多法律与世贸规则出现了不一致甚至冲突。

    我们首先要实现科技计划法律和制度化。我国现行的科技计划大多没有经过固定的法律程序出台,导致在实施的过程中没有法规作为保证,由此导致政府直接插手或代替部门进行实施,造成了事实上的专项性。因此建议制定一部专门的《技术创新财政投入管理法》,首先要调整或取消与SCM相冲突的财政补贴制度,将专项性的补助改成普遍性补贴;将商业性补贴改为地区扶贫、环保项目补贴和研究与预竞式活动;明确改变技术创新财政投入的方向,将对科研机构一般支持的财政投入改变为以项目为主的支持;将现在财政投入单一支持项目技术开发的形式改变为支持公共性创新技术平台建设。

    在《技术创新财政投入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要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和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充分运用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优势,调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活力,使得中小企业能更好得存在发展。

    其二,要鼓励各级政府以其信用做后盾,为那些具有高风险的技术创新活动做担保,改变现有单一的无偿投资,采用贴息、担保等有偿投资方式,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来进行技术创新活动。这样不但可以缓解财政压力,而且调动民间资本的活力,达到各方面的增值,并减少财政资金的浪费。

    其三,加强对技术创新经费使用管理,建立专门的财政投入管理机构,调查和追踪投入到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的财政资金的去处,并以此建立惩罚机制,明确规定那些以技术创新名义骗取财政投入的企业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3.2 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在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方面,有《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针对一些国有企业的设备陈旧,还增加了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基式优惠方式;《企业所得税法》消除了内外企业税收优惠不一致的局面,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的身份限制。但问题还是很多:税收优惠制度主要分布于分散的行政规章和通知的形式,立法层次低;税收优惠制度适用的技术创新行为范围较窄;受到世贸组织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的限定。

    我们应该统一并重新整理现有的税收优惠制度,制订专门的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条例,将现有的比较成熟的条例和法规提升为法律,并颁布《鼓励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法》。

    首先《鼓励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法》要消除与SCM的冲突。对大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科研机构转制提供税收优惠,必须将这些规定加以修改或取消,或者将这种专项性的税收优惠改成普遍性的税收优惠。其次要增加税收优惠的方式。改变单一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方式,在不同的研究阶段和领域,使用不同的优惠;继续增加间接优惠的税收方式,严格规定技术开发准备金的使用范围和年限,促使企业按规定,积极使用技术开发准备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时要根据技术创新不同的特点制定不同的策略,在对企业技术引进和改造方面给予优惠的基础上,更要加大在开发和实验阶段的优惠。第三,改变现在的对企业进行税收优惠的方式,转向科研项目、开发环节和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要在扩大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加以限制,只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研究开发环节进行税收优惠。除了对企业各方面进行税收优惠外,对技术创新人员的税收优惠也是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重要方式。第四,修改现有的管理办法,使之与条例相适应。

    3.3 风险投资法律制度

    风险投资在弥补资金不足方面更为有效,我国在这方面颁布了大量的制度和政策,《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了关于风险投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为外商在我国成立风险投资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各地方和部门也相继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规和规章。但是,我国还处于风险投资的探索阶段,由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规整等的立法层次较低,多属于原则性或抽象性的规定,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要构建促进风险投资和技术创新发展的法律制度,就要加快制定促进和规范促进风向投资的相关法律制度。具体可分为风险投资资金准入、机构组织形式、资本退出、以及税收优惠、机构投资、合伙、公司和破产制度对于风险投资的激励制度。

    首先要出台相关法律制度,以拓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动员广泛的社会力量参加到这种投资中来。政府应该允许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按比例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这样不但扩大了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而且利于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的增值。另外,积极吸收居民存款、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的投资,逐步改变单一投资主体的局面,拓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

    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法律制度。风险基金不追求持股分红,主要是通过转让股权实现增值,因此,风险基金能够进入和退出才能吸引人来投资。针对此,政府应当采取积极的政策,建立并完善创业板市场,可以使风险资本通过直接上市这一渠道来退出。这样就能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高效多层次的风险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

    制定监管风险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成立专门的风险投资管理机构,对风险投资的运作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的相关激励制度,通过完善税收优惠和政府财政投入来建立风险投资的支持投向,以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和发展为风险投资服务的各种中介机构,创造风险投资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

    3.4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我国在采购范围和采购规模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其标志是2003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范围、运行机制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为依法开展采购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政府采购制度进入全面施行阶段。但体制方面依然不够完善:政府采购范围较窄、中小企业参与较少等等方面的问题并不能够解决。

    首先要增加采购方式,从制度上鼓励政府从促进技术创新的角度出发,成立技术创新开发小组,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向社会招标,在考虑技术研发能力和技术方面的因素后,综合企业的各种能力,将所需产品的研发、生产赋予企业,以购买的方式首先向企业投入资金,使得那些有创新能力、但在资金方面有缺陷的企业得到发展的机会。

    重点对那些开始研发高新技术,或者研发成功但还没有在国际上形成强竞争力的企业加以重点保护,使得这些企业能在成长的初期获得发展,激励其向国际发展。将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研究开发或生产的试制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并符合国民经济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政府采购。在不断明确《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中的认证标准和评价体系的基础上,组成专家组,研究颁布《技术创新政府采购产品目录》,使得各级政府在实行政府采购时,能够很快判断该产品是否属于需要采购的新技术产品,同时企业也能够根据此目录调整自己的生产研究方向。

    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技术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监管检查制度。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合作监督各级政府的采购情况,对采购人采购的高新技术产品进行检查,对那些不按要求采购产品的,三部门可联合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对技术创新的产品实行跟踪问效,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创新产品,及时撤出采购目录。

    除了上述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外,依然要不断修正相关知识产权体系,建议建立对技术创新项目由于主观原因失败、或者骗取财政投入的惩罚机制,并建立和完善对技术创新服务机构和活动的法律规制等等。在对技术创新立法方面进行修改完善外,还要同时完善行政和司法系统,做到有法必依。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技术创新法律体系,提高我国技术创新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张艳芳.法律制度与科技创新的相互作用[J].科技文汇.2006,(5).

    [2]陈柳钦,张琴.构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5,(3).

    [3]周娟美.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原理及我国的应用完善[J].生产力研究.2008(24).

    [4]袁晓东.激励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P321-332.

    [5]阎维洁.各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比较分析[J].当代经济.2007,(8).

    相关热词搜索: 短缺 技术创新 新思路 保障 资金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