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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与合法性理论

    时间:2021-04-21 07:50:4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洛克作为近代最伟大的政治学家,是现代西方法治主义与自由主义的重要奠基者。洛克的自由主义理论不仅规范与指导政治权力的具体运行,他的自由主义思想本身也是与政治权力合法性息息相关,前者无疑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提供重要指导。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中的社会契约论与自由权利观为解释政治权力合法性提供了视角,而不论是社会契约论、自然权利观或是自然法学说,都最终统一于人民主权的思想中去。经历了中世纪的“主权在神”、中世纪末期的“主权在君”之后,“主权在民”才真正被广泛接受和逐渐被各国以制度化的法律法規形式固定下来。可见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与现代西方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息息相关。

    关键词 洛克自由主义 合法性 自然权利观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x.2017.08.074

    Rock"s Liberalism Thought and the Theory of Legitimacy

    ZHAO Zixie

    (School of Marxism,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9)

    Abstract Rock, as the greatest political scientist in modern times, is an important founder of modern western rule of law and liberalism. Rock"s liberal theory not only standardize and guide the political power of the specific operation, his liberalism itself and the legitimacy of political power are closely related, the former will provide important guidance for the legitimacy of the political power. Rock"s free thought in social contract theory and the rights of freedom provides a perspective to explain the legitimacy of political power, regardless of the social contract theory, the concept of natural rights and natural law theory, finally unified in the sovereignty of the people"s mind. After the medieval "sovereignty in God" and the "sovereignty in the king" at the end of the middle ages, "sovereignty in the people" was really widely accepted and gradually fixed by various countries in the form of institutionalized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refore, Rock"s liberalism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legitimacy of modern western powers.

    Keywords Rock liberalism; legality; view of natural rights

    1 洛克之前的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是解释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政治理论。在西方国家对中国政治体制的攻击与指责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认为中国没有实行多党制(日本是一党居优制,即自民党一党长期垄断政坛。美英等国有两党制。但我们可以看到,这种一党制或两党制是历史演变的结果,这些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未对政党成立与运行做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这些国家的其它政党存在但却难以进入议会或竞选政府首脑。严格地说,这些国家也可以视为多党制)和普选权。在西方政治学的逻辑中,普选权和多党制使得民意有所代表与实现,对政治权力合法性的认识也从早期抽象的“人民主权”、“主权在民”、“宪政”转换到强调普选权和直接选举权的“程序民主”,选举活动被视为最能体现政权合法性的方面。

    合法性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但抛开具体政治实践的不足,当时的政治学说本身也存在众多不足。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政治结构是等级制的,柏拉图与苏格拉底一样,并不那么认同希腊的民主制,而在书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强烈的精英主义与等级制的色彩。在《理想国》中,哲学王、武士、商人等阶层各司其职,正义原则成为最高衡量标准。柏拉图出生的前一年,著名政治家伯里克利去世。“伯里克利去世后……雅典对待盟友的政策渐失审慎,开始视盟友为雅典帝国的属地,战略上则更失斟酌,导致叙拉古之战大败。富人自认在一场拙劣的民主战争中被剥削,民主派则怀疑寡头统治势力可能自甘走向失败主义,因为雅典如果战胜贵族主政的斯巴达,将是雅典民主及其领袖的胜利”。①可见,柏拉图及其后的亚里士多德,以及在民主制下被处死的苏格拉底,是很难赞同传统的雅典式的民主的。一方面,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思想混杂着精英主义的色彩。另一方面,在古代,个人并没有从城邦和职业阶层中完全解脱出来,没有个人主义的勃兴,自由主义的思潮是难以兴起的,真正的“主权在民”也无从谈起。这个时期,我们可以视为“主权在贤”的时代,具有高尚美德和能力的人被认为是能统御国家和民众的,而民众在其中并不有主动积极的意义。

    中世纪的西方,为神学政治所笼罩,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阿奎那和圣奥古斯丁。奥古斯丁要求人绝对服从国家,这点与霍布斯很相像,因此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引出了君主专制这个“怪胎”。何以服从国家?何以承认现有的政治秩序,“面对这个难题奥古斯丁只引《圣经》保罗之言为解:凡当权的,都是上帝所命的。”②在中世纪,西欧实行采邑制,并不存在后来的封建集权国家,对于这些国家的君主,统治范围有限,既要与教皇也要与贵族争夺权力,不存在所谓将国家视作实现个人的平台,没有国家发展的动力,在那种生产力下也不存在通过服务公众来获取合法性的能力与资源。而探究其合法性来源,既然不来自向下的人民的承认,那就是来自自上的神权的承认。“教会力争其统治无所不在,世俗统治者只是教皇的代理人……一切合法的权威都来自上帝。权威是天降于地的”。现代西方政治学认为一切法律或是来源于自然法的传承,他们认为“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一样存在着某种固有的规则,这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构成了国家法律的基础内容”。③作为体现公众意志的法律不应该违背人们固有的自然权利。在中世纪,法律并不被认为是人们所指定的,而只是人们将上帝的律法宣布,上帝意志往往通过教会所“体现”。这个时期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自教会与上帝,可以视为“主权在神”。

    2 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和合法性理论

    洛克较为著名的是他的分权制衡理论和社会契约论,前者通常会被认为是关于分权制衡学说最早的系统论说。在这里,将从他的自然权利理论与政府必须基于被统治者同意的理论,两者既是其自由主义思想的构成内容,也是研究政治权力合法性理论的最好理論视角。

    自由主义思想的一个很重要方面就是个人主义。由于古典自由主义大都奉行消极自由的观点,即个体不被外界所干预和侵犯,而并不像后来的学者那样主张人们应该利用个体自由促进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政府存在的一个很重要因素就是保障个体的基本权利,而基本权利和自然权利很多方面是相通的。自然权利在政府之前就已经存在,在洛克所描绘的自由状态中,“人人享有自然权利。自然法规定人应该享有什么,人之作为人就应该享有什么。既然个人权利出自本性,是与生俱来的,所以每个人都是自己自然权利的保护者,此外并没有更多的公共权威来做个人之间纠纷的仲裁”。④众所周知,法律是以规范性为主,真实的自然状态是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洛克认为“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⑤可贵的是,洛克不仅像其他学者那样将政府的存在视为保障个人自由的工具,从而结束不稳定甚至是混乱的自然状态,洛克对政治权力也进行了划分。在分权制衡的前提下,既不会出现霍布斯所认同的君主专制,也不会走向卢梭式的充满着激进革命色彩的自由主义,分权制衡使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和谐相处,而不会一方凌驾于另一方。

    个人之所以放弃自然权利,彼此联合建立国家,置身于政府之下,服从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全自己和保护他们的财产。国家及其法律的出现克服了自然法在保护个人自由方面的缺陷,使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转为确定有效的法律统治下的社会自由,国家、政府的目的仅仅在于保护个人利益,除此之外,绝无其他利益。⑥正是政府的出现,才结束了自然状态,能让个人的自然权利有所保障,尽管自然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但要保证自然权利的实现则要依靠公共权力的保障。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人权的内容不断丰富,从原来的基本权利概念已经扩展到人的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概括起来有自由权、平等权、生命权、独立权、人格尊严权、公诉权、公正审判权、国民权、婚姻权、庇护权、参政权、受益权、财产权、追求幸福权。⑦由于政府合理地施用政治权力,个人的自然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内容不断延伸与扩充。政府对个人自然权利的有效保障是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来实现的,当一个政府无法确保或损害自己民众的自然权利时,那么政府的合法性也就会受到动摇,相反政府合法性则能长存。

    在洛克的自由主义理论中,蕴涵着政府必须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的学说。人们将自己的自然权利转让给国家,国家才因此拥有统治人民的权利。被统治者的同意在今天的西方国家,已广泛地通过普选权等各种政治参与权利得以实现。洛克提出,为了做出决定,必须实行“多数决定”的原则,即“大多数具有全体的权力,因而大多数的行为被认为是全体的行为”。政治社会是经所有人的一致同意形成的,但政治社会实行的基本原则是“多数决定”。政府得到被统治者同意,从而根本上获得合法性,这也是我们常说的“主权在民”,但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利益,人民是否可以反抗,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是要求民众绝对服从。关于人民对政府的非法行为是否有权反抗的问题,洛克的基本观点是:对于君主而言,无论他命令或做什么,他的人身都免受责问或侵犯,不受任何强制、任何法律的制裁或责罚:但是对于低级的官吏或他所委任的其他人的不法行为,人民是可以抗拒的。⑧

    3 总结与反思

    不论是自然权利理论还是政府必须得到被统治者同意理论,都最终统一于“主权在民”的学说中。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为后来的资产阶级革命与资产阶级国家的制度设计提供了理论支持,为解决政府合法性难题提供了系统思路。浅层次上,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解释了政府构建与运行的问题,但根本上是回答了政府合法性的问题。洛克以后,“主权在民”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使得政府合法性的归宿真正来源于人民。

    注释

    ① 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18.

    ② 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114.

    ③ 唐晓,王为.当代西方政治制度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6.

    ④ 陈留彪.洛克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思想及其影响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08.

    ⑤ 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03:78.

    ⑥ 陈实.论洛克自由主义的政府观及其现代价值[D].重庆:西南大学,2007.

    ⑦ 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4.

    ⑧ 邓毅.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从古典到现代[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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