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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恤刑制度

    时间:2021-04-18 07:53:1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中华法律文明源远流长传承,许多优秀的法律观念对后世影响深远,其中恤刑思想更是熠熠生辉。中国古代恤刑思想内容丰富,至今,影响深远。“恤刑”最早出现在《尚书·舜典》:“惟刑之恤哉”。意为司法官在量刑时要有怜恤之意,刑罚中正,才能避免刑罚的滥用。这一观念被后世意指为对老、孕、幼、残者在量刑和囚狱上给予宽宥和怜恤。

    [关键词] 恤刑;宽宥;矜恤

    【中图分类号】 K2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311-1

    一、唐代恤刑的思想根源

    (一)唐代的法律文化。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巅峰时期,在唐代,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都发展的十分迅速,空前繁荣,天朝上邦,万国来贺。同时,唐代也是法律十分发达的一个朝代,法典完备、民众的法律意识较强,法律体系叫之前的历代都有很到程度的进步,其中《唐律疏议》则更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全面、最完备的成文法典,其影响远及日本、朝鲜、越南等东南亚国家,奠定了中华法系的基础。此外,唐代以后的封建王朝的法典大多都以《唐律疏议》为蓝本,影响极其深远。

    (二)唐代恤刑的思想基础。唐高宗李渊领兵推翻隋朝的统治建立起大唐王朝,李渊亲身经历过隋王朝的覆灭,了解到隋朝之所以迅速衰落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严刑苛政,法制败坏,因此,唐高宗李渊认识到法制对于政权稳定和君主统治具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十分重要。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更是面临维护王朝统治的挑战,经过玄武门之变后,国家的经济、政治凋敝,百姓的生活也很困苦,李世民看到了国家的现状,明白了百姓对于一个王朝的重要性,也知道“仁君”对于百姓的致命的吸引力。因此,他重视法制的建设,主张“德政”,讲求“仁”,以“礼法结合,以礼为先”为其统治思想,其在政治上主张宽和仁,而在法律上自然也主张恤刑。

    二、唐代恤刑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对老、幼、三残疾适用恤刑。1.老、幼、三疾的范围划分。《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最全面、最完备的法典,其中的法律条文十分全面和严谨。《唐律疏议》将老、幼年龄的划分为四个阶段:十五岁以上、未满七十岁;七十岁以上和未满十五岁;八十岁以上和未满十岁;九十岁以上和七岁以下。每个年龄阶段的不同,在量刑的标准也不尽相同。而三疾主要是指生理上有缺陷的人,包括残疾、废疾和笃疾。根据《唐律拾遗·户令》的记载:“一目盲、两耳聋、手无两指、足无三指、手足无大拇指、秃疮无发、久漏下重、大瘿,如此之类,皆为残疾;痴、侏儒、腰脊折、一肢废,如此之类,皆为废疾;恶疾、癫狂、两目盲、两肢废,如此之类,皆为笃疾。”在身体损伤程度上,残疾是最轻的情况,废疾较残疾次之,笃疾是最为严重的情况,根据不同的残损,受到刑罚的宽宥程度也不同。残疾受宽宥的程度最轻,废疾次之,笃疾能够受到最大程度的宽宥。

    2.对老、幼、三疾具体适用的恤刑制度。《唐律疏议》中对老、幼、三疾在刑罚上的宽宥减轻主要包括减罪、免罪和赎。

    (1)赎刑的适用。《唐律疏议·名例律》总第三十条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恶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其中收赎是指法律允许老年、幼年、妇女犯人交纳金属铜来赎罪。但是同时规定犯有三种特定的流罪的,不得交纳铜来赎罪。这三种流罪即为加役流、反逆缘罪流和会赦犹流。

    (2)对于特定的犯罪进行处罚,特定的犯罪以外的犯罪不进行处罚。《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3)对犯罪不进行处罚的情况。《唐律疏议·名例律》总第三十条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从而可以看出,九十岁上的老人,七岁以下的儿童,即使犯了死罪,也不进行处罚。

    (二)对妇女适用恤刑。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崇尚男尊女卑,男女严重不平等。女性在整个社会中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历朝历代在法律上对女性犯罪都相对宽宥,对女性的宽宥通常不受年龄和身体的伤残情况的限制,及只要是女性犯罪就会获得一定程度的宽宥。唐代对女性犯罪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唐律疏议·名例律》总第四十二条规定:“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疏议对此进行解释:“尊长谓男夫者,假有妇女尊长,共男夫卑幼同犯,虽妇人造意,仍以男夫独坐。”

    2.对于怀孕的妇女在执行刑罚上也有一定程度的宽宥。《新唐书·刑法志》规定: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应该带上刑具,但是被判处死刑的怀孕妇女可以不带刑具。《唐律疏议·断狱律》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妇女犯了死罪,应该被处决的,但是该妇女正在怀孕的,应该等到该妇女生产后一百日再行刑。如果过了期限后仍没有处决的,依奏报不决法。《唐律疏议·断狱律》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诸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及决杖笞,若未产而拷、决者,杖一百;伤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产后未满百日而拷决者,减一等。失者,各减二等。”

    唐代的恤刑相较于之前历朝的恤刑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唐律疏议》明确的将恤刑写入法典,使恤刑制度法典化,体系化。唐代之前的朝代均有恤刑制度的记载,但是这些记载并没有记录在法典中,大多都出现在皇帝的诏令中,在很多情况下这些诏令都是皇帝彰显仁德的一种手段。但是,唐代的恤刑制度则明确的写入法典之中,对于何人、何种情况适用恤刑制度,具体如何执行都做出了极为明确的规定,做到了有法可依,这可谓是立法上的进步。不可否认的是,唐代的恤刑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在历史的长河中熠熠生辉,不可磨灭。

    参考文献:

    [1](汉)班固.汉书(刑法志第三)[M].北京:中华书局,2007.

    [2](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M].刘俊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

    [3]崔永东.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一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5]梁凤荣.中国法律思想史[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

    [6]侯欣一.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7]朱勇.中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8]钱大群.唐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付弘杨(1990-),女,汉族,河北抚宁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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