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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族习惯法若干问题探究

    时间:2021-03-21 07:56:5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回族习惯法是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被回族穆斯林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其涉及到婚姻、财产、丧葬、饮食等诸多方面内容,如何正确对待回族习惯法、协调好国家制定法与其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回族地区生活发展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回族  习惯法  国家法

    回族习惯法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是在回族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主要为调整民族内部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被穆斯林共遵共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回族习惯法对回族地区社会历史的发展起过重大作用,时至今日,它与国家制定法一道,在回族地区各自独立发挥作用,有时又互相交叉渗透,共同调整着回族地区的社会关系。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回族习惯法的若干问题进行初浅的探究。

    一、回族习惯法存在的法理基础

    对于中国而言,习惯法对法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回族习惯法的形成主要源于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圣训》和汉族习惯法对其的影响。经过岁月变迁,在现代法治理念的冲击下,回族习惯法仍然在回族人民生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其中体现着回族习惯法存在的深厚法理依据。

    (一)国家法的局限

    因为国家法并非唯一的社会法律文化构成,其不可能涵盖整个社会中所有的法律现象,也不能完全解决所有问题。中国法律制度的变迁,移植西方法律居多,使得法律文化不易为民众所接受。回族法律文化有着明显的融合特色,其代表或满足了一定区域一定人员的法律需求能够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这就为回族法律文化的产生和发展留下空间。

    (二)回族习惯法的优越性

    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回族习惯法迎合了维护和谐社会秩序、重视德育的社会治理需要,适应了一定的经济关系和人文环境,已融化在一定区域成员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中,培育了一种民族精神,并内化为人们的价值选择。其以通俗的形式,紧贴社会实际,根植于社会生产生活中,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现实基础,因此人们都能够自觉地维护和遵守它。

    (三)回族历史文化的积淀

    回族法律文化是从回族历史延续下来,并已深深地溶入到回族灵魂之中。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重“礼”轻“法”的社会,人们在处理纠纷时把情、理放在法律之前,以合乎情理为准则,只求和睦,不求权利,诉诸法律成为“贱诉”、“贱民”,这种传统根深蒂固。

    二、回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一)在婚姻家庭法方面的冲突

    (1)结婚年龄的规定。传统的回族地区早婚现象严重,出于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原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婚姻法》变通规定了回族男女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但这明显与国家法定婚龄有差距。

    (2)内婚制的规定。“排斥与外族通婚”在回族农村地区普遍盛行,从而限制了回族男女的择偶范围,也违反了《婚姻法》结婚自由的基本原则的精神。

    (3)结婚不履行法定的登记规定。回族缔结婚姻的程序深受伊斯兰教法的影响,习惯用宗教仪式代替领取结婚证来宣布婚姻关系。而我国婚姻法规定不办理登记,婚姻就不成立,回族习俗与国家法律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认识上的冲突。

    (二)在继承法方面的冲突

    在伊斯兰教法和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影响下,回族习惯法虽然承认男女均享有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但否认了同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的继承权。如:出嫁女子不享有对娘家遗产的继承权;儿媳不享有对夫家财产的继承权等习惯。这些习惯法与国家继承法中继承权男女平等的规定是相矛盾的。

    三、回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融合与互补

    国家法具有的普遍性、统一性、强制性、稳定性的特点决定了它能满足现代社会对秩序的需求。但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国家法忽略了特殊性,不能充分、有效的解决实际矛盾。而民族习惯法,由于其贴近本民族群众的日常生活,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些是国家制定法所没有触及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国家制定法比较原则抽象的不足,能够代表或满足一定区域回族人员的法律需求,为民族成员提供了一种行为模式和价值选择。因此,需要 “当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制定法来同化民间法,而应当寻求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妥协与合作。”

    (一)在法的创制层面上,无论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要注意对习惯法的调查研究

    立法活动必须充分考虑和尊重这些本国的“地方性知识”,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有效处理:一是对与国家制定法基本精神不矛盾,甚至相适应的回族习惯法,应注意吸收其合理成分,将其吸纳到国家法体系之中。这样的习惯法对国家制定法无疑是有益的补充。二是适时修改国家制定法,使其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对回族习惯法加以适当改造,在回归传统的基础上实现制度创新。三是国家法律应当认可回族习惯法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存在。

    (二)在司法层面上,既要自觉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又要自覺运用习惯法资源解决社会纠纷

    合理构建多元化规范秩序,能够更妥善地解决纠纷,维持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司法过程中,回族地区审理民事案件时,经常会权衡习惯法与国家法相互作用下的影响。

    (1)回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不矛盾时。处理案件时,案件内容涉及的回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不矛盾,并且回族习惯法的内容更加详细规范又重伦理道德容易被理解时,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当灵活变通适用回族习惯法,达到法律效应与社会效应双赢的目标。

    (2)回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时。处理案件时,案件内容涉及的回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时(符合习惯法但与国家法相违背、符合国家法但与习惯法相违背),应当充分考虑习惯法因素,在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通处理。

    (3)国家法无规定时。当国家法无规定,而回族习惯法有具体规定,而又不与现行的法律原则相违背时,可以适用习惯法。

    四、结语

    回族习惯法是伊斯兰教文明结合中国本土穆斯林文化衍生的十分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对民族的历史进程有着重要影响。建国后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尊重并且认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最好体现。一系列法律法规也对少数民族的节日、食品、特需用品,婚姻习惯、丧葬习俗等问题做出规定,强调不得用任何行政命令或者其他办法强迫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少数民族所享有的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权利得到了强有力的保障,为回族习惯法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有利空间。正确对待回族习惯法,协调好国家制定法与回族习惯法之间的关系,关系到回族地区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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