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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上主权的法理结构探析

    时间:2021-01-31 07:54:3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关键词:主权;身份权;权能;国际法;国际社会;国际主体

    摘要:主权具有身份权和具体权能两个方面的属性、内涵,这两者各有其特点、意义和功能。一方面,身份权界定和表征着主体地位及主体间相互关系,从而确立和维护着国际社会的身份秩序及其利益格局;另一方面,主权权能则界定和表征着主体对客体的实际掌控的权力或能力,从而为国家的国别利益提供手段与保障。在这两方面内涵的相互关系上,既有的理论模式存在严重的缺陷,身份权和具体权能并非本源与派生关系等,两种属性、内涵之间应是平行的辩证统一关系,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主权概念及规范。

    中图分类号:DF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474(2010)02-0133-09

    一、主权对国家主体身份关系的界定和表征

    一般而言,主权意味着在国内社会的最高性和排他性,以及在国际社会里的独立性与平等性。因此,主权界定和表现着国际主体的身份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然而,对于主权的这一重要的基本的理论与实践功能,路易斯·亨金却认为,主权仅仅只是适用于国内社会的概念,表达的是一种最终的政治合法权威所在,它并不能表达国际社会中国家之间的主体地位等相互关系及其特性。芝加哥政治学派代表人物梅里亚姆在对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进行梳理分析后认为,除了用于国内层面外,“主权还被看做是一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在此意义上,该词意味着一个政治社会相对于所有其他政治社会的独立性或自主性。从这一点来看,主权可以被界定为国际上的自主或独立性”。总体而言,在政治学的宏观理论分析上,主权是一个界定和表征着主体地位及主体间相互关系的范畴,它充分体现、反映着国际社会的结构、现状、特点。英国学者纳夫里认为,主权是一种基础性的概念,它支撑现代法律与政治秩序;主权代表政治自主性;主权来自一种内在的集体性之权力理念,它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关系性的现象”(relationalphenomenon)。

    在国际法理论上,主权往往被区分为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其中,对外主权则被解释为国家在国际社会里的独立自主性,强调的是国际基本主体之间相互独立的关系状态。这种独立自主性也就成为国家主体身份建构的基本要素,它说明主权首先是一个界定和表征着主体间相互关系的范畴,而不是一种具体的或基本的权力(能力)范畴。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学者特别注意或强调了主权所具有的反映主体身份、地位等的功能与属性。凯尔森把主权看作是一个国内法秩序不从属于另一个国内法秩序,并把这种独立关系认为是国家的一个主要特质。尤其是,他排除了国家具体权力的因素,强调了主权在本质上是国家之间的相互独立的抽象关系。由于主权被认为是国家的一个主要特质,这样主权就被赋予或被揭示出了人格、身份权利的意蕴。英国学者布朗利则认为:“国家对其领土的能力通常可以用主权和管辖权这两个术语进行描述。主权是某种法律人格的法律速记,或国家地位的法律速记;管辖权是指问题的特殊方面,尤其是权利、自由和权力。”从布朗利对领土上的主权和管辖权的严格区分来看,主权显然不是指具体的特殊的国家权力(权能),而是对主体的总体法律地位的认定,这揭示了主权固有的国际人格、身份权意蕴。实际上,菲德罗斯也是将领土权利区分为领土主权和领土最高权,领土主权也被抽象为主体关系上的独立自主性,而实际的控制、支配权利则被概括为领土最高权。郝斯廷则明确地分析了主权对于国家主体身份的意义和作用,他认为:

    可以把主权概念分解为两个部分,即创制、构成国家的规范(定义行为主体)和调整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主权是国家身份的构成性规则,因为它定义并帮助创造了合法正当的拥有唯一的法律人格的行为主体。主权提供了国家身份(进入国际社会)承认的标准,以及规范特定身份的延续和消灭的标准。在一般意义上,主权回答了以下国家身份地位问题,即国家诞生问题(我们如何成为?),身份认同问题(我们是谁?),连续性问题(政府改变将发生什么?),以及消亡问题(我们如何延续?)。

    一些西方学者把主权看作是一种身份,主张应研究主权与国家的构成性关系,认为主权的存在方式和内涵源于主体间性所确认的国际社会内部的相互建构;在实践中,主权与国家不断地变化、转型,并被重新界定。有的西方学者则是从国际社会体系的角度来理解主权,“主权在根本上是一种身份与地位,证明了作为国际体系成员的国家的存在。在当今的背景下,大多数国家表征和实现他们主权的唯一方式就是参与规制国际体系的各种机制”。盖尔博认为主权从来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力,“主权的恰当定义与国家或政府权力的广度范围没有关系,也和政治实体的相互依赖的程度无关。主权事关身份、地位和规范”。

    当然,有的国际法学者并不关注主权所具有的主体身份、地位等功能、属性。斯塔克就认为,“正常情况下,国家被认为拥有独立性以及在其领土范围内对其国民、事务的‘主权’……因此,在今天,这样说大概会更准确些:一国主权意味着在国际法规定的限度内该国所拥有的剩余权力……因此,‘主权’是一种艺术用语,而不是一个能精确定义的法律术语。”在此,斯塔克更多地把主权看作是国家拥有的各项具体的权力或职权,而没有更多地从主体相互关系的意义上来理解主权,所以在他看来,“主权”是个不能表达确切法律含义的术语,只能指是在国际法规定的限度内该国拥有的剩余权力。不过,这恰恰说明了如果缺失“主体间相互关系”这一认识维度,就必然会造成主权认识上的理论困境。当然斯塔克并没有完全忽略这点,他还是在字里行间表达了主权意味着独立和排他性。

    与西方学者相比,国内学者也完全认同独立性和最高性这一基本的主权内涵,但是,国内学者更多强调主权的实际权力或能力属性。之所以如此,可能是由于发展中国家有着维护主权的特殊的历史情结和实际需要。尽管如此,部分国内学者还是关注、分析了主权的主体身份权属性、意义。车丕照教授对主权的身份权属性与意义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与诠释。他认为,主权这一概念所表达的内容,与其说是权力,不如说是身份。我们在谈论国家主权的时候,我们所关注的通常并不是国家的某项行为是否会产生法律效力,我们关注或强调的是国家与其他国内社会成员或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关注的其实是国家的身份。张军旗则认为,“对国家主权可以从身份和权能两个方面去理解。主权首先表征了国家的身份……主权作为国家的身份实际上指代的是国家在国内社会及国际社会的法律地位,是国家在共同体中与共同体其他成员的关系在法律上的集中、概括和抽象的体现,是一种质的规定性。”

    以上是学理上的梳理分析,而从实证规范和国际社会实践的层面来看,国际法规范、原则也非常明显地是从国际主体之间的独立平等的地位、身份关系的角度来定义和规范主权。联合国宪章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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