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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思耶林之问:法学是一门科学吗?

    时间:2021-03-25 07:59:5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法学是一门科学吗”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一直挑战着法律人的智慧。法学在欧洲也是近代的产物。耶林1868年在维也纳大学就任教职时著名演讲中使用的是“法律学”一词。这也是耶林在演讲一开始就将炮轰的目标指向法律实证主义的原因所在。中国学术界对译者的书名和正文内容关于该概念的处理视若无睹,所以常常出现一定程度上的紊乱现象。萨维尼将法学定性为一门融合语文学、历史学和哲学的学科,奠定了德国法学的方法论基础。耶林同样强调历史学家、法哲学家和法学家的联合行动,但与萨维尼的思想取向大相径庭。萨维尼偏向于史论,耶林偏向于理论;萨维尼强调法律作为民族精神的体现,耶林强调通过比较法获得一般性理论,强调保持法律与现实生活联系。在法学研究中,理论不同于史论与策论,是一种稀缺资源。

    关键词:科学化耶林萨维尼方法论

    DOI:10.16224/j.cnki.cn33-1343/d.2019.03.010

    耶林1868年在维也纳大学就任教职时发表了著名的演讲《法学是一门科学吗》。四年后的1872年,他又以《为权利而斗争》的著名告别演讲离开了此地。后来,他在哥廷根大学撰写了第二部,也是未完成的主要著作《法律的目的》。因此,耶林在这篇维也纳就职演讲中展示了其在《罗马法的精神》和《法律的目的》之间的思维转变轨迹。耶林提出的关于法学的科学性问题长期以来就富有争辩性,反思耶林的这一追问,对于当下法学方法论的检讨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学与法科学

    学术界认为,“法学是一门科学吗”是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但一直未能得到令人信服的回答,千百年来一直挑战着法律人的智慧。实际上,这种论断存在一个问题,即以今律古,将法学视为千古一系的恒定概念。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一些专门解答法律问题、传授法庭技巧、研究法律原则的法律顾问或法律学家对法律阐释和研究所形成的知识,被称为“法律科学”(Legitima Scientia)或“法律学”(Jurisprudential。在古代拉丁语中,Jurisprudenfia是由iuris和prudentia两个词组合而成的,前者的意思是法、权利、正义,后者的意思是智慧或实践智慧,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的经典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在中世纪的教会大学中,法律学和神学都以注解和阐释经典作为主要的研究方法,只不过法学所面对的经典是罗马法论著,而神学的经典则是圣经。拉丁文Jurisprudentia在各国语言中均衍生出相应的概念,德文为“Jurisprudenz”,英文为“Jurisprudence”。其所傳递的是“法学从根本上讲是追求和实现正义的学问”这样一种古典观念,作为西方法律思想母体或者说底色的自然法学思想即与此相关联。不过,德文中的Jurisprudenz与英文中的Jurisprudence貌似相同,但意义相差甚远,前者主要是指围绕法律文本进行诠释的学问,也可以说是注释法学的意思。Jurisprudenz源自罗马法,本质上只有技术意义,主要侧重于对法律的解释,受到法律规范的数量以及对法律规范的实际影响缺乏了解的限制,仅是外部材料整理和对技术上的处理,没有真正提供法律精神上的把握。法哲学追溯至希腊起源和自然法,而现代法学(Rechtswissenschaft)主要是德国的理论创作。德国法学结合了罗马人的实际意义与希腊人的哲学意义,是法律的民族生活的现实的科学。Rechtswissenschaft的表述(而不用较旧的Rechtsgelehrsamkeit)可以追溯到历史学派的开端,是在1800年出现的。本来在拉丁、盎格鲁·撒克逊、斯堪的纳维亚法系中的专业术语中都没有与此等同的术语,如science de droit,scienza didiritto,legal science等用语,无一例外都是在德国的影响下形成的,是对德文“Rechtswissenschaft”的译词而已。该概念出现在近代德国后,迅速地排挤了法学说(Rechtsgelehrtheit)、立法科学(Gesetzgebungswissenschaft)、法律的自然法学说或哲学(Natfirliche Rechtslehre o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德文Rechtswissenschaft这一表达突然出现显然根据的是对传统学科科学特性的一般哲学考问,康德对此问题提出了批判,他的学生费希特、洪堡等随后又将该问题与大学之意义的问题相关联起来。可以说,“法学”是一种现代性的建构,是受当时日益兴盛的科学影响的产物。在德语国家法律研究中,法律学(Jurisprudenz)迄今还被视为一种地地道道系统的学科,法科学(Rechtswissenschaft)则被视为一门教义式进行的,亦即阐释某些从公理的角度确定的基本事实的人文科学。

    萨维尼在思考路上已经脱旧轨,走新路,旨在“寻求揭示法律的有机的原理、原则”“找出其间既有的内在联系”,致力于规律(Gesetze)的探究,呈现出新兴法学的结构性转换。伽达默尔这样指出:“为Aequitas(因地制宜的合理性)进行辩护在近代早期从布德斯(Budeus)到维柯的讨论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构成法学家之本质的对法律的博学,在今天可以有充分的理由称之为‘Jufisprudenz’,即法律的聪慧。这个词让我们回想起实践哲学的遗产,它在prudentia(智慧)中看到实践合理性的最高德行。正是由于这种法学博学性方法特征见解及其实际规定的丧失,从而19世纪后期法学(Rechtswissenschaft)这个表述就占了统治地位。”“Jurisprudentia”主要被视为一种实用的“推理艺术”。单纯的技术性法律学“没有真正的知识目的”,其任务仅仅是、或多或少是表面性的系统学和决疑术、对案件的区别和分类。因此,19世纪初德国大学的“实践法律学”在几十年前逐渐消失,这并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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