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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约制度与半殖民地化国际法视域中的晚清与列强关系探讨

    时间:2021-03-25 07:53:1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从我国近代史的发展角度上来说,晚清政府与列强诸国之前的法律关系始于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爆发及第一个丧权辱国条约——《南京条约》的签订。我们知道:战争的发生导致中外法律关系自形成之初就呈现出了极为明显的不平等发展特征。在这一过程当中,伴生于中外五次侵略戰争的各项不平等条约(包括《南京条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中法新约》、《马关条约》以及《辛丑条约》在内)的签订及晚清政府对以上条约条款内容的履行最终构成了晚清与列强间国际法律关系研究的核心与基础所在。本文以国际法视域为研究对象,基于半殖民地化发展形势下条约制度的履行及其实现,从晚清政府统治阶级的买办化分析以及条约制度构成晚清对外关系行为准则分析这两个方面入手,围绕条约制度与半殖民地化国际法视域中的晚清与列强关系这一中心问题展开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与阐述,并据此从国际法研究角度下揭示了存在与我国近代发展史上晚清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以上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各方工作人员的特别关注与重视。

    关键词:条约制度 半殖民地化 国际法 晚清政府 列强诸国 关系 分析

    自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后,晚清政府与列强诸国签订包括《南京条约》、《五口通商章程》以及《虎门条约》等在内的多个以侵占我国领土主权、获取片面最惠国待遇、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利以及在华传教、租地建房等为目的的不平等条约标志着晚清政府与列强诸国之间在国际法研究视域下实质上形成了一种以诸多不平等条约及制度与中心以及表现载体的法律关系。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在于:同传统意义上平等化的国与国互通条款及其所形成法律关系相区别的是:这一时期晚清政府与列强诸国之间所保持的这种法律关系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完全建立在晚清政府与列强诸国不平等条约制度影响及控制下的法律关系,同时其更是这一使其国际法律研究视角下晚清政府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体现。建立在诸多不平等条约签订背景下的法律关系直接导致了该时期晚清政府对内及对外国家职能与合法权利的实现,从而导致晚清政府与列强诸国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一定意义上的特殊性。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详细分析与说明。

    一、晚清政府统治阶级的买办化分析

    晚清政府统治阶段真正意义上买办化的形成与发展是以外国商人在商馆中由“公行”提供担保所雇用的,旨在于为其提供服务的国人为起源点的。在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之前,晚清政府是接受外国商人在商馆中雇用华人充当起买办方的这一种形式,但这种行为必须经过广州地区地方官员的特殊许可,在进行流程化的登记与注册操作之后才能够颁发与之相对应的买办执照。与此同时,在特殊许可中,晚清政府对于国人为外商所提供服务内容还做出了明确且严格的限制,这导致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之前的买办行为多以搬运及生活物品的代买为主要内容。在外商及外商商馆不断涌入晚清领土以及既有商馆经营业务、经营实力持续扩大的背景作用之下,受雇与外商的华人在外商商馆中所提供的服务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搬运与生活用品代买,而逐步发展成为了外商商馆对外贸易的参与主体(以总管、银库管理以及账房等多种方式存在于外商商馆的业务发展过程当中)。在此背景作用之下,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爆发导致晚清政府与列强诸国所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当中出现有关外商在华的业务行为规定:外商在华可自行雇用华人参与外商商馆业务行为,包括买办、书手以及延请通事在内的各项事务的开展均作为外商商馆正常业务的开展范畴,受到各外国领事馆的保护,并不受地方官的经理控制。在以上不平等条约的落实作用之下,买办性质出现了根本意义上的变化,这部分特殊华人在参与外办业务开展的过程中最终促使了晚清政府统治阶级的买办化发展。具体而言,这一研究视角下晚清政府与列强诸国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如下几个方面予以分析。

    (一)晚清政府统治阶级买办官僚化分析:对于晚清政府而言,第一次鸦片战争战败后所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导致存在于国内的买办数量明显激增。买办属性的变化也导致了买办职位与地位的变化。受雇于外商商馆的华人能够充当起连接外商与内地商人交往的纽带,通过对市场资讯与信息的获取办理与之相对应的兑换业务。相对于这部分受雇于外商商馆的华人而言,在不平等条约的保护之下,其经济实力迅速膨胀,进而演变成为晚清政府统治下一股全兴的发展势力。从这一角度上来说,买办在这一阶段有着极高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实力,也就自然而然的为中外反动势力所倚重,从而在中外交涉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依托于不平等条约制度的维系,无论是对于晚清政府统治阶级,又或是对于列强诸国而言,双方均希望买办方能够参与到中外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交涉过程当中,由此也就导致了买办的官僚化转型。与此同时,从买办官僚化的形成方式及途径这一角度上来说,买办方官僚化转型的实现途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捐输形式:买办方依托于列强诸国的而保护得以在经济实力方面发展迅速。与此同时,在列强诸国的侵略作用之下,这一时期的晚清政府统治地位岌岌可危,腐败的政治形势使得晚清政府统治阶级不得不依赖于买办方经济实力的优势解决财政危机。这使得大量的买办方通过捐纳及贿买的方式获取官衔,最终成为了这一时期晚清政府统治下的正式官僚。

    2.受官衔形式:相对于买办方而言,经济实力的急剧膨胀导致社会地位的明显提升,这使得这部分华人对于所在地方地方官员及政府统治行为的影响力不断提升。基于对所谓的“羁縻政策”的推行与落实,这一时期的晚清政府往往援引“素为夷人信赖”的买办方为自身与列强诸国斡旋,进而导致政府往往通过授予这部分买办方以候补郎中或是候选道,授予祿佬大夫及布政使职衔的方式使其成为了晚清官员的一部分。

    (二)晚清政府统治阶级官僚买办化分析:在列强诸国对我国侵略规模与侵略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作用之下,买办方的官僚化转型使得买办方与政治舞台官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不断加深。晚清政府统治模式下的官员受到买办方转型化官员的思想文化侵蚀,开始普遍呈现出这样一种思维模式,即只有通过与列强诸国的妥协与合作,自身的统治地位才能够得以维系与延续。这种思想进一步导致晚清政府统治阶级的各个层级(包括地方官僚以及政府中枢在内)均呈现出了较为明显的官僚买办化发展转型趋势。具体而言,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详细研究。

    1.地方官僚统治阶级的官僚买办化:从导致地方官僚统治阶级出现官僚买办化转型趋势的原因角度上来说,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列强诸国经济及政治干预势力开始逐渐渗透于各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所划定的通商口岸区域当中;其次,不平等条约制度作用下跻身官僚的买办方影响。以上两者最终导致各通商口岸乃至地方官僚以一种“守土长官”的方式维系统治,不得以以一种买办化的方式謀求列强诸国对其的支持。从导致地方官僚统治阶级出现官僚买办化转型趋势的表现形式角度上来说,相对于这一时期各地区频繁爆发的人民起义运动以及对通商口岸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保护目的而言,地方官僚统治阶级与列强诸国利害关系基本一致,从而导致这部分区域的地方官僚统治阶级在对外态度以及对外政策的选项上出现了本质性转变。这一时期背景下的地方官僚统治阶级极力主张对外妥协以及中外合作,最终演变成为了各通商口岸及地区的“中外联合而治”模式。

    2.政府中枢统治阶级的官僚买办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中外条约制度是列强诸国逐步实现对晚清政府统治政权予以控制,并在此基础之上实现对晚清政府统治模式进行改造的法理基础,这一点在国际法视域中是有理可证的。从这一角度上来说,政府中枢统治阶级的买办化转型实质上是晚清政府统治阶层基于对各项不平等条约条款的履行,在践行“中外联合而治”过程中无限扩大的最终产物。这一时期的晚清政府在对内及对完政策的执行、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安排方面表现出了以列强诸国意愿为主体的发展趋势。这一使其,辛酉政变的发展是研究晚清政府统治视角下中枢统治阶级出现官僚买办化发展的关键事件之一。简单来说,在辛酉时间作用之下,晚清政府中枢统治阶级出现了诸如奕一类的买办化官僚群体。最为直接的后果在于:凡是纸张晚清中枢统治权力的官僚群体,均需要在对不平等条约制度的履行过程当中按照列强诸国的意愿行事。若非如此,势必会以失去列强诸国保护与支持而下台为代价。

    二、条约制度构成晚清对外关系行为准则分析

    在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之前,我国在晚清政府的统治作用下始终是一个主权独立且领土完整的国家。晚清政府在对内及对外事务的处理过程当中对于国家主权的行使是独立且自主的。然而在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之后,这种稳定的统治格局遭受到了彻底意义上的打破。1842年8月29日,以伊里布以及耆英为代表的晚清政府同英方代表璞查共同签订了我国近代发展史上第一个以丧权辱国为代价的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签订双方:中英),而后包括《五口通商章程(望厦条约)》(签订双方:中美)以及《黄埔条约》(签订双方:中法)等多个不平等的签订使得这一时期我国的领土完整、关税权利以及司法独立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破坏。与此同时,在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之后,通过包括《天津条约》(签订双方:中英、中法、中俄、中美、中俄)、《瑷珲条约》(签订双方:中俄)以及《北京条约》(签订双方:中英)在内的诸多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得列强诸国在对华侵略过程中所需要的条约制度基本倾向于完善化,这相对于晚清政府而言,其在实现对内及对外事务处理过程中的职能发挥出现了极为明显的限制性影响。在这一时期,甚至可以这样说:忠实履行“条约义务”全部规定与内容、严格确保列强诸国在华各项“条约权利”的实现,是这一时期晚清政府对外关系的全部内容及其在对外关系处理过程中的最基本行为准则。具体而言,基于条约制度下的晚清与列强关系之间的研究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分析及实现。

    (一)对于条约制度的遵循是列强诸国对晚清政府的具体要求:从国家法视域的研究角度上来说,条约制度是列强诸国对话侵略意志以及侵略要求在国家法形势下的具体表现。从我国近代史的发展角度上来说,真正意义上的肇端源头在于英国大炮轰开我国封闭式国门的第一次鸦片战争。在鸦片战争爆发及其后续各种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背景作用之下,列强诸国渴望发展与晚清政府统治阶级关系的目的并非在于正常意义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共赢式、友好式外交往来关系,其更多的倾向于一种基于对华市场的占有以及开拓目的。为了确保这一利益的实现,列强诸国以不平等条约条款中的“绝对主权原则”为借口,将国家战争权放置于保留范围当中,借助于武装化与强制化的武力方式达到对晚清政府统治行为及国家主权权利的威胁目的。在条约制度与半殖民地化的晚清政府发展过程当中,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以及俄国在内的多个列强国家相继针对我国发动了包括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及第二次鸦片战争在内的侵华战争。基于这部分侵略战争,列强各国将对华利益要求以各类型不平等条款及条约制度的方式强加于晚清政府以及国人的头上,这最终导致晚清政府对于中外各项不平等条款以及条约制度的遵守成为了各国列强在华利益及特权得以满足与实现的要求所在。

    (二)对于条约制度的履行是列强诸国特别重视的内容之一:正如前文所述,条约制度是列强诸国对话侵略意志以及侵略要求在国家法形势下的具体表现。从这一角度上来说:晚清政府是否能够按照不平等条约条款相关规定予以履行及实现直接关系着不平等条约签订另一方在华侵略意志以及侵略要求是否能够借助于条约制度予以实现的关键所在。列强强制性的经济及政治压力最终导致晚清政府成为了不平等条约的盲目履行主体。与此同时,列强诸国借助于各种形式要求晚清政府统治阶级充分认识到了这样一个方面的问题: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晚清政府统治阶级统治过程当中,如政府统治阶级无法针对不平等条约制度下的各项条约及条款予以履行及实现或是不照条约条款规定进行履行,无法借助于此种方式确保列强诸国对于华侵略利益及目的的实现,那么晚清政府统治阶级的“自主”属性即不复存在。基于这一因素的考量,列强诸国在条约制度作用之下要求晚清政府统治阶级严格实行“外笃友谊”的外交方针,不折不扣的履行各项条约义务,借助于此种方式避免列强诸国以强制性、武力性的动兵之举干预政府统治内政,防止其与晚清政府统治形成“分属诸邦”的统治格局。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本文针对有关条约制度与半殖民地化国际法视域中的晚清与列强关系相关问题做出了简要分析与说明,其目的在于:基于我国近代发展史上国际法律关系的研究视野,基于对晚清政府统治背景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现实格局,着眼于条约制度的形成及其演变问题,旨在于认识晚清政府统治下整个社会半殖民地化的形成过程,在此基础之上所探求的晚清与列强间的关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相关工作人员有关我国近代化历程的认识,同时其也是对近代发展史背景下中外关系问题予以考察的重要方式,有着极为深刻与深远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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