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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洛克的政治思想

    时间:2021-04-17 08:19:5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文章阐释了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家约翰·洛克的代表作《政府论》,解析了他的自然权利观、社会契约论、政府的起源和目的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分权学说。认为可以借鉴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建立一个民主型、服务型政府;在法治和分权方面,我们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建成法治国家。

    【关键词】 洛克;政治思想;自然权利观;社会契约论;分权;借鉴

    一、洛克生平及政治思想影响

    洛克是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最早的代表人物之一。洛克出生于默塞特郡格林顿一个清教徒的商人家庭。1667年洛克成为辉格党领袖沙夫茨伯里伯爵的医学顾问和秘书,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他多次在伯爵手下担任政府职务。1681年,洛克因受沙夫茨伯里的牵连而遭到迫害,1683年跟随沙夫茨伯里伯爵流亡到荷兰,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于1689年跟随玛丽公主返回英国。此后,他担任了一些政府职位,但由于身体原因辞去了政府职务,于1704年病逝。

    洛克的一生恰好经历了英国革命的全过程。作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代言人,洛克的政治思想不仅为这场革命进行了理论上的辩护,而且还对这场革命进行了系统的总结。既为英国“光荣革命”后君主立宪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后来资产阶级以自由与民主的原则建立政府奠定了理论基础。洛克的政治思想是英国十七、十八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思想,他的政治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他的代表作《政府论》甚至被一些思想家称之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圣经》。

    二、对洛克政治思想的分析

    1、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力观

    洛克与同时代的其他政治思想家一样,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之前曾处于一种自然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不是一种特权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是自由。洛克说:“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那时候没有政府、没有法律,人类是完全自由的,“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与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1]

    第二是平等。洛克说:“那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2]

    第三是有序。洛克说:“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这种自然状态虽然是自由的,但不是没有限制的放纵,而是有自然法对其进行约束。“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3]

    在自然状态下人有天赋的权利,首先是生命权,这一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本人也不能放弃和伤害自己。其次是自由权,每个人都是生而自由的。最后是财产权,这是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其他权利都以财产权为基础。他认为,生命的权利,不过是保障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人如果没有财产就无法生存;而自由权不过是每个人都有任意处置自己全部财产的权利。

    洛克的自然财产权强调个人财产的重要性,不过是把私有财产抽象为人的一般权利,并用自然法使其合理化、合法化,而他的自然财产权理论只不过是为资本主义的雇佣剥削制度作辩护,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承认私有制制度,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洛克的自由权,将自由纳入到自然权利之中,为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及其以后的代议制建立提供了依据。洛克把自由和财产纳入到自然权利中,是使英国人极为模糊但又最为珍视的一些传统观念变为最基本的人权而加以普遍化。

    2、社会契约论与政府目的

    洛克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处于自然状态,而且这种自然状态属于一种和平状态,在自然状态中存在着其支配作用的自然法,即理性。自然状态固然美好,但它是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是一种不断受到侵犯和威胁的状态,人们在这种状态下虽然享有各项自然权利,但却是很不安全的。所以,自然状态下存在着三个缺陷:

    第一,缺少一种明确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作为评判是非标准和裁决人们之间的纠纷的尺度。

    第二,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决一切争端的公正的裁判者,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

    第三,缺少一项支持正确判决的权力,来使它得到执行。

    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着上述缺陷,人们便不愿意长期在这种状态下生活。为了确保生命财产不受威胁,人们便订立契约,把三项基本自然权利之外的两种权利即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和受损害的人享有迫使侵害者赔偿损失的权利交给社会,“人们把这两种权利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权利。这就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4]所以,人们就彻底摆脱了自然状态从自然社会进入了政治社会。所以,洛克认为,国家或政府是人们相互订立契约的结果,政治社会与政府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3、法治理论

    洛克认为国家“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这样的统治就是法治。洛克法治思想的突出特点就是强调依法行政,即用法律约束和限制行政权力。

    洛克认为根据政府的性质和目的,政府必须实行法治,只有实行法治政府的权力才会受到限制,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因而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5]洛克法治理论的具体主张:

    首先,政府必须用正规和有效的法律管理国家,无论国家采取何种形式,政府都应该用正规和有效的法律,而不是用临时和无效的法律进行管理。

    其次,法律应该被执行,一个国家只有用法律手段治理才能顺利运转,没有它国家就不能存在,就不能称其为国家了。

    再次,洛克强调公民在用法、守法方面一律平等,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贵族和平民、富人和穷人都是一样的,任何人都不能逃脱法律的约束。

    最后,洛克也认为法律的执行也应该有灵活性,对于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情,法律不可能预见和解决,而且有时呆板的执行法律也是有害的,所以应该让执行者在执行法律时拥有灵活处理的权利,当然也不能过分处理。

    4、分权学说

    在人们结成的共同体中权利不应该过分集中,为了能有效的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洛克提出分权学说。认为国家权力应分为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指导运用国家力量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指负责执行被制定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指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最高的、最根本的权力,立法权以不超出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度。虽然立法权是最高的,但是它是基于人民的统一和授权,所以立法权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政府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必须接受人民的限制。因此,立法权是相对于执行权和对外权才是最高的,这是洛克从个人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出发得出的重要结论。

    洛克认为执行权是经常存在的权利,它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执行权掌握在一个人手中,这个人也参与立法。洛克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他被称为最高权力者,但这并不是因为他拥有最高的法律制定权,而是因为他参与法律的制定,没有他的同意就不能立法。第二种情况,执行权不属于参与立法的人,而归属其他任何地方。洛克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权就会受到立法机关的约束并对立法机关负责。

    洛克认为对外权是国家的自然权力,它与人们订立契约之前所享有的自然权利一样。洛克认为,虽然在同一个国家中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不同的个人,但是他们同其他人类相比,他们构成一个整体,这个整体同其他的人类社会共同处在自然状态之中。因此,对外权是国家的自然权力。

    洛克的权利分立,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对外权和行政权是联合在一起的。他提出分权的目的在于限制王权,为资产阶级争权,实际上是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的分权。洛克的分权理论反映了当时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阶级的妥协,是为“光荣革命”之后确立的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做辩护。

    三、洛克政治思想的借鉴意义

    洛克提出的自然权利理论,对于人们明确自身权利,积极行使和保护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其中的自由权在今天依然具有借鉴意义。洛克提出的关于政府权力的理论,认为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当政府违背契约、侵害人民的权利,人民可以推翻政府,这对于现代社会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也具有重要影响,这也为现代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洛克的法治理论,强调法律的重要自由,认为法律是自然法即理性在政治社会中的体现,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这也为我国建立法治国家提供了借鉴意义。洛克的分权理论,是他思想中最独具特色的,也是对后来影响最大的,我们可以把分权思想融入到我们的政治体系中,使政府更好地行使权利,为人民服务。

    洛克主张的同意原则,在今天的政治中生活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在参与政治生活中需要人们之间的互相同意,从而达成一致形成共同的利益,人们之间的协商也正是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人们在协商中达成共识,更好的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最终实现政治和谐。

    在政府权利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建立一个民主型、服务型政府,而不是一个集权的、统治的政府,政府随时受到人民的监督,政府行使权利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权利。进一步强化人民的权利观念,使人民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洛克提出的政府和政治权威在于保障人民天赋的、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理论,对我们今天人权观、自由平等的思想产生重要影响。

    在法治和分权方面,我们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建成法治国家,更好的保护人民的权利,而且制定的法律不是一种形式,而是必须执行的,法律是我们一切政治活动的基础和原则;我们要借鉴洛克的思想,吸收分权的思想,使权利之间形成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状态,是国家机关更好的行使权力。

    【注 释】

    [1][2][3][4][5] 洛克.政府论[M].商务印书馆,1983.

    【参考文献】

    [1] 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三卷)[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

    [2] 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

    [3] 王彩波.西方政治思想史[M].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

    [4] 马啸原.西方政治思想史纲[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5] 刘玉安、楚成亚、杨丽华.西方政治思想通史[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

    [6] (美)约翰·麦克里兰,彭淮栋译.西方政治思想史[M].海南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0.

    [7] (美)乔治·萨拜因、邓正来译.政治学说史[M].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8] 伍俊斌:洛克政治合法性思想评析[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9] 陶翀洋、袁婷婷:洛克的政府理论概述[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3).

    [10] 杨帆.自然权利理论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7.

    [11] 周丽.论近代自然法的产生[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4.

    [12] 尹茂国.冲突与平衡: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10.

    [13] 靳松.个人、政府与社会[D].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7.

    [14] 刘日明.近代法哲学与马克思的社会存在理论[D].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3.

    [15] 陈琦.英国渐进民主化的思想背景研究[D].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6.

    【作者简介】

    陈政达(1994-)男,蒙古族,内蒙古赤峰市人,本科在读,政治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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